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基金收益的分配方式
基金分配通常有:
1:分配現金。這是基金收益分配的最普遍的形式。
2:分配基金單位。即將應分配的凈收益折為等額的新的基金單位送給投資者。這種分配形式類似於通常所言的「送股」,實際上是增加了基金的資本總額和規模。
3:不分配。既不能送基金單位,也不分配現金,而是將凈收益列入本金進行再投資,體現為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的增加。
基金的收益方式:
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一般而言,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基金作為長線投資者,其主要目標在於為投資者獲取長期、穩定的回報,紅利是構成基金收益的一個重要部分。所投資股票的紅利的多少,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一個重要標准。
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與紅利相同,股息也構成投資者回報的一個重要部分,股息高低也是基金管理人選擇投資組合的重要標准。
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國債、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金融債等)而定期取得的利息。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一個基金投資於國債的比例、不得低於該基金資產凈值的20%,由此可見,債券利息也是構成投資回報的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
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通常也稱資本利得。
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這部分收益僅占基金收益很小的一個組成部分。開放式基金由於必須隨時准備支付基金持有人的贖回申請,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存在銀行。
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這部分收入通常數額很小。
㈡ 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原則是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資產投資證券市場,
基金持有人則通過基金收益的分配享有投資收益。一般來說,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利
益是和基金的凈資產掛鉤的,所以,在某種意義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
收益分配問題上是有沖突的。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各國對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都
有相關的規定。
一、 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的收益一般是由利息、股息和資本利得三部分收入構成。
1、 利息收入
證券投資基金的一部分資產會投資在國債和企業債券上,這些債券一般都會定期
發放利息。同時,基金出於資產流動性的需要會保留一定比例的現金,這些現金存放
在銀行,也會獲得利息收入。
2、 股息收入
上市公司視其經營狀況的好壞會定期進行利潤分配,分配的形式可以是分派現金
紅利,也可以是發放股票紅利。基金投資在股票市場時,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便會獲
得股息收入。
3、 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是指基金通過買賣證券價格的變化所產生的收入或損失。資本利得可以
分為已實現資本利得和未實現資本利得,已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賣出證券而獲得
的買賣差價,而未實現資本利得是指基金因所持有的證券價格的變化而獲得的資產升
值。
基金的收入減去應扣除的費用後構成基金的凈收益,也就是可供基金持有人分配
的收益。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內容和原則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應當對以下方面進行規定:
1、 收益分配的項目。在基金已經實現的收益中,哪些部分是應分配收益,哪些
部分不應分配,分配的比例是多少?
2、 收益分配的時間。基金的收益多長時間分配一次,具體的派發時間期限如何?
3、 收益分配的方式。是採取現金的形式分配,還是以送基金單位的形式,或者
採取再投資的形式?
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是和各國對基金收益稅收政策密切相關的。由於個人的利息
收入、股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在稅負的處理是不一樣的,所以大多數國家在基金收益分
配進行規定時,會按照收益來源規定不同的分配比例。同時,基金的收益分配與基金
的類別也有一定關系,收入型基金注重獲得即期的收入,分配的比例較高,並以現金
形式為主,而成長型基金側重於基金資產的長期增值,因而分配比例相對較低。
三、 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基金收益分配政策
1、 美國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美國的法律規定,基金必須將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的95%以上分配給投資者,一
般是每季度發放一次;基金的資本利得部分可以分配給投資者,也可以留在基金內繼
續投資。收益分配以現金形式分派,但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動再投資。
2、 日本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在日本,基金的收益要進行必要的扣除才能分配,這些扣除部分包括:
(1) 期末結算時應對股票重新估價,如果有帳面虧損,應在收益中進行扣除;
(2) 扣除股價變動准備金。
剩餘收益原則上每年分配一次,所有的股利和利息要求全部分配,對於資本利得
部分,在彌補上期虧損後,剩餘部分的10%分配給投資者,對累計未分配的資本利得
在基金運作期滿後,再一並分配。
3、 我國台灣地區對基金收益分配的規定
在我國台灣地區基金的分配一般每年一次,在會計年度結束後的3個月之內進行。
利息和股利全部分配,已經實現的資本利得也可以分配。分配採用現金方式,投資者
可以將分配的收益再投資。
四、 我國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收益分配必須
採用現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少於基金凈收益的90%。同
時,在中國證監會頒布的實施細則中規定: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年虧損後,才可
進行分配,如果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應進行收益分配。
㈢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哪些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1.發放現金 2.派送基金單位份額,滾入本金再投資,也就是紅利再投。第一種是直接把錢轉到你的卡里或者其他的支付方式,第二種就是把分紅轉成本金,繼續盈利。購買基金可以在眾升財富,是經過中國證監會批准成立的可以獨立代銷基金的正規平台。
㈣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怎樣的
私募基金有很多形式,這里就主要說明一下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吧。
其步驟為:
將投資退出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將出資優先返還給全部出資人,並按照8%年化復利優先向投資人分配以實現全部投資人出資的保值。
然後,按照「追趕條款」,以在滿足LP投資保值的基礎上,對GP進行激勵。也就是說,將對投資人的優先分配後的剩餘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按比例在GP和全部投資人之間分配,直到GP所分部分與全部投資人累計所分部分的比例為1:4
如果還有剩餘的,就直接按照GP分配百分之二十,全部投資人分配百分之八十比例進行最後一輪分配
希望採納
㈤ 基金收益分配的方式有哪些
你好,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一般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㈥ 基金收益分配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本答案有自選基提供:
1、紅利:是基金因購買公司股票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回分配的所得。公司對股東的紅利分答配有現金紅利和股票紅利兩種形式。
2、股息:是指基金因購買公司的優先股權而享有對該公司凈利潤分配的所
得。股息通常是按一定的比例事先規定的,這是股息與紅利的主要區別。
3、債券利息:是指基金資產因投資於不同種類的債券而定期取得的利息。
4、買賣證券差價:是指基金資產投資於證券而形成的價差收益,也稱資本利得。
5、存款利息:指基金資產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6、其他收入:指運用基金資產而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額,如基金因大額交易而從證券商處得到的交易傭金優惠等雜項收入。
㈦ 對於股權投資,無論採取什麼樣的收益分配形式,其評估方法一般都應選用
對於股權投資的收益分配,主要有現金分配,轉贈送股分配,在評估時可參考以下因素:
1、所分配現金占年初股權市價的比例,與市場無風險利率和同行業其他企業比較;
2、採用轉贈送股的分配方式的,首先要考慮占股比例是否提高、持平或者股權是否被稀釋,如被稀釋往往是股權價值下降;其次如果占股比例不變的話,實際上是沒有得到實在的好處的,但由於配股帶來市場心理的利好和流動性增強,可能會帶來配股後總股權市場價格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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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按生產要素分配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1、利息。
(1)利息的含義:利息是讓渡一定期間資金或資本使用權的報酬或價格。
(2)利息的獲得:向金融機構存款或向生產經營單位貸款,均可獲得利息。債券有國家債券、銀行債券、企業債券。購買是一種是一種投資行為,債券是要還本付息的,一般期限較長。
(3)利息率的界限:利息率通常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使貸款的接受者在正常情況下有利可圖。單利息率應高於物價上漲率,如果低於物價上漲率,則利息為負數。
2、股息。
(1)股息的含義:股息是對購買股票而向股份企業投資的股東所支付的報酬。
(2)紅利。股份企業在支付股息後,根據盈利情況,還可發給股東紅利。
(3)股票的特徵:發行股票是不還本付息的,但購買者可以自由轉讓。
3、利潤。
(1)公有制企業:對公有制企業來說,利潤雖然通過企業影響勞動報酬總額而影響職工根據按勞分配原則獲得的勞動報酬,卻不是職工按資本分得個人收入的形式。
(2)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在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利潤則是企業主按資本分配而獲得的收入,它是雇員創造的剩餘價值的轉化形。
(3)買賣有價證券:社會上各類人員買賣有價證券、買賣期貨等所獲得的利潤,也可以說是按資本分配的個人收入。
4、租金。
(1)租金的含義:租金是暫時讓渡固定資產(如土地使用權、建築物、交通工具)的使用權而獲得的收入。
(2)租金收入高低的決定:租金高低收入取決於出租資產的數量和質量,取決於出租的時間長短。
5、技術轉讓費。
(1)技術轉讓要獲得技術轉讓費:隨著獲得技術專利權的個人和單位增多,隨著各行各業技術進步的要求增的大,技術轉讓必然越來越多,以投入技術要素而獲得的收入也將增多。
(2)技術上作出了貢獻也應獲得報酬:即使不發生技術轉讓,只要技術上作出了貢獻,取得了良好的效益,其貢獻者就應獲得以適當形式支付的報酬。
㈨ 我國吸收外商直接投資主要有哪些方式和含義
外商直接投資主要為三種形式
1.中外合資企業。三資企業的最主要形式。
(1)概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按照中國法律,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以合資方式組成的有限責任公司。
(2)特點:股權式合資。共同投資(外方不少於25%),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有限責任,獨立自主,獨立法人。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1)概念:中外合作雙方,以其各國法人身份共同簽訂合作經營合同,按照合同規定的合作各方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和經營方式進行經營的契約式經濟合作組織。
(2)特點:契約式。一般外方投資設備、技術、資金,中方土地場地勞動力。各方投資不作股本,合同規定投資條件,盈利分配按合同辦事。靈活性大,可設立有法人資格的合作企業,也可只是訂有合同的合同項目,收益分配也表現出較大的靈活性。
(3)三種形式:合作開發(開發資源,資金與費用外國負擔,如有商業價值再簽合同,若無商業價值,我方不負補償責任,如山西平朔露天煤礦);合作生產(生產製造業,規定雙方內容、權利義務,產品銷售);合作經營(服務性行業)。
3.單獨外資企業
(1)一個國家的一個公司單獨在國外投資設立企業,企業歸該國該公司獨自所有,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積極吸收國外企業到經濟特區和沿海開放城市舉辦獨資企業,取得很大成績。
(2)特點:明確投資范圍,嚴格規定投資方向,在中國法律保護和約束下享有更充分的自主權,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
㈩ 國際直接投資(FDI)的主要方式有哪些要全面的理論知識
國際直接投資方式
一、國際直接投資的股權參與方式
1.股權參與的涵義:股權參與是指以所有權為基礎,以決策經營權為途徑(持有普通股),以實現對企業有效控制或影響的直接投資方式。
2.擁有全部股權—獨資企業
(1) 對投資者的意義與影響
① 可擁有絕對的經營控制權
② 可擁有全部的國外利潤
③ 有利於保守技術訣竅和商業秘密
④ 必須獨立承擔風險
(2) 對東道國的意義與影響
① 可彌補東道國生產的不足
② 能增加東道國的收入(稅收、土地使用費、在東道國內購買設備和原材料的收入)
③ 增加就業
④ 市場份額被占,不能分享利潤
3.擁有部分股權—合資企業(包括多數股權、對半股權、少數股權3種)
(1) 在合資問題上思想的逐步解放—要求「絕對控股」→「不求所有,但求所在」→「只要是開設在上海的企業,都可以視為民族企業」
(2) 出資方式—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商標、專利、Know-how等,有個核資問題)
(3) 積極方面—凝聚合資各方的能力,可引進和運用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式,合資各方的責、權、利明確
(4) 消極方面—多股多權的經營管理機制對少數股權的股東不利,處於相對被動的境地
二、國際直接投資的非股權參與(Non-Equity Participation)方式
1.合作經營(Contractual Joint Venture,契約式合營)
(1) 合作經營的含義
依照各方共同簽定的合作經營合同,規定各方的投資條件、收益分配、風險責任及經營方式的一種非股權的契約式合營,通常通過設立契約式合營企業的形式來實現合作經營的 目標。
(2) 特徵
① 合營雙方的權利、義務通過協商,在合營企業中約定,而不像合資企業那樣,以認股比例為准繩
② 合作經營的出資形態不同於合資經營(可不以貨幣單位計算投資比例)
③ 合作經營的利益分配不同於合資經營(不是按資分配,而是按合作經營協議合同分配)
(3) 合作經營的組織形式
① 「法人式」合作經營(雙方在一國境內設立具有該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有獨立的財產權和法律上的起訴權和應訴權)
② 「非法人式」合作經營(雙方所設置的實體對合作企業財產只有使用權而無獨立的財產所有權,可設立聯合管理機構,也可委託一方,或聘第三方管理)
(4) 作用
簡便,靈活,合作意識強;審批程序及手續十分簡便;避免實物或技術入股作價等一系列復雜問題;管理機構可大可小,可繁可簡,具有相當的靈活性。
2.國際技術轉讓與技術投資
技術的含義—製造物品方法與經營管理有關的知識、技術訣竅和能力。可分為製造力、設計力、新技術開發力、管理力。
3.國際租賃(International Leasing)
(1) 含義
位於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在約定期內將出租資產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租賃關系。出租人和承租人及供貨人可以是兩國或三國的自然人、法人或國家和國際金融組織。出租對象一般是價值較高的動產或不動產,如成套設備、輪船、飛機等(二戰期間的租借法案)。
(2) 國際租賃的特點(集貿易、融資、投資為一體)
① 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
② 貨幣信貸與實物信貸相結合
③ 稅收方面易得優惠(投資減稅優惠或免繳財產稅)
④ 業務涉及面廣,需多邊合作,共同完成交易(3方關系—2個合同,即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此外,還有貸款協議)
(3) 國際租賃的方式
① 融資租賃(Finance Lease)—當企業需要籌款添置機械、設備時,投資者通過設在東道國的租賃公司,向用戶轉租大型成套的生產設備、運輸設備。因此,融資租賃又被稱為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e)。實質是以「融物」代替「融資」,即租賃公司並非直接給企業貸款,而是代其購進機器設備,然後租給企業使用。
② 經營租賃(Opreation Lease)—出租人在提供融資同時,又提供特別服務(辦理保險、維修等)、二者合為一體的租賃方式。一般用於在保養和管理技術方面具有一定壟斷性的機器設備。
③ 維修租賃(Maintenance Lease)—典型的維修租賃是汽車租賃。租賃公司要向承租人提供包括購車、登記、上稅、保養、維修等在內的所有服務。
④ 杠桿租賃(Leverage Lease)
涉及的關系—承租人、出租人、長期貸款人、(託管人),包括買賣合同(出租人與供貨人)、貸款協議(出租人與貸款人)、租賃合同(出租人與承租人)
資金來源—貸款人而非出租人(其資金僅占約20%-40%)
租金償付相對平衡—租金費用較低,各期所付租金的金額也相對平衡(故也稱衡平租賃)。
⑤ 回租租賃(Sale and Lease Back Lease)—出租人從擁有和使用標的物的人那裡購進標的物,然後再將購進的標的物再租給原來的物主使用(多用於不動產方面)。
⑥ 轉租租賃—租賃公司或銀行信託機構從國外租進設備,再轉租給國內用戶使用(2個合同)
⑦ 綜合租賃—集租賃與有關貿易方式為一體的租賃形式(租賃+補償貿易、來料加工、合資、合作生產、包銷等)。
4.國際工程承包
(1) 主要內容
工程設計
提供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及勞動力等
資金供應
施工與安裝
試車
人員培訓
(2) 特徵
耗資多、獲利多、競爭性強
(3) 分類
① 分項合同(Separate Contract)的工程承包(業主來分項)
② 交鑰匙工程(Turkey Contract)的承包
③ 分包合同(Sub-Contract)的工程承包(總承包商來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