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投資公司出事後,介紹人要承擔責任嗎
投資時得弄清楚介紹人和投資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投資公司能給投資人以及投資項目提供那些保障措施,公司本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以及出現逾期後怎樣應對等一系列問題,個人認為襄陽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紫薇金融在安全保障上做的還不錯的
Ⅱ 投資有限公司與責任有限公司的區別
1、「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在於後者將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成等額的股份,前者不採用股份的形式;後者的設立可以採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兩種形式;前者的注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後者最低為500萬元。
2、「有限責任公司」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稅費一樣,二者都是有限責任公司,都屬於法人形式,稅費無差別。
3、提到的「投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並非一個專門的公司形式,可能是一家股份公司名字中包含「投資」的字樣,那麼該公司實質上是一家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而已。另外,如果是「投資公司」則另當別論,我國的投資公司目前有「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注冊資本最低為人民幣3億,另外一種是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三千萬美元。前者的稅費為金融機構的稅制,後者則適用外商投資的稅制。
4、一般而言,法律對成立的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越高,其工商費用相應越多。
Ⅲ 投資公司各崗位描述與職責
一、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邱振華 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組織討論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公司合並,成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除市政府委派之外的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等重大事項;簽署對外重要經濟合同及其他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重要文件;處理其他由董事會授權的重大事項;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全面主持公司黨委工作,研究決策企業重大事項;組織制定並貫徹落實關於領導班子與基層黨組織建設的各項制度;負責黨的機構設置及中層黨務工作人員的任免、考核與獎懲;指導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協調黨、政、工、團之間的關系;指導工會、紀委做好各項工作;組織完成上級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全面主持公司的行政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聯系供水協會的工作;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二、董事、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張曦宇 參加董事會會議,履行董事職責。 協助書記工作,貫徹執行黨委決議,組織制定各項規定及措施;主持召開思想政治工作會議,組織做好精神文明、企業文化建設、法制教育及創建文明行業與宣傳報導工作;組織抓好黨支部建設,檢查黨支部工作;負責抓好共青團、統戰及民兵武裝工作;組織完成政治工作部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書記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書記不在崗時,代行書記職責。 主持公司紀委工作;主持召開紀委會議,討論決定紀委的重大工作事項;負責黨風黨紀教育工作;負責中層管理人員違紀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審定批復有關紀檢工作的報告、文件和其他材料;完成上級黨委、紀委和公司黨委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務;完成黨委書記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三、董事、黨委委員、常務副總經理:李寧 參加董事會會議,履行董事職責。 參加黨委會議,履行黨委委員職責。 協助總經理主持公司的經營和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指導與協調辦公室及行政後勤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政策、法規、准則等,支持和監督下屬人員正確行使職權;組織編制並完成公司年度財務、投資、融資計劃,審查財務決算,定期組織財務活動分析;負責建立健全公司經濟核算體系,制定並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防範投資風險;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完成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總經理不在崗時,代行總經理職責。 四、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羅縣初 參加董事會會議,履行董事職責。 參加黨委會議,履行黨委委員職責。 負責組織、研究擬定公司戰略發展、對外投資、資本運營、招商引資規劃;負責研究和擬定新項目的開發;組織市場信息和對市場進行預測;負責對各投資子公司的資產監管;組織對各子公司的經濟責任目標的制定與考核;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臨時性工作。 履行江南水務董事長職責。 五、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周玉國 參加董事會會議,履行董事職責。 參加黨委會議,履行黨委委員職責。 負責指導與協調各制水公司的生產工作;完成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六、董事、黨委委員、副總經理:李建國 參加董事會會議,履行董事職責。 參加黨委會議,履行黨委委員職責。 負責員工的選聘、培訓教育工作;負責組織中層管理人員的選拔、考核、培訓工作;負責員工勞動保護用品的統一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各子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負責日元貸款工作;完成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七、監事會召集人、黨委委員、工會主席:鄭寅輝 參加黨委會議,履行黨委委員職責。 負責稽查公司財務;負責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指導協調各子公司監事會工作。 主持公司工會工作;貫徹執行職代會制度,參加職代會的領導工作;負責職工的維權及廠務公開工作,負責離退休和關協工作;負責女工和計劃生育工作;負責職工技協工作;負責指導與協調各子公司工會工作;完成上級黨委、工會及公司黨委書記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八、總經理助理:柏光明 負責組織完成八水廠二期建設後期工作;負責公司大型投資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管理部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完成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 九、總經理助理:湯光明 完成總經理臨時布置的工作任務;履行江南水務總經理職責。
麻煩採納,謝謝!
Ⅳ 投資公司崩盤誰負主要責任
誰負責任,你也找不到人啊,找到人,錢也輪不到你啊…………
Ⅳ 有限投資公司法人代表對外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
法人代表定義: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
法律效力: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錶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九條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二) 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三) 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四) 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五) 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 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Ⅵ 投資公司破產,高管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問題中所說的的「企業法人」,指的應是「企業法定代表人」。
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人格和財產,因此,企業破產一般不會要求法定代表人個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規定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管。
《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法律依據】
《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Ⅶ 股權投資公司以其什麼承擔責任
以公司的股權作為承擔責任的資金,屬於部分責任承擔者。
Ⅷ 有限責任公司中投資人應承擔的 法律責任
你問的很空泛啊。也要看什麼違法行為,還有你是否參加,意思表示如何。
不過一般來說公司的決定由董事會裁定、負責;如果破產則以公司所有資產清償債務,不涉及投資者的私人資產。
所知太少,不知道對你有沒有用。
Ⅸ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會承擔責任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9)投資公司責任擴展閱讀:
公司詐騙,以共犯論處,以公司犯罪為主要考慮,或者主從分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