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創新創業企業可轉債細則具體內容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於今年7月份發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創業公司債券試點的指導意見》,明確了「非公開發行的創新創業公司債,可以附可轉換成股份的條款」。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發行主體及適用范圍。可轉換債券的發行主體包括新三板掛牌的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發行人應在滿足非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相關規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導意見》中規定的創新創業公司要求。

三是明確轉股流程。《實施細則》就新三板掛牌創新層公司和非上市非掛牌公司兩類不同的發行主體分別規定了相應的轉股操作流程。深交所方面明確,創新創業可轉債發行六個月後可進行轉股,轉股流程主要包括轉股申報及轉股操作兩個環節。轉股申報由投資者在轉股期內向交易所提交。
四是明確各階段及重大事項信息披露要求。
Ⅱ 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股權轉讓需要什麼資料
答: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企業股權轉讓主要需要以下資料:
1、國有股份都要掛牌交易,提供交易後的證明
2、提供國有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復
3、工商部門的申請書、委託書(可以到當地工商部門領取)
Ⅲ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有哪些規定
您好!外商投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的限制如下: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准,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3.對向第三人的轉讓及其轉讓條件的限制
4.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未到位的股權質押及其質押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5.外資股權部分轉讓後,不得導致外資股比例低於25%
6.受讓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在轉讓時受到的限制:①擬上市流通的非上上市外資股的持有人持有該非上市外資股的期限超過1年;②非上市外資股轉為流通股後,其原持有人繼續持有的期限必須超過1年。這都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外資股份的轉讓必須遵循上述規定。
7.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權轉讓受到的限制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有關境外企業在我國企業投資,並且轉讓境外公司後的征稅和管理問題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於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2)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3)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4)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5)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後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Ⅳ 關於被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問題
你的問題是納稅地點吧?我來吧,橫著1、2、3、4的順序
1、2、3、4都是轉讓方主管地稅機關
5受讓方主管地稅機關
6被投資企業主管地稅機關
7受讓方主管地稅機關
8被投資企業主管地稅機關
9、10、11、12轉讓方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13、14被投資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15受讓方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16被投資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
不明白可以繼續追問
Ⅵ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的手續
股東轉讓其出資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經原外資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登記申請書注2》;
2、公司董事會決議注3——參考式樣1;
3、合同、章程修改對照表注4——參考式樣2;
4、原外資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證書副本1;
5、轉讓方與受讓方簽訂的並經其他投資者簽字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認可的股權轉讓協議注5——參考式樣3;
6、受讓方的開業證明材料;
(1)中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當地工商登記機關確認章)。
(2)中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3)外方投資者系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或注冊證或商業登記證復印件。
(4)外方投資者系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7、受讓方的資信證明材料;
(1)受讓方系中方企業的提供《中方現金出資表注2》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2)受讓方系中方自然人的提供銀行存款證明或《中方實物出資表注2》。
(3)受讓方系外方企業或自然人的提供外國(地區)銀行存款憑證或銀行出具的文字資信證明注6。
8、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投資者系國有、城鎮集體資產的,提交資產管理單位注7審查同意的意見;
9、股權轉讓的同時涉及到董事會成員變更,提交:
(1)新一屆《董事會成員名單注2》。
(2)經委派方簽字蓋章的新任董事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
10、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
11、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12、其他有關的文件、證件。
Ⅶ 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保全,投資者除了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對不對
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實收資本由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
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
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減少原因
一、資本過剩
二、企業發生重大虧損而需要減少實收資本。企業因資本過剩而減資,一般要發還股款。有限責任公司和一般企業發還投資比較簡單,按發還投資的數額,借記「實收資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公司股份公司發展到一定時期,資本結構須發生改變,通過股票回購的方式,來減少公司實收資本,達到調節資本結構的目的。
Ⅷ 外資企業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是否代扣個稅
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285號文件規定:
一、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三、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並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四、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據此文件規定,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
此外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股權轉讓應當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以轉讓金額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
Ⅸ 懂事會關於投資者股權及企業類型變更、終止合同、章程的決議怎麼寫
,info,samples,3.html
股權轉讓協議(範本)
甲方:
乙方:
鑒於********公司系由甲方作為外方投資者投資,公司注冊資金為********萬美元並於 年 月 日經********外經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資企業;
鑒於甲方有意出讓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權;
鑒於乙方為獨立的法人,且願意受讓甲方股權,參與經營公司現有業務;
1、甲方同意將所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讓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 60%的股權;
3、甲乙雙方董事會已就股權轉讓事宜進行審議並已作出相關決議;
4、********有限公司董事會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董事會,並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以及原股東放棄股權轉讓優先認購權等相關事宜形成董事會決議;
5、甲乙雙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各自的權利義務,並均同意依法進行本次股權轉讓。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現簽定本股權轉讓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雙方
1.1 轉讓方:受讓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1.2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二條:協議簽訂地
2.1 本協議簽訂地為:
第三條:轉讓標的及價款
3.1 甲方將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權轉讓給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權的轉讓;
3.3 甲乙雙方一致確定上述股權轉讓的價款應以********有限公司截至 年 月 日的帳面凈資產值為依據;
3.4 甲乙雙方確定的轉讓價格為人民幣********萬元;
3.5 甲方保證對其向乙方轉讓的股權享有完全的獨立權益,沒有設置任何質押,未涉及任何爭議及訴訟。
第四條:轉讓款的支付
4.1 本協議生效後 日內,乙方應按本協議的規定足額支付給甲方約定的轉讓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轉讓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帳戶。
第五條:股權的轉讓:
5.1 本協議生效60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委託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轉讓登記;
5.2 上述股權轉讓的變更登記手續應於本協議生效後60日
內辦理完畢。
第六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6.1 本次轉讓過戶手續完成後,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應的權益;
6.2 本次轉讓事宜在完成前,甲、乙雙方均應對本次轉讓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內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6.4 甲方應對乙方辦理批文、變更登記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協作與配合。
6.5 甲方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將其在********有限公司的擁有的股權、客戶及供應商名單、技術檔案,業務資料等交付給乙方。
6.6 自股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權利。
6.7 甲方承諾作為公司股東及/或職員期間所獲得的公司任何專有資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狀況、客戶資源及業務渠道等等)承擔嚴格的保密責任,不會以任何方式提供給任何第三方佔有或使用,亦不會用於自營業務。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 本協議正式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協議約定條款的,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當負責賠償其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經濟損失。
7.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第八條:協議的變更和解除
8.1 本協議的變更,必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並訂立書面變更協議。如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本協議繼續有效。
8.2 任何一方違約時,守約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本協議。
8.3 雙方一致同意終止本協議的履行時,須訂立書面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方可生效。
第九條:適用的法律及爭議的解決
9.1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當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提起訴訟。
第十條:協議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報審批機關一份。
(本頁為本股權轉讓協議的簽字蓋章頁)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