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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基金犯罪

發布時間:2021-05-09 09:50:50

A. 分別描述我國基金發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發起人是指為設立基金,採取必要的行為和措施,並完成發起設立基金的法定程序的機構。

a.發起人的權利

依照各國有關公司的立法,發起人的權利一般有:1.從公司獲得發起行為的報酬的權利;2.設立費用償還權;3.投資股份可以成為優先股;4.特別的利益,如發起人可以優先認購新股,優先購買公司的產品,利用公司設備,在公司解散時優先分配剩餘財產等。當然,發起人的這些權利要在公司正式成立後才能發生或具有法律上的意義。

b.發起人的義務

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也要承擔相應義務,主要有:1.組織對所設立的公司的前景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2.認股並繳納出資; 3.負責制定公司的章程並在章程上簽字蓋章;4. 通過一定方式籌集資金;5.組織辦理申請成立的有關手續;6.召集創立大會;7.選舉公司的組織機構,等等。

c.發起人的責任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發起人的責任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和其他法規規定的責任。

1. 按照《公司法》第9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筆者認為應當同樣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未明文規定發起人對受損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債權人)是否要承擔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2.按照我國《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發起人未交付貨幣、 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我國《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 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司法》第208條和第209條規定的責任沒有限於是哪類公司,應該理解為適用於兩類公司。

4.刑事責任。根據修訂後的《刑法》第159 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B.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一、官方檢查發現的違法問題
2015年證監會組織力量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問題乃至非法集資犯罪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盡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注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注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注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對象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2015年5月2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簽,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發布,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咨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

C. 基金發行後無法按期兌付基民收益,發行方是刑事犯罪嗎

你輸的情況一般不可能發生

D. 買基金會不會犯罪

購買基金是一項正常的經濟活動。
至於有沒有人利用買基金這樣一件事情來犯罪,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 騙取社保基金入刑,你怎麼看

社保基金是關繫到全國人民的福利的一個大事情,現在的社保基金操作方面一直是國家政府進行負責,有專門的人員進行監督和管理,有專門的部門進行社保基金的投資和利用,國家對於社保一直十分關注,國家領導人也做了很多的相關工作,但是任何一個形式的事務必然有一定的漏洞,所以現在社保基金出現一些問題,騙取社保也成為當今的一個犯罪事件。



我國的社保基金在上面的一些辦法之外,還要出台鼓勵舉報制度,獎勵那些舉報犯罪的公民,還要保護好這些人的安全,使大家形成一個群策群力的完善監督和舉報體系,將社保基金的違法活動扼殺在搖籃之中,這樣就可以很好的保護我們的社保基金的安全。

F. 合法私募企業非法集資犯罪和非法集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主要區別是:單位或個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內業或者團體容、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
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G. 貪污國家基金會的錢屬於什麼犯罪

要以貪污的數額定罪,貪污國家基金會的錢性質比較惡劣,應從重處理。

H. 如何查詢犯罪嫌疑人的股票基金

司法機關向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申請就可以查看了。所有投資者的
證券交易
記錄都在中國登記結算公司有記錄,每日證券公司會與中國登記結算公司進行
股票交易
數據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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