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其實第一需要搞明白的是,為什麼會有這種制度的存在?很簡單,監版管機構就要要對投權資者進行分層,讓不同的投資者參與不同的市場,進而減少潛在的風險和不穩定因素。
從主板到創業板再到新三板,不同市場面向主體是不一樣的。為什麼創業板要求投資者有投資經驗,新三板在投資經驗的基礎上加上了500萬的限制,所有的這一切都是為了保證這個市場的參與者應該對所參與的市場有著一定的認識,這是一個基本的前提。監管機構當然希望將一切不穩定的因素控制在萌芽狀態,這比事後補救要管用的多。
就拿新三板舉例,這本來就是一個私募市場,參與的投資者應該是默許為有著一定投資經驗和充沛資金的客戶。不然隨便一個對於新三板完全不了解的散戶進來投資,然後發現這個市場的玩法跟之前接觸過的都不一樣,自己持有的股份賣都賣不掉,整個市場一天都沒幾筆交易,他不鬧事才怪。而且這樣的小散戶進來的越多,對新三板的發展反而更沒什麼好處,這是由市場特性決定的。
⑵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其原則和責任是什麼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⑶ 股票被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是什麼意思利空嗎
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期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紹期權產品特徵,充分揭示期權交易風險,准確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的客戶從事期權交易。
⑷ 什麼叫私募基金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主要包括:
一是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二是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三是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充分揭示風險,並由投資者簽字確認,已閱知風險揭示書。
⑸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按照不同類型的客戶,對客戶提供不一樣的投資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議買貨幣型或者債券型的基金或理財。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⑹ 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按照不同類型的客戶,對客戶提供不一樣的投資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議買貨幣型或者債券型的基金或理財。。。。。
⑺ 交易可能被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什麼意思
是指債券交易可能被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提示性公告
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因素存在。
⑻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