1. 私募股權基金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基金產品三種退出方式:
1、公開上市(IPO)
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後,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公開上市被一致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可以讓投資者取得高額的回報。
2、並購或回購
股份並購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按協商的價格收購或兼並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種退出渠道。股份出售分兩種:一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並;二是指由另一家私募股權基金收購接手。股份回購是指投資企業或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私募股權基金持有的股份,通常企業家要溢價回購股份,保證私募股權基金基本的收益水平。
3、破產清算
當投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專業人員和單位成立清算組,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對於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一旦確認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
2.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公司其他股東如果不同意轉讓給別人,就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肯作為受讓方,股權轉讓在法律上就沒有障礙。
2、公司減資
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另行籌集股權的購買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以及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公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較長。所以比較適合於公司其他股東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沒有或沒有較多債務的情形。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是需要滿足的條件十分嚴格,而且,即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與公司在收購價格上談不攏,還要向法院起訴,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破產清算退出
《破產法》第2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依據《破產法》第7條的規定,可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依法負有清算責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有的股東聯系不上,或股東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均可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得以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的職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能影響社會穩定。

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股東退股進行不同的分類。從股東退股所依據的意思表示來劃分,股東退股可以劃分為以下兩類:
其一,協商退出。這種退股是以股東共同意思表示為依據的退出。根據共同意思的形成時間,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訂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規定好股東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約定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股東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種情形是在公司運作的過程中,一方股東提出退股,其餘股東表示同意的退出。協商退出的基本理論是合同變更理論。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發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關於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公司的治理機構等均在公司設立合同中體現出來。
股東提出退股,就等於是變更合同,因此,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某一股東退股就等於變更合同。公司章程關於股東退股的記載不僅約束全體股東而且對公司具有約束力。對於公司章程的性質,世界各國存在兩種主要的觀點,即以英美為代表的契約說和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的自治法說。契約說認為,章程的約束力在於社員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後,成為社員或機關認可章程的內容,與公司建立關系,但如果想脫離其約束,隨時可以退出或轉讓出資份額(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約性質,被視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說則認為,章程不僅約束制定章程的設立者或者發起人,而且當然也約束公司機關及新加入公司組織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規的性質。但無論將其定位為自治法規還是私人契約,上述兩種觀點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體現,股東提出退出公司實質上就是自治意思的變更。
其二,單方退股。單方退股是指股東不能、不願或者不適合繼續參加公司的經營,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據股東單方退出的緣由,單方退股可分為三大類。第一,股東不能參加公司經營。造成股東客觀上不能參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東常年患病、死亡、喬遷國外、股東的股份被強製法律執行等。第二,股東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對於這種情況,法律應當加以限制,凡是不願參加公司經營即允許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學,否則,無原則無限制的退出不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而且會損害公司的利益,甚至會導致公司解體。具體到立法技術上,可以採用定義加列舉的方式來確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幾種情況考慮進來:
(1)公司經營風險加大,超出其投資可以承受的預期。
(2)股東投資目的落空。股東投資於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獲取利潤回報,如果長期未獲取投資回報,則應當允許股東退出。新《公司法》第7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新《公司法》第75條第1款第2項就是這種情況。
(4)當公司合並或分立時。公司合並或分立可能會侵害個別股東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東無法或者不願意與其他股東建立新的人合關系。第三,股東不適合參加公司經營。這種情況是指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股東不適於在公司繼續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當公司股東之間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時,當公司經營或表決長期陷入僵局時,當小股東遭遇大股東欺壓時,當股東由於離婚而面臨財產分割時。
退股是法律賦予股東的一項權利,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等於沒有權利。為保證股東真正享有退股的權利,新《公司法》規定了訴訟救濟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條第2款規定:「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專: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屬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4. 股權投資有哪些退出方式
項目上市退出,並購或回購退出,股權出售,清盤退出。登錄星火樂投客戶端了解退出機制。
5. 股權退出方式有哪些
先回答下
股權退出是股權投資管理的最後一步,也是判定投資成敗內與否的重要指容標。大體是指投資者出售其持有的權益資本以收回投資,同時實現投資收益的一個重要過程,這通常是在投資機構或個人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比較成熟之後。
它通常有以下七種退出方式,即股權轉讓,新三板退出,IPO,清算,借殼上市,回購以及並購退出。
目前較為常見的退出方式就是新三板退出、並購、回購、IPO等。其中股權轉讓是一種快速的退出方式,而新三板退出則成為了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新三板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之下,目前越來越壯大。2015年股權投資機構新三板退出貢獻了接近50%的退出案例數量。
6. 除了IPO,私募股權投資還有哪些退出方式
除了IPO,私募股權投資還有兼並收購、管理層回購等一系列退出方式。
「退出」是指整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過程的最後一個環節,創投機構在資本市場上出售所持權益資本,實現收益。「退出」是投資的最終目的,順暢健全的退出機制,是判斷一個投資機構能力的有力體現。
一提到「退出」,很多人就會想到「IPO」,認為只有IPO才是私募股權投資的完美歸宿。其實不然,根據清科公布的2017年前三季度VC/PE退出方式分布中可以看出,常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並購、回購、清算等。
IPO:現階段最好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Offering),也就是上市,是指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後,私募股權投資人將其所持股份在公開市場套現,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在證券市場杠桿的作用下,投資機構可通過IPO獲得高額的收益;對企業而言,除了企業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的認可,可在證券市場上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
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退出,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時機成熟時,將所持企業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以此獲得資金並順利退出的方式。
通過並購退出的缺點主要在於其收益率遠低於IPO、潛在實力買家數量有限、容易使企業失去自主權。企業在找尋合適的並購方,選擇合適的並購時機,對公司進行合理估值時也存在不小挑戰。
回購:穩定保守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投資機構回購股份,從而完成退出的方式。
一般而言,回購退出其實是一種不大理想的退出方式,回購的回報率遠低於IPO、並購,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回購適用於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根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投資機構向被投企業管理層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但是回購具有回報率穩定、交易過程簡單的優點。並且對於企業而言,回購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
在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中,投資機構有時會與目標公司經營方簽訂回購權條款,也稱「對賭協議」,當目標公司未能按協議完成預期目標時,目標公司將以不低於投資價格的價格回贖其所持股權以保證投資收益。
清算: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在投資項目失敗後,投資機構選擇的退出方式,目的在於盡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注銷兩種。
清算是投資人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只有在目標企業前景堪憂或者客觀上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投資機構才會採取清算以達到止損。
一旦啟動清算程序,投資機構收回投資成本已經是比較理想的結果,90%以上的項目約定中有優先清算條款,投資人擁有清算優先權。但通過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著投資失敗,會引起外界對投資機構投資能力及市場判斷力的質疑。
7.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目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IPO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IPO)一般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所投資的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當被投資的企業公開上市後,私募基金再逐漸減持該公司股份,並將股權資本轉化為現金形態。IPO 可以使投資者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可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實現資本的盈利性和流動性。根據Bygraveand和Timmons的研究發現,IPO 退出方式可以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獲得最大幅度的收益。
IPO退出方式主要的有利之處在於:
1、能夠讓投資者獲得較高的收益回報。
對於PE的投資方來說,通過IPO退出能使其獲得較其他方式更為可觀的收益,一般可達投資金額的幾倍甚至幾十倍。尤其是在股票市場整體估值水平較高的情況下,目標企業公開上市的股票價格相應較高,基金公司通過在二級市場上轉讓所持股份,可以獲得超過預期水平的高收益。例如2007 年11 月6 日,阿里巴巴在香港聯交所掛牌上市,融資額高達15 億美元,其投資者軟銀、高盛約獲得超過34倍的收益率。IPO是金融投資市場對被投資企業價值評估的回歸和投資的價值凸顯,資本市場的放大效應,使得PE退出獲得高額的回報。
2、是實現投資者、企業管理層、企業自身三方利益最大化的理想途徑。
在投資者獲得豐厚回報的同時,企業家和企業管理者所持股份也會因股市較高的市盈率而獲得大幅增值,若在二級市場套現可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被投資企業也由私人企業變為公眾企業,除了提升企業的知名度以外,更增強了企業資金的流動性,IPO所募集的資金有力地保障了企業規模經濟和戰略發展的需要,滿足了企業進一步發展和擴張的需求。企業為成功上市經歷的股改、完善治理結構、清理不良資產的過程,也為企業建立了良好的內部發展環境,從而對企業長期發展有著積極而長遠的影響。
3、有利於提高PE的知名度。
目標企業IPO的成功,實際是對私募股權基金資本運作能力和經營管理水平的肯定,不僅提高了目標企業的知名度,同時也提高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知名度。一方面,私募股權基金通過IPO退出所獲得的豐厚收益將吸引更多有著強烈投資願望和一定資金實力的投資者前來投資,以便更好地開展下一輪私募股權投資。另一方面,在市場優質項目源較為匱乏的時期,IPO退出的成功也會擴大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在市場中的影響力,為其獲得優質企業項目資源創造了條件。
IPO作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具有實現PE和目標企業雙贏的效果。但就現實情況來看,IPO退出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
1、上市門檻高。
各國股票主板市場的上市標准都比較高,因為涉及到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其監管十分嚴格。擬上市企業需要滿足諸如主體資格、經營年限、公司治理方面的較高規范和要求,使得大批企業望而卻步,而PE的投資收益也可能因為退出渠道不順暢而有所減少甚至發生虧損。鑒於此,創業板上市成為了新興中小企業的第一選擇。
2、IPO所需時間長、機會成本高。
即使被投資企業滿足上市條件,繁瑣的上市程序使得企業從申請上市到實現上市交易需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過程,再加上對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內的原始股東持股鎖定期的規定,PE從投資到真正退出之間的周期相當長。從機會成本考慮,在等待IPO退出過程中,市場上一定存在很多投資機遇,可能會錯失更好的投資項目。
8. 股權融資退出方式是怎麼樣的
您好,股權融資退出方式有很多種,包括:
1.首次公開發行投資人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常說的上市,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企業上市主要分為境內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內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見的有港交所、紐交所和納斯達克等。
2.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主要分為正向並購和反向並購,正向並購是指為了推動企業價值持續快速提升,將並購雙方對價合並,投資機構股份被稀釋之後繼續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並購直接就是以投資退出為目標的並購,也就是主觀上要兌現投資收益的行為,按現在的情況看,有些並購案是不得已而為。
通過並購退出的優點在於不受首次公開發行諸多條件的限制,具有復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的特點,同時可選擇靈活多樣的並購方式,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但尚不能滿足上市的條件或不想經過漫長的等待期,而創業資本又打算撤離的情況,同時,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3.新三板退出: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
相對於其他退出方式,新三板主要有以下優點:
其一,新三板市場的市場化程度比較高且發展非常快;
其二,新三板市場的機制比較靈活,比主板市場寬松;
其三,相對主板來說,新三板掛牌條件寬松,掛牌時間短,掛牌成本低;
其四,國家政策的大力扶持。
但是新三板市場的流動性、退出價格卻一直飽受資本市場詬病。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投資者門檻過高、做市券商的定位偏差、做市商數量不足、政策預期不明朗等造成。關於增加做市商、擴大做市商范圍等改革措施未來仍有完善空間。
對企業來說,鑒於新三板市場帶來的融資功能和可能帶來的並購預期,廣告效應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目前中小企業一個比較好的融資選擇;對機構及個人來說,相對主板門檻更低的進入壁壘及其靈活的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制度,能更快實現退出。
4.借殼上市:另類的首次公開發行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5.股權轉讓: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四板)公開掛牌轉讓等。
6.回購:收益穩定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
7.清算:投資人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並不是所有投資失敗的企業都會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破產並進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還要經過耗時長,較為復雜的法律程序,如果一個失敗的投資項目沒有其他的債務,或者雖有少量的其他債務,但是債權人不予追究,那麼,一些創業資本家和企業不會申請破產,而是會採用其他的方法來經營,並通過協商等方式決定企業殘值的分配。
9. 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幾種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所投資企業公開上市(IPO)、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外部轉讓以及清算破產等。
1.首次公開發行(IPO)
首次公開發行一般是在投資企業經營達到理想狀態時進行的,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最好也是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之一,它代表了資本市場對該公司業績的一種認可,能夠為PE及被投資企業帶來最大經濟效應。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方式中,以IPO方式的價值最大,收益程度最高,其投資回報率往往大幅度超出預期。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者的角度說,其可以投資者通過企業上市將其擁有的不可流通的股份轉變為公共股份,通過在市場上套現來實現投資收益;對被投資企業的管理層而言,企業上市則意味著企業既保留了獨立性,又獲得了從資本市場上持續融資的途徑。
2.目標公司內部收購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包括公司回購,其他股東或管理層受讓等。不管採用何種方式,其都是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回購企業股份。企業的經理和管理人員,通常對公司都非常了解,他們擁有良好的經營管理能力,當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資產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但尚未達到公開上市的要求時,若企業管理者充分相信企業的未來,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內部收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持有的股權而使其實現退出。
目標公司內部收購能夠使目標公司買回失去的那部分股權,這種投資操作簡便,投資時間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迅速而徹底的退出,比較適合投資額比較小的投資。
3.外部轉讓外部轉讓主要表現為股份出售,這也是私募股權基金常見的退出途徑之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出讓股權以謀求資本增值,其中包括將股權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企業的競爭對手等戰略買家,或者將其轉讓給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對於企業的影響較小,通常管理層也不會抵制和反對。但如果將企業出售給其競爭對手,會導致企業被其他人收購而失去獨立性,但現代企業已經走出了單純競爭的格局,轉而尋求雙贏的合作機制,因而戰略性的兼並和收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並購有望成為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一個熱點。
4.清算或破產
這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迫不得已選擇的一種退出路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旦發現不能達到預期的回報,就需要果斷退出而將能收回的資金用於下一個投資循環。破產清算可以保證收回一定比例的投資,減少繼續經營的損失,根據統計,清算方式退出的投資大概占風險投資基金的32%,該方法一般僅能收回原投資總額的64%。另外,破產清算耗時較長,要通過繁瑣的法律程序,因此退出成本較高。

不同的行業在這四種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總體上看回購的比例最高,兼並收購(M&A)的比例其次,公開上市(IPO)與兼並收購(M&A)接近。生物技術、物流、醫療保健、計算機相關產業、消費品的企業的公開上市(IPO)的比例較高;電子元件、工業品、醫療保健的兼並收購(M&A)的比例較高;電腦企業的清算破產的比例較高;消費品、工業品、能源、電子元件、通訊、軟體業的企業的回購的比例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