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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基金限制

發布時間:2021-05-14 05:54:56

⑴ 共同基金和對沖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

  1. 對沖基金不受監管;共同基金的監管比較嚴格。內

  2. 對沖基金一般通過容私募發起;共同基金多是通過公募,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待客戶。

  3. 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共同基金不能離岸設立。

  4. 沖基金的操作不受限制,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共同基金在操作上受限制較多。

⑵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2)共同基金限制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⑶ 共同基金包含什麼內容

共同基金(Mutual Fund)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從事股票、債券、外匯、貨幣等投資,以獲得投資收益和資本增值。
基金簡介
基金型公司設立條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1]

概念
就是匯集許多小錢湊成大錢,交給專人或專業機構操作管理以獲取利潤的一種集資式的投資工具。
在國內,共同基金的正式名稱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是由投信公司依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主要的投資標的為股票、期貨、債券、短期票券等有價證券。
在美國,通稱為共同基金(mutual fund),除了證券投資外,也投資黃金(或其他貴重金屬)、期貨、期權(options)和房地產等。
另外,英國系統的基金(包括許多對全球各地發行的海外共同基金)則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投資標的也相當多樣化。

基金的優點
分散投資風險
共同基金的資產較一般投資人來得龐大,故足以將資金分散於不同的股票、甚至不同的投資工具中,以達到真正的風險分散,而不致因一支錯誤的選股,而產生重大的虧損。
專業操作管理
共同基金公司聘有專業基金經理人及研究團隊從事市場研究,對於國內、外的總體、個體投資環境,及個別公司狀況都有深入了解。而且,只要花少許的基金管理費就可享受到專家的服務,可以說是小額投資人的最佳福音。
最佳節稅管道 (1)國內基金:股票型基金買賣價差產生獲利時,依現行法規得以免稅;至於基金配息給投資人時,若此配息的來源是投資標的所產生的,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並可依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享有二十七萬元的免稅額。
(2)海外基金:中國稅法目前采屬地主義,個人投資海外共同基金,無論是買賣價差所產生的資本利得或配息,皆不必納入個人所得中報稅,可以合法節稅。
變現性相當靈活
當投資人不想投資時,可隨時選擇退出,贖回國內債券基金的款項,可於申請贖回之次一營業日收到,國內股票型基金及海外基金約一周可拿到款項。不像其他的投資工具,有賣不出去的風險。
小額資金即可投資全球
共同基金是將投資分散於不同之標的,甚至不同的金融市場(區域、國家)。投資人最低只要三仟元(定時定額),就可分享到全球各地區經濟成長的成果。與其他投資工具比較,投資下限小了許多。
安全性高
共同基金是采保管與經營分開的原則。若基金公司或保管銀行不幸倒閉時,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投資人的權益不會因而受到影響。

⑷ 什麼是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是信託基抄金的一種,襲在美國又稱為投資公司(Investment Company),在香港一般翻譯為互惠基金,台灣也是使用共同基金為翻譯。在中國大陸,一般的投資者並不使用共同基金這個詞彙,而是以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等詞彙取代之。此種金融商品的產生利基點是建立在專業金融從業者的知識和信任之上而得以產生,由於一般大眾不懂跨國投資外國金融商品的諸多法律和語言問題;也沒有專業操盤的技術分析能力,所以支付一點手續費將錢交由有公信力金融機構的團隊操盤,大眾只需約略的選擇投資標的和風險度即可。
共同基金是由基金經理的專業金融從業者管理,向社會投資者公開募集資金以投資於證券市場的營利性的公司型證券投資基金。共同基金購買股票、債券、商業票據、商品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以獲得利息、股息或資本利得。共同基金通過投資獲得的利潤由投資者和基金經理分享。
由於共同基金吸納的是公眾的資金且很大程度是建立在對金融機構的信任上運作,導致有一些蓄意詐騙或欺瞞的空間出現(例如:金融海嘯時的麥道夫事件),各國政府都對其實施比較嚴厲的管制,其組建、信息披露、交易、資金結構變化和解散都受到法律法規限制, 美國的管制尤其嚴格。

⑸ 為什麼投資基金的投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原因不同
首先所有基金都要有資質限制,你得開戶,填寫你的個人信息,保證你是中國公民,並且是實名制的,防止有人洗錢
第二,對金額有一定限制:
公募基金1000元起可以申購,基本相當於是個人就能買,但考慮到基金公司和銀行的運行成本,那麼肯定不能讓你一次10塊八塊的小額度買,起碼1000塊吧
私募基金是因為 風險比公募大一些,所以起點一般是100萬或者200萬
特別牛B的私募,比如王亞偉的私募,門檻是2000萬,是為了保證基金規模的同時盡可能少一些客戶,便於溝通和服務

⑹ firstrade證券公司共同基金賣出買入有什麼限制嗎

如果是在firstrade證券公司第一次投資共同基金,起步是500美元,續投是100美元。賣出和贖回的金額不能低於500美元,除非持股數總值低於這個數,要不然得收取19.95美元的費用。

⑺ 共同基金和公募基金是一個意思嗎

不一樣

共同基金亦稱股份不定投資公司。一種為小額財產所有者提供投資,經內銷可隨時兌換成現金容的股票的投資信託基金組織。在西方國家,由於有價證券市場發達,投機活動嚴重,人們無法決定購買哪種股票或何時買進和賣出為好。

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公眾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7)共同基金限制擴展閱讀:

通常,每股只代表共同基金的凈資產價。值(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再除以股份數)。近年來,中國部分地區也出現了共同基金組織,這為經濟建設籌集資金,繁榮證券市場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私募基金是大家都比較重視的一項業務,它可以一定程度反映一個公司的水平。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

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公募基金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

⑻ 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限制包括什麼具體內容

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資產的比例為60%-95%,投資於債券資產的比例為0-35%,投資於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為5%-40%;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⑼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

⑽ 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的區別

1、投資者人數對沖基金:嚴格限制 美國證券法規定:以個人名義參加,最近兩年裡個人年收入至少在20萬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義參加,夫婦倆最近兩年的收入至少在30萬美元以上;如以機構名義參加,凈資產至少在100萬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規定:參與者由100人擴大到了500人。參與者的條件是個人必須擁有價值5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證券。共同基金:無限制。 2、操作模式對沖基金:不限制, 投資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夥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靈活運用各種投資技術,包括賣空、衍生證券的交易和杠桿,基金經理比較能夠充分發揮個人的投資理念和經驗,把握更多的投資機會,獲取更大的利潤。 共同基金:限制,受制於投資品種、比例以及決策模式等限制。基金經理容易受業績排名等因素干擾從而放棄基金長期收益目標,轉而追求短期效益。 3、監管對沖基金:不監管 美國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資公司法曾規定不足100投資者的機構在成立時不需要向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等金融主管部門登記,並可免於管制的規定。因為投資者對象主要是少數十分老練而富裕的個體,自我保護能力較強。共同基金:嚴格監管 因為投資者是普通大眾,許多人缺乏對市場的必要了解,出於避免大眾風險、保護弱小者以及保證社會安全的考慮,實行嚴格監管。 4、籌資方式對沖基金:私募,證券法規定它在吸引顧客時不得利用任何傳媒做廣告,投資者主要通過四種方式參與:依據在上流社會獲得的所謂「投資可靠消息」;直接認識某個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通過別的基金轉入;由投資銀行、證券中介公司或投資咨詢公司的特別介紹。共同基金:公募,公開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
5、能否離岸設立對沖基金:通常設立離岸基金,好處:避開美國法律的投資人數限制和避稅。通常設在稅收避難所如處女島(Virgin Island)、巴哈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鱷魚島(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盧森堡(Luxembourg),這些地方的稅收微乎其微。MAR於1996年11月統計的對沖基金管理的680億美元中,有317億美元投資於離岸對沖基金。這表明離岸對沖基金是對沖基金行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WHFA統計,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計算在內,離岸基金管理的資產幾乎是在岸基金的兩倍。共同基金:不能離岸設立。 6、信息披露程度對沖基金:信息不公開,不用披露財務及資產狀況。共同基金:信息公開。 7、經理人員報酬對沖基金:傭金+提成,獲得所管理資產的1%-2%的固定管理費,加上年利潤的5%-25%的獎勵。這種形式使得基金經理具有很強的激勵動力。共同基金:一般為固定工資,基金經理激勵動力相對較差。 8、經理能否參股對沖基金:基金管理人一般是基金發起人,持有基金相當份額,對比共同基金,對沖基金的基金經理更關心基金的運作情況。共同基金:一般不參股。 9、投資者抽資有無規定對沖基金:有限制,大多基金要求股東若抽資必須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時間從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共同基金:無限制或限制少。 10、可否貸款交易對沖基金:可以自有資產作抵押貸款交易。共同基金:不可以貸款交易。 11、規模對沖基金:規模小,全球資產大約為3000億。共同基金:規模大 全球資產超過7萬億。 12、業績對沖基金:較優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間年平均回報率為17%,遠高於一般的股票投資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資(同期內華爾街標准-普爾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長率僅12%)。據透露,一些經營較好的對沖基金每年的投資回報率高達30-50%。共同基金:相比要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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