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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用於炒股實際投資

發布時間:2021-05-22 00:57:41

① 有人在我們村裡集資,說是給別人炒股。。感覺是詐騙

不好要。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不可作為實際案件的處理依據。

詳情請來電約談,不要追問,網上說不清楚(我已屏蔽追問,你追問了我也看不到)。



****** 請 看 下 面 的 說 明 ******




【 陝西的朋友,請直接電話聯系(號碼在網頁右側),方便溝通,網上說不清楚 】


【 如電話無人接聽或無法接通,請簡訊留言:「請回電」。 請保留律師電話,以便及時聯系 】


【 只接聽陝西省電話,外省當事人請自重,勿來電騷擾,謝謝 】

② 合法創業融資和集資詐騙,擅自發行股票的區別在哪

第一,犯罪目的不同,後罪只是籌集資金用於公司設立或擴大再生產,對所籌資金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第二,犯罪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是國家對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的管理制度
第三,行為方式不同,後罪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證券法律、法規,未經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批准而發行股票、債券,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弄虛作假現象
第四,數額、情節、後果要求不同,本罪僅要求「數額較大」,後罪要求「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有其他嚴重情節

③ 叫人炒股會不會是集資詐騙呢

如果是直接讓你把錢放在他那裡,那十有八九是詐騙
如果你只給他賬戶交易權,賬戶進出帳權利沒給他,盈利百分比分成,應該沒啥事。因為我有個朋友公司就是做這個的,他們家顧了一群SB操盤手,賠了個地調,一百多萬家產賠進去了。

④ 集資詐騙罪案件:哪些資金應該從犯罪數額中扣

您好,
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集資詐騙罪,要求集資人主觀上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目的,以此其犯罪數額的計算方式相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也有所不同。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
1. 預先扣除的利息是否扣除?
根據集資詐騙罪本身的犯罪構成和要求,對於預先扣除的利息,集資人從未實際佔有和控制,也就是沒有實際騙取,因此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計算方式一樣,不能算入犯罪的數額。
因此在集資詐騙罪案件中,預先扣除的利息,應該從犯罪數額中扣除。不能僅僅憑投資人、出借人提交的借條、借款合同、投資憑證來確定集資詐騙的數額,還需要對照相關銀行流水、當事人對此的相關供述來對相關數額進行扣除。
2. 復利是否扣除?
根據利息的定義,其與投資者投入的本金有著嚴格的區分,利息是由集資人也就是被告人支付。而所謂復利,其實就是利滾利,即把上一期的本金和利息一起作為下一期的本金來計算利息。
在該種情況下,實際上投資人除了本金外並沒有其他損失,集資人也沒有騙取更多的資金,因此,從復利的性質上看,復利應該從集資詐騙的犯罪數額中扣除。因此,在實務中,對於投資較大額的單個投資人,如果其與投資平台有多份投資協議或借款協議,應該注意仔細結合其陳述與集資人的供述,扣除掉重復投入和復利項目,結合資金記錄等書證,計算出其真實的損失額。
但是,如果集資人實際收取利息後,投資人又把相應的錢款重新投入到了平台中,從性質上講,這筆重新投入的資金,在性質上已經變成投資人的資金,其已經不是集資人支付的利息,如果在重新投入,則可能無法被扣除。
3. 已支付的利息,是否要扣除?
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件中,集資人支付的利息是不會作為犯罪數額被扣除的,只會被作為量刑情節被法官酌情處理。
但是在集資詐騙案件中,集資人已經支付的利息,說明了集資人的還款意願,至少集資人對這部分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甚至可以反映集資人對所有的資金都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從而證明集資人不具有集資詐騙罪的故意。
比如在某些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中,集資人一直正常兌付、還款,只是因為經營困難導致了資金緊張,導致了巨額的資金無法對付。這種情況,集資人一直正常還款的記錄就是非常有利的證據,集資人是在何時出現資金兌付問題,在自己難以兌付之後,其是否繼續集資?即便其繼續集資,其集資的目的和用途是什麼?
因此,集資人正常還款的記錄,不僅僅要嚴格區分,從集資詐騙的數額中扣除,其在整個案件中的關鍵證明作用也不容忽視。
另外,一種對集資人極為不利的情況是,即如果公訴方指控集資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則會應當計入犯罪數額,不應扣除,即會根據集資款總額來計算犯罪數額。在實務中,這種情況需要公訴方拿出切實的證據來證明,比如集資人在實務兌付能力後依然隱瞞事情,通過支付部分投資人利息的方式虛構經營良好的假象,而實際上集資人將大量的集資款用於揮霍或違法犯罪領域等。

⑤ 用投資的理由集資算犯法么

這個應該有法律的條文。

⑥ 一個人,非法集資了3000萬炒股,都賠了,請問判刑的時候怎麼判

賠了很正常,市場有風險.
關鍵看能不能還給集資人.
最輕的刑罰 3年以上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

⑦ 想合夥集資炒股,熟人朋友親戚及朋友的朋友入股,分成4 6分,風險共擔,這算不算非法集資

根據復《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制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⑧ 集資詐騙犯罪案中,我朋友也投資了幾十萬,也介紹了其他人投資了,被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擅長集資

集資詐騙犯罪案中,其中的少數受害人由於其參與了介紹他入投資而獲得傭金或提成,因此涉嫌犯罪,也是常有的。你朋友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需要根據相關證據判斷。北京刑事辯護律師馬奇勛解答。

⑨ 朋友以炒股高額回報為由,騙取我投資55萬,已簽約一年為期,期已滿屢次借故拖延不還錢,是否構成詐騙

涉嫌集資詐騙,盡快向當地公安局報案,同時持合約請律師代理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還款。兩條路子同時進行,盡快實施,晚了更被動。

⑩ 非法集資詐騙可以通過入股的形式還款嗎

非法集資詐騙,屬於違法犯罪行為,應當追究法律責任。如果當事人不能以現金形式退贓,也可通過入股的形式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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