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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2021-05-10 11:56:13

㈠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方追加投資,另一方股份有什麼變化

兩個人合夥做生意,一方追加投資,另一方股份自然就減少了啊,因為股份所佔的比例是按照投資總額來計算的,各自的投資額除以總投資額就是每個人所佔的比例了。如果你想要佔有原來的股份那麼你也需要追加相應比例的投資額。

㈡ 夫妻一方的股票收益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對於股票婚後增值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收益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股票的增值利益從法律性質上來看,與孳息有著本質區別,所以股票的增值部分不應當被視為孳息。其次,股票的增值部分是否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就要視具體情況區別對待:如果是在婚前買入股票後一直未加操作管理而產生的股票增值,那麼增值部分應當視為一方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如果在買入股票後進行了積極地管理操作,或者以婚後財產追加投入的,應當視為投資所得收益,其增值部分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對方對婚前所購買的股票進行了積極的操作管理,並以家庭收入參與股票投資中,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這部分的股票增值部分應當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法院將此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投資的產業和股票,在雙方離婚時是否可以以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去法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一般來講是可以分割的。首先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需要結合公司的類型具體分析。結合《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十八條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㈣ 夫妻一方在婚後以個人財產炒股所得的收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1.關於財產屬於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的問題,《婚姻法》第17、18條作了規定,最高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您用自己的錢炒股所得的收益屬於上述司法解釋中的「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因此,這部分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由雙方協議處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㈤ 兩人合夥,一方投資一方管理如何分股

同意樓上觀點。天下宴席都是要散的。合作不可能一輩子。因為畢竟現在你的資金可能不是充足。現在通過這個機會努力賺多經驗也賺點錢 然後再自己做,是個比較不錯的出路。既然朋友出大頭,肯定要拿大頭了。我倒是覺得 比如他出70%資金,可以拿60%,剩下的給你也是合情理的。只要你們都能賺錢了,都會開心,如果賺不到錢,給你拿100%,你也不舒服。在百大的日子,有你這樣的同事很是開心,但需要對你說的是,你很有能力,包括管理能力,口才語言表達能力,但是做事情要想成功,首先第一需要有一個良好的心態。我也是和朋友那時一起開牆紙店過來的,因為自己最開始心態不好,所以算是失敗了,同時也沒有堅持下去。萬事開頭難,祝願你以後生意興隆,能越做越大,然後我也給你打工去,呵呵。

㈥ 丈夫投資股票的資金投入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 股票屬於投資所得收益,因此一方以個人財產炒股賺的錢,依據法律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㈦ 請問個人理財炒股一方出資另一方出技術,資金賬戶由出資方保管,技術方承諾保本風險由技術方承擔,盈利後

這種就是私募基金有限合夥的形式,出技術的叫一般合夥人,出錢的叫 有限合夥人。出於道德風險的考慮一般會讓一般合夥人也出點錢。盈利後肯定是要分的,至於是不是對分,也是要看情況的

㈧ 夫妻一方投資股票、股權的離婚時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投來資股票源、股權的離婚時: (1)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佔一半份額。 (2)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㈨ 委託個人投資股票

對於證券市場上,自然人之間的委託行為,是一方基於對另一方的信任委託其進行理財,只要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的成立要件即為有效。如構成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的處理原則予以認定;如為委託合同關系,委託理財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當事人約定的固定收益的條款當屬無效,只要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義務,委託人應承擔理財所帶來的風險損失。企業委託個人進行理財,如受託人具有行紀資格,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證券交易,則按行紀合同進行調整;如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理財,則屬一般委託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構成非法借貸的,按違法借貸處理。

㈩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股票所得收入離婚怎麼辦

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股票所得收入離婚怎麼辦
你好,
這是屬於共同財產的,
要是婚前財產婚後還在做著沒有協議,就是共同的財產,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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