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簽了投資居間合同沒做業務 要不要承擔責任
視乎具體條款
『貳』 什麼是居間行為
所謂居間,是指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商業形式,是牽線搭橋、舉薦媒引,促使買賣雙方成交的一種經紀活動。
居間行為的發生有以下兩種情形:
①委託人主動找居間人。例如甲有一套房子要出租,他找到作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的乙公司,乙公司在其公司登記的求租人中為其找到了合適的人選——丙,丙是作為求租房屋的委託人。如果甲和丙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則乙公司收取中介費(傭金)。按我國目前此類居間合同的交易習慣,傭金一般由求租人支付。
②居間人主動找委託人。居間人往往信息靈通,例如甲知道某物在某地有賣的,而急需購買此物的乙卻不知道,甲向乙報告了相關信息,並為乙訂立合同提供了媒介服務,使乙如願在某地購買到了他所需要的物品,且乙向甲支付了一定數額的傭金。
以上兩種居間行為的基礎都是委託。第一種情形甲和丙都是乙公司的委託人,第二種情形盡管是甲先找的乙,但最終乙轉化為甲的委託人,由乙向其支付傭金。
居間人就是專項從事居間經紀活動而從中獲取報酬的人,即: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關於居間人是否必須具有特殊營業資質,有兩種看法:一種是「居間人只能是經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的法人或公民」(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第594頁,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居間合同的主體並無特殊性,無論法人、公民均可成為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參見《合同法新論?分則》第331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就目前實際情況看,對專門從事中介服務(居間業務)的公司,需要對其資質提出特殊要求,即必須具備法人條件並經過登記才能營業。而對於從事其他業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如果促成了他人之間的交易,且其行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應屬合法的居間行為,可以收取約定的報酬。
『叄』 房地產開發項目融資居間人的利益怎樣保證!求前輩詳細指點
首先恭喜你 即將邁入百萬富翁俱樂部 一個好的地產項目其居間利潤是客觀的回 作為融資居間人 我有幾大原答則與君分享
1 要全面衡量你這個項目中間所涉及的人員 定下來核心人物有幾個 以便分點 能找到投資商 相信你也會分配好的 不用我多說了 一般來講 你 項目方(如果不是直接和老總聯系的算上) 資金方 提供項目的人 單純的提供項目給點就行 自己把握其他的 最好均衡 但第一次 建議年少拿點 拿出你利潤的20%分別分給 項目方 和資金方 以便以後單子更多 資金來源更廣
2 簽訂融資居間合同 這個具體要咨詢律師 既然做這個行業 就要有這方面的朋友
3房地產老闆和礦主都是地頭蛇 如果想跳你 基本上就很費事了 所以你要准備非正常收債的准備
4可以簽訂一份股權質押對等協議 比如你的好處費有200W 叫對方開具一份具有法律效應的股權質押合約 也就是說 這份合約融資成功以後生效 他如果不給你錢 你有權利控股 這個要法律公正
5有評估費的 前期收取任何費用的投資商基本上是騙子望小心
6房地產融資的主要模式有 民間資本 信託 基金 其他的方式很少有成的
『肆』 現貨居間違法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什麼是現貨居間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42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2003年7月份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貨公司或者客戶委託,作為居間人為其提供訂約的機會或者訂立期貨經紀合同中介服務的,現貨公司或者客戶應當按照約定向居間人支付報酬。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這是法律上現貨居間人的基本內涵。
在法律上理解,現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現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
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現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但在實際的現貨市場上現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現貨經紀公司和現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現貨交易活動。
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現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伍』 投資公司是居間服務好不好
你縮說的居間是指代理商吧,服務好不好你接觸就知道了。
『陸』 目前市場上有多家投資理財居間服務公司.請問是真實
居間服務公司? 理財公司本來也就是金融服務公司,金融中介服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