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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通知

發布時間:2021-05-08 16:33:00

基金經理 呂俊 簡介

離開上投做私募了。
董事會未批准呂俊辭職

「我是被王鴻嬪逼走的。」8月26日晚,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呂俊幾乎有些憤怒。

他說,外界對他離職有太多誤會和猜測,對其個人和家庭都造成了太大壓力,而最近的事態發展亦令他無法置身事外,遂只能將真相公布於眾。

據呂俊透露,他於7月26日14點50分以郵件形式正式向上投摩根總經理王鴻嬪表示辭職,並希望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僅隔一天後的7月27日晚9點36分,王鴻嬪以簡訊形式回復呂俊,「你的辭職信已收到,我尊重你的決定。周一一早進辦公室即請面談工作交接事宜。也需請你配合公司對內外溝通節奏,我們祝福你,也盼好聚好散,一起創下完美句點。」

再隔幾日的8月10日,王鴻嬪罕見的以博客形式高調向外界宣布,接受呂俊副總經理和投資總監的辭職。

「實際上當天的公告只是我辭去中國優勢的基金經理職務,Mandy(王鴻嬪的英文名)如此急促宣布,是想造成既成事實,是逼我走。」呂俊說。

按上投摩根章程,呂俊副總經理一職的辭職需要經過公司董事會的批准。

8月23日,上投摩根召開董事會,原本就呂俊辭職一事進行表決。據與會人士稱,會上,中方股東,來自上海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上投摩根董事長陳開元先生對王鴻嬪擅自接受呂俊辭去副總經理一事極為不滿。「你有什麼許可權接受副總辭職?」

如是,該次董事會最終未予批准呂俊的辭職請求。

因而在會後,王鴻嬪打電話給呂俊,請求呂俊體諒,能否留到11月底,等待上投摩根下次董事會審議批准離職事件。

「但我已經無法再待下去了。」呂俊說,「我哪裡是投資總監?我現在連投資總監最基本的事權和用人權都被削奪了。」

離職內幕

呂俊說,導致他最終離職的主要原因是投資總監的權力被剝奪。

分析說,作為基金公司投資總監,全面負責上投摩根的業績,因而具有事權和用人權兩項權利。

而這兩項權利自去年以來,開始被逐步剝奪。呂俊說,2006年11月開始,上投摩根開始實行新的制度,將交易室收歸總經理直接管理。

交易室原本由投資總監管理,而該部門的許可權在於,掌管著幾百億資金規模的交易席位(傭金)分配。

根據上投摩根的制度,席位分配一直嚴格按照投研部門對券商服務的打分來完成。也就是說,投研部門根據券商提供的研究報告等服務水平來打分,按照打分高低,對應不同的傭金數量。

「但交易室被收歸總經理直管後,我發現排名靠前券商未獲得相應傭金。」

呂俊為此在7月10日發郵件給交易部總監張軍和王鴻嬪,郵件主題為「關於席位交易量和研究服務排名的差異」,文中說,「最近高華證券打電話過來詢問為何分配的交易量遠遠低於應有水平,他們委婉地提出要降低對我們服務的優先度。請解釋為什麼席位交易量與研究服務打分的結果相去甚遠。何時能恢復?」

張軍回復稱,「傭金分配一直按照評估結果為唯一原則分配,呂俊所關心的高華的例子,整個分配的過程和安排是符合規定的,至於結果如何,由於種種原因並不是我所能保證的。」

8月27日,上投摩根的一位內部人士解釋說,高華分配傭金和打分不匹配是因為高華進入席位的時間比較晚,「而且高華在深圳的席位本身交易量就不大,我們和高華解釋後,他們也理解」。

但呂俊則認為,由於總經理並不專長投資,因而投研部門在發現交易部錯誤分配傭金時也無可奈何,這實際上會造成分配不均,致使優秀的券商不能提供服務,而最終導致基民利益損失,最終承擔責任的也只有投研部門。

至於為何在2006年11月由總經理直管交易部,上述內部人士說,「這應該是公司的考慮」。

記者找到上海一家合資基金公司的總經理,談到交易室的歸屬問題,他說,應該從投資總監承擔什麼職責的角度來考量投資總監具有什麼權利。

具體來說投資總監的許可權是:負責投研部門和交易室,確保交易室的公平交易,根據投研部門的打分完成傭金分配;負責投研部門人員的招聘和錄用;負責投研部門和交易室人員的考核。

「我們公司交易室歸投資部管,海外很多基金公司都這樣。」這位總經理說。

上投摩根市場總監朱戈宇卻對此解釋說,「交易室的許可權問題,這是證監會直接批文規定的」。對此,上述基金公司總經理說,「我沒有聽說過這樣的說法」。

呂俊說,另一件事件更令人玩味。那是今年6月的一個下午,上投交易部總監張軍發郵件給呂俊說,「交易室設物理隔離和門禁是遵照法規而實現的內控制度。投資總監有權進入交易室,我沒有異議。但今天下午您進入交易室獨自看報,思考問題,將交易室當作您的第二辦公室是否妥當?所以,下次您如果想借用交易室辦公,請事先通知Mandy。」

「我立即去找Mandy,結果還是要得到她的批准。」呂俊說。

除了事權,另外的用人權,在呂俊看來,也已名存實亡。

「新近招聘的投資副總監楊逸楓,從最初的面試到最後的發offer,我竟然都不知道。」呂俊說。

8月27日上午,記者找到在北京出差的楊逸楓,這位聲稱是Mandy的學妹和前同事的上投摩根投資副總監說,「我正式到上投是7月5日,不過面試問題不能告訴你」。在記者直接表明獲知呂俊從未面試她時,她改口說,「我進上投摩根主要是香港那邊面試的」。

「這是上國投和JP摩根合資,並且由中方控股的合資公司,投資副總監的履職,竟然繞過副總經理和投資總監!」呂俊說,「種種跡象表明,Mandy處處針對我,我只能離職」。

「鉛筆」的生存法則

記者試圖聯絡上投摩根總經理王鴻嬪女士。

該公司市場總監朱戈宇表示,當日已與mandy取得聯絡,並就上述問題以公司主體對外發布。

朱表示,對於楊逸楓的招聘問題,公司認為是符合正常招聘流程的,不存在針對某個人的事情;而有關交易室的許可權,朱說,這在業界本身即有分歧,不同公司採取的策略往往不同,上投摩根將交易室收歸總經理直管,是出於有利於監管的角度。

盡管上投摩根聲稱,絕無針對呂俊個人之意,亦尊重呂俊個人選擇。但呂卻表示,其實自加盟上投摩根以來,對Mandy強勢性格的隱忍,令呂俊延遲至今,才作出最終離開的選擇。

上投摩根2007年春節年會上,有員工總結出在上投摩根的生存法則,「我把自己當成是鉛筆,隨便怎麼削都可以」。

鉛筆的生存法則得到了多位上投舊將的認同。

「我是鋼筆!我不願意被隨意削來削去!」呂俊說。

呂說,外界一直以為上投摩根對其信賴有加,其本人也在多種場合表達對上投摩根的感謝,但今時今日想起過往之事,仍是唏噓不已。

「我從2004年加盟上投摩根,最初的兩年是投資部副總監,直到2006年我才升任投資總監,在那兩年中,Mandy還在外陸陸續續找投資總監,可想而知,一個長達兩年沒有投資總監的基金公司是如何過來的?」

「我只能用業績來證明自己,這還不夠,我還必須帶出團隊,結果證明,上投摩根的團隊也是業內最優秀的之一,這才在2007年6月份獲得副總經理的批文。」

而這個副總經理,相對於業內同時代同水準的基金投資人來說,顯得有些遲到了。如廣發的朱平2005年5月就已是副總經理。

「所以外界有人說我當上副總經理就撂挑子,是誤會了。」呂俊說。

② 如何切實做好基金公司的各項制度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非常設的議事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授權,決定基金經理的任免。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投資管理部門
(一)投資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計劃進行股票選擇和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支撐部門,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部的主要職能有:
(1)執行投資部的交易指令,記錄並保存每日投資交易情況;
(2)保持與各證券交易商的聯系並控制相應的交易額度;
(3)負責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風險管理部門
(一)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進行獨立監控,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分析報告。
(二)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該部門工作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預防風險的存在。
四、市場營銷部門
(一)市場部
市場部負責基金產品的設計、募集和客戶服務及持續營銷等工作。
市場部的主要職能有:
(1)根據基金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基金公司內部狀況設計基金產品,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文件;
(2)負責基金營銷工作,包括策劃、推廣、組織、實施等;
(3)對客戶提出的申購、贖回要求提供服務,負責公司的公司形象設計以及公共關系的建立、往來與聯系等。
(二)機構理財
為了更好地處理好共同基金與受託資產管理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兩塊業務須在組織上、業務上進行適當隔離。
五、基金運營部門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兩部門)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額和資金的交收情況;基金會計是有關基金業務的有關處理。
六、後台支持部門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術部
(三)財務部

③ 基金運作費含義和提取規定

基金費用
投資基金同購買商品一樣,購入之前,必先問價。投資者除了要知道自己買賣基金時應交納的費用外,基金管理人代投資者投資證券需要收取的各種費用也應當稱為投資者關注的對象。因為,清楚基金公司的各種收費,是基金投資計算成本的重要一環,如有失誤,買賣基金或日後贖回時,便有可能蒙受損失。

基金運營費用
基金管理人的報酬
管理費管理費是指支付給實際運用基金資產、為基金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基金管理人的費用,也就是管理人為管理和操作基金而收取的費用。管理年費通常從基金的股息、利息收益中,或從基金資產中扣除,不另向投資者收取。

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託管人為保管及處理基金資產而收取的費用

基金上市費用
上市基金支付交易所的上市費用(封閉式基金)

證券交易費用
買賣有價證券的手續費

基金信息披露費用
中期和年度公報及公開說明書的公告、印刷製作等費

基金持有人大會費用
召開年會基金持有人大會花費

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運作費運作費包括支付注冊會計師費、律師費、稽核費等。

基金運營費用計提方法、標准及支付方式
基金運營費用指基金在運作過程中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管理費、託管費、其他費用等,這些費用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扣除。

(1)基金管理費,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所收取的費用。基金管理人可按固定費率或固定費率
加提業績表現費的方式收取管理費。業績表現費指固定管理費之外的支付給基金管理人的與基
金業績掛鉤的費用。按固定費率收取的管理費按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計算,定期提
取。

l 每日計提的管理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率÷當年天數。

(2)基金託管費。指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資產所收取的費用,通常按基金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逐
日計算,定期提取。

l 每日計提的託管費=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託管費率÷當年天數。

(3)其他費用。包括注冊登記費、席位租用費、證券交易傭金、律師費、會計師費、信息披露費
和持有人大會費等。

目前我國基金的管理費年率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25~1.5%。基金託管費年率為基金資產凈值的0.25%。與發達市場的平均費率水平基本接近。

上述基金營運的費用及收費方式等都將在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公布。

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

經營證券投資信託的基金管理人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法人公司。從客觀上講,管理人不過是個委託代理機構,其本身並沒有經營信託財產的實務。它只負責基金資產的日常投資和操作。基金資產由信託人名義持有,由投資者最終擁有。運用信託財產投資證券所創造的收益,除扣除一定的管理費和保管費用及其他費用後,應按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分配給基金單位持有人。稅收上,鑒於證券投資的特殊性(即收益的來源只有一個渠道--信託財產),為支持基金業的發展,各國和地區的稅法一般都規定管理人免稅。投資者在取得基金分配的收益後所需繳納的所得稅,可由基金公司代繳,也可由投資者自繳。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和法人的義務,同時也是投資人投資的成本因素,投資前應該了解的有關基金的各項稅收政策。

目前我國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1998年8月6日財稅字[1998]55號)來徵收有關基金投資方面的稅款。具體為:

(一)營業稅
1.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2.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暫免徵收營業稅。
3.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買賣基金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個人和非金融機構
買賣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二)印花稅
1.基金管砣嗽擻沒 鷳蚵艄善卑湊?.4‰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稅。

(三)所得稅
1.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
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對個人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
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
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債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發
行債券的企業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基金向個人投資者分
配股息、紅利、利息時,不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儲蓄存款利息以及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在國債利息收
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個人買賣股票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所得
稅。

5.對個人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應按稅法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徵收個人所
得稅,稅款由基金在分配時依法代扣代繳;對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債券差價收入,
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四)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管理活動取得的收入,依照稅法的規定徵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其他相關稅收。

④ 基金公司的制度有哪些

一、專業委員會
(一)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投資的最高決策機構,是非常設的議事機構。投資決策委員會對基金經理授權,決定基金經理的任免。
(二)風險控制委員會
也是非常設議事機構,一般由副總經理、監察稽核部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

二、投資管理部門
(一)投資部: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投資原則和計劃進行股票選擇和組合管理,向交易部下達投資指令。
(二)研究部:研究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支撐部門,主要從事宏觀經濟分析、行業發展狀況分析和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分析。
(三)交易部:交易部是基金投資運作的具體執行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執行交易計劃。
交易部的主要職能有:
(1)執行投資部的交易指令,記錄並保存每日投資交易情況;
(2)保持與各證券交易商的聯系並控制相應的交易額度;
(3)負責基金交易席位的安排、交易量管理等。

三、風險管理部門
(一)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進行獨立監控,定期向董事會提交分析報告。
(二)風險管理部
風險管理部負責對公司運營過程中產生或潛在的風險進行有效管理。該部門工作主要對公司高級管理層負責,預防風險的存在。

四、市場營銷部門
(一)市場部
市場部負責基金產品的設計、募集和客戶服務及持續營銷等工作。
市場部的主要職能有:
(1)根據基金市場的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以及基金公司內部狀況設計基金產品,並完成相應的法律文件;
(2)負責基金營銷工作,包括策劃、推廣、組織、實施等;
(3)對客戶提出的申購、贖回要求提供服務,負責公司的公司形象設計以及公共關系的建立、往來與聯系等。
(二)機構理財部
為了更好地處理好共同基金與受託資產管理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問題,兩塊業務須在組織上、業務上進行適當隔離。

五、基金運營部門
(包括基金清算和基金會計兩部門)基金清算是基金份額和資金的交收情況;基金會計是有關基金業務的有關處理。

六、後台支持部門
(一)行政管理部
(二)信息技術部
(三)財務部

⑤ 急求《證券公司專項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
(已經2003年9月29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8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7號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

第二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不得有欺詐客戶行為。證券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避免利益沖突。

第四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未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客戶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客戶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

第六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公司內部實行集中運營管理,對外統一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並設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建立健全風險控制制度,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公司的其他業務嚴格分開。

第八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就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相關事宜制定各自的專門業務規則,實行規范有序的自律管理。

第九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協調指導,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業務資格

第十一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可以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業績優良、成長性高、流動性強的股票等權益類證券以及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二十,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
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六條 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可以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專項資產管理業務的,還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逐項申請。

第十七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二)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三)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四)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五)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申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凈資本計算表和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期財務報表;
(四)負責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五)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風險控制崗位人員的名單、簡歷、證券從業資格證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六)申請人出具的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無不良行為記錄的證明;
(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及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內控評審報告;
(八)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計劃書和業務操作規程;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除應具備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二)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
(三)最近一年不存在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客戶資產的情形;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備案報告或者申請書;
(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
(三)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擬定文本;
(四)資產託管協議;
(五)推廣方案及推廣代理協議;
(六)關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作中利益沖突防範和風險控制措施的特別說明;
(七)負責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主辦人員的情況登記表;
(八)凈資本計算表和最近一期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審查。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對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進行評審。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核,並向證券公司出具是否有異議的書面意見;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證券公司方可推廣其所提交備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核,做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和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備案、申請材料,應當同時抄送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與客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就雙方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做出明確約定。
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事項:
(一)客戶資產的種類和數額;
(二)投資范圍、投資限制和投資比例;
(三)投資目標和管理期限;
(四)客戶資產的管理方式和管理許可權;
(五)各類風險揭示;
(六)客戶資產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詢方式;
(七)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八)管理報酬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與客戶資產管理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終止的條件、程序及客戶資產的清算返還事宜;
(十一)違約責任和糾紛的解決方式;
(十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始運作的條件和日期、資產託管機構的職責、託管方式與託管費用、客戶資產凈值的估算、投資收益的確認與分派等事項做出約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由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與單個客戶三方簽署。

第二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接受單個客戶的資產凈值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

第三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證券公司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五萬元;設立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定為均等份額。客戶按其所擁有的份額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所佔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擔風險;但是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可以對計劃存續期間做出規定,也可以不做規定。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應當對客戶參與和退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時間、方式、價格、程序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不得轉讓其所擁有的份額;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在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存續期間,證券公司不得收回所投入的資金。
以自有資金參與本公司設立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合同中對其所投入的資金數額和承擔的責任等做出約定。
證券公司投入的資金,根據其所承擔的責任,在計算公司的凈資本額時予以相應的扣減。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也可以委託其他證券公司或者商業銀行代為推廣。
客戶在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之前,應當已經是證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廣機構的客戶。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出具無異議意見或者做出批准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完成設立工作並開始投資運作。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完成前,客戶的參與資金只能存入資產託管機構,不得動用。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進行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投資運作,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的,應當集中在固定席位上進行,並向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備案。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中的證券,不得用於回購。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將其所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按證券面值計算,不得超過該證券發行總量的百分之十。
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與本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應當事先取得客戶的同意,事後告知資產託管機構和客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前款所述證券的資金,不得超過該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由客戶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證券公司將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資產投資於上市公司的股票,發生客戶應當履行公告、報告、要約收購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義務的情形時,證券公司應當立即通知有關客戶,並督促其履行相應義務;客戶拒不履行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代表客戶行使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所擁有證券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作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七)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八)內幕交易或者操縱市場;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資金拆借、貸款、抵押融資或者對外擔保等用途;
(二)不得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用於可能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第四章 風險控制和客戶資產託管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明確規定,由客戶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第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如實披露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質、管理能力和業績等情況,並應當充分揭示市場風險,證券公司因喪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給客戶帶來的法律風險,以及其他投資風險。
證券公司向客戶介紹投資收益預期,必須恪守誠信原則,提供充分合理的依據,並以書面方式特別聲明,所述預期僅供客戶參考,不構成證券公司保證客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投資收益的承諾。

第四十五條 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之前,證券公司應當了解客戶的資產與收入狀況、風險承受能力以及投資偏好等基本情況,客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對客戶的條件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推廣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具備相應的金融投資經驗和風險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條 客戶應當對其資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諾。客戶未做承諾或者證券公司明知客戶資產來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七條 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使客戶詳盡了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特性、風險等情況及客戶的權利、義務,但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第四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至少每三個月向客戶提供一次准確、完整的資產管理報告,對報告期內客戶資產的配置狀況、價值變動等情況做出詳細說明。
證券公司應當保證客戶能夠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詢客戶資產配置狀況等信息。發生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可能影響客戶利益的重大事項時,證券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客戶。

第四十九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客戶資產與其自有資產、不同客戶的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客戶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保證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他客戶的資產、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相互獨立,單獨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客戶資產中的貨幣資金進行管理;客戶有要求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客戶資產交由資產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交由資產託管機構進行託管。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由專門部門負責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託管業務,並將託管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與其自有資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嚴格分開。

第五十四條 資產託管機構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託管業務,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二)執行證券公司的投資或者清算指令,並負責辦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運營中的資金往來;
(三)監督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發現證券公司的投資或清算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應當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應當拒絕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出具資產託管報告;
(五)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五條 資產託管機構有權隨時查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經營運作情況,並應當定期核對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情況,防止出現挪用或者遺失。

第五十六條 定向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資產管理合同的,證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約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客戶賬戶內的全部資產交還客戶自行管理。
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管理期限屆滿或者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事由,應當終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運營的,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在扣除合同規定的各項費用後,必須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按照客戶擁有份額的比例或者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以貨幣資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給客戶,並注銷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備案或者申請;已經受理的,暫緩進行審核。

第五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 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並報注冊地和推廣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暫停履行職務、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辦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並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改正;未能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資產的託管;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於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即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通過固定席位進行交易或者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證券用於回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超出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投資;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或者超比例從事關聯交易;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通知、報告義務;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十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六條 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託管職責;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 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 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有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終止事宜。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託管,是指資產託管機構根據證券公司、客戶的委託,對客戶的資產進行保管,辦理權益登記、轉賬過戶、資金劃撥、監督運營等事務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關聯方關系的含義與財政部《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的關聯方關系的含義相同。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1部

第七十條 本辦法實施前中國證監會已核準的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資格繼續有效,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自動變更為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第七十一條 證券公司在本辦法實施前開展的受託投資管理業務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規范。

第七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其他機構,遵照執行本辦法。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1]265號)、《關於證券公司從事集合性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機構字[2003]107號)同時廢止。
關聯資料:部委規章共2部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⑥ 基金和其它機構的席位是向證券公司租的還是直接向交易所申請專用席位,或者兩者都可以

2007年2月16日,證監會下發了《關於完善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根據《通知》,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個交易席位。《通知》還規定,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過一家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買賣證券的年交易傭金,不得超過其當年所有基金買賣證券交易傭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隻基金成立後第二年起執行。

⑦ 證券賬戶內有基金如何轉戶

轉戶復的操作流程:
1、將證券賬制戶中除股票外的全部資金轉到相對應的銀行。
2、第二日持本人身份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卡到原券商處辦理以下手續。(注意當天不能有股票買賣及銀證轉賬業務,否則當天不能辦理以下手續 )
①滬市有無股票都要辦理:申請撤銷指定交易
②深市有股票的:申請股票轉託管(要填寫欲轉戶去的新券商全稱及席位號:XX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XX證券營業部及其深圳的席位號)辦理時原券商會收取30元費用,沒有深圳股票的不用辦理轉託管。
③撤消資金賬號的第三方存管關系並銷原券商資金賬戶
3、到新營業部開立資金帳戶,辦理上海指定交易。

⑧ 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業務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證券公司是從事證券業務的,比如股票買賣。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種交易資格,但是個人沒辦法取得這種資格。而證券公司有這種資格。

2、基金是把小股資金集合起來進行投資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這個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二、方法不同:

1、證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法人企業。分為證券經營公司和證券登記公司。狹義的證券公司是指證券經營公司,是經主管機關批准並到有關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後專門經營證券業務的機構。

它具有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資格,可以承銷發行、自營買賣或自營兼代理買賣證券。普通投資人的證券投資都要通過證券商來進行。

2、從狹義來說,基金公司僅指經證監會批準的、可以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從廣義來說,基金公司分公募基金公司和私募基金公司。

三、作用不同:

1、當你想要投資到證券市場上的時候,就要借用證券公司的資格,也就是把你的錢存進它的戶頭,然後再進行交易。實際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進行,只需要給證券公司一筆手續費,相當於租用交易席位的費用。

2、購買基金相當於把錢交給它,然後一切的交易都有它來負責,最終的收益扣除公司的運作成本就是你自己的收益,會返還給你。但是在此期間你的錢的支配權在它手中。

(8)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關問題通知擴展閱讀:

一、證券公司的分類

1、證券經紀商

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人委託、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即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

2、證券自營商

即綜合型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許可權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它們資金雄厚,可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

3、證券承銷商

以包銷或代銷形式幫助發行人發售證券的機構。實際上,許多證券公司是兼營這3種業務的。按照各國現行的做法,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買賣,但專門以自營買賣為主的證券公司為數極少。

4、另外,一些經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還具有創設權證的許可權,如中信證券。

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並兼有行政管理性質。它須經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方可設立。

二、基金公司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⑨ 基金交易中有哪些常見的問題

開放式基金的投資策略問題
(1)我應該從哪裡著手,開始籌劃投資於開放式基金?
如果您手上有了合適的資金,准備投資於基金,那麼在投資之前,您還需要做一些准備工作。
A、明白自己,了解個人需求
在您購買基金之前,先要花點時間作一下自我評估。為了協助您的財務規劃,我們建議您考慮四個問題:
您的收入支出情況:您有多少錢可以投資?
您首先需要考慮自己的財務狀況,例如目前的收入、開支、儲蓄以及額外的收入來源等。假如您的財務狀況比較寬裕,能夠承擔較高的風險,應採取比較進取的投資方針。相反,您就應當採取比較穩健的投資方針。

您的投資目標:您為什麼要投資,對收益有什麼期望?

您的投資目標應該是根據您的收入和支出情況確定的。人生歷程中會有不同的需要。現在如何?短期內如何?長遠又如何?無論您的投資目標是什麼,關鍵是要切合實際,這樣才能決定需要多少的回報。當然,如您希望投資能於一夜之間增長數倍,基金投資就未必能達到您的期望。

您的投資期限:您估計可以投資多長時間?

如果您的投資期限較長,您可以相對承擔短期損失的風險,同時預期實現長期較高的收益。反之,則應當進行較為穩健的投資。
您的風險承受能力:您對短期內的大幅虧損怎麼看?
每一位投資者都需要了解風險與回報的關系,以及學習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這個情況因人而異,因為它取決於每個人對風險的看法。例如,同一項投資策略,部分投資人會認為它穩健,但在其他投資人眼中卻過於進齲了解您對風險的看法和態度,有助於您制定合適的投資計劃。
B、認識您的投資選擇
市場上的基金也有不同的類型,您需要注意閱讀每種基金的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或公開說明書,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您了解基金的收益、費用和風險特徵,從而判斷某種基金是否切合您的投資目標。此外,您還需要注意各只基金的基金經理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情況,從而對准備投資的基金有一個更全面的了解。這些資料您都可以通過報紙、基金銷售網點或基金管理公司的互聯網站得到。
C、了解投資需辦理的手續
開放式基金的買賣是很方便的,通常通過基金管理公司或代銷銀行的網點銷售。在投資前您需要通過閱讀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及銷售機構的規定了解需辦理的手續,並准備需要提供的證件資料(例如身份證等),開立符合需要的銀行卡並存入足夠的資金。等將來條件成熟以後,您還可以通過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更方便的方式進行基金買賣。
(2)何時是購買開放式基金的最佳時機?
A、要想判斷短期大盤的走勢,選擇一個最佳的投資開放式基金的時機,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任何人也無法做出完全准確的判斷。
B、相對來說,投資者綜合自己的財務狀況、資金來源、資金成本、投資規模等因素採取分批投資的辦法是一種較好的策略。但對於持有大額資金的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由於大多數的基金公司對大額投資者有一定的費率折扣,投資者在考慮分批投資的策略時,還應該測算費率折扣對投資成本的影響。
C、最後,從國外證券市場的走勢看,在何時進行開放式基金的投資對投資者的長期收益沒有太大的影響。
(3)證券市場下跌時,該如何操作?
國外的研究表明,證券市場呈現一種波動中上升的趨勢;不管在證券市場哪個階段買基金,長期的收益基本沒有區別,投資者應把眼光放遠,不要局限於短期。

其實,市場的下跌往往會為我們創造一些好的投資機會。
(4)現在的股指太高了,是否等它降下來再買基金?
現在的股指正處於歷史的最高區段,但是對發展中國家的證券市場要用發展的眼光來看,股指將是一個屢創新高的過程,現在的高位是相對於過去而言的。

股指漲跌和基金漲跌之間不具有必然的聯系,基金凈值的漲跌還要取決於基金經理的水平。因此,投資者在決定購買基金時,既要考慮整個市場情況,也要考慮基金管理公司的水平。

(5)如果基金凈值跌了,我是否一定要贖回?怎樣選擇贖回的時機?

不一定。基金凈值下跌有多種情況,可能是暫時的,也可能是長期的。原因可能是大市變壞,也有可能是基金公司管理水平下降。因此,當基金凈值下跌時,您需要作出謹慎判斷,基金凈值下降是因為市場形勢發生了長期變化、還是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了重大異動。如果是後者,在短期內又沒有改善的跡象,您就應該考慮賣出該基金。如果是市場形勢發生了變化,您就不適宜貿然作出投資決定。因為市場變化是無法預期的,下降可能是長期的,也可能是短期的。假如因某隻基金價格下跌,就匆匆把它賣出,而不理會該基金以後的上漲機會,這種做法就會讓短暫的市況變成永遠的虧損。
(6)投資開放式基金的期限最好多長?

投資於基金的獲利秘訣在於追求長期穩定的收益,所以頻繁的短線進出並不適用於基金投資,反而會白白損失手續費,故投資者宜事先做好中長期的投資規劃。

以閑錢投資,盡量不要負債投資,以免受利息負擔所累,而且長期投資中難免有盤整或下跌行情,閑錢投資心情較平靜,不為短期套牢所苦;

徹底了解投資基金的特性,以免選擇不適合自己的基金品種;

分散投資、分批買進,避免將所有雞蛋放在同一籃子里,忽略了分散風險的重要性。

投資者是否決定贖回,除了上面的因素外,主要應當考慮自己的財務計劃,根據自己的財務安排來考慮是購買、繼續持有、還是贖回基金單位。
(7)購買基金後,我應該做些什麼?
購買開放式基金後,您還可以花一些時間來跟蹤您所投資基金的表現情況,再結合自己的投資需要和財務狀況來調整投資組合。
A、留心您所持有基金的公告等披露的信息

關心您投資基金的表現,如基金單位凈值、投資組合、投資策略以及對後市的看法,掌握該基金的投資現狀和收益水平。
B、注意基金管理公司的人事變動
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了重大人事變動,那麼您應該密切關注該基金的投資變動情況,以便及時調整投資策略。
C、了解市場對基金投資的評論

您可以藉助一些專家對基金市場的評論,加深對基金投資的全面認識,比如同類基金的業績表現,投資市場的景氣狀況等,以此來幫助您對投資基金的相對表現和發展前景作出客觀、准確的判斷。
D、根據自己的支出需求,調整分紅方式

開放式基金有現金分紅和分紅再投資兩種方式,您可以自由選擇。如果您希望能夠增加基金投資額,您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請紅利再投資的方式,這樣可以簡化再投資手續並節省費用。
E、咨詢投資顧問,協助投資
投資者有什麼問題可以咨詢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的投資顧問,聽專家分析,可以使您對資產的運行狀況有更清楚的認識。最後,不論選擇哪一種基金,都必須時常關心自己所投資基金的績效和投資策略是否符合當初投資時的預期。如果有任何疑問,都應該隨時向基金公司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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