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是證券公司內部人員受利益驅動把客戶信息賣給了這些公司...這種事我也遇見過,不理他們幾次,他們就會「平靜」下去的。
好在,被販賣的只是「客戶資料」,而非「交易資料」,所以,不必緊張。
㈡ 期貨交易中設置條件單會不會泄密,特別是手機上的雲端條件單
世上無難事,只怕有心人。你可以貶義的理解這段話。
但是這么做肯定是違規的,也是要冒風險的。
㈢ 期貨程序化交易軟體如何保證用戶自行開發的交易策略的隱私
肯定會被監控,毫無疑問的,以上所有都會的,但是前提你的策略很牛B,牛B到能引起他們的重視。想保密就用手動的吧,實在手動不了,而且你的策略自己花錢讓人做一個軟體
㈣ 期貨散戶為什麼不能再三大交易所交易
國內現在有五大期貨交易所,散戶只要滿足條件開通許可權都可以交易的。其中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和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有資金要求,一般散戶沒有那麼多資金。
㈤ 期貨有莊家黑幕嗎為什麼我總是賠錢
期貨莊家勾結期貨公司,獲取你的持倉信息,然後用大資金砸你,你必須割肉賠錢。
㈥ ·請問做網上期貨交易不會不受到木馬攻擊,盜取賬號呢
有的木馬程序能通過記錄用戶鍵盤點擊來盜取賬號和密碼。
防範方法:
1:切勿打開來歷不明的文件和網址;
2:定期掃毒以預防病毒和木馬程序;
3:為你的交易賬號選擇一個安全而好記的密碼。
㈦ 散戶賬戶被期貨公司監控後會帶來泄密的風險嗎
會的,市場上有散戶和機構,還有專門研究別人操作風格的人,手法一旦被獲知,就會面臨被狙擊的風險。
㈧ 為什麼我聽說的做期貨的最後都是傾家盪產家破人亡的
是的,我就是其中一個炒了4年,現在房子存款生意都沒有了還有將近50萬的飢荒。期貨的交割簡直就是殺散戶的萬人坑,期貨規則就是坑散戶。我的人生算廢了
㈨ 做期貨散戶朋友一定要清楚,個人不能實物交割的,一定不能拖到交割日移倉太危險,最好提前一天或者一周
商品期貨是實物交割,而個人投資者是沒有交割許可權的,個人投資者只能只有到交割月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
期貨公司都會提前通知客戶換月,交易所也會在交割月前一個月中旬大幅提高該合約保證金比率。
㈩ 提供信息給股民炒股獲利後四六分成會判什麼罪
涉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第一百八十條【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
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
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10)期貨散戶交易信息泄密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