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有哪些
公司主體情況,抄包含公司的基本信息,設立時的出資協議襲,股東百協議,與公司經營相關的的其他合百同,協議,意向書,備忘錄等。組織度架構,公司董事會,公問司高級管理人員名單等十多項內容當然你也可以找瑞豐德永稅務咨詢
B.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發改委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12號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布的《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主任:徐紹史
2014年5月17日

C. 審批、核准、備案類項目有什麼不一樣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則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過去的審批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等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過去的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而核准制、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備案一個環節。

(3)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解讀擴展閱讀
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核准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准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准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D.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權威解讀
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發布實施《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根據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2014年5月17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以下簡稱《辦法》)。就《辦法》出台的背景、意義、主要內容和相關配套措施,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問《辦法》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2004年10月,我委頒布施行了《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以下簡稱「22號令」)。22號令實施9年多來,在規范項目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投資環境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及開放型經濟體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對華投資出現新情況和新特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6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制度的通知》(國辦發[2011]6號)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一屆政府職能轉變以及《國務院關於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的通知》(國發[2013]47號)等新規定發布,對下階段對外開放工作做出了進一步明確部署。為積極推進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有必要對現行規定做出相應完善和調整。
問:本次《辦法》制定過程中,曾分別於2012年8月和2014年1月兩次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請簡要介紹這兩次公開徵求意見情況。
答:自啟動對22號令的修訂工作以來,我們於2012年8月通過我委門戶網站首次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出台後,我們對《辦法》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與2012年稿相比,在修訂原則、框架結構等方面有了較大變化,為保證《辦法》制訂工作程序的嚴謹性,我們於2014年1月通過委門戶網站再次就《辦法》公開徵求了社會公眾意見,充分體現了我委堅持「開門立法」的工作要求。
本次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得到了各界有關方面的積極反饋,收到了來自外國政府、機構、跨國公司、境內企業及個人等許多有效意見和建議。通過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使得本次《辦法》制定更加「接地氣」,更加符合我國外商投資管理的實際需要。這些意見和建議主要體現了對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簡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及增強透明度等方面的訴求。經研究,對於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議,我們積極予以採納,在發布的《辦法》中都得到了體現。
問:《辦法》將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由全面核准改變為有限核准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請介紹主要有何新變化?
答:長期以來,我國對外商投資項目全部實行核准制,政府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場准入和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根據《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有關要求,《辦法》改革了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將項目全面核准改為有限核准和普遍備案相結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以及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准制外,其餘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問: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等要求,《辦法》是否對此有所體現?
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實行統一的市場准入制度、統一內外資法律法規,探索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對此,《辦法》予以積極貫徹落實,最主要的就是在准入管理上對外商投資探索試行國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鼓勵類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外,其餘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方式與內資項目一致。從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辦法》加強了與《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的銜接,外商投資項目核准管理在申報材料、核准條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與內資項目也基本一致。
問:《辦法》在簡化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內容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何體現?
答:首先,從項目管理框架看,《辦法》規定所有需要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負責,部分原由我委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負責,絕大多數外商投資項目將實現屬地化管理。
其次,《辦法》對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的條件也進行了大量簡化,不再對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產品技術方案等應有企業自主決策的內容進行審查,注重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賦予企業投資自主權,努力提高外商投資便利化水平。
再次,考慮到這是外商投資項目首次實行備案管理方式,為規范管理和防範風險,《辦法》在總結吸納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實踐經驗基礎上,對備案管理作了原則性一般規定,包括備案所需材料、備案條件等,都屬於基本要求。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可根據當地外商投資項目管理的實際需要,對備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體的規定。
問:去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開展了轉變職能、轉變作風等活動,如何體現在本次《辦法》制定中?
答:總的來看,轉變職能、轉變作風的要求在《辦法》中予以充分體現。例如,《辦法》要求各級項目核准和備案機關要規范自身、服務企業,切實履行核准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核准及備案的信息公開工作。又如,《辦法》明確要求制定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和《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為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問:近一段時期以來,國務院多次強調政府要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請問《辦法》對此是如何要求的?
答: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本次《辦法》制定的主要導向之一。《辦法》明確要求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外商投資項目的協同監管,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准入標准、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信息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同時,對發展改革部門、咨詢評估機構及相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和備案過程違反有關規定的,《辦法》也明確要求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此外,《辦法》還將國家安全審查納入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體系,實現相關管理制度有機結合,在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同時,切實維護國家安全。

E.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八條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項目的條件為: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十九條投資主體憑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中央管理企業憑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備案證明,辦理上述有關手續。
第二十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應規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准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有效期滿後,投資主體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國家發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二條對未經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投資主體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文件或備案證明。
第二十四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對投資主體執行項目情況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境外投資項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查實問題依法進行處理。

F. 境外投資備案的含義是什麼
境外投資備案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含有限責任公司、合夥企業)等投資主體,以投入貨幣或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獲得境外企業的股權進而獲得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換個說法是指國內企業投資中國港澳台地區及其它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時,不論是新設公司、新建項目還是並購股權,只要涉及直接或間接獲得境外公司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就需要進行境外投資備案。如果企業境外投資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需要實行核准管理。
G. 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方法
項目核准
擬申請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項目及投資方情形;
(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含並購方情形、並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並購方情形、被並購後經營形式、范疇和股權結構、所得收益的使用安排等。
按核准許可權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項目備案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形等信息,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明資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並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資料;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准,符合《外商投資產業輔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關注環球網校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方法
H.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各是指什麼,有什麼區別
批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進行具有限制性管理的行為。
審批有三個基本要素:一是指標額度限制;二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三是一般都是終審。審批最主要特點是審批機關有選擇決定權,即使符合規定的條件,也可以不批准。
核准:是指政府機關或授權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有關文件,對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申請某種權利或資格等,依法進行確認的行為。因此,在批准相對人的申請時,只是按照有關條件進行確認。只要符合條件,一般都予以准許。核準的條件都比較明確具體,便於確認。
備案:是指相對人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相關性文件等規定,向主管部門報告制定的或完成的事項的行為。
批准、核准和備案三者的區別是:
1、適用的范圍不同。審批制只適用於政府投資項目;核准制適用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備案制適用於企業投資中的中小項目。
2、審核的內容不同。審核制是對投資項目的全方位審批;核准制只是政府從社會和經濟公共管理的角度審核,不負責考慮企業投資項目的市場前景、資金來源、經濟效益的因素。
3、程序環節不同。審批制一般要經過項目建議書、可研報告、初步設計等多個環節,核准制和備案制只有項目申請核准或者備案一個環節。
(8)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解讀擴展閱讀: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行政審批即行政許可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為。以申請為起始,無申請即無許可。
2、行政許可是管理性行為。主要體現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的單方面性。不具有管理性特徵的行為,即使冠以審批、登記的名稱,也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機關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則屬於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4、行政許可是准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實施行政許可的結果是,相對人獲得了人事特定活動的權利或者資格。
I.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以後的境外投資有什麼影響嗎
12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新辦法將於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屆時《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稱「9號令」)同步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表示,新辦法作為境外投資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在「放管服」3個方面統籌推出了8項改革舉措,旨在加強境外投資宏觀指導,優化境外投資綜合服務,完善境外投資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維護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為執行好新辦法,國家發改委近期正著力抓好三項工作。一是發布新辦法明確的配套文件,包括敏感行業目錄、有關格式文本及其附件清單等。二是建成新辦法提出的網路系統。三是加強指導、培訓和監督,提高全國發改系統的境外投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共同把新辦法執行到位,更好促進企業「走出去」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