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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務境外投資新規

發布時間:2021-05-01 09:55:45

⑴ 境外投資規定怎麼操作

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主要需要取得三個主管部門的核准、備案或登記,包括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地方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核准或備案、商務部或地方商務部門的核准或備案、以及國家**管理局地方分局(所在地銀行直接辦理,地方外管局通過銀行實施間接監管)的**登記程序。具體咨詢瑞豐德永財稅顧問

⑵ 為什麼境外投資開辦金融類企業不需要商務部核准

金融類企業屬於金融主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局、外匯局)管。
商務部是管理生產型企業的。

⑶ 境外匯款新規,個人換匯新規下,怎麼進行境外投資

「我們從全球化的格局思考問題,現在反全球化的思潮非常之大,但是我客觀講,當今世界內具備21世紀全容球化理念、格局和能力的公司幾乎沒有,挑出三家都很難,我們現在絕大部分成功的公司,是20世紀國際化做得不錯的公司,如果20世紀是國際化能力,那麼21世紀必須是全球化的能力。」
1.很多人覺得海外投資離自己很遠
(1)一些人覺得海外投資太高大上
很多人覺得自己和海外投資很遠,沒什麼關系,以為一提海外投資,本能的會想起房地產、企業股權等等。這很正常,因為這幾年有錢人和企業都在海外大手筆買買買,見報率也高,所以一些人就被嚇住了。
金牌顧問不認同這個觀點,因為有一些海外投資品是普通人可以買的。比如QDII基金
(2)一些人覺得自己不能很好地控制海外投資
很多人覺得,自己因為工作或是得不到簽證,或是沒錢去海外直接投資,這個一樣是錯的。
畢竟你可以把錢交給專業人士或機構投資,都一樣的。
2.海外投資的收益還是很亮眼的
有些人不太清楚海外投資的收益情況,不敢做決定。金牌顧問可以理解,畢竟英語也是最近10幾年才普及的,而且歲數稍微大一些的中老年群體依然沒有達到可以熟練閱讀英語的地步。

⑷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⑸ 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於境外投資的規制是什麼

(一)前期報告制度《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外匯管理部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設立項目或企業前,需要向境外支付的與境外直接投資有關的費用,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境內機構向境外匯出的前期費用,一般不得超過境內機構已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申請的境外直接投資總額的15%(含)。對於匯出的境外直接投資前期費用確需超過境外直接投資總額15%的,境內機構應當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提出申請。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按照《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相關權益實行外匯登記及備案制度。該《規定》指出,境內機構應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頒發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的外匯收支業務。境內機構應憑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手續。《規定》明確將商務部門的境外投資核准文件或證書是外匯管理局的前置文件,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關於做好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外匯管理部門在辦理境內機構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時,還應要求申請機構提交發展改革部門的核准、登記或備案文件。綜上,境內機構進行境外投資辦理外匯登記手續時,必須具備國家商務部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相關批准、登記、核准或備案文件方可辦理。

⑹ 如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管理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貿易、貿易與生產性企業、境外並購、資源開發等類型。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原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2002年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10月1日發布《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准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准: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盪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環節、申報材料和核准內容。
(三)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並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人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項目核準的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三、申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優惠的法律規定
1999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了有關配套政策,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在資金、稅收、外匯管理、外派人員審批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貨款。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貨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該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四、中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鼓勵和保護資本流動是雙向性的,作為中國商務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吸引外資和促進海外投資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中國已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110多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8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增加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為中國企業進一步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間投資、貿易往來和科學技術交流,拓寬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環境。
五、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管理法律規定
2006年8月16日,商務部發布《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該《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服務請求人,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是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一投資者。
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其工作經費由政府資助。
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其他商務活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
此外,2005年9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國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利益。
境外投資對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剛剛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國積極完善利用外資法律的同時,還要加快境外投資立法步伐,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⑺ 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是

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是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⑻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解讀

9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請問,商務部修訂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3月,商務部頒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5號令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規范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2013年實現境外投資超過千億美元。
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製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擴大企業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2013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為此,商務部立即啟動了5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並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范,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商務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商務部抓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於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於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於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辦法》有利於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利用其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平,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三、修訂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准、規范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立法依據、相關定義和主管機構,並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
(二)第二章「備案和核准」規定了備案和核準的范圍、程序。具體包括:
1.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行業的類別。其中,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在《辦法》所附的《境外投資備案表》和《境外投資申請表》中,提供了上述類別國家名單的查詢路徑;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包括出口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縮小核准范圍,縮短核准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核準的要求;《辦法》將核准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其中,對中央企業的核准,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地方企業的核准,將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3.明確了備案的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4.規定《證書》將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並對《證書》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第三章「規范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增加了對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准、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的定義,並將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並入第三章。
四、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並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辦法》按照《核准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最大限度地縮小核准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
《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製並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證書》的做法,有利於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
《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這對內可敦促企業樹立正確的境外經營理念,推動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對外可彰顯我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立場和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五、簡政放權後,商務部在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將會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辦法》施行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境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與此同時,商務部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後指導、監管和保障:
一是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布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加強「走出去」戰略布局研究,編制和落實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國別和重點行業規劃,為企業提供宏觀指導。
二是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台《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保障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構築「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我境外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三是強化公共服務與保障。更新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年度發展報告、國別產業指引等,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完善統計監測。不斷完善對外投資統計制度,加強數據收集、整合和分析,與主要投資東道國建立對外投資統計交流合作機制,為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五是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范。敦促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發展,發揮其服務、規范境外中資企業的作用。

⑼ 商務部對對外投資有什麼幫扶政策嗎用機械設備對境外投資,關稅方面怎麼繳納

你哪個地方的,每個省扶持力度不一樣
但都要扶持政策
出口產品免所得稅的

⑽ 商務部境外投資備案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抄條件:中國境內襲依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
2、具備或符合以下條件的,准予備案:申請材料齊全、如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有如下情形之一的。
不予以備案:
(1)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2)屬於核准情況的。
(3)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的。
(4)其他不予以備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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