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投資總額為什麼設上限
投資總額,是確定投資的上限,是一種數量限制。在我國公司法制度中,投資總額主要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7條「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含企業借款),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從該定義中可以看出,投資總額既包含企業自有資金,也包含企業負債。實踐中,合營企業成立後合營各方出於各種考慮可能增加投資,新增加的投資額也被計算在投資總額之中。需要說明的是,我國法律規定的投資總額是針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的,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國投資者一方的投資總額。
有關投資總額上限的規定,是在外資並購法規中首次提出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19條根據不同情況,對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分別提出如下上限:(1)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7/10;(2)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3)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 200萬美元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4)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在1 200萬美元以上的,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上述投資總額的確定,僅限於外資在我國進行的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進行資產並購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來確定,而不是以注冊資本為參照依據。以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來確定投資總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但是,資產並購時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也需要與注冊資本保持一定的比例關系。如果資產並購完成後所設立的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依據《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比例應符合:(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 000萬美元(含1 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1 000萬美元以上至3 000萬美元(含3 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 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4)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 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 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 200萬美元(《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第3條)。
比較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關系是一致的,但表述卻是相反的。《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是從注冊資本來確定投資總額上限,而《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是從投資總額來確定注冊資本的下限。當確定投資總額上限時,參考的依據是並購後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是通過與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關系最終確定投資總額。注冊資本越高,投資總額越高,二者成正比例關系遞增。但是,投資總額的極限是注冊資本的3倍。同樣,當確定注冊資本下限時,是以投資總額為依據的。投資總額越高,注冊資本越低,二者成反比例關系遞減。但是,根據投資總額的不同情形,注冊資本的下限極限是投資總額的1/3,並且必須達到一定最低數額要求。
以注冊資本為依據確定投資總額,一方面,可以控制並購完成後公司的風險,避免因並購完成後公司規模擴張,負債增加而引發經營困難,甚至導致破產。實踐中,公司通過並購迅速擴大的案例不勝枚舉。但是,因並購導致的公司破產案例也不乏其人。另一方面,以注冊資本為依據確定投資總額,可以確定投資總額的具體數額。通常,公司的注冊資本是確定的,一是我國法律有此要求,二是投資人有此要求,以注冊資本的確定份額作為享有公司權益的依據。相比較而言,上述從投資總額來確定注冊資本的方法存在不確定性。
限制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實際上等於限制了外國投資者在我國的投資規模和介入程度,從數量上直接控制了外資進入我國,是一種有效的准入監管措施。然而,限定投資總額抑制了外國投資者的投資熱情,不利於我國引進外資的長遠發展。同時,限定投資總額是投資上的一種數量限制。盡管目前WTO尚未禁止成員方在投資領域採取數量限制措施,但是,限定投資總額的做法存在違反多邊或雙邊投資協定的可能。
❷ 投資總額是多少注冊資本至少佔投資總額的的比例
注冊資本有兩重意思,一層按照《企業法》規定對於不同的企業有最低注冊資本金的要求;另一層意思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表示了企業應該承擔的最大責任。
❸ 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1、《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
第三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遵守如下規定: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300 萬美元以上至 1000 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 ,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 ,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 1000萬美元以上至 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第六條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參照本規定執行。
2、《商務部關於改進外資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06.17)
一、關於外資審核
(五)公司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比例仍需符合《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及其他現行有效規定。
3、《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2015)51號)
一、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按以下規定執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設施項目:城市軌道交通項目由25%調整為20%,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機場項目由30%調整為25%,鐵路、公路項目由25%調整為20%。
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維持20%不變,其他項目由30%調整為25%。
產能過剩行業項目:鋼鐵、電解鋁項目維持40%不變,水泥項目維持35%不變,煤炭、電石、鐵合金、燒鹼、焦炭、黃磷、多晶硅項目維持30%不變。
其他工業項目:玉米深加工項目由30%調整為20%,化肥(鉀肥除外)項目維持25%不變。
電力等其他項目維持20%不變。
【備註:國發(2015)51號相較於國發(2009)27號文,少了「外商投資項目按現行有關法規執行」的表述。參照商務部投資促進事務局的咨詢意見:依據《國務院關於調整和完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對於外商投資的公司,若投資固定資產項目的,各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最低資本金比例應該按照本規定執行。】
❹ 外資公司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
互幫互助的關系。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
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一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直接審批,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相關文件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與否。

(4)美國機構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三條規定設立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農村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對境外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駐華機構、香港、澳門、台灣在內地代表機構、外國人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外匯業務和非外商投資企業的部分外匯業務,應分別符合下列條件:
(1)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不少於一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2)獨資銀行、合資銀行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三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3)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注冊資本應不少於二億元人民幣的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❺ 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有什麼規定
關於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應保持一定的比例,兩者的比例如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❻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 (外商投資企業) 總投資 300萬美元以下的(含300萬美元) 注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 70%以上 總投資 300萬美元—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 注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 50%以上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總投資 1000萬美元-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 注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 40%以上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總投資 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占總投資的比例 33.3%以上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❼ 美國股票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各佔多大的比例
從國外市場來看,證券市場的潮流應該是機構佔主導。美國、英國等是保險資金、共同基專金和養屬老基金等穩定持有股市絕大部分股份;日本等則是法人機構相互持股,也是機構占據主導地位。而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有增無減。美國機構投資者佔美國總股本的比重由1950年的7.2%上升到2001年三季度末的46.7%-。其中,養老基金由0.8%上升到19.8%,共同基金由2%上升到17.9%,保險公司由3.3%上升到7.3%。
❽ 外商投資企業以按照什麼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一樓說的是下限
(一)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二)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三)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四)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❾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是怎樣的
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企業而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為投資方認繳的出資總額之和。注冊資本是投資者對本企業承擔風險和分享利潤的依據。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投資總額中除注冊資本之外,還包括借入資金。
合資企業的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應保持一定的比例,兩者的比例如下:
(1)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
(2)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
(3)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3000萬美元),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500萬美元;
(4)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1/3,其中投資總額在360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2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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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
注冊資本是為設立法人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投資各方交付或認繳的出資額之和。而投資總額是指按照企業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在組成上,投資總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這與現在很多項目公司最低自有資金的限制存在相似之處。
投資總額的概念出現的歷史原因在於對外開放之初,所謂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質還是項目公司意義上的企業,並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市場主體,而是為了一個具體的建設項目而在有效期限內存在的企業。國家在批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同時,就批准了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規模,這個規模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投資總額。
在對外資的實際監管中投資總額具有四方面意義,第一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第二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的額度,第三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貸款的額度,第四依據投資總額確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劃分。
因此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其實很重要,並非可隨意填報,應該在外商投資企業設立之初即應考慮。市政西北院由於其業務種類性質緣故,預計在未來企業經營過程中不會出現重大對外投資,應該企業注冊資本足以支付,不存在銀行融資問題,所以其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都是1200萬元。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許可權,一般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可以由省級對外貿易經濟主管部門直接審批,但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相關文件轉報商務部,由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與否。另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機關與審批機關是相對應的,如商務部負責審批的,則申請人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應到國家工商局做企業登記。
關於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關系,根據1987年2月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含)以下的,其注冊資本至少應占投資總額的7/10;投資總額在300萬美元以上至1000萬美元(含)的,其注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額的1/2,其中投資總額在420萬美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21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至3000萬美元(含)的,其注冊資本不低於投資總的2/5,其中投資總額在1250萬元以下的,注冊資本不低於500萬美元;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1/3,其中注冊資本低於36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低於1200萬美元。
對於投資總額與外商投資企業免稅進口自用設備額度和外匯貸款的額度之間的對應關系,目前通過查詢尚未得到有效文件,但這種對應關系確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