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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發布時間:2021-05-19 19:53:21

❶ 在證券經紀關系中,投資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權利:選擇經紀商的權利,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對自己購買的證券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對證券交易過程的知情權,尋求司法保護權,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義務:認真閱讀《風險揭示書》和《委託代理協議》,了解風險,遵守協議約定;按要求如實提供資料,接受證券經紀商審核;了解交易風險,明確買賣方式;按規定繳存交易結算資金;確定委託方式;接受交易結果;履行交割清算義務。

股東的權利及義務

股東權利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回簽發出資證明書,答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❸ 股東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股東權利來大概有以下八項內容源:

1、股東身份權,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置備股東名冊。

2、參與決策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股東通過股東會實現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權。

3、資產收益權,股東有權分取紅利,在公司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4、退出權,在特定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

5、知情權,股東享有了解公司基本經營狀況的權利。

6、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

7、優先受讓和認購新股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優先受讓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優先認購權。

8、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股東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內容:

1、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

2、按期足額繳納認購的出資額的義務。

3、公司驗資完成後,不得抽逃出資的義務

❹ 投資商的權利和義務

1、看公司章程上如何規定。
2、看雙方的合作協議如何約定。

只要不違法,原則上這都是雙方自行商定的事,只要提前定好就可以了。

❺ 請問什麼是出資人,其概念、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出資人協議(範本)
[ 2006-12-6 16:50:00 | By: 陳殿斌 ]

佳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殿斌

出資人協議書

立協議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經各立協議人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自願出資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於 年 月 日特在 (地點)簽訂本協議如下:

第一條 擬成立有限公司名稱及住所

1.1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有限責任公司(暫定名,以公司登記機關最後核准名稱為准)。

1.2有限公司住所地:

第二條 經營范圍

2.1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為准)

第三條 組織形式

3.1組織形式系有限責任公司,立協議各方以其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公司承擔責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第四條 管理形式

4.1立協議各方作為出資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資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權利;

4.2立協議各方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行使經營決策權,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4.3公司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4.4公司實行權責分明,科學管理,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

第五條 注冊資本及出資

5.1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由立協議各方以 (現金/實物/專利/土地使用權)形式出資構成。

5.2公司各股東均出資比例以及出資形式如下:

張XX,男,19XX年X 月X 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130XXXXXXXXXX,以現金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趙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130XXXXXXXXXX,以房屋折價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XX公司,注冊資本XX萬元,法定代表人XXX,以現金出資XX萬元,占注冊資本的XX%;

第六條 繳付出資

6.1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後,到銀行開設公司臨時帳戶。各立協議人應當在公司臨時帳戶開設後5日內,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帳戶。

6.2以實物、土地使用權或者專利技術出資的,由立協議各方聘請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作價評估,評估費用(由該出資方承擔/列入公司成立費用)。

作價評估工作應在 年 月 日之前完成,並提供評估結果。

6.3立協議各方全部繳納對公司的出資後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6.4立協議各方同意,全部出資在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前,任何一方不得動用或抽回;在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上述出資之使用需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同意,方可用於與公司有關的用途。

6.5在本協議生效後至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期間內,如任何一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致使本協議的目的不能實現或者履行本協議已成為不可能時,守約方有權解除本協議,並收回其出資,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七條 籌委會

7.1立協議各方同意成立籌委會,負責公司籌建工作。籌委會由 名人員組成,由 負責。籌委會的職權如下:

(1)起草和報送籌建公司所需各種申請報告和文件資料;

(2)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財務管理;

(3)催繳出資款;

(3)籌備、召開公司成立大會暨第一次股東會並就公司組建情況向大會報告;

(4)遇有重大問題建議立協議各方召開會議進行討論;

(5)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協助中介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評估、驗資、法律文件草擬等工作;

7.2籌委會對公司籌建工作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籌委會為籌建公司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立協議各方按出資比例分擔。

7.3公司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籌委會工作即自行終止。

第八條 責任承擔

8.1公司不能設立時,立協議各方對公司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8.2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任何一方的過錯,致使公司或其他立協議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3如立協議人不按協議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立協議人承擔違約責任。 。

第九條 其他約定

9.1因各種原因導致申請設立公司已不能體現立協議人原本意願時,經全體立協議人一致同意,可停止申請設立公司,所耗費用由各立協議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9.2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一切爭議,協議各方應首先本著友好互利的原則進行協商解決,如在協商開始後30天內不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有權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3如本協議約定內容與公司生效的章程規定不符,以公司章程規定為准。

第十條 附則

10.1本協議中未盡事宜或出現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事宜時,由各方協商解決並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本協議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3本協議一式 份,每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立協議人:

❻ 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貴司的利潤分配,決策,清算時剩餘財產的分配,如果股東之間以及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則以實繳的出資額所佔比例進行分配。
股東的權利就是資產收益、重大決策等股東權利,義務就是繳納認繳的出資額,不得撤資等。
有關股東權益、表決權的行使、分紅權等行使等,可根據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構成等在公司章程中具體規定。

❼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公司股東享有的權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版;
(二)參加權或者委派股東代理人參加股東會議;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贈與或質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包括:繳付成本費用後得到公司章程;繳付合理費用後有權查閱和復印:
1、本人持股資料;
2、股東大會會議記錄;
3、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4、公司股本總額、股本結構。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公司股東承擔的義務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認購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金;
(三)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基金投資人有哪些義務和權利

基金投資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契約。
2、繳納基金認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承擔回基金虧損或答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投資人利益的活動。
基金投資人的權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投資人大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獲得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方面的資料。
4、申購、贖回或轉讓基金單位。
5、取得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6、基金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基金投資人大會可以對以下重大事項作出決議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修改基金契約;提前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

❾ 普通合夥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合夥人的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資義務。出資是合夥人承擔的首要義務。合夥人應以自己的合法財產及財產權利出資,並應嚴格按照約定的方式、數額和期限出資。否則,就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各合夥人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為其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且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不負有增加出資的義務。當然,依照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合夥人可以增加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這既是合夥人的義務,實際上也是合夥人的權利。設立合夥業務執行人的,業務執行人應認真履行職責,按照約定向其他合夥人報告有關情況並接受監督檢查。一般合夥人查閱賬簿,對合夥事務進行監督、檢查,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務,這些都是履行承擔合夥事務義務的形式。
3.分擔虧損的義務。共享收益、共擔風險是合夥的共同特徵。既然合夥人共同共有合夥企業的財產,當然也應該共同分擔合夥企業的虧損。因此,合夥人有分擔合夥虧損的義務,具體表現為對外的連帶責任,對內的按比例分擔責任。關於合夥人的虧損分擔比例,前文已述,這里僅就合夥人的連帶責任介紹於後: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里,所謂無限責任,就是指合夥人以其全部財產而不僅僅是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承擔責任;而所謂連帶責任,是指當債權人只就合夥人中之一人主張全部債權時,該合夥人應償還全部債務,而不僅僅是他按比例應承擔的那一部分。然後,他可以因此獲得對其他合夥人的求償權。
合夥人的無限連帶責任正是合夥的優勢之一,它使合夥具有極高的信譽,極大地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從而使合夥這種企業形式能夠長期存在下去。
4.競業禁止的義務。為了避免合夥人利用其有利地位同本合夥企業進行競爭,而給其他合夥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了合夥人的競業禁止義務,即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❿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1、知情質詢權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決策表決權

股東有權參加(或委託代表參加)股東(大)會並根據股份比例或其他約定行使表決權、議事權。

義務: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

2、按時足額繳納出資,不得抽逃出資;

3、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

(10)投資人的權利和義務擴展閱讀

按不同的標准,公司股東可以分類如下:

一、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

以出資的實際情況與登記記載是否一致,我們把公司股東分為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隱名股東是指雖然實際出資認繳、認購公司出資額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等材料中卻記載為他人的投資者,隱名股東又稱為隱名投資人、實際出資人。

顯名股東是指正常狀態下,出資情況與登記狀態一致的股東。有時也指不實際出資,但接受隱名股東的委託,為隱名股東的利益,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的受託人。

二、個人股東和機構股東

以股東主體身份來分,可分機構股東和個人股東。機構股東指享有股東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機構股東包括各類公司、各類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各類非營利法人和基金等機構和組織。個人股東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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