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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I理財投資是非法嗎

發布時間:2021-05-03 01:02:13

理財都是合法的嗎

最近一年,央行降准又降息讓老百姓的錢放在銀行利息越來越少,大多數人開始關注理財。而因缺乏理財經驗或者利益的誘惑等眾多原因,市場上有人開始在委託理財的外衣下干起非法吸儲的勾當,讓不少理財人利益受損。

為了保證更多人的權益以及資金安全,作為新疆理財行業領跑者的新疆階梯微投資有限公司,不僅不斷為大家推薦收益穩定的理財,還為准備理財以及正在理財的愛好者們分享了了以下關於理財的知識。

普通投資者如何甄別判斷是合法委託理財還是非法吸儲?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證券公司、投資公司與客戶之間是建立在資產管理合同之上的委託代理法律關系, 證券公司、投資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體現的是客戶的意願, 其投資風險由客戶自行承擔。

任何投資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投資產品的收益或賠償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不得採取承諾保底和固定收益率的方式委託理財。因此,普通投資者在甄別判斷是合法委託理財還是非法吸儲時,就要看簽訂合同中有無承諾保本、保收益,是否以投資客戶名義獨立使用資金。

階梯微金理財顧問認為尋找合法的投資機構、判斷委託合同是否合法是重要一環。

無論任何理財產品都是收益越高、風險越大,沒有隻享高收益,不承擔風險的產品,階梯微金本土理財機構,為您的資金保駕護航!

Ⅱ 你們的投資理財合法嗎

我覺得有很多投資理財,並不是很合法,一般的投資理財,要看的是哪一種,比如平安保險理財,還有很多種理財,可是對我來說,理財保險,都會有一般的風險,比如你去銀行投資理財的話,都是合法的。

Ⅲ P2P理財是否合法

關於P2P理財平台的合法性,知乎上有很精彩的回答,轉載如下。
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我分三個部分來回答,先談談我個人的一些想法及政策導向,再說說有利網目前的法律依據,最後聊聊特別值得重視的法律法規,即大家都關心的非法集資問題的解讀。
(1)我的一些看法:
作 為一個新興行業,政策落後於行業發展幾乎是必然現象,更多的時候國家只是規定了什麼不能做,但並沒有說什麼可以做。這種情況下,政策風險是有的,但是只要 這歸根結底是好事,真正滿足大家某種明確的需求,那就值得做。比如2004年時的支付寶,當年他面臨了很多和有利網一樣的政策、法律風險,但是終於在 2009年修成了正果。其間,當被問起法律風險,馬雲直接就說可以把支付寶送給國家
看看中國的現狀,我認為有利網這樣的眾籌網站的出現 是個必然結果。從大方向上看,國家經歷了30年的、以固定資產投資為拉動力的高速發展,現在進入了一個相對而言的遞增長階段。鑒於高基數、通貨膨漲、資源 浪費及環境問題,固定資產投資拉動的模式不會再佔主流,國家的增長必然需要消費拉動及高效率企業的投資增長。那麼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我們需要把儲蓄之國變為消費、投資之國。中國民眾缺乏投資渠道,加上通脹和低存款利率,意味著存款利率是負數,中國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卻能獲得低於市場 表現的現金。廉價資本的過度供給消除了企業長遠競爭所需的市場約束,消弱了經濟效率。所以,像有利網這樣一種市場化調節資金流動又拓寬大眾投資渠道的平台 符合中國的發展方向
國家對金融改革,互聯網金融及有利網的眾籌模式持開放態度。比如,在12年11月中國最高級別的 金融論壇《2012財新峰會》 上, 廣東銀監局副局長何曉軍認為互聯網金融有使民間資本浮出水面,幫助小微企業融資等積極意義,應當在規范行業發展的同時逐步納入監管,他對互聯網金融提出4點意見:
互聯網金融要增加各方信息透明度
嚴格按照公司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的組織架構和內控機制,依託激勵相容約束從業人員和借款人道德風險,科學設置客戶帳戶和公司的防火牆
加強金融投資者教育和保護,尤其是在中國金融消費者風險自擔意識還很不成熟的國情下,倡導行業自律規范經營行為
(2)目前有利網在國內依據的法律主要是:
《合同法》
《合同法》確定了關於投資人及借款人雙方民間借貸的合法性。其中,《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允許普通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借貸關系,並允許出借方到期可以收回本金和符合法律規定的利息。
《合同法》同時確定了有利網提供信息中介服務的合法性。根據《合同法》第23章關於「居間合同」的規定,特別是第424條規定的「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 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有利網為民間借貸提供撮合借貸雙方形成借貸關系的居間服務有著明確的法律基礎。
《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法》明確了電子合同的合法性、可執行性及合同效力。根據《電子簽名法》的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 可以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不能因為合同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就否定其法律效力。同時,《電子簽名法》中還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 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明確肯定了符合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法院過往意見。其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 的若干意見》第6條明確了公民民間借貸所獲的利息的合法性及受保護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 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 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當期人民銀行一年期基準貸款利率為6.00%,則當期基準貸款利率的四倍為24.00%,有利網的出借理財收益低於24.00%, 為合法利息收益,受到法律保護。
(3)關於非法集資問題的解讀:
非法集資根據刑法第176條規定需滿足以下4點: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鑒於此,根據有利網的業務設計,海問事務所(有利網的法律顧問,也是中國最大的非訴律所之一)給出如下法律意見:
何為「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解釋或界定,但是根據《合同法》及匿名咨詢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得到的答復,公民自然人間進行民間借貸不屬於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的行為
有利網將在網站上對借款人的信息進行一定的展示,將有可能被認定為對社會進行了公開宣傳
借款人在合同中對到期還本付息進行一定的承諾,但是此承諾僅針對借貸雙方民間借貸的借貸合同而言 ,所以不屬於上述承諾回報范疇
雖然投資人需要在網站進行注冊,但可以注冊成為注冊用戶的人員范圍是不特定的,所以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為了進一步理解監管層司法解釋,海問律師事務所匿名咨詢了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及銀監會,銀監會 根據其於《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類業務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20110823)指出 ,在目前的監管環境下,區別類似有利網的信貸撮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僅為中介服務或者已經構成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非法金融機構的界限在於是否突破了「資金不進賬戶的底線」
由於目前在技術上無法實現資金完全不進入平台賬戶的「點對點資金」支付,與銀行合作設立監管賬戶則成為滿足合規性要求的重要指標
支付行業在2003/04年也面對同樣的問題(資金進入賬戶),解決的辦法仍然是通過與銀行合作設立監管賬戶
有利網與徽商銀行合作在徽商銀行南京分行設立了監管賬戶,避免了非法集資的風險
具體請見有利網 上的」法律法規「頁。

Ⅳ 個人開辦代客理財業務是非法融資嗎合法嗎

這個很常見,很多股票工作室都是代客戶(親戚朋友)管理賬戶,風險共同內承擔風容險,盈利分成,有的風生水起,互利共贏,也有的不歡而散,推卸責任,反目成仇。對於操盤手,沒有金剛鑽別攬瓷器活,要有自知之明,量力而行。對於金主,必要要考慮好風險,盈利可喜,萬一虧損,不至於影響到自己正常生活,因為金主盈利與否,關鍵在於操盤手,所以金主必須謹慎的選擇操盤手。希望採納。

Ⅳ P2P理財是非法的

P2P是網上中介貸款,屬於網貸,不屬於銀行理財。P2P雖難說非法,但缺少監管和保障,風險很大,慎之慎之。

Ⅵ 理財算非法集資嗎

四大銀行理財當然不算非法集資了,其實非法集資的概念是比較模糊版的,比方說頂著做公益的權名號去進行汲取公眾存款,但是汲取了存款卻沒用在做公益,這樣的民間行為會被定義為非法集資。
銀行屬於國有,不屬於民間行為。

外匯理財合法嗎

你可以炒外匯,工行,農行通過網銀都可以操作,絕對合法。

Ⅷ p2p理財算非法集資嗎

互贏金抄融為您解答。
良好發展的p2p模式平台是不屬於非法集資的,只有一些平台打著p2p的模式進行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界定
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以下簡稱「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社會公眾以及公開宣傳等概念的邊界進行了明確。
其一,看資質,以平台是否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便擅自開展集資活動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對象,以平台是否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報,以平台是否承諾高收益向投資人還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誘性」;
其四,看營銷,以平台是否通過互聯網、電視、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相關集資業務以界定其「公開性」。
另外,還有三種常見情況也將涉及非法集資。
一、資金池模式
二、盡職調查不到位
三、平台發假標自融

Ⅸ P2P理財公司算不算非法集資公司

p2p理財會屬於非法集資嗎?
現今只要是屬於正規的P2P理財平台都是可以洗清非法集資的嫌疑的!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以下簡稱「兩高一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對非法集資的行政認定、社會公眾以及公開宣傳等概念的邊界進行了明確。
其一,看資質,以平台是否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便擅自開展集資活動以界定其「非法性」。
其二,看對象,以平台是否針對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以界定其「不特定性」。
其三,看回報,以平台是否承諾高收益向投資人還本付息以界定其「利誘性」。
其四,看營銷,以平台是否通過互聯網、電視、宣傳單等方式,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相關集資業務以界定其「公開性」。
融 資易P2P平台告訴你投資有風險、投資需謹慎!希望題主收到回答能夠採納一下唄,十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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