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有戰略投資者後一般多長時間可在創業板上市
保薦人培育期六個月後可申請上市。
『貳』 券商直投業務和債券投行業務都需要cpa 或保薦代表人資格作為簽字權嗎
不需要簽字權,只有股權類的保薦業務才需要保薦代表人資格,如IPO、公開/非公開增發內、配股、可轉容債等。
在國內,投行業務核心就是證券發行與承銷,包括企業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資涉及的股票和債券發行等等,還涉及企業並購重組(主要是上市公司),廣義的投行業務還包括股權投資、財務顧問等待。

cpa一般授予金融專業人員,包括主要從事貨幣經理、證券分析師、投資顧問等行業,它要求候選人掌握嚴格而廣泛的課程知識,包括與投資有關的各個領域,如資產評估、投資組合管理和資產分配。
投行工作經常會涉及到財務與金融方向的知識,cpa證書專業階段有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公司戰略與風險管理、經濟法、稅法的內容,幾乎是涵蓋了財經與金融相關的知識體系,深入廣,被譽為橫跨財務與金融行業的通行證,有cpa證書進入金融機構中,這些知識都將成為強有力的理論背景,支撐注會人更好的發展。
『叄』 上市公司向境外戰略投資者非公開發行股票具體需要哪個部門批准
《管理辦法》自8日起開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
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抄錄如下: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肆』 什麼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麼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就是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財務顧問是指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為顧客提供投資理財咨詢策劃服務的專業人員。
保薦代表人任職資格
1、具備2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擔任過一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的項目負責人,一個項目應只認定一名項目負責人。
2、具備年以上投行業務經歷,且至少參與過兩個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或可轉債的主承銷項目,一個項目只認定兩名參與人員,其中包括一名項目負責人。

『伍』 主辦券商有何重要性
券商對新三板掛牌企業的作用和好處
推薦企業成功進入新三板並不意味著主辦券商工作的終結,恰恰相反,掛牌是主辦券商工作的起點,掛牌後主辦券商需要對公司進行持續督導服務,開展大量的孵化、培育工作。這主要包括:
1.督促掛牌公司規范運作、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牢固樹立保護公眾投資者權益的理念。具體包括培訓掛牌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員,幫助公司建立完善內部制度和操作規程,審核掛牌公司的財務報表及公告文稿,特定情況下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等。
2.提供融資、並購方面的服務。報價系統建立了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定向增資制度,即面向特定投資者的小額快速融資制度。與主板的融資制度相比,該制度程序簡單、方式靈活、企業融資的自主性更強。通過定向增資,掛牌企業可以及時籌集資金投入市場前景好的生產項目,迅速擴大規模,搶占市場先機;可以引入戰略投資者改善其股權結構,提升治理水平,為其發展理順上下游關系。通過購並,掛牌公司可以實現快速擴張,進行產業整合,提高在行業中的品牌和地位。
3.幫助公司股份合理定價,實現價值發現。具體體現為通過盡職調查對企業進行深入了解和價值判斷,通過培育提升企業價值,通過轉讓定價實現價值。代辦系統引入做市商制度,主辦券商可更直接、更有效地實現掛牌公司股份的價值發現,並提供充足的流動性。 只有主辦券商切實履行好上述督導培育功能,中小企業才能藉助在新三板掛牌加速成長,才能真正插上「資本的翅膀」。而主辦券商也可籍此回歸證券中介機構的本質,做到「歸位盡責」,形成自身的核心競爭力,走出差異化¾營的道路,改變當前主要提供通道式服務、盈利模式單一的狀況。
4. 掛牌公司經過報價系統的孵化、培育,達到相關條件後,主辦券商可以充當保薦機構,推薦其進入中小板、創業板等更高層次的資本市場。通過與掛牌公司的溝通,幫助其深入分析公司所處發展階段及自身條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將精力集中在夯實企業發展基礎上。以世紀瑞爾公司為例,該公司第一次申請中小板上市未果後,及時調整規劃,在報價系統實施一次定向增資,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資項目取得較好效益,收入與利潤大幅增長,再次申請創業板上市時,審核反饋問題只有40餘個,僅5個月就獲得核准,而較其早半年申報的幾家掛牌公司目前仍在審核過程中。這充分說明,掛牌公司應充分利用代辦系統做大做強:一是不斷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消除可能影響上市的財務、法律方面的風險因素;二是通過增資等方法擴大企業規模,使生產能力、收入和利潤水平等跨上台階;三是安排好公司的資金、資產負債結構以及募投項目,提高通過率。在各方面條件較為成熟後,再啟動公開發行上市的工作,不要超越自身發展階段急於求成。
『陸』 保薦人考試什麼時候開始的
按往年規律,網上報名時間為2010年11月。各證券公司應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申請集體報名賬號後統一報名並繳費。
考試時間
2010年考試將於12月進行。
我國在2004年啟動了有別於主板市場的創業板市場。從微觀上講 ,創業板市場具有為中小型高科技企業持續融資,為創業投資提供出口、促進企業激勵機制的建立的功能。從宏觀上講,創業板市場對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產業結構的調整、資本市場的深化以及就業的增長 ,甚至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都具有深遠的意義。但創業板市場同時又充滿了風險。創業板市場為前瞻性證券市場 ,它對公司的上市規模、歷史業績和盈利記錄要求很低 ,關注的是公司是否有發展前景 ,是否具有良好的盈利模型和戰略規劃。所以與主板市場相比 ,其風險更大 ,上市公司被摘牌、破產倒閉的概率更高。因此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促進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創業板市場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就應該更高。如何保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 ,如何從制度上、組織上來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就成為各國創業板市場建設的重要課題。保薦人制度於是應運而生。
『柒』 非公開發行股票 保薦機構 能 認購嗎
初次發行,因其職能,不能線下認購,可以網上認購;
非初次發行,可以!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2)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捌』 證券從業五門全過了,那個證券分析師,保薦代表人和證券投資顧問,這三個勝任能力考試需要工作經驗還是現
五門全過說明你參加的是舊版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舊版的證券從業考試,只要你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並且通過《證券投資分析》這一指定科目,那你在考試這一塊就已經達到了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資格。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細分就可以分為證券分析師和證券投資顧問。但這只是考試部門,還必須有學歷和工作經驗方面的要求,就是要有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滿兩年的時間。券商從事證券投資業務的是兩大條線,一條線主要是在營業部的客服人員,這一類一般是申請證券投資顧問資格;一條線主要是在券商總部的研發部門,比如研究所,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這一類申請的是證券分析師資格。現實中,營業部客服的話本科學歷也許還能去應聘試試,研究所的話一個碩士是最起碼的了,一些大券商的研發部門門檻更高。也就是說,如果你不能進入券商工作,或者說進了券商但沒有從事和投資咨詢相關的業務,那你只是考試通過也沒用,無法成為注冊分析師或者注冊投顧。
保薦代表人在改革以前的考試門檻更高,現在新版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降低了保薦代表人的報名要求,通過證券入門資格兩科的從業人員均可報考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原有兩個考試科目(證券知識綜合考試和投資銀行業務專業考試)調整為一個考試科目(投資銀行業務考試)。你舊版五門全過已經等同於現在的入門資格兩科全過,可以直接參加保薦代表人勝任能力考試。
『玖』 什麼是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什麼是財務顧問主辦人
保薦人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為上市公司申請上市承擔推薦職責並為上市公司上市後一段時間的信息披露行為向投資者承擔擔保責任的證券公司。簡而言之,就是依法承擔保薦業務的證券公司。
保薦代表人是指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
財務顧問(Finance Consultant),是指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為顧客提供投資理財咨詢策劃服務的專業人員。財務顧問在各個公司跟各個行業的工作職責跟服務內容都有所不同。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9)保薦人戰略投資者擴展閱讀:
保薦人在有效保薦期限內,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 確認掛牌企業符合本所要求條件,並在掛牌企業掛牌交易後就其是否持續符合該條件向企業董事會提供意見;
(二) 在掛牌企業申請股權首次掛牌交易時,協助掛牌企業處理股權掛牌交易事宜,確認所有掛牌交易申報文件符合本規則,並向本所提交《掛牌交易保薦書》;
(三) 輔導和督促掛牌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了解並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本所的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回復掛牌企業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於本所規則的咨詢;
保薦代表人工作內容:
(一)負責證券發行、承銷項目的開發及執行;
(二)與項目相關機構的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交易所、證監局、證券業協會)進行溝通,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三)開發與維護客戶關系。
『拾』 新三板一定要保薦人簽字嗎
需要保薦人簽字。
企業股份制改造和進入「新三板」市場需要的中介機構
企業申請進入「新三板」掛牌,程序上與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相同,需要聘請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科技咨詢與評估機構。
「新三板」市場股權轉讓的規定
目前,在「新三板」進行股份轉讓,一般股東每年可轉讓1/3,董、監事與高管每年可轉讓1/4。另外,關於「新三板」市場的融資功能拓展,定向增資和公開發行制度的研究和實踐均在積極進行。
「新三板」市場掛牌遵循的規則
「新三板」市場採取備案制,賦予券商的權利很大,但責任也很大,對主辦券商項目小組和內核小組的人員構成和工作有更高的要求,其中項目小組至少須有律師、注冊會計師、行業分析師各一人組成。內核小組也需要有注冊會計師、律師、資深投資銀行專家、資深行業專家等組成。
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前後需要完成的工作
(1)召開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就股份報價轉讓事項做出決議;
(2)與主辦報價券商簽訂推薦掛牌報價轉讓協議;
(3)向當地政府申請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企業資格;
(4)配合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進行獨立審計和調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對公司股東名冊的鑒證意見。
(5)配合主辦報價券商項目小組盡職調查,形成如下文件:盡職調查報告、推薦報告、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調查工作底稿。
(6)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組織材料、接受主辦報價券商的內部審核;
(7)配合主辦報價券商組織材料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
(8)中國證券業協會向主辦報價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後,到工商部門辦理股份登記退出手續。以後的企業年檢在工商部門,股東名冊在登記公司;
(9)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並與主辦報價券商共同辦理股份登記手續和在交易所的掛牌手續;
(10)股份報價轉讓前二個報價日,在代辦股份轉讓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主辦報價券商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後運作成本有多少?
(1)信息披露費(深圳信息公司收取):1萬元/年;
(2)監管費(主辦報價券商收取):約1萬元/年;
(3)交易傭金:0.15%;
(4)印花稅:0;
(5)紅利個人所得稅:0-10%。
在「新三板」市場能否融資?
可以。新三板掛牌企業可以轉讓股份,也可以定向增發。同時,企業在國家證券交易平台上掛牌,增加了企業的信用等級,更利於獲得銀行貸款和戰略投資。但目前還不能直接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有損企業形象?
「新三板」市場掛牌的公司是具有高成長性的優質高新技術企業,「新三板」市場是高新技術企業便利高效的投融資平台,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不僅不影響企業形象,反而可以幫助企業樹立形象,規范發展。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影響IPO和境外上市?
中國證監會發行部和國際部有專門的發言人解答這個問題,答案是不影響,甚至會由於企業在「新三板」市場掛牌中表現積極、運作良好而起到促進IPO進程的作用。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是否就必須出讓股份?
股權的處置權在股東本身,可以交易也可以不交易,即允許出現掛牌後「零交易」的情況。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的企業能否轉板?
股份報價轉讓系統是高新技術企業的孵化器,通過規范運作,達到主板上市條件時,可通過「綠色通道」轉板上市,相關規則待掛牌公司數量達到一定規模後出台。
在「新三板」市場掛牌後對企業重組有何影響?
企業掛牌後取得一個無形資產----殼資源,可以充分利用它進行資本運作。另外,企業有了知名度後,更容易吸引風險資本投入,引入戰略投資者,企業更方便地進行資產並購與重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