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證券公司凈資本監管如果降低凈資本監管會怎麼樣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它表明證券公司可隨時用於變現以滿足支付需要的資金數額。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准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範流動性風險。 事實上凈資本這個指標目前主要用於證券公司、投資公司、擔保公司等金融機構,目的是為了擠泡沫,規避風險。 凈資本指標的主要目的 凈資本指標的主要目的: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保持充足、易於變現的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緊急需要並抵禦潛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結算風險等,從而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二是在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破產關閉時,仍有部分資金用於處理公司的破產清算等事宜。降低了凈資本監管會會要求去採取措施達到基本條件,否則就會有相關的約談,風險提示函,甚至暫停經營等相關措施出台。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⑵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
凈資產與凈資本的區別主要有下面的區別:
1、二者的衡量對象范圍不同: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准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範流動性風險。
凈資產是針對私營企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政府單位及外資企業等而言。
2、二者的計算方法不同:
凈資產的計算公式:凈資產 =總資產-總負債
凈資本計算公式為:
凈資本=凈資產-證券類資產的風險調整-應 收項目的風險調整-其他流動資產的風險調整-長期資產的風險調 整-或有負債×扣減比例+/-其他。

凈資產的特點:
(1)固定基金
固定基金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所佔用的基金。固定基金通常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通常相等;但是,在存在尚未付清租金的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情況下,兩者的金額不同:固定資產應當在取得時按照協議租賃價等入賬,而固定基金應當在支付租金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
(2)事業基金
①一般基金。事業單位的一般基金是指事業單位滾存的結余資金,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從本單位當期未分配結余轉入;二是從撥入專款結余中按規定留歸本單位使用的金額轉入。
②投資基金。事業單位的投資基金是指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所佔用的基金。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對外投資賬面余額的增減而發生相應的增減,兩者金額應當相等。
(3)結余
①行政單位的結余。行政單位的結余是指行政單位各項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余額。行政單位的正常經費結余與專項資金結余應當分別核算。
②事業單位的結余。事業單位的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在一定期間各項收入和支出相抵後的余額,主要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事業結余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經營結余通常應當在年末轉入結余分配,但如為虧損,則不予結轉。
③事業單位的結余分配。事業單位當年實現的結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分配。結余分配的內容主要有兩個:一是有所得稅交納業務的事業單位計算應交所得稅;二是事業單位計提專用基金。
凈資本的主要目的:
一是要求證券公司保持充足、易於變現的流動性資產,以滿足緊急需要並抵禦潛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營運風險、結算風險等,從而保證客戶資產的安全;
二是在證券公司經營失敗、破產關閉時,仍有部分資金用於處理公司的破產清算等事宜。
⑶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凈資本到底要1億還是2億
《證券公司客復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制辦法》第十七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證券經營機構在傳統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新型業務。國外較為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大都願意委託專業人士管理自己的財產,以取得穩定的收益。
證券經營機構通過建立附屬機構來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對整個證券市場發展也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⑷ 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
【據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記者張旭東)中國證監會12日宣布,通過實施世界銀行贈款項目,證監會最近設計完成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證監會表示,用於期貨公司監管的這套報表和指標體系即將實施。
證監會稱,以凈資本為核心的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是期貨公司監管制度的核心之一,也是期貨市場發達國家監管市場的通行做法。不過,由於業內對這套報表和指標體系還很陌生,這套報表從初步填報、匯總分析、指標參數值的論證與測算,直到全面實施用於期貨公司監管,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需要假以時日。
證監會表示,通過對這套報表和指標體系的分析,結合持倉情況與結算數據,可以對期貨公司的風險狀況進行有效監測,對存在風險隱患的公司提前預警;能夠全面、准確、及時地反映期貨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和抗風險能力情況,可及時發現挪用客戶保證金情況;在制度創新和業務創新方面,也可以利用這套報表和指標實施對期貨公司的深度監管,並為將來實施期貨公司分類管理、建立結算會員制度創造條件。
⑸ 需要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開一家期貨公司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我國對期貨經紀公司實行許可證制度,凡從事期貨代理的機構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嚴格審核並領取《期貨經紀業務許可證》。申請設立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元;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期貨從業資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6、有健全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7、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5)期貨資管監管不斷健全凈資本要求擴展閱讀:
准入門檻
資管業務
並不是所有期貨公司都能拿到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這是有門檻的。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准入門檻有三項硬指標:期貨公司凈資本5億元以上;分類監管評級BB以上;期貨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這個門檻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來規定必須是分類評級在A類以上的期貨公司才有資格。
根據2011年期貨公司分類結果,A類以上期貨公司共20家,其中,目前級別最高的AA類期貨公司均為三家傳統型期貨公司:中國國際、浙江永安和中糧;符合BB類以上的期貨公司則達49家,BB類和BBB類期貨公司中,不乏招商、光大、國信、東證等券商系期貨公司。
由很多新進崛起的券商系期貨公司進入期貨業較晚,分類評級尚未達到A類標准。降低分類評級門檻,主要是為『照顧』券商系期貨公司。
但券商系期貨公司有後勁、成長勢頭更好,加上有母公司眾多證券營業部的支持,客戶資源更具優勢。
符合「凈資本5億,分類評級BB」以上的期貨公司至少有16家。除三家AA類期貨公司,傳統期貨公司中的南華、弘業、新湖,券商系期貨公司中的國泰君安、申銀萬國、銀河、海通、東證、浙商、魯證、廣發、華泰長城,以及即將把注冊資本金提升至15億元的中證期貨,都符合這兩項指標。
「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指標,恰好也是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貨公司前後三批獲得該創新業務資格。
⑹ 證券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要求的最低凈資本是多少
從事證券業務一項是5000萬元,兩項及以上是2億元,由證券業務數量決定。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6)期貨資管監管不斷健全凈資本要求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不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標準的基礎上,確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指標標准。
中國證監會對各項風險控制指標設置預警標准,對於規定「不得低於」一定標準的風險控制指標,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120%,其預警標準是規定標準的80%。
第二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監管需要,要求證券公司以合並數據為基礎編制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准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⑺ 怎麼判斷期貨公司是不是正規的
想判斷期復貨公司是否正規,可以百制度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網站查詢。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准入門檻有三項硬指標:期貨公司凈資本5億元以上、分類監管評級BB以上、期貨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這個門檻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來規定必須是分類評級在A類以上的期貨公司才有資格。期貨公司查詢步驟如下。
(一)網路搜索中國期貨業協會。

(7)期貨資管監管不斷健全凈資本要求擴展閱讀
在我國,對期貨經紀公司的行為規定主要有以下內容:
1、如實、准確地執行客戶交易指令;不得挪用客戶資金。
2、為客戶保守商業秘密;不得製造、散布虛假信息等進行信息誤導。
3、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交易委託;不得承諾與客戶分享利益和共擔風險。
4、禁止自營期貨交易業務;必須嚴格區分自有資金和客戶資金。
5、不得在交易所場外對沖客戶委託的交易。
⑻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
第六條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包括期貨公司凈資本、凈資本與公司風險資本准備的比例、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例、流動資產與流動負債的比例、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要求等衡量期貨公司財務安全的監管指標。
期貨公司開展各項業務、設立分支機構等存在可能導致凈資本損失的風險,應當按一定標准計算風險資本准備,並建立風險資本准備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確保各項風險資本准備有對應的凈資本支撐。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凈資本是在期貨公司凈資產的基礎上,按照變現能力對資產負債項目及其他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後得出的綜合性風險監管指標。凈資本的計算公式為:凈資本=凈資產-資產調整值+負債調整值-客戶未足額追加的保證金-/+其他調整項。第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分類、流動性、賬齡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比例對資產進行風險調整。第九條 期貨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按照分類和流動性情況採取不同比例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賬齡及其核算的具體內容,採取不同比例對應收項目進行風險調整,分類中同時符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標準的,應當採用最高的比例進行風險調整。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對相關項目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充分計提資產減值准備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計算凈資本時,可以將「期貨風險准備金」等有助於增強抗風險能力的負債項目加回。除「期貨風險准備金」外,期貨公司認為某項負債需要在計算凈資本時予以調整的,應當增加附註,詳細說明該項負債反映的具體內容;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對該項負債進行調整。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可以要求期貨公司對預計負債進行專項說明;有證據表明期貨公司未能准確確認預計負債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要求期貨公司相應核減凈資本金額。第十四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應當相應調減凈資本。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凈資本計算表的附註中,充分披露期末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等或有負債的性質、涉及金額、形成原因、進展情況、可能發生的損失和預計損失的會計處理情況,並在計算凈資本時按照一定比例扣減。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期貨公司調整扣減比例。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借入次級債務的,可以將所借入的次級債務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期貨公司向股東或者其關聯企業借入的具有次級債務性質的長期借款,可以在計算凈資本時將所借入的長期借款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計入凈資本。第十七條 客戶保證金未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在計算符合規定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時,應當相應扣除。客戶保證金在報表報送日之前已足額追加的,期貨公司可以在報表附註中說明。未足額追加的客戶保證金應當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標准計算,不包括已經記入「應收風險損失款」科目的客戶因穿倉形成的對期貨公司的債務。

⑼ 期貨公司的准入門檻
並不是所有期貨公司都能拿到資產管理業務資格,這是有門檻的。
期貨公司資管業務的准入門檻有三項硬指標:期貨公司凈資本5億元以上;分類監管評級BB以上;期貨公司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
這個門檻較之前的方案有所降低,原來規定必須是分類評級在A類以上的期貨公司才有資格。
根據2011年期貨公司分類結果,A類以上期貨公司共20家,其中,目前級別最高的AA類期貨公司均為三家傳統型期貨公司:中國國際、浙江永安和中糧;符合BB類以上的期貨公司則達49家,BB類和BBB類期貨公司中,不乏招商、光大、國信、東證等券商系期貨公司。
由很多新進崛起的券商系期貨公司進入期貨業較晚,分類評級尚未達到A類標准。降低分類評級門檻,主要是為『照顧』券商系期貨公司。
但券商系期貨公司有後勁、成長勢頭更好,加上有母公司眾多證券營業部的支持,客戶資源更具優勢。
符合「凈資本5億,分類評級BB」以上的期貨公司至少有16家。除三家AA類期貨公司,傳統期貨公司中的南華、弘業、新湖,券商系期貨公司中的國泰君安、申銀萬國、銀河、海通、東證、浙商、魯證、廣發、華泰長城,以及即將把注冊資本金提升至15億元的中證期貨,都符合這兩項指標。
「至少1名高管、5名從業人員持有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指標,恰好也是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硬性要求,截至目前,已有46家期貨公司前後三批獲得該創新業務資格。 期貨公司關於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的申請書範本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我公司股東會於XX年X月X日決定變更注冊資本(或者股權)。我公司現注冊資本為XX萬元,股 東及出資金額、比例為:(按照出資金額從多到少的順序列明股東及出資金額、比例)。我公司擬將注冊資本變更為XX萬元,股東及出資金額、比例為:(按照出 資金額從多到少順序列明股東及出資金額、比例)。
此次變更完成後,我公司的股東XX公司和XX公司為關聯人,具體關聯關系為(詳細說明關聯關系),一致行動人的關系為(詳細說明一致行動人關系)。
我公司是否為擬增加出資的股東(或股權受讓方)提供財務支持。
我公司確認從申請材料製作日到正式提交申請材料期間未發生可能影響申請材料完整性、准確性的重大事項(或者已經對這些事項進行了報告)。在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前,我公司將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申請材料有關事項的報告義務,並承擔法律責任。
我公司承諾:申請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並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請予以審核。
附件:《期貨公司變更申請表》
XX期貨公司(公章)
年月日

⑽ 期貨資產管理的政策法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已經2012年5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序開展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試點工作,規范試點期間資產管理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是指期貨公司接受單一客戶或者特定多個客戶的書面委託,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運用客戶委託資產進行投資,並按照合同約定收取費用或者報酬的業務活動。
第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信、規范的原則,恪守職責、謹慎勤勉,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公平對待所有客戶,防範利益沖突,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維護期貨市場的正常秩序。
客戶應當獨立承擔投資風險,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及有關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交易所根據自身職責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公司(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法對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測監控。
第二章 業務試點資格
第六條 期貨公司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
(一)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億元;
(二)申請日前6個月的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三)近兩次期貨公司分類監管評級均不低於B類B級;
(四)近3年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監管機構採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第六十條規定的監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貨、證券或者基金從業經歷,並取得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資格或者證券投資咨詢、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少於1人;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八)具有獨立的經營場地和滿足業務發展需要的設施;
(九)具有完備的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
(十)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期貨公司申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試點申請書;
(二)資產管理業務實施方案,其內容應當包括目標市場和目標客戶的定位、主要投資策略、業務發展規劃、防範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東會關於期貨公司申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決議文件;
(四)加蓋公司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期貨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五)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報表;
(六)近3年的期貨公司合規經營情況說明;
(七)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文本,其內容應當包括業務管理、人員管理、業務操作、風險控制、交易監控、防範利益沖突、合規檢查等;
(八)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九)有關經營場地和設施的情況說明;
(十)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十一)律師事務所就期貨公司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七)項規定的條件,以及股東會決議是否合法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受理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未取得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的期貨公司,不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第三章 業務規范
第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應當具有較強資金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不得低於100萬元人民幣。期貨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託資產要求。
第十條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期貨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以及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的父母、子女成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客戶的,應當自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在本公司網站上披露其關聯關系或者親屬關系。
第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對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承擔資產管理受託責任。
期貨公司應當勤勉、專業、合規地為客戶制定和執行資產管理投資策略,按照合同約定管理委託資產,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包括:
(一)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資產支持證券等;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品種。
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超出前款規定的范圍,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保持客戶委託資產與期貨公司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委託資產獨立建賬、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與客戶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有關規定管理和存取委託資產。
期貨公司與第三方發生債務糾紛、期貨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委託資產不得用於清償期貨公司債務,且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不得通過電視、報刊、廣播等公開媒體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期貨公司不得公開宣傳資產管理業務的預期收益,不得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第十五條 客戶應當以真實身份委託期貨公司進行資產管理,委託資產的來源及用途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向公眾集資。
客戶應當對委託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說明和解釋有關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和合同條款,並將風險揭示書交客戶當面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十七條 客戶應當對市場及產品風險具有適當的認識,主動了解資產管理投資策略的風險收益特徵,結合自身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自我評估。
期貨公司應當對客戶適當性進行審慎評估。
第十八條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約定,由客戶自行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期貨公司不得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期貨公司使用的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資產管理合同文本應當包括中期協制定的合同必備條款,並及時報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市場開戶管理規定為客戶開立或者撤銷所管理的賬戶(以下簡稱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申請或者注銷交易編碼,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單獨標識、單獨管理。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非期貨類品種的,期貨公司應當遵守相關市場的開戶規定,開立或者撤銷用於資產管理的聯名賬戶及其他賬戶。期貨公司應當自開立賬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監控中心備案。
開戶備案前,期貨公司不得開展資產管理交易活動。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託資產的方式和時間等。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投資者查詢系統提供客戶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監控中心應當保障客戶能夠及時查詢委託資產的盈虧、凈值信息。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可以與客戶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並可以約定基於資產管理業績收取相應的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風險提示機制,期貨公司要根據委託資產的虧損情況及時向客戶提示風險。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明確約定,委託期間委託資產虧損達到起始委託資產一定比例時。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發生變更投資經理等可能影響客戶權益的重大事項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時間及時告知客戶,客戶有權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五條 當客戶委託資產發生權屬變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進行的,期貨公司有權按照合同約定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第二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與客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約定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具體事由、後續事宜處理、責任承擔等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委託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辦理下列手續:
(一)及時結清相關費用,將剩餘委託資產返還給客戶;
(二)及時撤銷期貨資產管理賬戶;
(三)及時撤銷非期貨類投資賬戶。
第四章 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制度,加強對資產管理業務的交易監控,防範業務風險,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資產管理業務進行集中管理,其人員、業務、場地應當與其他業務部門相互獨立,並建立業務隔離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管理和業務操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和獎懲機制,強化投資經理及相關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操守,防範利益沖突和道德風險。
第三十條 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風險控制等崗位必須相互獨立,並配備專職業務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期貨公司應當將資產管理業務投資經理、交易執行和風險控制等崗位的業務人員及其變動情況,自人員到崗或者變動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控制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日常交易情況和非期貨類投資賬戶進行風險識別、監測,及時執行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期貨公司應當有效執行資產管理業務交易監控制度,對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進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為進行監控,對資產管理投資策略及其執行情況、持倉頭寸及其比例進行監控,並於月度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人員不得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同日同向交易、臨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時機和交易價差進行監控和分析,防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行為。
期貨公司應當嚴格禁止不同期貨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期貨資產管理賬戶與期貨經紀業務客戶賬戶之間、非期貨類投資賬戶之間可能導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輸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第三十五條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貨公司資產管理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司總經理和首席風險官報告:
(一)資產管理業務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
(二)客戶提前終止資產管理委託;
(三)其他可能影響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和客戶權益的情形。
第三十六條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負責監督資產管理業務有關制度的制定和執行,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性定期檢查,並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報告義務。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的季度報告、年度報告中應當包括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合規及其檢查情況。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和期貨公司信息公示有關要求,在中期協網站上對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從業人員、主要投資策略、投資方向及其風險特徵等基本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章 賬戶監測監控
第三十八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規定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資產管理賬戶的數據信息。
期貨公司應當每日向監控中心報送非期貨類投資賬戶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第三十九條 期貨公司期貨資產管理賬戶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第四十條 期貨交易所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違法違規交易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置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四十一條 監控中心應當對期貨公司的期貨資產管理賬戶及其交易編碼進行重點監測監控,發現期貨資產管理賬戶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按照職責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發現資產管理業務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重大異常情況的,應當對期貨公司進行核查或者採取相應監管措施,有關核查結果和監管措施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期貨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其凈資本應當持續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的規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與格式要求,於月度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資產管理業務月度報告。
期貨公司應當於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提交上一年度資產管理業務年度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定期報告應當由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業務負責人、首席風險官和總經理簽字。
第四十五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照《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規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關資產管理業務的實施方案、投資策略、客戶承諾書、風險揭示書、合同、財務、交易記錄、監控記錄等業務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提前終止、被交易所調查或者採取風險控制措施,或者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期貨公司應當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期貨公司及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風險隱患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更換有關責任人員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九條 期貨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其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一)風險監管指標不符合規定;
(二)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超出本辦法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四)其他影響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的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除並經檢查驗收後,期貨公司可以繼續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十條 期貨公司或者其業務人員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撤銷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資格,並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等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在公開媒體上向公眾推廣、宣傳資產管理業務或者招攬客戶;
(二)以誇大資產管理業績等方式欺詐客戶;
(三)接受單一客戶的起始委託資產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
(四)明知客戶資金來自違規集資,仍接受其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五)接受未對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進行書面承諾的客戶的委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六)向客戶承諾或者擔保委託資產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擔損失;
(七)以獲取傭金、轉移收益或者虧損等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賬戶之間進行不公平交易;
(八)佔用、挪用客戶委託資產;
(九)以自有資產或者假借他人名義違規參與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
(十)報送或者提供虛假賬戶信息;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條所稱期貨公司接受特定多個客戶的委託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投資於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非期貨類品種的,應當遵守相應法律法規規定及有關監管要求。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