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民間借貸與投資的區別
筆者曾遇到到過這樣一起借款合同糾紛:甲與乙是關系很好的朋友,二人達成口頭協議,甲向乙的公司出資20萬,乙保證到期返還股本並每年向甲分配紅利。收到上述款項後,乙的公司向甲出具收條一張,載明收到的錢為投資款。後由於公司經營困難,乙的公司無法兌現承諾,甲要求乙返還20萬,乙稱該筆款項為甲對公司的投資,拒絕返還。
上述案例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類借貸糾紛,通常發生在關系較好的朋友、同學之間,各方在借貸初期並未對資金關系做出明確的約定。公司發展較好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借款,僅願意歸還本金;公司困難時,借款方會主張該資金為投資,拒絕歸還本金。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是借款關系,那麼借出錢的一方到期後有權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有約定);如果是投資關系,那麼意味著利潤風險共但,投資人無權隨意要求撤回投資。
這種類型的案子在實踐中一般根據以下幾個原則來區分資金關系是借貸還是投資:
是否存在保底條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
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在這種情況下,此種資金關系為借貸。
看公司章程以及是否履行了工商登記手續。若公司章程載明出資人為股東並辦理了工商登記,則該資金關系為出資。
看公司日常運營及利潤分配。若公司日常運營中,投資人
行使股東權利,參與股東會或分取公司利潤,資金關系則為出資。
Ⅱ 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促進了經濟的發展。民間借款包括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等金融形式,其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簡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全國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規《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將於2014年3月1號正式實施,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外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置。
Ⅲ 民間借貸和p2p網貸投資理財有哪些不同
1、網貸可以賺錢,但金融投資從始至今都存在著風險;2、國家目前沒有明確規定利率,所以有正規非高利貸,也有高利貸存在。
至於第三個問題,P2P網貸理財本質是民間借貸,只不過是在傳統的民間借貸基礎上,運用互聯網的模式組建而成的一個新金融領域。只要投資人了解民間借貸,了解P2P網貸與民間借貸的關系,才能真正的懂得P2P理財(理財投資就要選安全的平台)的風險和收益、法律與監管,才能懂得和承擔投資風險的前提下而進行投資。
P2P理財+互聯網之後的特點
從金融層面上而言,P2P理財是個人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是民間借貸。
從互聯網層面而言,P2P又是一個偏交易性質居多的網站平台,結合互聯網透明、無區域、信息傳播快、影響力大的特點。
可以確切的說,P2P網貸是互聯網化,升級版的民間借貸。同時也可以肯定的說,相比其母體,P2P網貸的規則比民間借貸更為可信和可靠。
P2P網貸與傳統民間借貸相比強哪裡?
1、傳統民間借貸的管理者大多數非金融專業出身,而P2P網貸都是金融人士。
翻閱網路信息,大多數出事的民間借貸的老闆及管理層,基本是各行各業有線人士見有紅利,臨時參一腳,毫無金融背景。對金融風險和法律缺乏基本認知。促使大多數投資人被坑騙。
而P2P網貸從業人員,基本上都是金融專業出身的金融人士,對金融風險和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了解,在公司和平台經營上,更具有可信的能力。
2、民間借貸缺乏資金監管,而P2P網貸平台存在資金監管
民間借貸交易只在線下面談後簽訂合同的方式,完全是個人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交易規則、完全不需要資金監管。根據這一點,基本上傳統民間借貸公司都存在著資金池問題。
P2P網貸的模式通過線上資金託管保證賬號資金完全脫離平台,且因互聯網透明特性、公司的運營可透明化程度較民間借貸要高。
3、民間借貸僅限於當地,不如P2P網貸業務面積廣
傳統民間借貸的業務只能在當地開展借款、理財業務。受制於傳播方式,無法開拓其它地區的業務。而P2P網貸則不同,可根據互聯網特性,只要將網站或者APP推向市場,即可接納全國的客戶群體。
民間借貸因受地區限制,資金來源面小,一旦發生資金鏈的問題,就很難維持,只能跑路和面對倒閉;而P2P網貸,面向的客戶群體是全國范圍,資金來源面廣,一旦出現資金鏈問題,也可以通過運營手段,快速吸納市場上金融資金。綜合上述,P2P網貸公司比傳統民間借貸的公司的生存能力強。
總體而言,P2P網貸是將傳統民間借貸規范化、透明化的大好時機,隨著國家出台的《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政策後,所有金融借貸領域隨著國家金融機構的介入、監管和扶持的條件下。以往金融從業人員素質低下、金融市場無法監管、無法規模化、暴力催收、跑路、坑騙投資人等影響行業發展的因素會得以徹底根治。
Ⅳ 借貸行為與投資行為應如何界定
連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向原告出具的《投資合作協議》僅註明「胡某述投資人民幣30萬元入股」,沒有其它關於管理,股權,收益和風險的規定,而原告胡某述沒有參與企業的管理,也未承擔經營的風險,沒有付出資金以外的其它勞動,只是通過被告余某雄的匯款得到收益,因此雖然協議上寫原告投資入股款,但雙方的行為和資金往來更符合借貸的特徵,雙方形成借貸關系,而非被告所主張的投資關系。法院判決如下: 1、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胡某述借款人民幣25.5萬元。(4.5萬元已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 2、在被告連江縣東岱鎮某石料場財產不足以承擔上述民事賠償責任時,被告余某雄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駁回原告胡某述其他訴訟請求。 一、何為民間借貸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於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於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於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由借款雙方約定,可有償亦可無償。約定有償的,必須在事先的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 二、何為投資 投資是指一定的經濟主體為了獲取預期不確定的收益或社會效益而將現期的一定資財(有形或無形)轉化為資本的過程。其基本特徵是: (1)投資是一定主體的經濟行為。投資主體即投資者必須具有資金或資財來源和投資決策權的投資活動主體,它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國家;(2)投資的目的是保證投資迴流,實現增值,以獲取收益或社會效益。實現投資的增值性迴流,是投資的預期目的,就投資自身而言,實現投資的經濟效益,是投資行為的出發點,投資如果不能帶來經濟效益,投資便缺乏生命力;(3)投資所獲取的效益是未來時期的預期效益,而且是不確知的。故投資具有風險性;(4)投資必須花費現期的一定的資財或智力成果,其來源包括投資者自己的所有、收入以及通過各種途徑的融資或借貸、借款等;(5)投資所形成的資本有多種形態,如真實資本與金融資本,其表現形式為有形的實物或無形的權證。 三、投資與借貸的區別 投資與借貸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 (1)借貸是一種債,投資雖也有協議,但不是債,而僅僅是對自己所有物權利的處分;借貸可擔保、可轉移,而投資一般不可,但可轉讓;(2)借貸是一般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而投資僅是佔用權發生了一定的變化,但仍享有不完全的支配權、使用權、使用權和處分權;(3)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取一定的收益或效益,而借貸的目的則可能是多種的,雖大多數的借貸也是為了經濟的目的,但有的借貸是無償的;(4)投資所可能獲取的效益是未來的、不確定的,而借貸如果是有償的,則應該是確定的;(5)投資的來源可以是自有,如自身的收益等,也可以是借貸資金;借貸一般是有支配權的所有物;(6)投資形成的形態有多種,一般為真實資本或金融資本;而借貸則為所有物的所有權的轉移,對出借者來說是所有物的暫時消滅;(7)投資收回的是效益,而投資本身一般是不能收回的(聯營除外),"抽逃出資"在法律上是不允許的,嚴重的則構成犯罪;借貸則是可以而且是應該收回的。投資承擔有虧損的風險,而借貸則可通過擔保、債務轉移等來減少風險,投資則不可。 四、「名為投資實為借貸」的幾種表現形式 (1)雖名為投資,但所有物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不能行使對該物的使用權如管理、經營權,有的甚至連知情權也沒有,則無論取得收益否,應視為借貸;(2)雖名為投資,但"投資協議"中或實際上並未參與經營或管理,而且對收益有明確的約定,則實為借貸;(3)雖名為投資,在自己的帳目處理上只有所有物所有權的轉移,被投資方卻沒有資本金形成的,則應為借貸;(4)"投資協議"中規定了投資收回的期限,而且還有擔保的,則應視為借貸;(5)投資者一般享有對投資項目的收益、表決和知情權等權利,而借貸一般不享有此權利。
Ⅳ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 怎樣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Ⅵ 委託理財個人合夥與民間借貸如何區分
2012年9月,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經協商約定:其姑姑一年投資十萬元,鄧某給其二萬元作為分紅;其姑姑只投資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後其姑姑分三次共支付給鄧某共十萬元。約定的時間到期後,鄧某僅歸還其姑姑投資款十萬元,但投資分紅二萬元尚未支付。其姑姑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歸還2萬元投資分紅。鄧某辯稱,投資虧損,無紅利可分。
【分歧】
第一種觀點:鄧某不需歸還2萬元分紅。鄧某與其姑姑是進行合夥投資,依照《民法通則》中關於公民之間合夥的相關規定,因投資虧損不應支付分紅。
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雖然鄧某與其姑姑約定為合夥,但實質上是借貸關系,2萬元實際上是借款利息,其理應歸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不管投資經營情況如何,鄧某都必須歸還2萬元分紅。理由如下:
區分本案系合夥協議糾紛還是民借貸糾紛最關健之處是雙方簽訂協議所約定的內容,以及協議簽訂之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民法通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合夥人應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本案中,鄧某因做葯材生意缺乏資金,要求其姑姑投資合夥經營。雙方協商約定,其姑姑只投資且按固定利潤分紅,而不參與經營,也不參與利潤平均分配。該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關於個人合夥的基本特徵,違反《民法通則》關於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故認定該合同是名為合夥投資實為借貸的約定,投資分紅實為借款利息。鄧某與其姑姑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間借貸法律關系,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義務。借款到期後,鄧某未支付投資分紅的行為違反約定,且約定的投資分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利率限制。故鄧某理應歸還到期的2萬元分紅。
Ⅶ 關於民間借貸的投資理財相關的法律法規!最好詳細點!
擔保融資 理財法律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利率的相關規定
最 高人民法院(民)發(1991)21號通知《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
二、司法部關於民間借貸規定
司法部《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後,借款人到期不償還借款(包含利息)時,公證處可根據出借人的申請,出具強制執行證書,由出借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擔保法》關於擔保的相關規定
《擔保法》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為連帶責任保證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責任。
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一、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非法集資的突出特點是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
二、恆勝擔保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理擔保理財業務,與非法集資的主要區別是恆勝擔保既不吸收也不佔有借貸雙方的資金,恆勝擔保為民間借貸雙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務,同時為符合擔保條件的借方提供擔保服務。恆勝擔保的民間借貸雙方實行公開、透明、規范操作,自覺接收社會各界監督。
國家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從法律上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並從法律層面保護出借人收回借貸資金和利息的權利。
《合同法》第211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Ⅷ 民間借貸和委託理財怎樣區分
委託理財與民間借貸區別:
一、是否具有固定收益;
二、是否保本;
三、風險的來源。
Ⅸ 理財可以認為是一種民間借貸嗎
不可以這么認為。
理財一般被指是銀行的一系列金融產品,而銀行一般是國有或者股份制的,不認為是民間借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