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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監事工作總結

發布時間:2021-05-05 21:54:57

㈠ 私募基金公司裡面主要有哪些工作具體詳細的介紹一下

你這問題太籠統,不知道該怎麼回答你。你問的「有哪些工作」不知道指的是在問有哪些職位還是有哪些具體的工作內容。
簡單跟你說一下吧,他要分不同的私募基金,證券類私募基金,分為兩大部分,一 行政、業務部,這跟大部分公司是一樣的,也是需要處理一些日常性工作。二 技術部 主要是做交易,有基金經理、基金經理助理、分析師、分析員、交易員、風控總監、調研員等
希望能幫到你,不明白的再問我。

㈡ 【新編範文】私募基金工作總結計劃參考模板--下載參考

新來的人沒有資源。就這些了。通常,公司會提供某種渠道,幫助銷售人員與高凈值客戶建立聯系。電力銷售是一個積累客戶的過程,當然,你的資源圈足以支持你的表現,沒關系。打電話不是為了將來打電話,真的想慢慢把它累積起來,多利用空閑時間,學會包裝自己

㈢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持有權益

一、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優劣分析

契約型基金與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在基金運營主體、基金內部治理結構等問題上的區別難以全面列舉。本文對這些區別加以概括,將契約型基金的特徵從優到劣概括為如下幾點:

1. 契約型基金在運營的費用成本和時間成本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通過簽署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的基金合同來設立投資基金。所謂投資基金,只是基於合同形成的集合自益信託法律關系的代稱,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因此,其無需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設立額外的法律實體。故而,在對外投資時,契約型基金可以直接使用基金管理人的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股權投資。而在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中,必須設立專門的基金運營平台(公司或合夥企業),進而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管理部門辦理一系列行政手續,因此增加了基金的運營成本(包括時間成本、費用成本)。

以上優勢在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支基金時可能表現更為明顯。

2. 契約型基金在投資者的進出機制和資本變動靈活度上具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這一優勢,對應於投資者,體現為投資者可以約定靈活退出(贖回基金份額);對應於基金管理人,體現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約定和基金管理的實際需要,調整基金的規模。舉例來說:

第一,就投資者人數而言,契約型基金人數大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則投資者對應成為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第61條,不得超過50人;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則投資者成為目標公司股東,實踐中公司制基金一般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亦不得超過50人。而契約型基金由於不存在獨立法律主體,僅受證監會105號令關於合格投資者不得超過200人的一般規定限制。

第二,就基金的增、減資而言,契約型基金程序簡化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增、減資均需要召集股東會並經絕對數量的表決權股東同意,並辦理相應的增、減資工商變更程序;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增、減資取決於合夥協議的約定,但增、減資同樣需要履行工商變更登記程序。而在契約型基金中,投資者的申購和贖回取決於簽訂的《基金合同》的約定,無需額外履行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就基金份額的對外轉讓而言,契約型基金靈活度優於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若設立公司制基金,投資人(股東)若對外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時,受《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強制性規范限制,一般情況下需其他股東(其他基金投資人)過半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若設立有限合夥制基金,無特別約定情況下,對外轉讓份額或出質需全體合夥人同意;而契約型基金的基金份額對外轉讓,僅需符合證監會105號令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具體轉讓、出質的程序、要求,均可以在《基金合同》中自行約定。

3. 契約型基金在內部治理結構上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資者有不同的影響

契約型基金缺乏成熟的法律體系,因此,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均可自由約定。而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基金的治理結構,除合夥協議和公司章程外,還受《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等商事組織法調整。其後果是,契約型基金的治理結構更靈活,但相應的,對基金投資者的法律風險也更高(例如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機制可能失靈)。舉例而言:

第一,在內部機構職責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般由全體投資者組成股東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內部決策和治理機構、職責分工,都有《公司法》為依據,其治理結構相對完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管理人的制約機制更加有效,也能更多地體現基金投資者的權利;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管理人是普通合夥人和基金的執行事務合夥人,「自治」的廣度和深度都高於公司制基金。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具體的職權分工,例如投資方向的決策權、利潤分配決定權,管理人在哪些事項上需要徵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同意,均可由《基金合同》約定。因此,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擁有更高的自主權,對應的,投資者對管理人的監督更難。

第二,在競業禁止上,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普通合夥人(基金管理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否則,收益應歸合夥企業所有。而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可以同時管理不同幣種、不同規模、相同業務范圍的多支基金,除非《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否則基金管理人只需遵守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這一善良管理義務。因此,對契約型基金基金管理人的限制更弱。

4. 契約型基金在稅負上沒有優勢

契約型基金的重要優勢在於,由於基金本身並不是納稅主體,不存在雙重征稅問題,因此,其稅負優於公司制基金。但有限合夥制基金同樣存在無需雙重征稅的優勢。因此,契約型基金由於稅收政策的不完善,在稅負上與有限合夥制基金相比並無明顯優勢,甚至可能存在劣勢。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收益主要由兩部分組成:目標公司分配給股東的股息、紅利,和到期後轉讓持有的目標公司股權的收入。

第一,如果是公司制基金,項目公司本身屬於納稅主體,因此其稅負安排如下圖所示:

第三,必須說明,契約型基金的稅負優勢主要是基於信託型契約型基金的實踐而來的理論探討,對本文這種新出現的契約型基金應該如何征稅,目前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或稅務實踐。問題在於:雖然契約型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主體,但契約型基金必須通過基金管理人對外投資,如果管理人是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可能成為納稅主體。稅務機關有可能做出這種處理:基金管理人獲得股權轉讓收入,因此在基金管理人的層面上徵收企業所得稅,由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分配收益時投資人可能需要再次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質上還是「雙重征稅」,此時的稅負安排與公司制私募基金一致。

綜合來講,契約型基金在實踐中相比其他形式基金,尤其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在稅負上並無明顯優勢。

5. 契約型基金在風險隔離上有劣勢

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資格主體,對外需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活動,其風險隔離能力較弱,主要體現在基金財產的獨立性難以被認定。

若設立的是公司制基金,《公司法》明確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一旦投資者的出資進入項目公司這一基金運營平台,就成為項目公司的財產,投資者僅以出資為限對項目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基金財產作為項目公司的資產,能夠有效的獨立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財產;若設立的是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法》第20條也有關於合夥企業財產獨立性的規定。

但在契約型基金中,僅有證監會105號令第23條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但契約型基金的對外投資必須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而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明確法律依據。相關有權機關(如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稅務機構)是否會認可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財產與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相互獨立,目前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契約型基金的風險隔離劣勢有可能導致基金財產作為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用於償還基金管理人的債務,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較大。

二、契約型基金與信託型基金的簡要對比分析

契約型基金還可用來指代信託型基金,但與本文討論的契約型基金有著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信託型基金的模式比較多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此僅做簡單分析:

根據《信託法》和《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的規定,此種模式中,信託計劃設立後,是由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其管理費和業績報酬的直接收取者也是信託公司。在這一交易結構中,信託公司另行與基金管理人簽訂投資顧問服務合同,基金管理人以投資顧問的身份介入基金運作。因此,此種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對擬投項目、基金運作有可能缺少足夠的影響力和把控力,難以保證對基金運作的合理監督。

㈣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報告最後結論怎麼寫

盡職調查對審慎的投資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資決策的基礎。PE基金的評估面臨幾個特別的難題:行業信息的非公開特性,導致相關信息難以獲取;而且,投資決策不是直接決定購買特定的資產,而是給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資承諾。
盡職調查涵蓋很廣,一般的定義是:由投資人實施的、針對潛在投資目標的調查和評估過程,內容包括運營和團隊的審查、材料真實性驗證等。盡職調查有很多不同類型,但可以歸為3大類:業務盡職調查、財務盡職調查和法律盡職調查。
本文探討的是,在投資PE基金時,業務盡職調查的部分。
盡職調查對審慎的投資人來說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做出更好投資決策的基礎。PE基金的評估面臨幾個特別的難題:行業信息的非公開特性,導致相關信息難以獲取;而且,投資決策不是直接決定購買特定的資產,而是給基金管理人做出投資承諾。所以,用於評估公開權益投資的普通評估技術,不適用於PE資產類型。
在投資一支PE基金時,投資人應該對以下幾點完全認可:
策略角度:基金的策略
回報角度:基金管理人與同行團隊的對比優勢
風險角度:風險降低到投資人要求的水平
PE行業的歷史很短、數據缺乏、與同行或與其他投資方式對比困難,以及其他一些因素,導致投資人必須依賴對PE基金的定性分析和盡職調查中的判斷。
設立結構性的盡職調查流程
1、整體結構
一個可靠的盡職調查結構中,第一步是對基金策略的嚴密的審查,審查內容包括多種評估要素,比如投資機會、資金需求和供應、基金管理人質量、進入和退出價格、未來的發展潛力等。而且,很重要的是,基金策略不僅僅單獨來看要有吸引力,放到投資人的總體投資里來看也要有吸引力。
第二步要做的是對相關的基金管理人做全面的審查,國內有數千名可供選擇的PE基金管理人,全面審查是一項艱巨的任務。
第三步是確保通過深入的盡職調查可以降低潛在的風險。對於所有未核實的事項,必須採取盡職調查的步驟去確認。只有在所有事情上獲得了足夠的滿意度之後,才應該考慮投資。
2、盡職調查流程實例
一個根據基金管理人具體情況量身定做、包含具體的步驟和方法、且清晰完整的盡職調查流程,是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全面、可靠評估的一個重要先決條件。下面,我們就分解一下已經在國外經過20多年不斷完善的盡職調查流程。
初步篩選:
對基金的初步篩選主要依據基金的歷史經歷、投資策略、團隊以及與投資組合公司的關系。這一步可以由初級的專業人員完成,但是需要有一個經驗豐富的高級專業人員審核篩選過程,並最後決定是否需要做更深入的盡職調查。
資格預審:
資格初審階段要從基金管理人過去所有投資組合的詳細分析開始,明確基金管理人在過去及未來的投資中,他對投資組合的價值貢獻。將其中的觀察與風險-回報整體情況對比,並結合與同行的對比參考,可以證明該基金的風險-回報潛力。這個階段,在投資團隊內部對擬投資的基金進行討論是有很多好處的,討論可以確定關鍵要點、被忽視的風險、可能的外部介紹等。
資格審查:
資格審查階段可以分成3個步驟:
1. 第一步是審核基金管理人的管理結構和程序,目標是確定基金運營和團隊組合的風險。
2. 第二步是通過跟第三方驗證,來確認評估結果。驗證電話要精心准備,打給基金過去和當前投資過的公司的關鍵人物,這是非常好的資源去檢驗你當前對基金管理人的印象。驗證電話是個很好的機會檢驗基金
管理人在創造價值和投資機會發掘等方面的能力。如果外部的驗證電話證實了當前的評估結果,並且沒有引出新的問題。
3. 最後一步是法律和稅務盡職調查。
投資決策和認購:
經過正規的投資審批機制,比如通過投資委員會,完成盡職調查流程。這最後一個步驟,包括對基金的認購過程。
監督:
做長期投資時,必須要准備好做全面的監督,以確保在需要時可以採取積極的措施,讓投資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監督也是對基金管理人下一支基金(通常是3、4年以後)投資時,其盡職調查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對上一支基金的深入監督成為盡職調查的重要構成部分。
3、風險—回報表
一個清晰的基金管理人評估結構針對不同基金管理人是一致的,並且可以對特定的基金管理人群體進行對比分析。一個恰當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評分系統是有用的。通過長期使用,評分系統非常完善了。而且,評分系統可以對不同地域、不同領域的基金管理人進行對比。
為了能夠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排名,一個關注風險和回報的定量對比表將有助於將完整的盡職調查內容匯集成在一起。下面這個表在國外被長期使用。
PE基金的盡職調查是一項繁重的工作,而對於基金管理人的評估,必須建立一個正確的、有清晰里程碑的盡職調查流程,流程必須包含一些措施,可以結構化對擬投資基金進行評估、並與不同基金進行對比。當對多個基金管理人團隊進行盡職調查時,要特別注意確保所有專業人員運用相同的評估方法,不同人的評估結果又可對比性。
最後,必須強調,盡管市場上有很多看上去很誘人的投資機會,盡職調查的最重要的要素是識別每個機會背後的風險。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報告篇二:私募基金盡調清單
私募基金-XXXX基本資料
一、公司治理情況(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1、公司全稱: 2、營業場所: 3、公司設立時間: 4、注冊資本:
5、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或普通合夥人: 6、業務范圍:
7、公司股東情況、持股明細及基本簡介(請按以下附表提供)
8、公司組織架構及各部門職責分工(提供組織架構圖)
9、公司團隊情況:公司員工人數、主要人員履歷(請按以下附表提供):包括但不限於法定代表人、擬引入產品投資經理、風險專崗人員等。
二、公司經營情況
1、公司最近兩年管理資產規模年末時點數(可按產品系列或具體投資策略分類)
2、公司最近兩年管理費收入年末時點數
3、提供公司資產、負債、盈利、成本等情況(以附件形式提供最近二年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如不便提供相關財務報表,請按以下內容提供基本財務數據:
截至2013年12月31日,總資產人民幣XXXX萬元,負債人民幣XXXX萬元,公司主營業
務收入XXXX萬元,凈利潤XXXX萬元。
截至2014年12月31日,總資產人民幣XXXX萬元,負債人民幣XXXX萬元,公司主營業務收入XXXX萬元,凈利潤XXXX萬元。
4、產品歷史業績:公司最近兩年發行的產品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名稱、成立期限、投資策略等
5、公司合規情況:請說明公司合規管理情況:
公司自成立以來,公司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投資經理是否受過國家監管機構及自律組織的警告、通報批評或處罰。
(是或否)。
公司是否涉及過任何法律訴訟等。 (是或否)。
三、投資管理
1、投資策略及投資范圍:說明公司自成立以來的投資理念、策略及風格;與同業相比的優勢及劣勢。
2、投資決策機制
(1)說明公司投資決策機制,並提供相應書面制度規定,也可提供實例說明。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有投資決策委員會等組織,投決會的職責、成員、分工、投資決策流程;召開決策會議的情況及召開頻率。投委會與基金經理之間的許可權分配製約機制。如有投資決策流程圖也請提供。
(2)股票池管理:說明遴選股票的標准(包括定量和定性分析標准),構建及維護股票池的情況。
(3)投資過程(股票池管理、投資決策)是否有相關系統支持。
四、交易管理機制
公司交易管理機制、流程(主要是交易執行);是否有自主開發的交易管理系統。
五、風險管理機制
1、公司風險管理組織架構
2、風險管理流程、主要方法
(1)風險管理流程:提供書面制度規定;
(2)主要風險管理措施:例如是否實施限額管理,按不同投資品種描述;
3、應急預案機制
(1)對相關交易、風險管理系統出現問題的應急預案;
(2)應對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的應急預案;
(3)說明公司是否啟動過應急預案機制,如啟動過相應機制,提供詳細書面說明。
六、系統支持管理
1、關於投資決策、交易管理、風險管理等環節是否有專門系統支持;該系統是否為自主開發;
2、公司與經紀渠道是否有系統對接或交互(例如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七、擬引入產品情況
1、投資經理情況:詳細從業經歷介紹;包括但不限於從業年限、從業機構、相關專業學習經歷、管理產品收益情況等。
2、管理產品收益情況(按照如下表格填寫)
3、投資策略
提供具體投資策略描述,比如市場中性策略、股票多頭策略或是混合策略等。如是存續期間產品,請提交最近一年投資報告(季報或月報)。
4、風險管理措施:是否有嚴格執行相關風險管理措施,如果是存續期間產品,請盡量提供交易記錄作為證明。
5、產品渠道:確認產品渠道,並提供相關法律協議文件。
八、其它情況
1、與我公司或其它機構合作情況(如有)
2、市場上對公司、產品、投資經理的評價(包括正面、負面)
私募基金盡職調查報告篇三:盡職調查清單-私募基金投資
XX公司
法律盡職調查清單
盡職調查清單——XX公司
XX公司
法律盡職調查清單
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聲明: 1、北京市大成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在承辦XX投資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主體)投資XX公司項目的過程中,需由XX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按真實、准確、完整的要求,提供本清單項下所列的資料,這些資料是本所律師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的重要依據;
2、文件的真實性須由公司負責,復印件須與原件相符;公司應盡量提供與本資料清單要求相符的資料,如確實無相關的資料,公司應提供書面說明;對於公司不存在的某些情況,公司應當表明「無」或作出書面說明;
3、本盡職調查文件清單是本所擬作為公司改制及代辦轉讓項目之法律顧問工作內容的一部分,隨著項目工作的推進,本所將會不時提出補充調查文件清單;
4、本法律文件清單涉及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如有)的商業機密以及本所的工作機密,僅供本項目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不得擴散或用於其他目的。
中國 北京
年 月 日
盡職調查清單——XX公司 目 錄
一、公司基本情況和歷史沿革.........................................3
二、公司股權法律狀況...............................................4
三、公司附屬子公司情況………………………………………………………….5
四、公司土地和房產情況……………………………………………………….. 5
五、公司重要固定資產………………………………………………………….. 6
六、公司知識產權……………………………………………………………….. 6
七、公司融資/借貸情況 ………………………………………………………….7
八、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7
九、員工與勞動人事.................................................8
十、財務和稅務…………………………………………………………………….9 十一、行政監管……………………………………………………………………9 十二、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文件及違約事件(如有) ……………….10 十三、公司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10
盡職調查清單——XX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況和歷史沿革
1.1 公司股權結構圖並附書面說明。該結構圖及說明應標明公司的股東
結構,及公司持有股權的附屬子公司的股東結構,標明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注冊資本額、公司及各子公司各股東的出資額以及各股東所擁有的股權比例,各股東取得該等股權的方式,以及歷次股東或持股比例的變化,以及公司的控股股東的股權結構及其實際控制人(需披露至自然人)。
1.2 公司歷史沿革的簡介。並請提供公司設立至今的全部工商登記資料,
包括設立,股權、所有制形式或實際控制人的歷次變化,歷次改組、改制、兼並、合並或收購、資產出售,歷次名稱、注冊地的變更等。
1.3 公司營業執照。包括自成立日期起至今領取、換領的所有營業執照,
以及歷次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1.4 公司章程及其歷次修改變更文件,公司合資合同(如有)及其歷次
修改變更文件。
1.5
1.6 公司設立或變更設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批文。 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文,包括但不限於:
(1) 成立的政府機關批文(如有);
(2) 變更注冊資本的政府機關批文(如有);
(3) 變更或增加經營范圍的政府機關批文(如有);
(4) 股份變動時涉及的批准文件 ;
(5) 其它與歷史沿革有關的批文。
1.7
1.8 公司股東名冊、出資證明書或股權證書。 公司股東資格證明文件(法人股東請提供經過最新年檢的營業執
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請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1.9 公司股東之間的協議及股東轉讓股權等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股東
協議、出資人協議、增資擴股協議、投票委託協議、規定或限制股
盡職調查清單——XX公司 東權利的任何其他協議,以及與股權轉讓、委託經營、信託、授權代理等有關的一切協議、授權委託書或其他類似文件,及其任何修改、補充文件。相應股權轉讓的付款憑證也應當一並提供。
1.10 公司從事業務所必須的許可證和登記文件。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資
質證明(如有)、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外匯登記證、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出口企業認證、質量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等及其他類似證照的正副本(以上證照如需要年檢,請提供最新年度經年檢的相應證照)。
1.11 驗資報告。包括設立和歷次增資的驗資報告。
1.12 評估報告。包括公司設立、增資、重大重組、改制等行為涉及的評
估報告。
1.13 公司自設立以來歷年董事會成員名單、監事會成員名單。
1.14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
1.15 公司主要業務和發展前景簡單介紹。
二、公司股權法律狀況
2.1 公司股權是否存在質押、設臵其他擔保事項或其他權利限制的情
形?如存在,請提供股權質押、擔保協議/合同、質押登記證明等相關法律文件。
2.2 公司股權是否存在被人民法院採取司法凍結、查封、扣押等財產保
全或執行措施的情形?如存在,請提供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起訴狀/仲裁申請書、判決書/仲裁裁決書、民事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等司法文件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2.3 公司股權是否存在股權權屬爭議的情形,如存在,請說明有關爭議
的詳情並提供爭議涉及的相關法律文件。
2.4 公司股權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響股東處分其股權的限制情形,如存
在,請說明詳情並提供有關法律文件。

㈤ 如何開展私募基金的風控工作

在證券投資市場,風險總是無處不在,我們並不知道它什麼時候會發生,會給我們造成多大損失。但是,我們可以通過採取各種措施減小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或者把可能遭受的損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以避免在風險事件發生時帶來難以承擔的損失。作為一個私募基金管理者,如何把握風控措施尤其重要,因為風控是私募業績持續穩定增長的保障。
國內陽光私募大多由早期的理財工作室(地下私募)轉型而來,操作雖是靈活,但依然保留著做賬戶理財的隨意風格,缺少管理大資金的經驗,並不看重風控環節,沒有完善的風控體系,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於規模較小的私募基金。
隨著私募基金的財富相應蔓延整個證券市場,「奔私」浪潮悄然吹起,眾多優秀的公募明星基金經理紛紛離開自立門戶,國內的公募基金成了名副其實的「黃埔軍校」。明星公募經理的加入不但壯大了陽光私募的整體規模和提高了私募基金影響力,更是把公募的管理模式運用到了私募,特別是風險控制體系,為陽光私募基金的規范化發展貢獻了寶貴經驗。由於他們的管理體系較為完善,隨之效仿的私募也逐漸增加。
根據過往親身調研私募基金的經驗,筆者總結了目前國內主流陽光私募基金的風險控制模式,與投資者分享。
從目前的陽光私募建立的風控體系來看,較為完善的是公募背景的私募公司,如星石、從容、尚雅、武當等,而這些公司大多是採取事前、事中、事後模式進行風險控制。
事前風險控制主要是指通過股票池管理、股票倉位控制、投資限制等來迴避風險的一種措施;事中風險控制是指投資指令是否能夠有效執行的過程,這主要依賴於決策者或者模型;而事後風險控制主要是指對前面兩個環節的總結和修正。
事前、事中、事後風險控制體系雖為大多私募所採用,但效果則不一, 原因何在?筆者認為:
其一,投研團隊,人是核心,一個強大的投研團隊能把事前風險發生的概率控制到最低,主要體現在精選股票和構建股票池。
其二,投資組合的配置,一個好的投資組合有利於對沖潛在風險,降低波動率。
其三,投資經理的決策,基金經理是公司的靈魂,其投資風格直接影響其投資策略,再而影響投資業績。
其四,指令的執行,當指令下達後是否被准確有效地執行,這依賴於風控人員和投資經理,人為因素佔主要比重,所以為了規避人為主導的風險,有的私募公司建立起交易模型,利用機器來執行交易指令,而人員在這個過程中主要擔當監控作用。
其五,事後的修正,並不是每次決策都能做到有效規避風險,這就要在每次失敗後進行反思和修正,避免下次出現同樣的錯誤。
我國的陽光私募基金正在發展初期,管理體制和監管模式都在探索之中,而私募基金內部的操作模式大多較為隨意,架構簡陋,有著完善建制的公司並不多,風控體系更是如此。2008 年的大熊市讓一大批私募基金管理人倒下了,因為他們並沒有強烈的風險意識,這根本在於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收益與風險並存,我們不能消除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追求收益的同時,應採取各種措施來盡量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而只有建立完善的風控體系,把收益和風險量化,私募基金才能長期跑下去,保持業績的持續穩定增長。

㈥ 請問私募基金的監事需要基金從業資格嗎

中國基金業協會來於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源於進一步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要求,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一是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即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㈦ "私募基金"牽手銀行是一把雙刃劍

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商業銀行與PE牽手,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市場提供了新的合作模式和渠道,雙方一旦找到各自合作的契合點,將發揮出巨大的合作優勢和作用,達到1+1>2的效果。但如果不能處理好監管和風險問題,勢必是一把懸在銀行與投資者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㈧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職責與責任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職責和義務是按照約定為投資者實現投資收益,此外還應當嚴格專遵守相關法規對屬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出的相應的規范性要求。
1、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2、及時、足額的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3、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記錄15年以上;4、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5、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6、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9、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及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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