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有限合夥基金怎樣合理的避稅
無實際賣出的售出法
以下簡介兌現股票而不產生資本利得稅的做法。若擁有價值2億美元公司股票的企業高管,想要兌現股票而不想產生約300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時,他可以考慮以下避稅辦法。
1、以股票為抵押物,從投資銀行借入約2億美元資金。他就此擁有了現金。
2、為凍結抵押股票價值,他可進行買賣股票的「買權」或「賣權」操作。這是授予他在一段時間後,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買入和賣出股票,為現金作保障的期權。
3、他既可以選擇還款,也可以繼續持有。若繼續持有,他會喪失股票的所有權。課稅只會在初始借款數年後才發生。但借入的資金在此期間為他帶來更大收益。
操作者需注意的是,稅務局已向億萬富翁菲利普-安舒茲(Philip Anschutz)和清晰頻道通信公司(Clear Channel Communications)的共同創始人之一,麥克庫姆斯(Red McCombs)發出了挑戰。聯邦稅務法院法官去年裁定,安舒茲在2000-2001年間的交易中,共欠繳9400萬美元稅款,安舒茲對此裁定進行上訴。麥克庫姆斯上月決定和解此爭議。有提供專業稅收法律意見的律師認為,法院雖出現類似案件,但此避稅策略仍很活躍,效果良好。
以合夥企業兌現權益避稅
一種可讓不動產所有者兌現,而無賦稅義務的合夥性質企業。
若兩人組建了合夥制企業,各擁有1座價值1億美元辦公樓的半數權益,並有1位股東想要兌現,這意味著他可獲5000萬美元的現金,並產生75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他需要採取的避暑辦法是:
1、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為債務,即合夥企業借入5000萬美元,將其投入一間新的合夥制子公司。
2、新合夥的子公司將5000萬美元貸給任一家企業3年,以換回3年期債權。
3、合夥制母公司將其在子公司的權益再轉給欲兌現的合夥人。到此為止的情形是,欲兌現的合夥人已持有5000萬美元的債權,而非不動產,實際結果是兌現了其擁有的50%的合夥制母公司的權益。
4、當債權在3年後到期償還時,欲兌現者擁有100%的,持有5000萬美元現金的合夥子公司,而不會產生任何資本利得稅。
5、當這筆現金留在企業中時,可將其投資或以抵押方式放貸出去。在欲兌現者身故後,其權益可讓後人繼承和兌現,或免稅售出。欲兌現者的身故,讓遞延賦稅義務消失,因稅法中規定,繼承人無需承擔此前的資本利得稅義務。
操作者應注意,波士頓富豪、不動產開發商Arthur M.Winn使用了此避稅手段。聯邦稅務法院法官最終裁定,該做法某一階段完全合法,但其他階段有爭議,需要與政府達成和解。
設立信託避遺產稅
以下簡介如何避開遺產稅,把股票的未來收益傳給下一代的辦法。
在股市投資了數百萬美元的富有父母想要把未來投資收益留給子女,但還想要避未來收益帶來的遺產稅問題。辦法如下。
1、父母可首先設立贈予人保留年金信託(grantor retained annuity trust,GRAT),並開列受益子女名單。
2、父母可按照自己的意願向GRAT放入一大筆資金。在現有GRAT條款規定下,放入GRAT的本金加利息,在經過預先確定的時期後必須全部轉回到父母名下。
3、這筆資金獲得的超過利息部分的收益,是允許留在信託內,並可永遠免予遺產和贈予賦稅而讓下一代繼承。
已採取此方的企業高管有,通用電氣CEO傑夫里-伊梅特(Jeffrey Immelt);耐克CEO菲爾-耐特(Philip Knight)和摩根斯坦利CEO詹姆斯-戈爾曼(James Gorman)。
利用特定信託「凍結」資產價值
以下簡介如何「凍結」資產價值,讓稅收無法吞噬資產的未來增值。
富有夫婦總想把價值可能高達1.5億美元,持有各種股票並產生收益的合夥投資綜合資產留給後代。他們還可能想在去世前的20年內,以當時價值凍結這筆資產,讓這筆財產的未來升值遠離它,以規避可能產生的高達5000萬美元的聯邦遺產稅。他們可採取以下方法做到這一點。
1、首先設立一個不完全產權贈予信託(intentionally defective grantor trust, IDGT)。這對夫婦可向該信託轉入在未來2年內免除贈予稅,最高限額為1000萬美元的資金,並開列受益子女名單。
2、信託隨後可通過以向父母借款方式,把這筆資金作為從父母處購入他們的合夥權益的預付款,但父母合夥權益會對該信託使用資產的方式和范圍做限制,由此削弱合夥權益的價值,譬如可能會削弱33%.這使得該信託有能力僅以1億美元購入價值1.5億美元的合夥權益的資產。
3、父母合夥投資綜合資產帶來的收入有助於償還以上借款。而收入產生的所得稅由父母承擔。它特別適合於贈予財產避開贈予稅。
4、在以上債權債務關系結束後,信託實際擁有了價值1.5億美元,減去9000萬美元債務和利息,加上在此期間的資產增值。信託以不產生聯邦遺產稅的方式,把對1.5億美元資產產生的所得賦稅的擔憂徹底消除干凈。
以股票期權控制繳稅節奏
股票期權可讓企業高管以很有價值的方式來調整自己收入所得稅高低。
企業高管在洽談自己未來數年聘用合同時,企業僱主可能會提出一部分薪酬以大量股票支付。但誰也不會願意為這些股票承擔賦稅。
因此,更好的辦法是採用股票期權。高管們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將有選擇購入作為其薪酬一部分的股票與否的權利,而且他在此期間還無需繳納相應的所得稅,除非他在期權到期前行權。這意味著他們在控制著自己何時和如何繳稅。這種方法不是凍結薪酬,而常是大蛋糕。甲骨文CEO勞倫斯-埃里森(Lawrence J.Ellison)去年的薪金僅25.01萬美元,但公司給付的期權價值高達6194.65萬美元。
採取這種避稅方式的有如下63家著名大型企業高管。但因篇幅有限,僅列舉15家國內最熟知的企業。
1.甲骨文的勞倫斯-埃里森
2.維亞康姆(Viacom)菲利普-陶曼(Philippe Dauman)
3.波音的吉姆-邁克納尼(Jim McNerney)
4.摩托羅拉的桑傑-賈(Sanjay Jha)和格雷格-布朗(Greg Brown)
5.聯邦快遞的弗雷德-史密斯(Fred Smith)
6.星巴克的霍華德-舒爾茨(Howard Schultz)
7.強生公司的威廉姆-韋爾登(William Weldon)
8.迪斯尼的羅伯特-艾格(Bob Iger)
9.杜邦公司的柯愛倫(Ellen Kullman)
10.Adobe公司的山塔努-納拉延(Shantanu Narayen)
11.可口可樂的穆泰康(Muhtar Kent)
12.eBay的約翰-道納豪(John Donahoe)
13.霍尼韋爾的高德威(Dave Cote)
14.洛克希德-馬丁的鮑伯-史蒂文森(Bob Stevens)
15.德州儀器的譚普頓(Rich Templeton)等
利用賬面虧損
利用,而非拋售價格跌破投資成本的股票,以調整繳稅的多寡。
若投資者賣出一類股票獲得資本利得收益,他可能還有其他一些被套股票,若出售後者,他會實現虧損,以抵消先前的收益,而無需繳納任何稅收。但無人願意虧損賣出。因此,投資者可利用如此虧損,而不實際拋出被套股票來避稅。要記住的是,稅務機構禁止投資者以虧損沖抵收益,然後又在30天內購回股票的做法。以下為解決方法。
1、投資者至少在計劃出售已可獲利股票之前的31天,買入同等數量的被套股票。
2、投資者買入新購入股票以當前價格確定的賣出期權,並賣出買入期權,這將保護投資者免受購入新股下跌帶來的虧損。
3、投資者至少應在31天之後拋出此前被套的股票。他現在只出現稅收意義上的虧損(tax loss),而無購入新股股價下跌的風險。
巧用合夥經營套現
利用一份出售,但並不真實出售不動產契約來避開相關稅收。
若某投資者擁有價值1億美元的可帶來定期收益的不動產,將其完全折舊,使其應納稅額降至零。這意味著避開了潛在的1500萬美元的資本利得稅。這位欲兌現的投資者可採用以下辦法。
1、所有者不是直截了當地出售不動產,而是先與一個買家組成合夥制企業。
2、不動產所有者將資產注入合夥企業。買家可以現金或是其他不動產入伙。
3、新的合夥企業以不動產為抵押物從銀行借入9500萬美元(按法律規定,欲兌現的投資者必須在合夥企業中保留一定比例權益,因此未按1億美元價值借款)。
4、合夥企業隨後把借入資金轉給欲兌現者。
注意:9500萬美元在此只能被看作以不動產為抵押物的貸款,而不是銷售所獲價款。從征稅角度看,欲兌現者在技術上不是出售不動產者,因此潛在的相關稅收都遞延。
利用終生壽險(permanent life insurance)避稅
投保所謂的終生壽險實際上包含了避稅好處。一些億萬富翁想要投資,但不需要近期的定期收益,並希望避開投資獲利後的稅收,可採納此法。
保險業有不少避稅類型產品。許多所謂的終生壽險產品包括帶有投資產品的身故受益功能。其收益和身故受益是免交所得稅的。若此類險種為一類信託機構持有,也可免交遺產稅。保險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任何高收益資產避稅計劃的重要一部分內容。
在個人養老賬戶上想辦法
有稅務顧問建議,應盡早將普通退休賬戶(IRA)轉為羅斯退休賬戶(Roth IRA)
高收入納稅人現在可考慮把普通IRA轉為Roth IRA.前者允許進入賬戶的養老金減扣賦稅,但在提取時需繳稅,而後者是進入賬戶的養老金需繳稅,但提取時免稅。新舊賬戶的轉換,會依照新轉換成Roth IRA賬戶價值徵收一次性稅賦。因此,稅務專家建議,高收入者應在2013年前把他們的普通IRA轉為Roth IRA,因為,那時的普通所得稅率可能上調。
1、假如某人擁有價值400萬美元退休賬戶。
2、把該賬戶平均分為4個普通賬戶,每個價值100萬美元
3、此人在下年初把4個賬戶都轉為Roth IRA
4、稅務機構允許納稅人可在最長的21個月內重新恢復原態。轉換者可在此期間觀察這4個賬戶價值的漲跌狀況。例如,有兩個子賬戶從100萬美元上漲至200萬美元,而另兩個從100萬美元跌至零。因為,普通IRA已一分為四,此人會對下跌為零的2個子賬戶改變想法,並將其轉回普通IRA.由此,此人所欠稅賦只與那兩只價值上升賬戶有關,與跌為零的賬戶無關,讓其稅賦減半。21個月的觀察期,消除了想以現階段納稅,來換取未來無稅增值做法的風險。
設計遞延繳稅薪酬計劃
把大量收入置入遞延薪酬計劃內意味著今後數十年的免稅增值。企業高管們都夢想著高額收入,但又不想對工資和現金形式的獎金課稅。
他們可以採取策略,選擇把大部分所得置入遞延薪酬計劃中。此類計劃可讓工資和獎金在未來數十年內以遞延稅賦方式增值。
㈡ 私募基金公司如何避稅
1、一般來說大部分私募基金避稅都是選擇設立有限合夥來操作,比如現在選擇比較多的私募基金小鎮裡面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找一個稅收窪地來成立有限合夥。
㈢ 所有行業均已實現稅負只減不增了嗎
據報道,財政部1月25日舉行發布會,會上財政部負責人表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截止目前有級實現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

在降費方面,取消、停徵或減免43項中央行政事業性收費,降低7項收費標准。取消和減免5項政府性基金,降低2項徵收標准。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出台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清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政策,等等。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以來,實現了所有行業稅負只減不增的預期目標,其中,2017年1—11月,累計減稅7162億元,改徵增值稅行業與繳納營業稅相比,累計減稅4711億元;製造業等原增值稅行業與試點全面推開前相比,累計減稅2451億元。
㈣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的稅收問題
中國證監會日前向各基金公司和基金託管銀行發出《關於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風險專准備屬金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月從基金管理費收入中計提不低於基金管理費收入的5%作為風險准備金,直至風險准備金余額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1%。
㈤ 基金稅率調整了.現在的基金是怎麼計算呢
5.30上調的是印花稅,針對的是股票交易,從以前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基金沒有稅率,只存在認購/申購費,管理費,贖回費,如果真的涉及稅,可能就是如果你薪資收入+基金投資收入等等收入加起來一年超過12萬要申報而已
㈥ 請說一下現在基金的所有費稅
開放式基金: 申購標准費率百分之1。5,贖回標准費率百分之0。5,在這個基礎上不同的代銷機構可以給你優惠的折扣。 管理費啊什麼費啊都包含在這個1。5和0。5之內了。分紅的話是不扣稅的,公告分紅多少錢,就發給你多少。
封基之類的場內交易型基金(包括ETF,LOFS的場內交易)手續費(單邊,也就是買一次或者賣一次按照成交的總金額)只有券商傭金千分之1。5--3之間浮動,每個證券公司可以自己定價,最低5元錢,不到5元的也收取5元。 分紅的話也不扣稅,跟開雞一樣公告多少就給多少。
㈦ 風險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是怎樣的
由於風險投資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活動,而且有助於推動國家和地區的高科技中小企業的發展,因而政府通常會提供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風險投資基金的發展。
1、避免雙重征稅
風險投資基金一般採取封閉契約型,其主體通常不是法人實體,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只有公司型的機構需要交納公司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而風險投資基金的主要優點是基金本身不需交納公司所得稅,即有限合夥人與無限合夥人只需承擔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就可。
目前我國法律與法規對風險投資基金的發起與設立,以及運作程序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在稅收上也無法正常操作。而以公司形式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則需要交納雙重的稅收。在國外的某些國家和地區,政府為了鼓勵風險基金的發展,對基金公司也實施減免稅。
2、鼓勵投資稅收優惠
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將投資人當年投入風險基金中的資金數額從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當年的應納所得中扣除。對於投資人已交納的所得稅,可對投資人在此後的未來幾年中所應繳納的個人(或企業)所得稅作抵扣處理。這一舉措對於一批富有的個人參與風險投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天使投資人」就是這種情況,他們在分享高風險帶來的高收益的同時,規避了巨額的納稅義務。
3、資本利得稅優惠
70年代時,美國風險投資發展處於十分低落的期間,為了推動風險投資的發展,美國對其稅收做了新的調整,其中把長期資本利得稅從49%降到28%,1981年美國政府出於旨在振興國內尖端產業,謀求高新技術的進一步發展,又將長期資本利得稅降到20%。由於風險投資基金投資的高科技項目對國家經濟的巨大推動作用,因此建議我國對投資此類風險投資基金所獲紅利和資本利得,也應在個人所得稅上給予優惠。
㈧ 一文看懂:私募基金增值稅怎麼交
根據不同分類交稅。
增值稅是針對應稅行為徵收的間接稅,納稅人如何繳納增值稅,取決於其具體的增值稅應稅行為。財政部稅政司《關於財稅[2016]140號文件部分條款的政策解讀》也明確規定「應根據取得收益的性質,判斷其是否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並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服務」的分類,私募基金增值稅應稅行為主要表現為:
(1)貸款服務
私募基金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等,均需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其中,上述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系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
換而言之,如果私募基金投資於銀行委貸、企業債券等取得的利息或具有利息性質的收入,應當繳納增值稅。考慮到私募基金管理人就「貸款服務」可取得的進項稅抵扣有限,財稅[2017]56號文之「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實質上降低了「貸款服務」增值稅稅負。
需要提醒的是,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私募基金因投資國債、地方政府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金融商品轉讓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徵收增值稅。
鑒於《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明確將私募基金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範疇,私募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同樣適用上述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至於私募基金因買賣外匯、非貨物期貨等其他金融商品取得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則應當按照財稅[2017]56號文計征增值稅。
當然,私募基金在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取得股票分紅。由於股票分紅不屬於保本性收益,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該等股票分紅不屬於增值稅征稅范疇。

註:這里假設增值稅附加=應納稅額×12%。實踐中各地增值稅附加率會有所不同。
(一)契約型私募基金A當期收到基金管理費50萬元(無進項稅額)。另外當期買賣公司債,買入價1000萬元,賣出價1100萬元。期間收到公司債利息50萬元,另收到所持有國債利息30萬元。
【1.管理費】
50萬元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 ×(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1+6%)×6%-0] ×(1+12%)
約3.17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
【2.債券買賣價差】
1100-1000=100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100W÷(1+3%)×3% ×(1+12%)
約3.26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3.債券利息】
企業債利息50萬元為貸款服務的銷售額,國債利息收入免稅。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徵收率)×徵收率×(1+增值稅附加稅率)
=50W÷(1+3%)×3% ×(1+12%)
約1.63萬
納稅主體:該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管理人。
(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當期買賣地方政府債,買入價500萬元,賣出價502萬元。該有限合夥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債券買賣價差】
502-500=2萬元為該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本案例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6%稅率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增值稅附加稅率)
=[20000÷(1+6%)×6%-0] ×(1+12%)
約1267.92元
納稅主體:該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