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法案例分析,趙旭東版教材的,緊急~~
1.某有限責任公司有A、B、C三股東。A股東持有公司股本的55% ,為控股股東,B股東持股40% ,C股東持股5% 0 A股東欲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本全部轉讓他人。B股東要 求在同等條件下,對其轉讓的部分股權即公司股本的15%行使優先購買權,達到持有公司股本的559毛,取得公司控制權。A股東則認為,優先購買權不能部分行使,其聯系的股權 受讓方之所以向意受讓股權,就是為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如B股東通過部分行使優先購買 權控制了公司,剩餘的40%股權,對方是不會接受轉讓的。所以,A股東要求B股東或者 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對全部股權行使優先購買權。B股東不同意其主張,且也無力 收購全部股權。雙方由此發生爭議。
21998年11月,因時為上海申華大股東的深圳君安公司派出的兩名董事楊某與康菜 案,君安公司於是向上海申華公司提出了更換謝某與張某為董事的提案,但在1998草
月19日舉行的臨時股東大會上,申華公司董事會將君安公司提出的更換董事的提案·一拆為四「,結果使股東大會僅通過了免去楊某與康某的董事職務的議案,而未通過選.,; 某與張某為董事的議案。而且在股東大會作出否決收購科環電子60%股權議案的9
號決議後,申華公司董事會還是決議對科環電子公司進行投資6000萬元(公司章程嗖)
公司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對6000萬元以下的投資有決定權》 0 1998年12月底通過投資科 環6000萬元( 30%股權)後,次年3月又投資科環4270萬元(21%股權) .由此申華公司實際上購買了科環51 %股權取得了科環公司的控股地位。
君安公司認為,上述任免事項是君安公司作為股東提出的一項完整不可分割的議案,而申華將君安提出的更換董事的提案擅自「一拆為四」,直接侵犯了君安公司作為股東的提案權,而且申華公司在對股東議案擅自拆分後交諸股東會表決前並未予以通告股東知 曉,以至造成了大股東董事人數實際減少了2名的結果。申華公司的此種行為直接違反 了《公司法》第III條的規定。而且君安公司認為,在股東大會否決收購科環電子60%股 權的議案後,申華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以公司名義「越權」向科環電子投資6000萬元(占 科環股權的30% )的行為超過了其職權范圍,既無公司的授權實際上也直接推翻了公司股 東會的決議結果,因而系為「非法投資」,應按照《公司法》第118條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於 是君安公司於1999年1月14日向上海高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98019號臨時股東大 會決議無效及投資行為元效,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並返還投資款項、恢復原狀。
3.旺達實業公司連同其餘5家單位發起成立了億達股份有限公司。→年半後,旺達 實業公司因資金緊缺,與前進實業公司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將其在億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2萬股,以價值人民幣250萬元轉讓給前進實業公司,雙方當即交接完畢。又過了一 年半,前進實業公司反悔並訴至法院,稱其與旺達實業公司的股份轉讓行為違法無效,要 求旺達實業公司返還價金250萬元並賠償銀行利息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