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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主體與境外企業的業務關系

發布時間:2021-05-04 14:55:11

1.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2.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那幾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類工商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二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3. 境外投資的申請主體和投資主體能為同一個嗎

1,《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准。根據第2條的規定,境外投資主體是各類法人。但是,即便是法人進行境外投資,也不一定需要經過發改委的核准,關鍵還是要看是否屬於需要發改委核準的范圍。《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國家對境外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也就是活,只有是資源開發類或大額用匯類境外投資,才需要發改委的核准。否則,即便是法人進行境外投資,如果既不屬於資源開發類也不屬於大額用匯類,則不需要發改委的核准。當然,根據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的進一步劃分,核准許可權分別屬於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改委。省級以下發改委無權核准境外投資,無論針對什麼境外投資項目。
但需要注意的是,《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26條同時規定,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在境外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准,參照本辦法執行。也就是說,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進行境外投資,同樣需要參照《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據此,在自然人或非法人組織進行境外投資的情形下,如果屬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的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類項目,則同樣需要發改委(國家級或省級)的核准。注意,是核准,並非簡單備案。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境內的自然人是可以進行境外投資的,在觸發一定條件後(資源開發或大額用匯),只是需要發改委的核准。
可實踐中,又有哪個自然人獲得了發改委,無論是國家級還是省級,的核准件了呢?不知道上市公司中有沒有真刀實槍的案例。
2,《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根據第2條的規定,境外投資主體是企業。
注意,商務部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僅僅局限於企業,並沒有包括境內自然人和非企業,而這樣的規定和發改委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的境外投資主體是不一致的:(1)發改委規定包括了自然人,商務部規定沒有包括自然人;(2)發改委規定的是各類法人,及包括企業法人,也包括非企業法人,商務部規定僅僅包括企業法人;(3)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其他組織,商務部的規定僅僅涉及企業。
因而,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如果到境外新設或並購境外公司,則不適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規定,但卻有可能適用《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那麼,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進行境外投資根據具體情況(資源開發和大額用匯)僅僅需要到發改委核准,而不用理會商務部,因為這不屬於商務部的許可權。而境內自然人或非企業法人及其他組織如果不是資源開發類或者大額用匯項目境外投資,是不是連發改委都不用去,直接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就可以了呢
3,《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09]30號):
第2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境外直接投資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通過設立(獨資、合資、合作)、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既有企業或項目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外匯局的這一規定約束的是境內機構。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和發改委、商務部上述境外投資的約束的投資主體又出現了不一致:(1)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自然人,商務部和外匯局的規定都沒有包括自然人;(2)發改委的規定包括了法人和其他組織,商務部僅僅涵蓋了其中的企業(不一定是法人,也可能是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匯局規定的是機構。
據此,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不適用匯發[2009]30號文,即不需要外匯局的核准或備案。
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投資不包括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並返程投資的情形,也不包括境內自然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制度的情形,盡管從嚴格意義上說,這兩種情形都屬於持有境外公司權益的境內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的行為。
4,《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05] 75號):
第1條規定,本通知所稱「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根據這一規定,境內居民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而進行境外投資。但需要注意的是,特殊目的公司需要滿足兩個條件:融資目的+權益轉移。也就是說,境內居民自然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必須滿足這兩個條件,才需要在設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到在地外匯分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取得《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當然如果是境內居民法人,也需要遵守這一規定,在進行境外投資前,到所在地外匯局分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取得《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
盡管匯發 [2005] 75號做了比較嚴格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時限規定,但是,實踐中,境內居民自然人卻可以先行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之後再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如果境內居民自然人在設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後也不進行補登記,那麼,這個SPV將不能作為後續融資及返程投資的合法主體,也不能發生實質性的資本或股權變動。如果真是這樣,那這個SPV還有何用呢,因而,無論是事先登記還是事後補登記,其必要性和重要性可見一斑。
關於境內居民自然人的范圍,匯綜發[2007]106號又做了進一步擴大解釋:除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或護照等合法身份證件的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三類(不論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身份證件):(1)在境內擁有永久性居所,因境外旅遊、就學、就醫、工作、境外居留要求等原因而暫時離開永久居所,在上述原因消失後仍回到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2)持有境內企業內資權益的自然人;(3)持有境內企業原內資權益,後該權益雖變更為外資權益但仍為本人所最終持有的自然人。
提請注意的是,匯綜發[2007]106號已經自2009年6月9日被廢止。而被廢止後關於境內居民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外匯補登記的問題,則成為了懸念。不知哪位大俠在2009年6月9日之後辦理過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或補登記
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匯發 [2005] 75號還是匯綜發[2007]106號,所針對的都僅僅是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資設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SPV)的情形,而對於居民自然人不設立SPV而投資實業並不存在相關操作規程。因而,外匯局也不進行境外投資的外匯登記。不知哪位大俠辦理過居民自然人境外投資實業而非SPV的外匯登記或者哪家上市公司中存在類似的情形
5,《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和認股期權計劃等外匯管理操作規程》(匯綜發[2007]78號):
嚴格意義上來講,這也屬於境內居民自然人進行境外投資的一種形式,因為上市主體是在境外注冊成立的公司,而自然人屬於境內的居民自然人,只是進行境外投資的形式是參與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而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權。
作為結論,境內居民自然人如果不涉及到境外進行資源開發或用匯額度較大,那就不需要涉及發改委的核准,也不需要商務部的核准或備案,而對於外匯局,目前由於不存在境內居民自然人在境外投資實業開設公司的操作規程,因而,外匯局也不受理此類申請。

4.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哪幾大類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各版類工商企業權、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5. 境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本質上是什麽關系,兩者之間有什麽樣的聯系和區別

這實際上是一個投資資金流向的問題,境外投資項目,不一定是實體投資,可以是合作研究項目或經營項目,投資人的投資是短期的,境外投資辦企業,是投資人在境外投資實體,開辦企業,屬於長期投資

6.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企業的區別

不是。
一個是引進來,一個是走出去。

前者是外商到我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後者是我國企業或個人到境外(港澳台或外國)投資設立企業。

7. 去境外投資 變更投資主體 需要怎麼做

核准後,原境外投資申請事項發生變更,企業應參照第二章的規定向原核准機關申請
辦理變更核准手續。企業之間轉讓境外企業股份,由受讓方負責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商務部或受
讓方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把相關核准文件抄送其他股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8. 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是什麼

進行境外投資的投資主體,包括兩大類。

一是中國境內的各類法人,包括內各類工商容企業、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和部門、事業單位等,這些機構屬於中國境內的法人機構,受中國內地法律的管轄約束。

另一類是由國內投資主體控股的境外企業或機構,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對境外進行投資。這些境外企業或機構不屬於中國內地的法人機構,不受內地相關法律的制約,但境內機構通過這些境外機構向境外進行投資時,仍然需要按照國內有關企業投資項目核準的政策規定,履行相應的核准手續。與國際慣例相同,在國內具有投資資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資。

9. 境內投資主體完成境外投資備案後如何後期維護

境外投資項目完成後,需在三個主管備案報送相關信息。
商務部門:境內投資主體需報送境外企業的月報和年報。月報:當月有投資資金匯出,次月10號前完成月報,沒有就不做;年報:每年6月中旬開始。
發改部門:項目完成之日起,境內投資主體在20個工作日內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外管部門:境內投資主體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間,通過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企業端、銀行端或事務所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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