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風險投資成功案例
風險投資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科技公司創辦的過程。在美國,一個新興的科技公司(Startups)的創業過程通常是這樣的:來自思科公司的工程師山姆和IBM公司的工程師強尼發明了一種無線通信的技術,當然這種技術和他們所在公司的核心業務無關,兩人覺得這種技術很有商業前景,他們就寫了個專利草案,又花五千美元找了個專利律師,向美國專利局遞交了專利申請(關鍵之一,知識產權很重要)。兩個人下班後以及周末的所有時間全泡在山姆家的車庫里用模擬軟體 Matlab 進行模擬,證明這種技術可以將無線通信速度提高五十倍(關鍵之二,是否有數量級的提高是衡量一項新技術是革命性的還是革新性的關鍵。)兩個人想了好幾種應用,比如代替現有的計算機 Wifi,或者用到手機上,於是在原有的專利上又添加了兩個補充性專利。強尼和山姆於是拿著自己做的 Powerpoint 投影膠片、實驗結果和專利申請材料到處找投資者,在碰了七八次壁以後,找到了山姆原來的老闆,思科早期雇員亞平。亞平從思科發了財後不再當技術主管了,自己和幾個志同道合的有錢人一起在做天使投資人。亞平和不下百十來個創業者談過投資,對新技術眼光頗為敏銳,發現山姆和強尼的技術很有獨到之處,但是因為山姆和強尼講不清楚這種技術的具體商業前景在哪裡,建議他們找一個精通商業的人制定一個商業計劃 Business Plan(關鍵之三,商業計劃很重要)。
強尼找到做市場和銷售的朋友迪克,並向迪克大致介紹了自己的發明,希望迪克加盟共同開發市場。迪克覺得和這兩個人談得來,願意共同創業。這時出現了第一次股權分配問題。
到目前為止,所有的工作都是山姆和強尼做的,兩個人各占未來公司的 50% 股權和投票權。迪克加盟後,三個人商定,如果迪克制定出一個商業計劃書,他將獲得 20% 的股權,山姆和強尼將減持到 40%。迪克經過調查發現,山姆和強尼的發明在高清晰度家庭娛樂中心的前景十分可觀,於是制定了可行的商業計劃書,並得到了 20% 的股權。
三個人再次找到亞平,亞平請他的朋友,斯坦福大學電機工程系的查理曼教授作了評估,證實了山姆等人的技術是先進的並有相當的復雜度,而且有專利保護,別人不易抄襲模仿。亞平覺得可以投資了,他和他的天使投資團覺得山姆、強尼和迪克的工作到目前為止值(未融資前)一百五十萬美元,而三個創業者覺得他們的工作值二百五十萬,最後商定定價二百萬(註:對公司的估價方法有按融資前估價,即 Pre-Money ,和融資後估價,即 Post-Money 兩種。從本質上講,這兩種方法是一樣的,我們這里的估計都以 Pre-Money 來計算)。亞平和他的投資團投入五十萬,佔到股份的 20%。同時,亞平提出下列要求:
1.亞平要成為董事會成員;
2.山姆、強尼和迪克三人必須從原有公司辭職,全職為新公司工作。並且在沒有新的投資進來以前,三個人的工資不得高於每月四千美元;
3.山姆等三人的股票必須按月在今後的四年裡逐步獲得(Vested),而不是在公司成立時立即獲得。這樣如果其中有人離開了,他只能得到一部分股票;
4.如果有新的任何融資行為必須通知亞平的天使投資團。
現在山姆等人就必須正式成立公司了。為了將來融資和開展業務方便起見,他們在特拉華州注冊了賽通科技有限公司。山姆任董事會主席、迪克和亞平任董事。山姆任總裁,強尼任主管技術的副總裁兼首席技術官,迪克任主管市場和營銷的副總裁。三個人均為共同創始人。公司注冊股票一千五百萬股,內部核算價格每股二十美分。
在亞平投資後(的那一瞬間),該公司的內部估計已經從兩百萬增加到二百五十萬,以每股二十美分計算,所有股東的股票只佔到 1250 萬股(250萬/0.2=1250萬)。那麼為什麼會多出來 250 萬股,它們並沒有相應的資金或者技術做抵押,這些股票的存在實際上稀釋了(Dilute)所有股東的股權。為什麼公司自己要印這些空頭鈔票呢?因為它們必須留出來給下面的用途:
1.由於山姆等人的工資很低,他們將根據自己的貢獻,拿到一部分股票作為補償;
2.公司正式成立後需要僱人,需要給員工發股票期權;
3.公司還有一些重要的成員沒有進來,包括 CEO,他們將獲得相當數量的股票。
接下來,山姆等人辭去以前的職務,全職創業。公司很成功,半年後做出了產品的原型(Prototype)。但是,50 萬投資已經花完了,公司也發展到 20 多人。250 萬股票也用去了 150 萬股。這時,他們必須再融資。由於該公司前景可觀,終於得到了紅杉風投的青睞。紅杉風投為該公司作價 1500 萬美元,這時,該公司的股票每股值 1 美元了,比亞平投資時漲了四倍。紅杉同意投資 500 萬美元,占 25%,這樣總股數增加到 2000 萬股。同時,紅杉風投將委派一人到該公司董事會任職。山姆等人還答應,由紅杉風投幫助尋找一位職業經理人做公司的正式 CEO。雙方還商定,融資後再稀釋 5%,即 100 萬股,為以後的員工發期權。
讀者也許已經注意到,紅杉風投現在已經成為了最大的股東。
兩年後,該公司的樣品研製成功,並獲得東芝公司的訂單,同時請到了前博通公司的 COO 比爾出任 CEO。比爾進入了董事會,並以每股三美元的價錢獲得 100 萬股的期權。當然新來的員工也用去一些未分配的股票。這時該公司的股價其實比紅杉風投投資時,已經漲了兩倍。比爾到任後,公司進一步發展,但是仍然沒有盈利。於是,董事會決定再一次融資,由紅杉風投領頭協同另兩家風投投資一千五百萬。公司在投資時作價一億五百萬,即每股五美元。
❷ 證券法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手段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❸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案例
舉一個國外投資機構對國內公司投資的案例:新橋投資深發展銀行
新橋是美國專業股權投資集團———德州太平洋投資集團(TPG)在亞洲的公司,一直專注於亞洲地區投資,也善於發現重組問題纏身卻依然有發展潛力的銀行。
其合夥人單偉建曾在一次談話中向外界透露:「新橋投資是買不起好銀行的,但我們可以買別人不願意買的壞銀行,使它變好,然後賣給好銀行。」
在深發展之前,韓國第一銀行是新橋最引以為豪的傑作。1999年底,新橋以5億美元獲得韓國第一銀行49%的股權和100%的投票權,2005年初,以33億美元將韓國第一銀行的股權賣給了渣打銀行。新橋此次投資獲得巨利,成為海內外投資界的經典案例。
2004年底,新橋以每股3.54元受讓深發展17.89%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並承諾五年鎖定期。其後的故事,與當初新橋入主韓國第一銀行如出一轍,成立全新管理團隊,改革重組、管理提升。
至2008年末,深發展的資產質量明顯改善,不良貸款余額迅速下降至19.28億元,不良貸款率下降至0.68%,撥備覆蓋率迅速上升至105.14%。
2009年第一季度公司獲得凈利潤11.2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74%,同期不良貸款余額略有增加,達到19.63億元,不良貸款率繼續下降至0.61%,撥備覆蓋率則上升至130.43%。
到2010年平安集團完成對深發展的收購,並與平安銀行整合。新橋入股5年時間,獲利5倍以上,這也意味著深發展銀行的市場價值在這5年的時間里獲得了5倍的成長。
❹ 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有那些法規
轉自政策網路:《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意見》從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出發,針對長期以來投資者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緊緊圍繞中小投資者最關心的收益回報權、知情權、參與監督權和求償權等基本權利,做出了有針對性的制度安排,構建了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制度框架。具體內容參考政策網路中的內容。
❺ 在中國股市十大經典案例中的:卑鄙者的通行證指的是什麼時候的一件事
配合整體上市的東方鍋爐股改貓膩
2006年06月05日【轉自大眾證券】
昨天下午,廣東投資者梁先生等幾位東方鍋爐的個人投資者給《大眾證券》發來傳真,反映東方鍋爐的股改方案將會有貓膩,是給投資者下圈套:東方鍋爐股改保薦機構———光大證券為其設計了一個對價遠遠低於市場平均水平的股改方案(據說只有10送1),意在促使該方案被否決,然後啟動與東方電機換股的第二次股改。
梁先生氣憤地說:「上市公司主動希望自己的股改方案被否決,這是前所未聞的奇事。」他說,聯想到5月以來東方鍋爐連續出利空消息,然後低位吸納籌碼,可以推測保薦機構是在與公司合謀,為第二次的股改作準備。因為通過利空連續打壓股票價格,股價越低,將來換股後一些內幕信息的獲得者可以賺取巨大收益。就梁先生等人反映的情況,記者致電東方鍋爐董秘和保薦人求證,但兩人的手機均處於關機狀態。
對於此次保薦機構和東方電氣集團一起策劃的股改方案,記者請教了有關市場人士。一位投行界的資深人士分析認為,光大證券並不在東方鍋爐的首批競標候選保薦機構之列,途中突然殺出,不排除與公司存在某方面的利益切合點。當前一些保薦機構為獲得業務,不惜迎合上市公司的不正當想法,這是保薦行業典型的不正當競爭,也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如果屬實,將破壞國家賦予股改的重要意義。
一位基金經理則表達了另一種擔心。他說,東方鍋爐是一家質地很不錯的公司,目前的股價極具投資價值。現在傳出這樣的方案,不排除一些人想借機騙取投資者手中的籌碼,最終實現上市公司的股改目的,也能為個別人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這一點中小投資者要特別小心提防。何況同屬於一家集團的東方電機,不僅含有H股,集團持有的比例遠遠低於東方鍋爐,還有10送2.7 的對價方案,按折價水平,東方鍋爐的對價只能高,不可能低,如此低對價實在令人費解。
2006年06月23日 東方鍋爐刊登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說明書
東方鍋爐刊登股權分置改革方案說明書,擬採取非流通股單方面縮股的方式,即:公司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按照每1股縮為0.85607股的比例單向縮股,以換取其非流通股份的流通權。縮股方案實施後,非流通股股東持股數量共減少43,009,064股。非流通股單向縮股方案,換算成送股方式,相當於流通股股東每10股獲送1.2股。
股改的貓膩
東方鍋爐為什麼這么差的一個方案呢?因為非流通大股東壓根就沒想過要通過這次方案!!!當然,東方鍋爐不會無緣無故這樣,其目的有三:
一:希望開盤後股價下跌,以使前期的打壓盤得到低位回補,從而獲利;
二:開盤後股價下跌,股價進一步向G東電靠攏,可以以較少的對價完成置換,並使其股本比例升高,更可達到整體上市的目的。
三:降低投資者的期望值,並且通過延長股改時間增加投資者的資金成本,尤其是主力投資者的成本,使其在談判中佔到先機,達到低對價的目的。
那麼我們看看東方鍋爐做了些什麼,2億國債是否收回不公告,大宗合同不公告,利潤隱藏。股改成功後,東鍋會有60億資產的增值,可近期卻有人不斷打壓股價,為何?莊家所為,錯!只有東鍋會這么做,因為只有溢價收購和兌換東方電機才有必要這么做。
可以注意到由於保薦機構及不嚴肅的保薦意見(這里我們無從知道保薦機構及個人是否獲取了不可見人的利益),對價計算極其不嚴肅,愚騙流通股股東。根據保薦意見,流通股股東股改前持股成本為26元,股改後股份不變,理論價格為24.86元。請仔細想想看看,假如未股改我有一股成本26元,股改後理論價格24.86元,等於我為了股改還要損失1.14元給非流通股東,股改以來最大的笑話。
按保薦機構的對價計算方法,東方鍋爐股改前收益2.0139元,11倍市盈率理論股價22.15元,股改前30日均價26元,對價應為=26/22.15=0.1738。從而計算出給流通股的補償為 1股送0.1738股,才能保證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受損害,達到股改前30日均價26元的水平,請記住22.15元、26元均為縮股前的價格。保薦機構卻拿了一個錯誤的計算方法計算出給流通股的補償為1股送0.0459股,實際1股送0.012股,由此得出保護了流通股股東利益不受損壞,開了自股改以來最大的笑話!!!! 我們認為任何一個擁有正常智商的人都會發現保薦機構的計算是極不正確的,開中國證券市場股權分置改革以來之先河。
❻ 財務投資者案例
投資是一個非常謹慎的東西,因為投資有風險,財務投資者的案例可能有很多,在這里就不能給你一一作出解釋,反正存在著風險要謹慎。
❼ 為什麼要加強投資者保護
大股東可以很方便的操縱股價,他們會故意放消息抬高股價後高價賣出,而投資者看股價不斷攀升也跟著買入,結果買入後猛跌,這就虧大了
❽ 什麼是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是指法律對投資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程度,由委託代理機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東可能由於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資者的權益,投資者保護機制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投資者可以依賴兩種保護機制: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機制,二是公司層面的政策機制。
投資者保護三大流派
1、契約論。契約論的學者認為,投資者通過和公司簽訂契約就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證契約執行即可。
2、法律論。這派理論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I-SV)為代表,主要觀點是法律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至關重要,是決定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個國家投資者保護水平情況,發現法系差異決定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進一步,法律規則的變化提高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資能力。
3、不完備法律理論。討論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得不提到當前一種新的理論一不完備法律理論。2002年7月,倫敦經濟學院的許成鋼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備法律理論——種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中提出了「不完備法律理論」,正引起歐美經濟學界與法律界越來越多的興趣與關注。「不完備法律理論」對監管,特別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見解,可以進一步詮釋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完備法律理論受到了不完備合同理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用於法律分析雖剮開始,但極具潛力。該理論的出發點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內在不完備的,事實上,法律上的不完備問題比合同l中的要更為深刻。不完備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能准確無誤地由法律詳細規定,則認為法律是完備的,否則,法律就是不完備的。運用在證券市場上,不完備法律理論很好的解釋了證券,市場監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現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性。
❾ 與投資者溝通過程中有哪些成功案例
傾聽不是被動地接受,而是一種主動行為。傾聽者不是機械地「豎起耳朵」,在聽的過程中腦子要在轉,不但要跟上傾訴者的故事、思想內涵,還要跟得上對方的情感深度,在適當的時機提問、解釋,使得會談能夠步步深入下去。
比方說看見妻子拖著疲憊的腳步下班回家,眉頭緊皺,丈夫知道她肯定是遇到了不順心的事,於是試圖幫她消消氣。但不同的對話方式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效果。
情景對話一
妻子:累死我了,一下午談了三批客戶,最後那個女的,挑三揀四,不懂裝懂,煩死人了。
丈夫:別理她,跟那種人生氣不值得。(給妻子出主意)
妻子:那哪兒行啊!顧客是上帝,是我的衣食父母!(覺得丈夫不理解她,煩躁)
丈夫:那就換個活兒干唄,幹嘛非得賣房子呀?
妻子:你說得倒容易,現在找份工作多難啊!甭管怎麼樣,每個月我還能拿回家三千塊錢。都像你的活兒,是輕松,可是每個月那幾百塊錢夠誰花呀?
丈夫:嘿,你這個人怎麼不識好歹?人家想幫幫你,怎麼沖我來啦?
妻子:幫我?你要是有本事,像隔壁丈夫那樣,每月掙個四五千,就真的幫我了。
丈夫:看著別人好,和他過去!不就是那幾個臭錢嘛?有什麼了不起?!
情景對話二
妻子:累死我了,一下午談了三批客戶,最後那個女的,挑三揀四,不懂裝懂,煩死人了。
丈夫:大熱天的,再遇上個不懂事的顧客是夠嗆。快坐下喝口水吧。
妻子:唉,掙這么幾個錢不容易。
丈夫:是啊,你真是不容易,這些年,家裡主要靠你掙錢撐著。
妻子:話不能這么說,孩子的功課、人品,沒有你下力,哪兒能有今天的模樣?唉,我們都不容易。
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溝通問題,80%的管理問題實際上是由於溝通不暢所至。許多管理者不願傾聽,特別是不願傾聽下屬的意見,那就自然無法與下屬進行暢通地溝通,進而影響了管理的效果。
傾不傾聽反映的是管理者對下屬的態度,如何傾聽牽涉的是管理者的水平問題。如果管理者認為自己聽見了就是在傾聽,那是不準確的,因為傾聽不僅僅是用耳朵,更要去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