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您對醫保基金監管相關政策措施有哪些意見建議
醫保基金監管政策措施應該有三道關設置,基金的收交,交費資金由誰負責管理和支出審核報批。三是監督與督察相配合。這樣才能保證醫保基金的安全。因為這些錢都是用來看病和救命的,所以國家必須嚴格管控。謝謝!
⑵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對個人使用醫保有哪些要求
今年2月19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正式發布,文件將於5月1日落地實施。
其實,這對於普通老百姓的影響不大。從文件內容來看,新規要點有三大塊:醫保基金的使用、監督以及法律懲戒。根本目的在於遏制、解決醫保基金套現、醫保卡套刷、代刷等違法違規亂象。

如果你是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建議遵規守法,恪守本職。
隨著老齡化速度加快,我國醫保基金收支壓力越來越大。作為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把好守門關,杜絕違規使用,既是個人崗位職責要求,也是為國為民做貢獻。
俗話說,君子取財、取之有道。不是嗎?
綜上所述,5月1日醫保新規正式實施以後,普通老百姓不外借醫保卡、不參與葯物倒賣、賬戶余額折現,按規定正常使用醫保卡;醫療機構和內部工作人員務必遵規守法,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守住底線。⑶ 醫療保險條例
重症監護沒人管 小小闌尾奪人命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鋼總醫院草菅人命一案
我家住在攀枝花市東區鋼花村5懂1單元,我母親因身體不適,於2013年3月13日中午13時30分左右到攀鋼總醫院就診。經醫生檢查確診為急性闌尾炎必須住院手術治療,14時許住進普外科病房。註:因床位緊張只有住在過道旁。期間還做了CT檢查,x光胸片檢查,B超腹部檢查,查血驗尿等多項檢查。經科主任會診於當晚21時45送進手術室,22時48分手術結束,23時許病人推出手術室,當時我的母親還屬於昏迷狀態,未蘇醒。主刀醫生說:「手術很成功」。當時患者家屬聽醫生這么說,很是欣慰。 緊接著轉入重症監護室,也就是ICU病房。馬上重症病房的醫生就給患者家屬送來一張病重通知。且家屬不能進入病房為由,我們兒女及親人只好一直守在重症門外,待14日早晨7:20分,由醫務科人員突然來到重症門口,告知家屬病人突然不行了,正在搶救。待我們家屬沖進病房見到病人,病人已經沒有任何反應了。
母親的突然死亡,我們全都驚呆了!全家悲痛欲絕!失聲痛哭!傷心之至!情況來的如此突然,從手術室出來才幾個小時,母親就一命嗚呼了!可憐我的母親啊~ 和我們兒女連話都還沒說上一句,就這樣離開了人世。
此次事件我們發現多處疑點:
疑點一:試問我母親身體的不適,真的是急性闌尾炎嗎?如何確診的?
如果是,哪為何不立即手術?非要拖到8小時後才做手術。這是否會造成穿孔,加重病人的生命危險。天下有這樣治療急性闌尾炎的嗎?
疑點二:我母親從手術室推出來轉入重症病房到早上去世,就一直未蘇醒。醫生告知家屬手術是全麻,而且是必須全麻。為何病人一直未能蘇醒?是否麻醉出了問題?
如果病人有躁動現象為何不通知家屬?未能醒來為何沒有通知醫生處理會診?
疑點三:後經我們檢查發現,我母親在重症病房的監護記錄從凌晨1時到早上6時,中間5個小時未有重症監護記錄。早上6時到7:20時又是空白。且攀鋼總醫院是國家認可的三級甲等醫院,犯下如此低級錯誤,天下有這樣的重症監護嗎?
疑點四:急性闌尾炎手術後的病理標本呢?再次發問真的是急性闌尾么?
疑點五:按有心臟起搏器的病人怎麼會心臟驟停?難道不是重症監護的責任?
我母親就這樣離開了我們。十二日上午我和母親還有說有笑,談論本月28號全家出發回老家瀘州,母親她行李箱都買好了,可高興了!
可是,可是,我偉大和慈祥的母親呀!就因為一個小小的闌尾手術,幾小時後就被院方奪去了生命!病沒治好,人卻沒了!蒼天啊!公理何在?
各位看官請幫幫我吧!
孝女:蘭麗、蘭評 2013年03月20日
⑷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的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社會保險基金舉報管理,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和辦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有權對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就本條前款所列行為進行的檢舉、控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具體承辦舉報受理和辦理工作。
負責受理、辦理舉報案件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設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電話,向社會公布監督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通訊地址、郵政編碼和受理舉報的范圍,並為舉報人提供其他便利條件。
第七條 監督機構受理當面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接待,做好筆錄,必要時可以錄音。筆錄應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但舉報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絕錄音。
受理電話舉報,應當如實記錄,在徵得舉報人同意後,可以錄音。
受理電報、傳真、信函和其他書面方式的舉報,應當指定專人拆閱、登記。對內容不詳的署名舉報,應當及時約請舉報人面談或通過其他方式索取補充材料。
第八條 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有關領導報告,並在職責范圍內依法採取必要措施。
第九條 對不屬於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反映,或者將舉報材料及時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
第十條 凡符合本辦法受理范圍的舉報,監督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一條 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應當及時辦理,並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
第十二條 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也可以直接處理。
第十三條 舉報人要求答復本人所舉報案件辦理結果的,監督機構應當負責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監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直接辦理的舉報材料和交辦處理的舉報材料,逐件登記舉報人和被舉報人、舉報案件的主要內容和辦理結果。
第十五條 舉報材料和記錄應當按國家保密規定列入密件管理。辦結的舉報案件,應當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舉報案件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匯總分析,並於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將匯總情況報告上級監督機構。上級監督機構要求專門報告的,下級監督機構應當及時按照要求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受理、辦理舉報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保密規定:
(一)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不得向被調查單位和被調查人出示舉報材料;
(四)對匿名的舉報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五)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徵得舉報人的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和單位等內容。
第十八條 舉報受理、辦理工作人員及其負責人,推諉、敷衍、拖延舉報處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⑸ 勞動法關於醫保的條款
《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醫療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十一條規定:"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患病、負傷、因公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負有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經辦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建立職能由法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
第一百條規定:"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交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參考自贛州律師http://www.lawtime.cn/ganzhou
⑹ 關於醫保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醫療保險主要法規政策:
一、 職工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 〔1998〕44號)1998-12-14
2、《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 社部函〔2000〕4 號)2000.1.5.
3、《關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管理的通知》(勞 社廳發〔2002〕6 號)2002-08-12
4、《關於進一步做好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
蓋范圍工作的 通知》(勞社廳發〔2003〕6 號)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 號)
2、《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 施辦法>的通知》(豫政[2001]51 號)
3、《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號)2009-12-22
鄭州市政策文件:
1、《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 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等 12 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鄭政辦 文(2000)152 號)
(1)《<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實施細則》
(2)《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管理暫行辦法》
(3)《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 圍及支付標准管理暫行辦法》
(4)《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急診、外地就醫管理 暫行辦法》
(5)《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家庭病床管理暫行辦法》
(6)《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特種病」、「慢性病」管理暫行 辦法》
(7)《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8)《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
(9)《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IC 卡使用及管理暫行辦法》
(10)《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管理暫行辦法》
(11)《鄭州市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質量監督考核暫行辦法》
(12)《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2、《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
行規定>的通知》(鄭政(2001)21 號)2001-12-31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門診治療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4)72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城鎮職工商業補充 醫療保險繳費標准>的通知》(鄭政辦文(2004)105 號)
5、
《鄭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中心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 保險門診規定病種暫行定額標準的通知》(鄭社醫(2005)13 號) 2005-7-27
6、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提高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
保 人員住院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44 號)
7、《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
療保險外地就醫人員門診規定病種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鄭勞社醫 療〔2008〕6 號)2008-10-16
企業醫療保險:
1、《河南省省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豫勞社醫療 [2001]16 號)
2、《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2 號)
3、《關於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指導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2〕27 號)2002-12-9
4、《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屬國有破產企業和市屬
國有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大病統籌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 (2004)75 號)2004-11-26
5、《鄭州市市屬企業、自收自支、差補事業單位離休幹部醫療保 障管理暫行辦法》(鄭辦(2004)24 號)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醫療保險
《關於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 療保險的意見》(勞社廳發[2004]5 號)2004-05-28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推進混合所有制企業和非公 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
〔2004〕5 號)2004-07-05
其它
(一)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醫療保險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醫療 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23 號)
(二)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
1、《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 社廳發〔2003〕10 號)2003-05-26
2、《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 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3]21 號) ( 2003-8-12
3、《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的 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4 號)2003-8-29
4、《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 醫療〔2003〕27 號)
5、《關於轉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
意見>的通知》(鄭勞社醫療〔2003〕16 號) 2003-11-12
(三)農民工醫療保險: 農民工醫療保險
《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專項擴面行動的通知》(勞社廳發 (2006)11 號)
《關於印發<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開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 險專項擴面行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豫勞社醫療〔2006〕5 號)
2006-06-19
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7 號)2000-04-29
河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
於我省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0)105 號) 2000-9-26
2、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省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直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豫政辦(2001)106 號)
3、《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調整省直國家公務員醫
療補助暫行辦法的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2]70 號)
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暫 行辦法的通知》(鄭政(2002)1 號)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1 號)
3、《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調整鄭州市市直國家公務員醫療 補助暫行辦法的通知》(鄭政辦(2002)67 號)
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中央政策文件:
1、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 (國 發〔2007〕20 號)2007-07-10
2、《關於印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意見的通 知》(勞社部發〔2007〕34 號)2007-09-04
3、《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勞社部 發〔2007〕40 號)2007-10-10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意見》(豫政〔2007〕68 號)
2、《關於轉發人社部發〔2009〕35 號文件全面開展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工作的通知》2009-06-17
鄭州市政策文件:
1、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試行)>的通知》(鄭政〔2007〕4 號)2007-1-29
2、 《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補充醫療保 險辦法(試行)>的通知》(鄭政辦〔2007〕2 號)2007-1-29
3、《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領導小組關於繳納城鎮居民醫 療保險費的通知》(鄭居民醫保(2007)8 號)
4、《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啟動和實施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鄭政辦文〔2007〕10 號)2007-1-30
5、 《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補 充醫療保險補充規定(試行)的通知》(鄭政〔2008〕18 號)
在校大學生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1、《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9 號)
2、《關於駐鄭院校全日制在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 本醫療保險的意見》(豫勞社醫療〔2008〕10 號)2008-06-24
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將在校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 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9)126 號)
4、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高校大學生參加城 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
診醫療費統籌的意見》2009-10-29
5、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做好大學生
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09〕438 號)2009-12-01
6、 鄭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鄭州市財政局關於印發《全日制在 校大中專學生參加鄭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
》
⑺ 我國首部《醫保基金監管使用條例》5月1日落地實施,落實起來有何困難
相信很多網友對於網路上最近流傳的關於我國現在首部《醫保基金監管使用條例》正式開始實行比較關心,因為這部條例將會更好的去保障我國老年人甚至是有我國居民更好得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以免再被在這一領域裡面的不法分子受到欺騙,不僅僅如此,因為醫療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看病的救命錢。所以我們也是要明白哪些紅線是不能碰的。而這部法律法規的頒布將會從一定程度上去達到這樣的保證,雖然落地的時候可能會有一些困難。

無論是個人還是國家,我們都希望這項政策能夠得到很好的施行,能夠從一定程度上去保證居民的使用安全,能夠讓大家擁有著更好的醫療環境和醫療條件,因為只有這樣子國家才會有更好的發展,百姓才會有更好的生活。
⑻ 首部醫保監管條例發布,裡面都說了什麼內容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19日發布,將於2021年5月1日起實施。條例首次明確參保人員義務,若個人以騙保為目的,將醫保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重復享受醫保待遇等,將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至12個月,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同時,條例明確要求,醫保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⑼ 首部醫保監管條例允許代人購葯,這有什麼意義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八條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范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准化、規范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葯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葯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眾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葯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范醫葯服務行為,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為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葯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葯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⑽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的條例解讀1
答:《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於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於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社會保險基金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5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規范。 答: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00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運營穩健,管理嚴格,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了保民生的實力,為進一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問:針對如何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風險的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一是明確基金的投資范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二是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從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託管機構中選聘基金的投資管理人、託管人;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有關合同報國務院財政部門等備案。三是強化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託管人,並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答:《條例》設專章對基金的監管做了規定:一是明確各監管部門的職責許可權,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依法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二是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規定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三是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四是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