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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監管報送

發布時間:2021-05-16 20:38:18

基金業務報送管理平台進去以後什麼都不顯示

這個平台要多刷新幾次才可以。

㈡ 私募基金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范運作:一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7項有關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㈢ 私募基金備案新系統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怎麼操作

管理人登記後要定期維護管理人平台、從業人員平台、產品披露備份系統平台、從業人員培訓平台,如果維護不及時不到位,會被列為異常機構或人員。

㈣ 基金產品在中基協備案的流程,上報系統是有哪些注意事項

1. 公司名稱,范圍要求。

資產管理投資管理創投股權投資相關字樣。涉及到股權有更個性的。股權,創投,企業管理咨詢字樣。與PTP,民間貸借有利益沖突,要專營化。

2. 不能同時,做賣方業務。我們是買方業務。

3. 管理人不能兼職其他相關業務。

4. 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勵性要求,非強制。體現專業化要求。

5. 名稱中有產業投資,如果是股權是可以的。關於投資,是有爭議,是賣方下的咨詢性業務。下來後給大家一個統一答復。

6. 備案私募基金經營范圍和名稱,是否要整改。名稱。經營范圍要先符合要求。

7. 最低資本金,行業差異化大,沒有強制資本金要求。目前系統中,實繳為0,會有一特別提示。律師所要有一個合理理由,做盡調,做為一個事項,應當有基本的人員,資本金,場地,設施。

8. 實繳比例少於25%,低於1000萬的,會做公示。

9. 制度和章程是必備的。

10. 管理人沒有經營年限要求。

11. 注冊和實際經營地不一致,律師要如實陳述並說明理由。

12. 年審是財務報告。

13. 滿一年必須要提供審計報告,如果沒有滿一年,有的話可以上傳。如果登記了,每年必須上傳。

14. 哪些重大事項變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對於協會審慎認定的,也會有要求。

15. 如果已經有從業資格的高管人員,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須是。如果是股權,高管不需要從業資格。已登記管理人,現在存高管人員從業資格情況,不影響產品備案。

16. 各類型基金管理,我們不做條件性要求。

17. 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開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別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則會導致法律意見書與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會在4月份放開。

18. 公司與子公司,管理人員的兼職沒有做強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寶,象丁寧在下設的1000多家兼職。

19. 風控,不得從事對這個機構的投資業務。自己進行相關的投資,是由公司個人交易申報制度規定的。所謂不得參與是公司的決策事項,合規與投資是制衡的。

20. GP不一定是管理人。雙GP是要登記的。也存在GP與管理人不一致的。雙管理人目前系統考慮到統計問題,要求備在一個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備案項下,要特別說明,還存在另外一個管理人。三期的系統,我們會對雙GP做相應的考慮。目前其中一個做備案。

21. 外商獨資企業,能否做備案?之前,私募股權,創投已經可以全資做這個業務。私募證券這塊現在是2002年的一個開放水平,外資的比例不低於49%。中國政府在對外和對話機制中有一個承諾,目前證監會正在落地辦法。我們到時會配合證監會,變更登記手續。

22. 創投,天使,要不要登記?還有早於天使的。如果是組織化的天使的,要求備案。

23. 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實際上是律師所的盡職調查的一部分,如實填報,律師所如實調查並說明情況。如果發現象E租寶千家的分支機構,協會會主動進行詢問,與專業化經營是否存在利益沖突,是否有違法違規。

24. 10年的產品已經到期,產品沒備案。大家要認真學習暫行辦法。要備案和登記。已經清盤的就不用了。

25. 切勿倉促盲目保殼。

26. 不存在產品的好和壞,只要符合要求就備案。

27. 確實現在大家有一個比較大的壓力。5月1 號備案是完成還是提交。從執行來看,還有大量的機構沒有完成法律意見書。我們會做一些務實的安排。在正式的問答里,考慮以提交為准。

28. 全部轉讓,是一個新的登記。完全按照新的機構進行核對。不希望以換殼的方式來與協會博弈。

29. 已經登記的信息與現實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項。在完成以後,再完成法律意見書。

30. 子公司分支機構沒有做利益沖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牆。分支機構沒有專業化經營的,我們會認為不符合專業化。

31. 內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 個稅、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職,允許合理的兼職。要提供委派合同,協會。

33. 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統要求,實際控制人:自然人,國資企業,集體企業,受監管的境外機構。

34. 我們沒有推薦律師所。我們不能推薦律師所。

35. 邏輯嚴密,證據充分,出具法律意見。

36. 無保留的法律意見,不能通過。當然我們要看保留意見是不是真實的。也有些律師的意見是不真實的。我們非常重視保留意見。

37. 對法律意見書會做進一步詢問。

38. 公募取消法律意見書,是因為基金法是一個非常明確的強監管強門檻的行政許可,審批權是在證監會,是簡政放權。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誠實信用的自律備案,靠的是誠信。在目前誠信不理想的情況下,相信相對具有職業操守的法律中介機構是符合現狀的。

39. 增加了私募成本,確實是合規成本。律師幫助梳理業務,合規,是一個增值業務。

40. 法律意見書共性問題:沒有論證過程,盡職調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說明,未發表整體性結論意見。

41. 法律意見書有效期是在登記提交前一個月內。

42. 我們會對法律意見書的相關事項做一步說明和澄清。是律師對私募管理人專業的法律背書。

43. 2月5號前登記未發產品,確實對2月5號前募集過產品的機構會做一些靈活的處理,在承諾的情況下。也是個案。不普遍適用。

44. 股東變更,私募備案辦法,只有控股股東,才做重大變更。小股東,只是季度更新事項。

45. 更改營業范圍,不需要法律意見書。工商變更以後,在協會更新就可以。

46. 必須要先完成名稱的整改。

47. 法定代表人從業資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師所的意見書如實陳述即可

48. 年度、季度更新調整填報事項,與法律意見書一致。

49. 同時進行兩次變更,能否出一個法律意見書?理論上,出一份。實際上是獨立的提交的過程。

50. 因為名稱問題,部分工商有一些臨時性措施。中國現實如實,管理人與工商自己協商。我們針對一些主要地區的

51. 此前被認定為高管從業資格的,只需要參加15學時的持續培訓。

52. 證券基金必須要加入會員,股權和創投沒有做強制性要求。包括證監會暫行辦法,條例,可能會有一個統籌的頂層設計。協會兩年以來整個會員的組成由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參與,協會原來的會員管理辦法,需要修改,6到7月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管理辦法,收費辦法做審議表決。目前在一個調整期。會員代表大會之前,對於已經入會的機構,我們會做相關的資格確認與審查。個案上,我們會有靈活的處理。協會會員內部的治理,普通會員有選擇權,被選擇權,觀察會員有投票權。這是一個憲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溝通的基礎上,修訂會員辦法。

53. 普通會員的權利義務在網站上有。

54. 觀察會員,符合一定條件的機構,包括遵守協會規則,近期信息報告,披露,記錄,升級為普通會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降級。原來私募類的特別會員如何轉成觀察會員,會在會後跟大家做銜接。

㈤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第五章 信息報送

第十九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相關信息,包括基金規模、單位凈值、投資者數量等。
第二十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的相關信息,包括認繳規模、實繳規模、投資者數量、主要投資方向等。
第二十一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東或合夥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受託管理享受國家財稅政策扶持的創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還應當報送所受託管理創業投資基金投資中小微企業情況及社會經濟貢獻情況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合夥人發生變更;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六)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一)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
(二)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
(三)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
(五)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業協會每季度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從業人員及私募基金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㈥ 1.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系統和2.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有何區別

2016年9月8日,中基協發布《關於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線運行相關安排的說明》,「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正式上線運行。要求新的私募基金備案和信息更新必須在新的系統——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上進行。

一、登記備案新流程:
需要注意的是,每一步都是必須做的!

Asset Management Busniess Electronic Syste(簡稱Ambers)九步架構:
一、填寫機構基本信息

二、上傳相關制度文件(上傳不大於20M壓縮包或者pdf)

三、機構持牌及關聯方信息

四、最近三年合法合規及誠信情況

五、財務信息

六、出資人信息

七、實際控制人信息

八、高管人員信息

九、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新增項目

1)機構類型分為三類為:

①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

② 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③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

2)實收資本/實繳出資證明文件。實繳出資證明包括驗資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出資證明文件,以及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第三方出具的證明。

3) 需要上傳機構所在寫字樓圖片及機構前台圖片

4)如果企業已掛牌/上市還需要提供:掛牌/上市證明文件、場所及股票代碼

5) 高管必須是「從業人員管理系統」中進行了從業資格注冊或個人信息登記的自然人。

信息填報負責人至少有一人擔任。

三、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

㈦ 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有哪些

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六章可知,有如下監管:
第六十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申請批准有關事項,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內部監控、經營運作、風險狀況,以及相關業務活動進行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三條 非現場檢查主要以審閱基金管理公司報送材料的方式進行。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材料:
(一)經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
(二)由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管理公司內部監控情況的年度評價報告;
(三)監察稽核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四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報送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和年度評價報告;自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季度報告,自年度結束之日起30日內報送監察稽核年度報告。
第六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變更持股5%以下的股東;
(二)變更股東的持股比例不超過5%;
(三)變更名稱、住所;
(四)股東同比例增減注冊資本;
(五)修改公司章程一般條款;
(六)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刑事、行政處罰;
(七)公司及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調查;
(八)公司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九)因公司過失遭受重大投訴;
(十)面臨重大訴訟;
(十一)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發生前款第(六)項至第(十一)項規定事項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書面通知全體股東。
基金管理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和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六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並在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名稱、住所變更;
(二)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
(三)主要股東連續3年虧損;
(四)所持股權被司法機關採取訴訟保全等措施;
(五)決定處分其股權;
(六)發生合並、分立或者進行重大資產、債務重組;
(七)被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八)被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
(九)對公司運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對境外投資有備案要求的,該境外股東在依法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後,如向其注冊地或者主要經營活動所在地的主管當局提交有關備案材料,應當同時將副本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六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並根據日常監管情況確定現場檢查的對象、內容和頻率:
(一)進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進行檢查;
(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議記錄、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三)詢問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做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基金管理公司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五)檢查基金管理公司的信息技術系統;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六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的,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拒絕檢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員為檢查工作提供專業服務。
第七十條 基金管理公司及有關人員應當配合中國證監會進行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七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後,應當向被檢查的基金管理公司出具檢查結論。
第七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監管需要,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監控體系和監管綜合評價體系。對於相關風險控制指標、監管綜合評價指標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限期改正,並可以採取要求公司增加註冊資本金、提高風險准備金提取比例、暫停部分或者全部業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基金從業資格,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准持有基金管理公司5%以上股權,或者通過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成為基金管理公司股東;
(二)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佔有或者轉移基金管理公司資產;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在證券承銷、證券投資等業務活動中,強令、指使、接受基金管理公司為其提供配合,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並對負有責任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等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干預基金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或者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
(三)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
(四)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對經營管理人員的考核不符合規定。
第七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等行政監管措施:
(一)公司治理不健全,嚴重影響公司的獨立性、完整性和統一性;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相關制度不能有效執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三)對子公司、分支機構管理鬆懈,或者選聘的基金服務機構不具備基本的資質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者發生較大風險事件;
(四)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基金管理公司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停止批准其增設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其向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責令其更換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對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的凈資產低於4000萬元人民幣,或者現金、銀行存款、國債等可運用的流動資產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且低於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支出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受理及審核其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並限期要求改善財務流動性。財務狀況持續惡化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
被責令停業整頓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管理的基金資產委託給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基金管理公司進行管理。逾期未按照要求委託管理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指定其他機構對其基金管理業務進行託管。
第七十七條 基金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泄露或者利用受託業務知悉的非公開信息牟利,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八條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基金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㈧ 中國證監會的監管措施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1、檢查

檢查是基金監管的重要措施,屬於事中監管方式。檢查可分為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也可分為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是指基金監管機構的檢查人員親臨基金機構業務場所,通過現場察看、聽取匯報、查驗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檢查。

中國證監會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調查取證

查處基金違法案件是中國證監會的法定職責之一,而調查取證是查處基金違法案件的基礎,是進行有效基金監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賦予中國證監會限制證券交易權。

中國證監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中國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4、行政處罰

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包括:沒收違法所得、罰款、責令改正、警告、暫停或者撤銷基金從業資格、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停業等。

(8)基金監管報送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二、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三、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四、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規必須履行有關義務的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五、監管境內期貨合約的上市、交易和結算;按規定監管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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