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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資策略外包

發布時間:2021-05-09 02:00:22

『壹』 私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有哪些

目前的外包機構主要是由券商組成的,可以去基金業協會網站上查詢

『貳』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業務?

《辦法》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

重點規范的是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3類服務業務,而新增加的資金募集、投資顧問2類服務業務,則有另外的專門規定。

『叄』 私募基金託管及外包業務的特點有哪些

託管外包業務指證券公司為私募基金、對沖基金等專業機構投資者和高凈值個人客戶提供包括產品設計、資產託管、運營外包、銷售管理、投資交易、杠桿配置、研究資訊和流動性支持等一攬子服務。

目的就是幫助基金管理人從行政事務和資金募集等問題中解放出來,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集中在交易策略上。

《基金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此處,基金託管人的外包業務中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是指《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其法定職責中的事項。

拓展資料

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

依據《基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法定職責包括: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3)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肆』 私募基金需要外包備案嗎

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備案。
簡單介紹一下:
1、什麼是私募基金外包
所謂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在行業內又被俗稱私募外包業務。主要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的業務。
2、私募基金外包存在的問題
自監管層對私募基金實行備案制,私募基金呈現爆發式增長後,包括券商、銀行等在內擁有提供外包業務能力的機構,便看中了這塊肥肉。去年年底,私募基金規模首次超過公募基金。今年年初,私募基金規模再現增長,總規模接近11萬億。
此前行業內大部分券商都會對外稱自己可以做私募外包業務,但實際上真正擁有資格,又有專業團隊的很少。「很多中小券商,其實只是中介,接到業務後轉包給大券商或者銀行。這中間常常發生一些矛盾,既影響了券商正常外包業務的開展,也不利於維護私募的權益。」
3月1日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中基協」)發布《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未來,近11萬億私募基金規模的外包業務市場將在該辦法指導下合規進行。
在新規中看到,針對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明確要求應當具備十項條件。包括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的,將注銷登記等。其中,對於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三類服務業務還做了重點說明。
私募外包新規這樣做的好處是原先沒有硬性要求,開展業務時比較隨便,重新自查是為了在目前監管情況下,杜絕一些行業灰色做法。同樣建議我們在投資時,要詳細了解投資機構的長期業績表現、管理規模、基金經理投資經歷等條件,選擇善於把握債市趨勢機會的、在業內口碑良好的私募機構。
3、私募基金外包需要備案
外包服務是指外包機構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外包機構應在業務開展前到協會備案,對外包機構通過協會網站電子備案平台填報資料的完整性進行核對,材料齊備的給予備案,不是行政許可。
目前大部分私募基金都已將銷售業務外包給第三方理財公司或者銀行,自己只收管理費。不過,在產品核算、結算方面,以往在沒有自主發行產品前都是信託公司幫助他們去做,但現在自主發行產品,依靠自己的平台恐怕人力、物力都不能達標,如果利用自己的平台做產品核算,就會出現監管缺失,因此讓私募基金業務外包,也可確保銷售結算資金安全、獨立,達到側面監管的作用。
隨著私募基金的快速發展,私募基金外包服務行業也在不斷發展中。但是,外包服務行業也存在許多的問題,很多的私募基金外包機構不僅是不具有外包資格的,而且私募基金外包服務人員缺乏專業素質,這對於私募基金行業的發展是有害的。所以,我國規定了私募基金外包備案,在開展業務時是需要要有關協會進行備案的,這促進私募基金外包的發展以及專業化。

『伍』 私募基金外包費用是多少哪家便宜

不同的外包機構費用不一樣,可以問一下類似援成偉業會做的比較多。

『陸』 私募基金投資策略有哪些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私募基金八大投資策略:
一、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以股票為主要投資標的,是目前國內陽光私募行業最主流的投資策略,約有8成以上的私募基金採用該策略。內含股票多頭、股票多空、股票市場中性三種策略。目前國內的私募基金運作最多的投資策略即為股票策略。
二、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型的投資策略就是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前後對投資標的影響不同而進行套利,基金經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對標的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發生,然後擇機退出。該策略在我國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場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間。事件驅動型策略主要分為定向增發、並購重組、參與新股、熱點題材與特殊事件。
三、相對價值

相對價值策略強調從資產價格的相對高低中獲利,也就是說,相對價值策略同時涉及兩個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資產或者不同市場中的同一資產,當這兩個資產之間的價格差變得充分大時,買入價格低的資產,賣出價格高的資產,獲取兩者之間的價格差。
四、債券策略
債券基金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基金,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根據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類別的分類標准,基金資產80%以上投資於債券基金。債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
五、管理期貨策略

管理期貨策略是指由專業商品交易顧問通過商品市場、期貨市場和期權市場來管理資產的基金。利用全球市場針對不同的客戶群體提出不同的市場、品種、頭寸、風險管理制度來進行交易。管理期貨基金與其他對沖基金的不同點是,只投資與期貨、期權市場,而投資范圍很少涉及股票市場及外匯市場。
六、宏觀策略

宏觀策略對沖基金是指利用宏觀經濟的基本原理來識別金融資產價格的失衡錯配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投資外匯、股票、債券、
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利率衍生品及期權等標的,操作上多為空倉結合,並在確定的時機使用一丁點杠桿增強收益。
七、組合策略

組合策略指將投資理財上的「資產配置」概念,應用於單一基金上,由基金經理人針對全球經濟和金融情勢的變化,決定在不用市場、不同投資工具的資產配置比重。
八、復合策略
復合策略是指將多個策略組合起來運作的一種策略形式。因為每一基金策略都有優勢和劣勢,多種策略的組合,平滑單一策略的風險,業績表現穩定。

『柒』 私募基金投資策略都有哪些

私募基金策略的分類不僅是私募基金投研人員研究開始的第一步,也是私募基金投資者資產配置和風險評估的第一步。下面簡單介紹私募基金中的股票投資、管理期貨、相對價值、事件驅動、組合投資、債券投資、宏觀對沖、復合投資等策略。

私募策略架構圖

股票策略

股票策略是以投資股票類資產為主要收益來源,其投資標的為滬深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和股票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貨、ETF期權等)。股票策略是目前國內陽光私募行業最主流的投資策略,約有80%以上的私募基金採用此策略,按照風險暴露的大小排序分別為股票多頭、股票多空、股票市場中性三種子策略。

股票多頭策略

股票多頭是指基金經理基於對某些股票看好從而在低價買進股票,待股票上漲至某一價位時賣出以獲取差額收益。該策略的投資盈利主要通過持有股票來實現,所持有股票組合的漲跌幅決定了基金的業績。其實質就是單純的股票的買賣操作,此策略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股票多空策略

股票多空策略,簡單而言就是基於各種理論模型和經驗總結,在股票投資中配置不同比例的股票多頭和空頭(融券賣空股票、做空股指期貨或股票期權等),構建成符合自己預期收益和風險特徵的投資組合,並持續跟蹤和調整的投資策略。股票多空策略與股票多頭策略相比,共同點都是將資產主要投向於股票,核心都是選股。所不同的是,股票多頭只需要選出被低估的股票,而股票多空策略則同時還需要選出被高估的標的,同時採取做多和做空操作來對沖掉組合風險。此策略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

股票市場中性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融券、股指期貨、期權等工具完全對沖掉股票組合的系統性風險,或是僅留有極小的風險敞口,以期望獲得超額收益。股票市場中性策略可以看做是股票多空策略中的一種特別的實施方式,市場中性策略要求投資組合的系統性風險近似為零,基金經理必須構建嚴謹的投資組合風險對沖模型進行估算,以保證其多頭頭寸和空頭頭寸的風險敞口相等。這類基金的收益主要來源於多頭與空頭頭寸漲跌幅的差額。此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特徵。

管理期貨策略

管理期貨策略稱為商品交易顧問策略(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簡稱CTA),該策略主要投資:商品期貨、金融期貨、期權與衍生產品、外匯與貨幣。管理期貨策略區別於其他策略的關鍵在於期貨是杠桿交易,投資者可以成倍的放大收益(或虧損),並且賣空像做多一樣稀鬆平常(每一份期貨合約的背後都有一個多頭和空頭),投資者可以同時從上漲和下跌中獲利。該策略一般包含期貨趨勢策略、期貨套利策略、復合期貨策略三種子策略。

期貨趨勢策略期貨趨勢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跟蹤商品價格漲跌趨勢,通過做多、做空雙向手段博取收益。此類策略的一般呈現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徵

期貨套利策略

期貨套利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定性、定量等分析方法利用相同期貨品種在不同市場、不同時點的不合理價差,或者相關期貨品種不同交易場所的不合理價差來獲利。具有對價差的深刻認識並能發現不合理的定價,是套利成功的關鍵,無論是從資本逐利還是從避險的角度來說,套利都是一種有效的交易模式。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收益、低風險的特徵。

復合期貨策略

復合期貨策略,指基金經理通過多種分析方法和交易手段,獲取期貨市場漲跌收益。此類策略資金容量大,一般呈現中等收益、中等風險特徵。

相對價值策略

相對價值策略強調從資產價格的相對高低中獲利,既同時涉及兩個具有高度相關性的資產或者不同市場中的同一資產,當這兩個資產(市場)之間的價格差變得充分大時,買入價格低的資產,賣出價格高的資產,獲取兩者之間的價格差。簡單一點說,相對價值策略是一種無風險或者低風險套利。該策略一般包括ETF套利策略、可轉債套利策略和分級基金套利策略。此類策略普遍呈現較低收益、較低風險特徵。

ETF套利策略

ETF套利策略,由於ETF基金可以同時在一級、二級市場進行交易,當一級市場的ETF份額凈值和二級市場交易價格之間存在不合理價差時,就是交易機會的出現。一般有如下兩種交易方法:一是折價套利,當ETF二級市場價格小於凈值時,投資者便可以在二級市場買進ETF,然後在一級市場贖回ETF份額,再於二級市場賣掉ETF籃子中的股票,賺取之間的差價;二是溢價套利,與折價套利相反。

可轉債套利策略

可轉債套利是指通過轉債與相關聯的基礎股票之間定價的無效率性進行的無風險獲利行為。可轉債套利的主要原理:當可轉債的轉換平價與其標的股票價格產生相對折價時,兩者間就會產生套利空間,投資者可以通過將手中的轉債立即轉轉換成股票並賣出股票,或者投資者可以立即融券並賣出股票,然後再購買可轉債立即轉換成股票並償還先前的融券。

分級基金套利策略

分級基金又叫「結構型基金」,是指在一個投資組合下,通過對基金收益或凈資產的分解,形成兩級(或多級)風險收益表現有一定差異化基金份額的基金品種。絕大多數的股票型分級基金分為三類份額:基礎份額、A類份額(獲取約定收益的穩健份額)、B類份額(具有杠桿功能的進取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高於兩類子基金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折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二級市場買入兩類子份額並申請將兩類子份額合並為場內基礎份額,進而在場內贖回基礎份額。當基礎份額凈值大幅低於兩類子份額按初始比例得到的整體二級市場價格時,就產生了溢價套利機會。投資者可通過在場內申購基礎份額,然後申請將基礎份額拆分為兩類子份額,進而在二級市場將兩類子份額賣出。

事件驅動策略

事件驅動型投資策略,就是通過分析重大事件發生前後對投資標的影響不同而進行的套利。基金經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發生的概率及其對標的資產價格的影響,並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發生,然後擇機退出。該策略主要包含定向增發和並購重組等策略。此類策略一般呈現高風險、高收益特徵。

定向增發策略

定向增發指將募集的資金專門投資於定向增發的股票,即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票。定向增發通常有良好的預期收益:一方面,定向增發行為對上市公司的股價利好;另一方面,定向增發由於拿到了「團購價格」,因此有折價優勢。定向增發的基金通常需要較大的規模才能做到有效地分散風險,且會面臨募資周期與定增項目周期不匹配的情況。另外,由於定增投資者會有12個月的持股鎖定期,定增策略的基金相對於股票類的基金流動性較差。

並購重組策略

該策略是通過押寶重組概念的股票,當公司宣布並購重組時對股價形成利好後獲利。

組合策略

組合策略指將投資理財上的"資產配置"概念,應用於單一基金上,由基金經理人針對全球經濟和金融情勢的變化,決定在不同市場、不同投資工具的資產配置比重。 組合策略通常通過投資在於多種不同類型的專業基金如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基金、甚至絕對回報基金作為資產配置的工具。投資"組合基金"能充分發揮多元化效益,將投資風險分散,而擁有一個完善的基金組合,所需的資本卻遠比自行建立投資組合為低。

FOF

FOF(Fund of Fund)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投資基金的基金。FOF並不直接投資股票或債券,其投資范圍僅限於其他基金,通過持有其他證券投資基金而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資產,它是結合基金產品創新和銷售渠道創新的基金新品種。

MOM

MOM(Manager of Managers) 即管理人之管理人模式。是指一個基金產品,分為母基金和子基金兩種層面,母基金募資然後把資金分配給下層子基金管理人管理。當然母基金管理人不單單是做資金分配這樣一個工作,更多是多宏觀走勢產生一個判斷,做好一個資產配置的計劃,然後挑選各種投資風格底下最為優秀的子基金管理人,而且在資金分配完之後也可以調整資金分配、增減子基金管理人等等。FOF是直接投向現有的基金產品,MOM則是把資金交給幾位優秀的基金經理分倉管理,更具靈活性。

TOT

TOT(Trust of Trusts)是指投資於陽光私募證券投資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該產品可以幫助投資人選擇合適的陽光私募基金,構建投資組合,並適時調整,以求獲得中長期超額收益。

債券策略

債券策略是指專門投資於債券的策略,對債券進行組合投資,尋求較為穩定的收益。在國內,債券策略的投資對象主要是國債、金融債和企業債。通常,債券為投資人提供固定的回報和到期還本,因此債券基金具有收益穩定、風險較低的特徵。此外債券策略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資金投資於股票市場(可轉債、打新股)以增強收益。

宏觀對沖策略

宏觀策略對沖基金是指充分利用宏觀經濟的基本原理來識別金融資產價格的失衡錯配現象,在世界范圍內,投資外匯、股票、債券、國債期貨、商品期貨、利率衍生品及期權等標的,操作上為多空倉結合,並在確定的時機使用一定的杠桿增強收益。宏觀策略的主要優勢是與股市、債市關聯度低,同時投資靈活,在股票市場低迷時也能創造收益。此類策略一般呈現較高風險、較高收益特徵。

復合策略

該策略通過將對沖基金的多種策略組合起來來運作對沖基金。每一種對沖基金的策略都有其優勢和劣勢的一面。通過對多種策略的組合,往往可以平滑單一策略的風險,使得業績表現趨向於穩定。此類策略一般呈現低風險、低收益特徵。

投資有風險,一路需謹慎!

攜手同行,共享未來~

『捌』 私募基金託管和營運外包業務的區別

1、不同外包是指呼叫中心服務外包給呼叫中心提供商,託管是指呼叫中心提供回商的答系統服務。簡單地說,託管是"放手",所有工作都由託管人管理,外包是自我管理,部分工作委託給外部管理。

2、注意不同點保管,可以要求,主要是結果,能夠評估。過程、制度、監督為主。外包,只對部分工作、操作問題,需要及時、合法、按月評估。

3、不同特點 外包服務是指在公司/企業內部運營中消耗大量資源的私募股權機構,如銷售資金清算、贖回基金清算、股票注冊、估值會計、網下等外包給專業第三方機構實現集中投資,降低運營成本,提高運營效率,同時,提高信息發布的客觀性和透明度。託管業務具有收入穩定、成本低、資金沉澱穩定、業務協同效應顯著等特點。

『玖』 私募基金簽署外包協議需要符合哪些規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5日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引起金融界和法律界的極大關注,《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見書,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太簡單,並無具體詳細說明。
現就大家關心的出具法律意見書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梳理如下,如有不足之處請大家多多指教:

1、五種情況,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聘請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
1)自2016年2月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備案的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 2016年2月5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 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5)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2、法律意見書應當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就十四點事項逐項發表明確意見,不能將相關的或相近的事項合並。並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

3、若是新成立的公司、從業人員不多,建議公司出具相應的承諾函,承諾公司會嚴格執行風險管理和風控制度,保證內部制度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

4、《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內容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中不得瞞報信息,應當確保《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5、《法律意見書》應當包含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的承諾信息。
示例: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所認定的事實真實、准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准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本所及其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相關機構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或重大事項變更必備的法定文件,隨其他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的信息一同上報,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在《法律意見書》上的簽字簽章齊全,出具日期清晰明確。《法律意見書》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律師事務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重要情況說明」出具的確認函,均需加蓋律師事務所公章及騎縫章,而且蓋章時一定要注意讓每一頁都顯示出有騎縫章的印跡,列明經辦律師的姓名及其執業證件號碼並由經辦律師簽署。

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申請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聘請中國律師事務所依照本指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法律意見書》)。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公示信息中列明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執業律師信息及律師事務所名稱。

一、按照本指引,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二、《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三、《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應當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條件」等含糊措辭。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事項,或已勤勉盡責仍不能對其法律性質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確判斷的事項,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應發表保留意見,並說明相應的理由。

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在充分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就下述內容逐項發表法律意見,並就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要求發表整體結論性意見。不存在下列事項的,也應明確說明。若引用或使用其他中介機構結論性意見的應當獨立對其真實性進行核查。
(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
(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五、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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