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管理業務是什麼意思又分什麼種類
資產管理業務意思是資產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試行辦法》的規定與投資者簽訂資產管理合同,根據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方式、條件、要求及限制,對投資者資產進行經營運作,為投資者提供證券及其他金融產品的投資管理服務的行為。
分為三個種類:1、為單一投資者辦理定向咨產管理業務;2、為多個投資者辦理集合咨產管理業務;3、為投資者特定目的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B. 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按其按其投資形式不同,可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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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一、貨幣資金
1、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
2、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3、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
二、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
三、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2)資產管理按照投資性質不同分為擴展閱讀
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分為六種:
1、國家資本
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不論企業的資本是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只要是以國家資本進行投資的,均作為國家資本。
2、集體資本
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3、法人資本
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
4、個人資本
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5、港澳台資本
港澳台資本: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6、外商資本
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C. 資產管理業務都有哪些特點
隨著供需的要求,資產管理這個業務也被很多的人所了解。下面騰信配資網就來為那些對資產管理還不是很了解的投資者來概括一下資產管理業務都有哪些特點。
1、資產管理提現了金融契約的委託代理關系。在資產管理業務中,投資者作為委託人是資產的持有者,當投資者與資產管理公司簽署《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之後,委託資產管理公司幫助自己管理資產,資產管理公司就成為了資產的受託方,享有在協議規定范圍內按委託人的意願和在授權范圍內對受託資產進行經營管理的權利。
2、資產管理服務採用個性化的管理。投資者委託的資產具有不同的性質,對資產管理公司的要求也不同,所以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中的授予資產管理公司的權利也不同,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區別對待,對不同的投資者的資產分別設立賬戶,根據投資者的不同要求進行個性化的服務。
3、資產管理公司的受託資產具有多樣性。資產管理公司接受投資者委託管理的資產主要是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具有多樣性,不僅包括現金資產,還包括股票、債券和其他有價證券。在所有的金融資產中,資產管理公司受託管理的資產主要是現金和國債。
4、投資者承擔投資風險。資產管理公司在對投資者的資產進行管理的過程中違反合同規定或未切實履行職責並造成損失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要求資產管理公司給予賠償。
5、資產管理業務和其他業務之間是緊密聯系的。資產管理公司在從事其他業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信息和資源,這些都在客戶來源、資金投向、運作經驗、研究咨詢等方面為資產管理業務的開展提供了資源和便利。
6、資產管理業務提現了一對一的信息披露。由於受託資產具有一定的保密性,投資者的談判能力有差異,因此在契約中利益分配條款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資產管理業務較自營業務具有保密性,只要委託方和受託方不因利益糾紛而主張權利,法律取證就相當困難。這就使得資產管理業務的信息披露是以一對一的方式進行的,而不是向社會公眾進行公開信息披露。
7、資產管理業務的風險控制主要體現在資金流向的控制和價格波動預警指標的設計上。從外部監管的角度看,法律法規較為健全的國家都通過相關條款對從事資產管理業務實體的資金流向進行嚴格控制。從內部制度的設計上,資產管理公司主要通過風險收益比率進行方案選擇和比較,建立風險評估體系和價格波動預警指標體系。
D. 企業的資本金按其投資主體不同可以分為什麼
分為國家投資 ,個人投資 ,法人投資,外商投資。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
1、國家資本金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2、法人資本金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3、個人資本金指社會公眾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4、外商資本金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向企業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金。

(4)資產管理按照投資性質不同分為擴展閱讀: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如果需要高於這些最低限額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比如,《注冊會計師法》和《資產評估機構審批管理辦法》均規定,設立公司制的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本應當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兩種形式出資。全體投資者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30%;投資者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E. 什麼是資產管理
就是券商的一種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有限定性和非限定性2種
下面是具體的定義:
集合理財屬於資產管理業務的一種形式,顧名思義,它是券商把社會上零散的資金集中起來,由專家進行管理。它和證券投資基金一樣,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它們之間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
集合理財是由券商推出的、管理形式類似於基金,但屬於私募性質的一種理財方式。依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運作。
集合理財門檻相對較高,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5萬元,非限定性產品最低參與金額為10萬元。
限定性集合理財的資產應當主要用於投資國債、國家重點建設債券、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信用高且流動性強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資產.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20%,並應當遵循分散投資風險的原則。和基金的投資范圍一致。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范圍則由集合資產管理合同約定,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集合理財在參與方式、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流動性安排、收益分配、費用收取等方面相比基金而言更具有靈活性,能為特定的客戶群體量身定製理財產品,能更好的滿足客戶的投資理財需求。
目前市場上共推出了30隻(包括已到期的)券商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按照投資類型可分為股票型、混合型、債券型、貨幣市場型和FOF(基金寶)等。
希望採納
F. 金融期權按基礎資產性質劃分是那些
按照金融期權基礎資產性質的不同,金融期權可以分為股權類期權、利率期權、貨幣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互換期權等
1.股權類期權。與股權類期貨類似,股權類期權也包括3種類型:單只股票期權、股票組合期權和股票指數期權。
單只股票期權(簡稱「股票期權」)指買方在交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規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協定價買人或賣出一定數量相關股票的權利。
股票組合期權是以一攬子股票為基礎資產的期權,代表性品種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權。
股票指數期權是以股票指數為基礎資產,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協定指數與市場實際指數進行盈虧結算的權利。股票指數期權沒有可作實物交割的具體股票,只能採取現金軋差的方式結算。
2.利率期權。利率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一定的利率(價格)買入或賣出一定面額的利率工具的權利。利率期權合約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長期債券,歐洲美元債券,大面額可轉讓存單等利率工具為基礎資產。
3.貨幣期權。貨幣期權又稱外幣期權、外匯期權,指買方在支付了期權費後,即取得在合約有效期內或到期時以約定的匯率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額某種外匯資產的權利。貨幣期權合約主要以美元、歐元、日元、英鎊、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亞元等為基礎資產。
4.金融期貨合約期權。金融期貨合約期權是一種以金融期貨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協定價格買賣特定金融期貨合約的權利。
5.互換期權。金融互換期權是以金融互換合約為交易對象的選擇權,它賦予其持有者在規定時間內以規定條件與交易對手進行互換交易的權利。
G. 按性質不同,投資可分為
沒這么分的,一般:
金融市場從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類:
(1)按地理范圍可分為:
①國際金融市場,由經營國際間貨幣業務的金融機構組成,其經營內容包括資金借貸、外匯買賣、證券買賣、資金交易等。
②國內金融市場,由國內金融機構組成,辦理各種貨幣、證券及作用業務活動。它又分為城市金融市場和農村金融市場,或者分為全國性、區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場。
(2)按經營場所可分為:
①有形金融市場,指有固定場所和操作設施 的金融市場;
②無形金融市場,以營運網路形式存在的市場,通過電子電訊手段達在交易。
(3)按融資交易期限劃分為:
①長期資金市場(資本市場),主要供應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如股票與長期債券的發行與流通;
②短期資金市場(貨幣市場),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資金的融通市場,如同業拆借、票據貼現、短期債券及可轉讓存單的買賣。
(4)按交易性質劃分為:
①發行市場,也稱一級市場,是新證券發行的市場;
②流通市場,也稱二級市場,是已經發行、處在流通中的證券的買賣市場。
(5)按交易對象劃分為折借市場、貼現市場、大額定期存單市場、證券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和保險市場。
(6)按交割期限可分為:
①金融現貨市場,融資活動成交後立即付款交割;
②金融期貨市場,投融活動成交後按合約規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內在聯系對金融市場進行科學系統的劃分,是進行金融市場有效管理的基礎。
H. 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可分為什麼
固定資產按經濟用途分為生產經營用和非生產經營用兩類
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直接服務於生產經營全過程的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設備、倉庫、銷售場所、運輸車輛等。
非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是指不直接服務於生產經營,而是為了滿足職工物質文化、生活福利需要的固定資產,如職工宿舍、食堂、托兒所、幼兒園、浴室、醫務室、圖書館以及科研等其他方面使用的房屋、設備等固定資產。

(8)資產管理按照投資性質不同分為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可以按其經濟用途、使用情況、產權歸屬、實物形態和使用期限進行分類核算。
1.按經濟用途分為生產經營用和非生產經營用兩類
2.按使用情況分為使用中、未使用、不需用三類
使用中固定資產是指企業正在使用的各種固定資產,包括由於季節性和大修理等原因暫時停用以及存放在使用部門以備替換使用的機器設備。
未使用固定資產是指尚未投入使用的新增固定資產和經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不需用、准備處理的固定資產。
3.按產權歸屬分為自有、接受投資和租入三類
自有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所有權的各種固定資產。
租人固定資產是指企業從外部租賃來的固定資產,租人固定資產又可分為經營租賃資產以及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經營租賃資產所有權不屬於承租人,而融資租賃固定資產,在到期後,所有權歸承租人,承租人可以視為自有資產進行管理,要計提折舊。
4.按實物形態分為房屋及建築物、機器設備、電子設備、運輸設備及其他設備五大類
5.按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
最短使用期為5年的如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為10年的如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短使用期為20年的如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
企業在對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分類時,不能將不同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劃為一類,以免影響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正確性。
I. 資產可以分為哪幾種
資產按可分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或超過一年的一個營業周期以上,企業的非主要生產設備其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且單位價值在規定的標准以上,並在使用中保持原來實物形態的資產。
長期投資是指不準備在一年內變現的投資。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長期使用而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
長期待攤費用是指不能全部計人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後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種費用。包括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人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
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特種儲備物資、凍結物資、凍結存款等。

(9)資產管理按照投資性質不同分為擴展閱讀:
根據定義,資產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指資產直接或間接導致資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這種潛力可以來自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是非日常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可以是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或者是可以轉化為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或者是減少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流出的形式。如果某一項目預期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就不能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前期已經確認為資產的項目,如果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也不能再將其確認為企業的資產。
2、資產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資產作為一項資源,應為企業擁有或者控制,具體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控制。通常在判斷資產是否在時,所有權是考慮的首要因素,但在有些情況下,雖然某些資產不為企業所擁有,即企業並不享用其所有權,但企業控制這些資產,同樣表明企業能夠從這些資產中獲取經濟利益。
3、資產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
只有過去的交易或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資產應當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所形成,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者其他交易或者事項,只有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才能產生資產,企業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例如,企業有購買某項存貨的意願或者計劃,但是購買行為尚未發生,就不符合資產的定義,不能因此而確認存貨資產。
J.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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