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從事風險投資(VC)這份工作以來,你養成的最好的三個習慣是什麼
1.浮誇
你可以看到不少投資人會列出很多明星項目,這使得很多新人都急急忙忙希望蹭上一些大案子,然後寫進自己的個人簡介,踏入「明星投資人」的圈子。但真正的明星項目是不是歸功於你,並不是像蘋果掉在你腦袋上一下簡單。當這個項目並沒有被多數人看好的時候,你是否力排眾議,盡力去推動你的上司通過這個案子;當創始人有某些地方有欠缺時,你是否想盡辦法幫助他找到資源;當公司在資本操作上有很多困難時,你是否協調多方找到一個最佳的方案……如果沒有,也許只是你碰巧撞上了運氣,不代表你真的能復製成功。

總結:
投資世界中,「老」並不自動等於經驗老到,見識成熟。市場上多的是已經在打滾很久,卻仍瞎貓捉耗子的人,也有那種短短進入兩三年,就具備務實作風與深刻了解的人。很不幸,現在回過頭來看當時對VC(風險投資)行業的觀點,倒是並沒有錯,但光吐槽沒有給出正面的做事方法,是個缺憾,也證明了當時的無知。
⑵ 為什麼很多明星都喜歡投資房地產
我們提起明星,大多數人想到的都是花邊新聞,各種緋聞操作和戀情。在現實當中,很多明星不僅只出現在電視上,私下還是一個理財能手,他們投資的項目五花八門。說起最多明星投資的項目要數房地產。香港影星謝霆鋒就在節目中曾經說過自己賺了錢之後投資的第一個項目就是房地產,謝霆鋒從19歲出道開始賺到的錢就投到了房產中。不得不說謝霆鋒除了片場得意以外,在投資房產這塊也具有獨到的眼光,他投資的房地產項目包括了擺花街26、28號鋪、擺花街壹號廣場地下6至8號鋪等,依靠這些房產謝霆鋒的身價增加了好幾倍,為他後來的影視和商業奠定了基礎。

可能投資房地產賺錢比拍戲輕松一些,許多明星都逐漸轉型投資房產。不管怎麼說,房地產是具有一定保值和升值的空間的。因此,他們想讓自己的財富能夠不斷的增值,就去投資房產。畢竟房產這一類不動產不用怎麼打理,其次擁有一定的升值空間並且可以有一個停留的港灣。這也就是,為什麼很多明星都願意把錢投到房地產上的原因了。
⑶ 美國EB-1C跨國高管移民和 EB-5投資移民的區別
企業結構
EB-1C首先要求一個合格的具有美國機構和海外機構的跨國企業。合乎條件企業應該是另一個企業投資設立的,比如母公司和子公司或者附屬公司。另外,EB-1C申請的受益人是將被調派美國相關機構工作的高級經理和管理人員而申請者是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該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必須存在一年以上以成為合格的EB-1C申請人。舉例來說,中國大陸A公司於2010年9月1日在美國設立了相應的分支公司A-USA,那麼在2011年9月1日起,A-USA可以替A公司的經理級高管申請EB-1C,當然前提是這位受益人必須在提交申請前三年內至少被A公司或者A-USA公司僱傭了一年以上並且為經理級高管職位。在EB-1C申請提交以後,受益人可以在獲得批准之前申請臨時的L-1A簽證。簡單的說,要符合EB-1C,受益人所屬的公司必須至少包含兩個機構。其中一個在美國境內,另一個在美國境外。
EB-5要求申請人在美國投資設立一個新企業,或者收購一個困難企業或者投資到地區中心中。申請人不需要在美國境外的公司機構就職。同時,申請人在美國的投資有很多形式可供選擇。對於EB-5而言,投資者本身既是申請人又是受益人。
資金來源和金額要求
在EB-1C申請的審理中,美國移民局通常只關注海外公司和美國境內公司之間最初的投資和資金流動。但是,移民局並未對這個投資的數額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如果美國的子公司才被設立不久,移民局常常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海外母公司對美國境內子公司的資金流動的相關證明。當然,雖然移民局對投資金額沒有做出要求,但是投資金額應該合理,即足以支撐美國機構的運作。在實際操作中,我們見過一些公司的最初投資只有大概10萬美元,而這些EB-1C申請在美國機構開始運作之後便獲得了移民局的批准。
在這方面,EB-5因其目的是吸引海外投資用以增加美國工人(即美國公民,永久合法居民和庇護者)的就業機會,所以對資金的要求更為嚴格。申請的投資金額至少為50萬美元,有的投資模式要求至少100萬美元。並且申請人必須提交相關的有效證據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
在EB-5申請中,通過非法手段比如犯罪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的資產不能被用作EB-5的投資。在實際操作中,移民局會非常嚴格的審查投資者的資金來源。當然,各種資產的類型,比如現金,設備,物資以及其他的有形資產和現金等價物,有財產擔保的債務等等都可以作為EB-5的投資來源。而EB-1C對於投資資金來源沒有合法性的要求。
移民局審查重點
在EB-1C中,移民局會重點審查跨國公司的結構和作為申請人的美國機構的運營。EB-1C申請成功的關鍵在於作為申請人的美國機構可以證明在其組織結構中設立了一個能讓受益人工作的高級管理或行政職位,而非日常運行或者一線工人監督的職位。因此,通常來說,5至7名全職雇員可以滿足這個條件。並且,美國機構必須實際運作並產生相應的收入。
在EB-5申請中,移民局會著重審查投資資金是否真實轉移和10個對美國工人的就業崗位的創立以及投資資金的合法來源。如果申請人投資到美國政府批準的地區中心,間接增加的工作機會也可以被算在內。
移民者的職位
在EB-1C中,提供給受益人的職位一直必須具有管理或行政的職責,並這個職位的層級必須達到有作出商業決策,公司決定以及管理其他的下級管理機構的高度。比如,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經理級管理人員或者是董事會成員等等。移民局在審查時將會把這些職權連同美國公司結構一起考慮。
EB-5並不要求申請人有相關的工作邀約或者提供贊助的僱主。如果申請人選擇創立新企業和投資困難企業的投資模式,申請人必須對投資的企業進行日常的管理,合格的職位可以是高級管理職務包括公司經理,董事會成員等。也可以是一般管理職務,比如分廠廠長,領班等等。如果申請人選擇的是地區中心投資模式,那麼申請人既不需要對企業進行日常管理,也不需要居住在投資的區域。
申請人資格
在EB-1C申請中,受益人必須要在提交申請之前的3年內至少被該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國境內分公司僱傭並且擔任經理級別的高管人員達連續的1年。雖然對於受益人的教育背景沒有特別要求,但受益人必須擁有合理的資質去履行他的管理職權。
EB-5申請對於申請人沒有任何教育背景,工作經驗,投資經驗以及其他技術技能的要求。
相關表格中的申請人
EB-1C是僱主,即美國公司擔保的申請,即符合條件的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是申請人,而將被調派的雇員是受益人。該美國機構需提交I-140表格為受益人進行EB-1C職業移民申請。
EB-5中,投資人既是申請人又是受益人,不需要有其他的擔保僱主,投資人需要自行提交I-526表格。
證明材料和文件
在EB-1C申請中,僱主需要連同I-140表格一起提交關於提供的管理職位的職責綜述。僱主同時還需要提供能夠證明作為申請人的美國機構與跨國公司的其他機構之間的關系的證據。這些證據包括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以及海外機構的公司章程,財物文件比如報稅表,銀行存款證明,主要的商業合同,發票樣本,銷售文件,辦公室租約,主要辦公室照片以及公司組織結構描述等。
受益人同時需要提交證據證明他具備能夠勝任該職位的能力。
在EB-5申請中,申請人連同I-526表格應該同時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投資會確實進行以及投資資金具有合法的來源。用以證明資金合法來源的材料包括不動產以及其他財產的轉讓合同,銀行存款證明,持股證明,財產購入證明,報稅單,企業運作記錄以及其他關於收入來源的證明。另外,投資者必須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投資的新企業確實存在。相關證據包括新企業的組織結構描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美國的商業許可證明。
並且,EB-5的申請人需要提交證據證明至少為美國工人提供了10個全職的就業崗位。如果新公司已經僱傭了美國工人,申請人可以提交I-9表格和納稅證明。如果新公司尚未僱傭任何美國工人,申請人可以提交詳細的商業計劃說明兩年內至少會僱傭10名全職美國工人。對於投資地區中心項目的申請人可以通過提交數據分析和專家證據證明其間接創造了至少10個工作機會。
永久綠卡與臨時綠卡
一旦EB-1C獲得批准,受益人與其直接親屬如果在美國境內便可以申請身份調整,如果在美國境外可以同過領事館程序申請簽證。當他們獲得簽證進入美國或者身份調整獲得批准之時,他們將收到沒有條件限制的永久綠卡。
但是在EB-5申請中則必須經歷一個臨時綠卡的階段。一旦EB-5申請獲得批准,申請人可以申請身份調整,與EB-1C不同的是,申請人獲得的為期為2年的臨時綠卡。臨時綠卡在2年有效期內具有與永久綠卡完全一致的權利。
為了去除兩年限制的條件,申請人和他的直接親屬需要在臨時綠卡過期前的90天內提交除去條件申請,申請人需要連同I-829表格一並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符合EB-5投資移民關於成立企業和僱傭美國工人的全部要求。
EB-5申請人的身份在I-829處理階段仍然有效並而已出境旅行。但申請人如果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去除條件申請,他的臨時綠卡身份將會過期終止。如果I-829順利通過審理,申請人和其直接家屬便可以獲得永久綠卡。
時間差異
從程序上來看,EB1-C是第一優先,EB5是第五優先,所以EB1-C不需要象EB5一樣,先拿臨時綠卡(I526通過之後),經歷兩年臨時綠卡後,然後通過再次審查(I829解除條件)才能拿到永久綠卡。因此,EB-5投資移民可能會相對歷時更久並更多不確定因素,通常從開始申請到最終成功拿到永久綠卡,順利的話需要3年半到4年的時間。
EB1-C由於沒有臨時綠卡階段,是一步到位的無條件綠卡,沒有那麼多麻煩事,一般1到2年左右就能拿到永久綠卡。
對於雇員的要求
上文提到,EB-1C成功的關鍵在於能證明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能夠為受益人提供相關的高級行政管理職位而非日常管理或者一線工人的監督職位。因此,一般需要僱傭5到7名雇員來滿足條件。另外,美國機構必須實際運作並產生收入。
EB-5成功的關鍵之一是能夠證明至少僱傭了10名全職的美國工人,或者如果申請人投資在地區中心項目中,申請人能夠證明至少間接創造了10個就業機會。
無論EB-1C還是EB-5都涉及到復雜的商業和法律問題,我們建議有意向的公司和個人在申請前向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的移民律師進行咨詢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意外和挫折。
總的來說,EB-1C雖然對於申請人的管理能力等等經驗背景提出了要求,並且需要申請人的企業作為擔保代為申請,但EB-1C幾乎沒有風險,並且耗時更少。所以,能夠符合EB-1C條件的有移民意向的外國公民,EB-1C相對EB-5更值得推薦。
⑷ 為什麼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後續計量只能採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中的一種呢
一、成本計量模式 企業一般應當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 (一)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按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計量,按期(月)計提折舊,存在減值跡象的,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按無形資產的有關規定進行後續計量,按期(月)攤銷,存在減值跡象的,按照資產減值的有關規定處理。 【例8-7】甲企業的一棟辦公樓出租給乙企業使用,已確認為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假設這棟辦公樓的成本為1 800萬元,按照直線法計提折舊,使用壽命為20年,預計凈殘值為零。按照經營租賃合同,乙企業每月支付甲企業租金8萬元。當年12月,這棟辦公樓發生減值跡象,經減值測試,其可收回金額為1 200萬元,此時辦公樓的賬面價值為l 500萬元,以前未計提減值准備。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取得投資性房地產時: 借:投資性房地產 18 000 000 貸: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 18 000 000 (1)計提折舊: 每月計提的折舊:1 800÷20÷12=7.5(萬元) 借:其他業務成本 75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攤銷) 75 000 (2)確認租金: 借: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 80 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80 000 (3)計提減值准備: 借:資產減值損失 3 000 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 3 000 000 投資性房地產成本模式下後續計量的特點歸納: 1.要按期計提折舊或攤銷 2.期末要考慮計提減值准備 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一)企業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才可以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條件: 1.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2.企業能夠從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註: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不允許採用估值模式來確定。 (二)會計處理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後續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會計處理如下: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或作相反分錄。 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為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性房地產若屬於企業主營業務的,應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相關的損益。 【例8-8】甲企業為從事房地產經營開發的企業。20×7年8月,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協議,約定將甲公司開發的一棟精裝修的寫字樓於開發完成的同時開始租賃給乙公司使用,租賃期為l0年。當年10月1日,該寫字樓開發完成並開始起租,寫字樓的造價為9 000萬元。20×7年12月31日,該寫字樓的公允價值為9 200萬元。甲企業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 甲企業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7年10月1日,甲公司開發完成寫字樓並出租: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90 000 000 貸:開發成本 90 000 000 註:對於房地產經營開發企業這里使用"開發成本"更妥當。 (2)20×7年12月31日,按照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借: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變動 2 000 000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2 000 000 http://www.acc123.com.cn/xuexi/list.asp?id=88 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中,可以選擇採用成本和公允價值計量兩種模式。兩種模式下的會計處理、稅務處理及所得稅納稅調整項目間的差異: http://www.studa.net/kuaiji/080216/15354313.html 僅供參考!
⑸ 一家小型的自助洗衣店 要多少投資。設備上的,還有要注意哪些問題!!加盟好還是自己做好。。。。
開一家小型乾洗店一般需要六七萬左右,乾洗店屬於慢熱型行業,需要時間沉澱。因此對於沒有技術、沒有經驗、沒有支持的小夥伴來說,自己開店會受到很多的限制。如果選擇自己開店,要自己去慢慢摸索,而且沒有專業的技術作為指導,很容易面臨失敗,洗衣服務也很難得到保證。二者選其一,肯定是加盟會更好一點。
⑹ 中外合資企業,中方想解除與外方的合作,外方嚴重出資違約,該怎麼處理,走哪些程序。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
(1987年12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88年1月1日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第一條 為保護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合營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合營各方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向合營企業認繳的出資,必須是合營者自己所有的現金、自己所有並且未設立任何擔保物權的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
凡是以實物、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的,出資者應當出具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的有效證明。
第三條 合營企業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營企業名義取得的貸款、租賃的設備或者其他財產以及合營者以外的他人財產作為自己的出資,也不得以合營企業的財產和權益或者合營他方的財產和權益為其出資擔保。
第四條 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且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企業依照有關規定發給的出資證明書應當報送原審批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百分之十五,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第五條 合營各方未能在第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繳付出資的,視同合營企業自動解散,合營企業批准證書自動失效。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六條 合營各方繳付第一期出資後,超過合營合同規定的其他任何一期出資期限3個月,仍未出資或者出資不足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會同原審批機關發出通知,要求合營各方在1個月內繳清出資。
未按照前款規定的通知期限繳清出資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清理債權債務;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七條 合營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其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逾期仍未繳付或者繳清的,視同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一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造成的經濟損失。
前款違約方已經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由合營企業對該出資進行清理。
守約方未按照第一款規定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的,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 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合營各方或者任何一方未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出資期限繳付其出資的,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繳清按照合同規定應當繳付的出資。
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仍未繳清其出資的,可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至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在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合營企業,如果合營各方未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各自出資期限,並且未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簽訂關於合營各方繳付出資期限的合營合同補充協議,報原審批機關審批,獲准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前款合營各方在兩個月內未簽訂繳付出資期限補充協議,又未繳清出資,致使合營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無法籌建或者無法開業滿6個月的,原審批機關有權撤銷對該合營企業的批准證書。批准證書撤銷後,合營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不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和繳銷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各方的出資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88年3月1日起施行。
⑺ 150019是T+1交易還是T+0交易
銀華銳進150019,是T+1交易的,相類似的指數型杠桿基金B類還有150013、150029、150031。
相對應的指數型基金的A類有:15018、150028、150030、150012。
債券型的杠桿基金有,150026、150027、150045等。
這些都是T+1交易的。
⑻ 合同法第126條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怎麼理解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是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簽訂的共同舉辦合營企業的合同。
中外合資企業合同的內容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
(1)總則;
(2)合營各方;
(3)成立合資經營公司;
(4)生產經營目的、范圍和規模;
(5)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
(6)合營各方的責任;
(7)技術轉讓;
(8)產品的銷售;
(9)董事會;
(10)經營管理機構;
(11)設備購買;
(12)籌備和建設;
(13)勞動管理;
(14)稅務、財務、審計;
(15)合營期限;
(16)合營期滿財產處理;
(17)保險;
(18)合同的修改、變更與解除;
(19)違約責任;
(20)不可抗力;
(21)適用法律;
(22)爭議的解決;
(23)文字;
(24)合同生效及其它。
製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
(1)合資的外方應當具有主體資格和合資能力。外方當事人是個人時,必須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外方當事人是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時,應當具備合法的證明文件;訂立合同一定要審查外方是否具備簽訂合同的條件和能力。要對外商的經營作風和商業信譽,以及往來銀行名稱、賬號、地址等作詳細的了解,可以要求外商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法資格文件、擔保證書、資金信用證明等必要的資料。
(2) 中外合資經營合同必須是書面合同。合同必須經具有代表權的代表簽字,才能成立。如果當事人是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權的代理人簽字。在簽字前,合同雙方應互相提供證明簽字人資格或代理資格的證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必須獲得有關部門的批准同意後,合同才能合法成立。
(3) 合營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確實是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騙,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中國合營者的投資可包括為合營企業經營期間提供的場地使用權。如果場地使用權未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一部分,合營企業應向中國政府繳納使用費。
(4) 合同條款要齊全完備,包括合同主體條款,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合作生產經營的項目,國內外銷售產品的比例,合作期限,經營范圍,合資企業的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勞動管理等內容。違約責任條款和法律適用條款等都要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的風險防範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與單純的內資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在簽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時,容易出現一些潛在的問題和風險,投資者應當多加註意,並採取切實可行的防範措施,以避免或減輕損失。
一、外方投資者的資信調查問題
從我國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暴露出的問題來看,選擇合作夥伴極為重要。合作夥伴的好壞是關繫到合營企業興衰成敗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找到外方合營對象後,必須對它們的資信進行嚴格的調查。特別是對初次與我方交往、資信情況不明的外方合營者更要做好資信調查工作。
所謂資信調查就是了解外方合營者的資格和信譽,其目的是搞清對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和性質。資信調查主要針對外方投資者的公司是否存在,其性質、規模以及歷史發展情況如何等。有些外方投資者常常僅通過一張名片、一大堆頭銜蒙騙他人,所稱的公司實際上根本就不存在;有些雖然存在,但只有一張辦公桌、一部電話和幾個雇員;有的雖然登記注冊,但在談判過程中,往往是利用總公司的名義談判,而實際上是以子公司、分公司簽約,如果合同履行有了問題,就把風險轉移給子公司、分公司,並宣告破產等等。面對如此復雜的情況,在審查合同時必須要求外方投資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防止非法組織或者已注銷的企業借投資之名蓄意進行詐騙活動。
資信調查的方式主要有:向我國駐外方投資者所在國的使領館以及外方投資者駐我國的使領館進行咨詢、委託有關銀行及專業資信調查機構調查、對於號稱跨國企業或者知名企業分支機構的可以向相關公司核實等。
二、外方投資者的准入條件
為了規范國外投資者來華投資行為,合理引導外商投資,使其符合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將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行業分為鼓勵、允許、限制或者禁止等不同類別,其具體項目按照2004年我國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頒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其附件的規定。因此,審查投資產業是否符合我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是在投資可行性研究或分析中應當做的首要事情。從《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看,我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范圍較以前明顯擴大,限制和禁止類的行業已大大減少。但是,在很多行業雖然允許設立合營企業,卻同時規定了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一定的限度。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第四條的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百分之二十五。因此,擬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應當從法律和政策角度論證外資准入的條件和范圍、投資行為是否切實可行、審批難易程度如何等,以免雙方簽訂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因違反有關規定而不能獲得主管部門的批准,產生風險和損失。
三、外方投資者的出資方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01年修正)》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外方投資者在出資方式方面應當符合下列法律規定:
(1)合營企業各方可以現金、實物、工業產權等進行投資。
(2)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必須是確實適合我國需要的先進技術和設備;如果有意以落後的技術和設備進行欺詐,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3)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應當是合營企業生產所必需的,並且其作價不得高於同類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當時的國際市場價格。
(4)作為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① 能顯著改進現有產品的性能、質量,提高生產效率的;
② 能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動力的。
(5)外國合營者以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作為出資,應當提交該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的有關資料,包括專利證書或者商標注冊證書的復印件、有效狀況及其技術特徵、實用價值、作價的計算根據、與中國合營者簽訂的作價合作協議等有關文件,作為合營合同的附件。
(6)外國合營者作為出資的機器設備或者其他物料、工業產權或者專有技術,應當報審批機構批准。
2、除了現金出資之外,其他出資方式的評估價值都應在合資合同中詳細約定,並且約定實際價值低於評估價值或者認可價值時補足出資的時間、所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以此來約束合同雙方,使合資建立在誠信的基礎上。
3、為了避免出現外方投資者作為出資方式的機器設備或者技術無法滿足合資企業生產需求、致使合資企業生產經營無法進行的情況,合資雙方應該對合資項目進行嚴格的論證,根據項目的技術要求分析外方投資者提供的機器設備和技術是否符合項目要求。
4、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合營各方應當在合營合同中訂明出資期限,並應當按照合營合同規定的期限繳清各自的出資。合營合同中規定一次繳清出資的,合營各方應當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營合同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合營各方第一期出資,不得低於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並且應於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合營一方未按合營合同的規定如期繳付或者繳清出資的,即構成違約。守約方應當催告違約方在1個月內繳付或者繳清出資。否則視為違約方放棄在合營合同中的一切權利,自動退出合營企業。守約方應當在逾期後1個月內,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准解散合營企業或者申請批准另找合營者承擔違約方在合營合同中的權利各義務。守約方可以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因未繳付或者繳清出資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慎重簽訂合營合同及章程
合資經營企業合同和章程內容有些重復之處,但是兩者的修改程序和效力范圍不同,且都是投資者向外經貿部門報批必備的。
我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0條、第13條對合資合同和合資企業章程的主要內容都做出明確約定。投資者在制定合資合同時要特別詳細約定出資數額、方式、期限,主要生產設備、生產技術及其來源。在合資合同和合資企業章程方面,出現糾紛比率較重的情況包括:
1、如果外商提供提供設備作為出資方式。進口設備可以憑借外經貿委審批的合資合同享受進口稅收優惠,但同時進口設備也進入海關監管范圍;
2、有些合資企業搞假合資,名為以設備作為出資,其實是設備買賣,這樣就產生了合資經營企業糾紛。
為避免合資合同糾紛,合資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約定合同內容。
五、注意報批程序
投資額不同,合資企業協議、合同和章程報批的受理機關不同。根據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22號令《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對於按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同分類、投資額不同的外商投資項目,其行政審批許可權、程序、報送文件不同:
1、總投資(包括增資額,下同)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2、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其中限制類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此類項目的核准權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合營企業合同中,由於外方不了解中國國內法律和行政程序,往往在合資協議、合同公司章程中約定,由合資中方承擔公司設立文件的行政報批工作,如果在限定時間內中方沒有完成相應行政報批程序視為中方違約,要求中方承擔違約責任。合資中方出於迫切需要引進資金的目的,一般對於這樣的規定都不提出異議。其實,恰恰是這樣的約定很容易產生合資企業設立的失敗。因為,合資企業的行政報批不是簡單的行政流程,在很多環節都需要合資中外方的密切配合。如果外方不夠配合,報批程序就可能無法進行。所以,如果約定由合資中方來承擔報批責任,同時也應該規定合資外方在提交材料方面的責任和其他的配合義務。
⑼ 有3個股東,共出資500萬元,其中兩個股東以現金出資500萬,另外一個以管理者的方式出資,求其股份合同。
管理技術不能作為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出資。如果確實要將管理作為合作條件,有兩種辦法,一種是成立合夥企業,合夥企業裡面合夥人的特殊技能可以勞務的形式出資。另一種辦法是以貨幣出資的兩個股東先設立公司,公司設立後這兩個股東可以無償轉讓部分股權給管理者,然後和管理者簽訂長期勞動合同,同時在股東協議中寫明該股東要長期在公司擔任某某管理者,並承擔競業禁止義務。這樣就可以避免出資形式方面的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