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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投資新規

發布時間:2021-05-21 22:45:23

Ⅰ 保險公司的資金投資上有哪些規定

你去看下《保險法》,裡面有規定。
一般是根據資產充足率和准備金提取,來間接限定投資渠道。
比如,股票類不能超過多少。。。等等
而且,資金用作投資的保險產品通常是壽險,那麼根據內含價值模型,你也可以看下
《人身保險內含價值報告編制指引》

本人學精算的。。

Ⅱ 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作了哪些規定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有著嚴格地規定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一)銀行存款;(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三)投資不動產;(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Ⅲ 保險公司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二)有利於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和健康發展。

第七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出籌建申請,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投資人,股權結構合理;

(二)有符合《保險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草案;

(三)投資人承諾出資或者認購股份,擬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四)具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風險控制體系;

(五)擬任董事長、總經理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六)有投資人認可的籌備組負責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保監會根據保險公司業務范圍、經營規模,可以調整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低於人民幣2億元。

(3)保險機構投資新規擴展閱讀

依據《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設立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保險公司的名稱、擬注冊資本和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保險公司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發展規劃、經營策略、組織機構框架和風險控制體系等;

(三)籌建方案;

(四)保險公司章程草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投資人應當提交的有關材料;

(六)籌備組負責人、擬任董事長、總經理名單及本人認可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應當對籌建保險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籌建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Ⅳ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資產託管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安全保管保險公司的資金和股票資產;
(二)根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監督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運作;
(四)對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進行估值;
(五)定期向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資產託管報告;
(六)根據中國保監會的監管要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股票資產的相關數據,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資產的風險評估、績效評估等報告;
(七)完整保存股票資產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有關託管股票資產的憑證、交易記錄、合同等重要資料應當保存15年以上;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保險公司的股票資產託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
(二)將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與其他託管資產混合管理;
(三)將不同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混合管理;
(四)挪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
(五)利用保險公司託管的股票資產及相關信息為自己或者第三人謀利;
(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相關規定或者託管協議;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保險公司應當與股票資產託管人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必須載明下列內容:
(一)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規定的股票資產託管人的義務;
(二)股票資產託管人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更換股票資產託管人的,保險公司有權提前終止託管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決策、研究、交易、清算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不得從事內幕交易。
前款所稱內幕交易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的規定認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不同性質的保險資金證券賬戶之間轉移利潤;
(二)採用非法手段融資購買股票;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行為。 保險機構投資者不得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一)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保險機構投資者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資決策流程;
(二)投資授權制度;
(三)研究報告制度;
(四)股票范圍選擇制度;
(五)風險評估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六)職業道德操守准則;
(七)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理機制。
保險公司委託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
保險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其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託管制度、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票投資風險控制制度還至少應當包括股票交易管理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作出下列重大決策前,必須製作書面研究報告:
(一)單項投資資金超過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的金額以上的;
(二)涉及可投資股票資產5%以上的;
(三)投資組合或者投資方向需要重大調整的;
(四)股票選擇范圍標准需要重大調整的;
(五)股票投資風險容忍度需要重大調整的。 保險機構投資者確定可投資的股票范圍,應當考慮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收益能力、信息透明度、股票流動性等各項指標。
保險機構投資者必須在可投資的股票范圍之內投資股票。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投資前確定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並以績優、藍籌及流動性強的股票所確定的指數為該基準的參考。
保險業的股票投資業績衡量基準,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保險機構投資者運用下列資金,應當分別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分別核算:
(一)傳統保險產品的資金;
(二)分紅保險產品的資金;
(三)萬能保險產品的資金;
(四)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資金;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需要獨立核算的保險產品資金。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的席位進行股票交易的,該證券經營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經營穩健,凈資本在10億元人民幣以上;
(二)內部控制制度健全;
(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全額存入具有從事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四)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分別設立自營結算備付金賬戶和客戶結算備付金賬戶;
(五)其上海、深圳兩個交易所的自營業務席位和非自營業務席位分別設立;
(六)通訊條件和交易設施高效、安全,符合股票交易的要求,信息服務全面;
(七)具備證券市場研究實力,能及時提供咨詢服務;
(八)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未受中國證監會處罰,且未處於立案調查過程中;
(九)誠信方面無不良記錄,最近1年無佔用或者挪用客戶保證金和證券的行為;
(十)書面承諾接受中國保監會對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情況的檢查,並向中國保監會如實提供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交易的各種資料;
(十一)當地的營業部管理規范、經營良好、服務功能齊全;
(十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選擇證券經營機構營業部的席位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應當與其總部簽訂相關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十)項規定的證券經營機構的義務,證券經營機構違反上述義務、中國保監會要求保險機構投資者更換的,保險機構投資者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保險機構投資者應當在簽訂前款規定協議之日起5日內,將協議副本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投資運作,具備必要的金融和法律知識;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二)3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工作經歷;
(三)熟悉證券業務規則及操作程序;
(四)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所稱主要業務人員是指從事股票投資業務的主管及主要操作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其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數量應當與股票投資規模相適應,並應當具備相應數量的宏觀經濟、行業分析、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人員。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運用的股票資產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從事股票投資的主要業務人員不得少於5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保險機構投資者負責股票投資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
(一)曾經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等罪行被判處刑罰的;
(二)曾經因賭博、吸毒、嫖娼、欺詐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三)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並對破產負有個人責任或者直接領導責任,自該公司、企業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正在接受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或者中國保監會調查的;
(五)個人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曾被金融監管機構決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金融機構任職,期限未屆滿的。

Ⅳ 11月起保險將要實施什麼新規定

11月起保險新規實施 電話賣保險要全程錄音

今年保監會印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從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保險公司、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應制定視聽資料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規范調閱程序。視聽資料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於五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不得少於十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後二年。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Ⅵ 保監會發布新規辦法規定了什麼

昨天,保監會發布了修訂後的《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新規要求,單一股東持版股比例不能超過保險公權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一。

根據負面清單,股權結構不清晰或存在糾紛的、有過代持記錄的、提供虛假資料或不實聲明情形的投資人成為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

Ⅶ 保險資金投資范圍有哪些保險公司怎樣投資

保民為獲得保障而向保險公司繳納保費,保險公司則利用這筆保險進行運作,以保在被保險人出險後有足額的保險金可以支付,以及有可觀的紅利可以分配,一般保險公司的資金用於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回購國債等需要大筆資金方能運轉的項目。

Ⅷ 保險公司增資相關規定

在全國保險監督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首次披露了12家保險公司出現不同程度的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兩天後的7月17日,保監會一口氣又公布了9家保險公司的詳細增資情況,包括5家財險公司和4家壽險公司,分別是:都邦財險、華泰財險、中銀保險、大眾保險、永安財險、中航三星、信誠人壽、中美大都會、海爾紐約人壽。
對引發賠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吳定富在會議上分析道:「行業償付能力總體水平下降,除了受股票市場不斷走低的影響外,關鍵原因在於部分公司發展模式粗放,產品結構不合理,公司盈利能力不強甚至長期虧損,主要依賴股東增資或發行次級債維持償付能力。同時,部分公司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沒有建立有效的內部風險管理機制,經營中的短期行為比較突出。」
同時,保監會還表示,對於快速發展中出現償付能力階段性不足的公司,要督促公司通過限制業務規模、加強分保、優化業務結構等措施改善償付能力,以及通過上市、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等方式籌集資本金,緩解償付能力不足的壓力。
同期保監會還公布,2008年上半年共有23家保險公司對其注冊資金進行增資,且其中不少都是去年已經進行過增資。
盡管有如此多家公司忙增資,且多數都為大手筆,但是,在保險行業內,償付能力不足似乎不足為懼。
都邦財險的一名會計認為,賠付能力的一個主要影響因素在於其股東權益。他們公司也是在今年完成增資的,增資後即大大提升了公司的賠付能力。
太平洋安泰保險公司的一位經理認為,這是行業的普遍現象。多少比率是充足、安全的,各國也不盡相同。
平安集團的一位內部人士認為,償付能力不足的公司更多的應該就是因為短期業務增長過快。
合眾人壽的相關人士也表示,償付能力充足率等於保險公司的實際資本與最低資本的比率,最低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在承擔現有負債的基礎上,進一步支持未來發展而建立的預警指標。償付能力是一個動態指標,保險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即使出現償付能力不足,也可採取增加資本金、合理運用保險資金、調整業務結構及控制費用等多種措施來解決這一問題。
保監會督促險企自填家門
如果不足畏懼,為什麼保監會推出了新的規定?什麼是賠付能力?
賠付能力是保護投保人利益的警戒線,是指保險機構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能力,也是保險機構資金力量與自身所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的比較。
2008年7月14日,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並於2008年9月1日起實施,同日廢除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
根據保監會最新發布的規定,按償付能力狀況,保險公司被分為不足類公司、充足I類公司和充足II類公司三類,其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低於100%、100%至150%、高於150%。
平安集團的新聞發言人盛瑞生在接受《證券日報》的采訪時解釋道,保監會的新規定是適時推出的,更加科學、合理,監管也更加嚴格,有利於整個行業向健康、穩健的方向發展。在償付能力方面,平安是新標准分類中最好的II類,公司償付能力充足主要是資本金充足,業務選擇和成本控制方面做得較好。
上述合資保險公司戰略部經理表示,保監會推出新的政策,應該是基於對風險的考慮。中國的保險行業與國外的不同,不會輕易的倒掉。但像今年上半年這樣巨災頻發的情況下,重大賠付的增多,大量的擠兌也可能導致公司經營出現風險。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教授也認為新的規定更加規范,更加突出了償付能力的重要性。
但是,值得思考的是,郝教授同時提出,我們採用歐美對償付能力的標准來監管中國的保險公司,就相當於用一個博士生的標准來要求小學生,這樣也好,也不好。長遠來看,這些標准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短期看來,有一點彈性其實是可以的,當然,監管機構不斷地敲警鍾也是對的。
「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償付能力是一個時點的概念。對於一個企業而言,如果長期償付能力不足肯定存在很大的風險。如果只是在某個時點產生不足,則很容易通過業務的調整而調整。我們打個比喻,中國的保險公司就是一個青少年,雖然這個青少年扛不起100斤的大米,但是我們不能說他沒有力氣。」郝教授分析道。
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破產
從保監會公布的消息看來,保險公司的賠付能力不足已經不是今年首次出現了。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此之前即透露過,2007年年底就發現10家保險公司賠付能力不足。
而在2005年,保監會還曾提出,國內中資壽險公司普遍存在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而三大壽險巨頭中國人壽集團、太平洋壽險、新華人壽即被爆出償付能力不足,其中太平洋壽險的狀況最為嚴重。
當時被媒體爆出後即掀起了軒然大波。曾有人形象地比喻:就好像一家資不抵債的企業能去銀行貸款嗎?
但此前,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曾經表示,如果某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過低,就會出現破產倒閉的危險,但在我國,保險公司是不會輕易倒閉的。因為衡量保險公司能否持續穩定經營的一個重要指標是償付能力,我國的保險監管部門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非常嚴格。
因此,2006年,保監會便推動多家保險公司通過增資擴股、發行次級債、引入外資戰略投資者等多種方式充實資本金。
2007年,中英人壽、民生人壽、中德安聯等保險公司紛紛大舉實施增資擴股。而國內保險業的三大巨頭中國人壽、中國平安、中國太保陸續登陸A股市場融資。截至2007年底,保險業資本金總量已超過2000億元。
即使如此,在郝演蘇教授的眼裡,依然不足為懼。整個保險行業的總資金也就相當於中國工商銀行的1/3。
郝教授認為,「中國的保險市場是一個豆芽菜的市場,但是一個後勁發展很大的市場。而海外市場已經發展到一定的形態了,擴張的空間很小。如果對未來有很好的預期,隨著新業務的上升,很多問題都會隨之化解的。」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Ⅸ 根據規定,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都可以進行哪些方面的投資

基金、股票、國家和企業債券、基礎建設項目等都是保險公司投資的選擇,但投入的數額會有一定的比例限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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