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交易所合規金融牌照有哪些
金融牌照,即金融機構許可證,是批准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正式文件,凡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必須先取得與之對應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在我國,金融牌照的種類多達25個,主要包括:銀行、保險、券商、基金、信託、第三方支付、徵信等,由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及其他機構分別審批。
央行審批
1.第三方支付
主要業務: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主要法律:
(1)《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2)《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2.徵信
主要業務:徵信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徵信業管理條例》
(4)《徵信機構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3)第1號)
銀監會審批
3.銀行
主要業務:儲蓄、信貸等業務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2)《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信託(暫停發放)
主要業務:各類信託業務、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等
主要法律: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7]第2號)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3)《中國銀監會信託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5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自2015年6月15日起廢止。
5.金融租賃
主要業務:融資租賃、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等
主要法律: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4年第3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自2014年3月13日廢止。
6.貨幣經紀
主要業務:促進衍生品交易、債券交易等經紀服務
主要法律: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5年第6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第13號)廢止。
7.貸款公司
主要業務:各項貸款、貸款項下的結算、票據貼現
主要法律:
(1)《貸款公司管理規定》(銀監發[2009]76號)
修訂/修改情況:《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規定》(銀監發〔2009〕6號)自2009年8月11日起廢止。
8.消費金融
主要業務:發放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
主要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3)《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3年第2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09年第3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9.財務公司
主要業務:財務管理服務
主要法律: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修訂)(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8號)
證監會審批
10.券商
主要業務: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自營、直投、證券投資活動、證券資產管理及融資融券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法》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修訂/修改情況:2017年3月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召開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表示今年將修改證券法。
11.公募基金
主要業務:公募基金、機構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2012年9月20日證監會令第84號)
(3)《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10號)
修訂/修改情況: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號)自2012年11月1日起廢止。
12.期貨
主要業務:期貨業務
主要法律:
(1)《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2)《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10號)
修訂/修改情況:自2014年10月29日起,以下三個法規廢止:2007年4月9日發布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3號)、2011年11月3日發布的《期貨營業部管理規定(試行)》(證監會公告[2011]33號)、2012年5月10日發布的《關於期貨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或股權有關問題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12]11號)。
13.基金銷售
主要業務: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等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4.基金銷售支付
主要業務: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主要法律:
(1)《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5.基金子公司
主要業務: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
主要法律: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
(2)《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1號)
修訂/修改情況:《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72號)自2013年6月1日廢止。
16.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
主要業務: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17.證券公司資管
主要業務:客戶資產集合投資,或者客戶資產專項投資
主要法律:
(1)《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14年修訂)
(3)《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3〕28號)
修訂/修改情況:以下兩個法規廢止:2012年10月18日公布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87號)、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監會公布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證監會公告〔2012〕29號)。
18.股權眾籌
主要業務:股權融資
主要法律:
(1)《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2)《證券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4)《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
修訂/修改情況:《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尚未發布。
保監會審批
19.保險
主要業務:財險、壽險、萬能險;國內外再保險等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
20.保險代理、保險經紀
主要業務:保險中介服務
主要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其他機關審批
21.小額貸款公司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無抵押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等
主要法律:
(1)《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
(2)《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22.融資性擔保
審批機構:省級金融辦公室
主要業務:貸款擔保、信用證擔保等
主要法律:
(1)《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等七部委2010年第3號令)
23.融資租賃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內資融資租賃
主要法律:
(1)《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商流通發[2013]337號)
(2)《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
(3)《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本)
修訂/修改情況:2016年初,商務部啟動了《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修訂工作。
24.商業保理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應收賬款融資、管理、催收、還款保證
主要法律:
(1)《合同法》
(2)《公司法》
(3)《物權法》
(4)《商業保理企業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5)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行政法規
25.典當業務
審批機構:商務部
主要業務:典當業務
主要法律:
(1)《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
(2)《典當行業監管規定》(商流通發[2012]423號)
⑵ 證券基金行業IT運維「遠景」如何應對
作者:游龍科技 從2009年上半年中國網路運維市場的行業性分布,以及IT運維產品的需求趨勢來看,證券基金行業網路管理方面的投入熱情均持續高溫。 監控為先才能變被動為主動 作為業界領先IT運維專家的游龍科技認為:「只有深入運維一線,才能獲得最真實的數據,只有摸清客戶最基本的需求,才能拿出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才能在『用得容易』和『解決問題』兩個方面都兼顧」。 游龍科技已在證券期貨行業服務了諸多的客戶,如:新華期貨、金石期貨、江海證券、中海基金。如今,網路服務保障的目標更偏重於網上支付系統的穩定性,這對IT系統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首先,網上支付系統涉及面廣,一次成功的網上支付涉及到企業內部所有與支付有關的系統,包括櫃台系統、中間件、內網、互聯網出口等等,其中一項出現問題,將直接導致網上支付行為的失敗。其次,原有系統中也會有20%以上的對象存在不穩定因素,而一旦發生故障,很有可能就會一直持續下去,這極有可能造成丟失客戶的嚴重後果。 以江海證券為例,用戶首先使用SiteViewNNM對廣域網線路、營業部AR系統伺服器集群、上海雙向和深圳雙向報盤程序伺服器集群,以及涉及到網上交易的每個對象都自動繪制了清晰的拓撲圖。之後,網路中心的工程師利用SiteViewECC對業務系統進行了分組,並對網上交易系統中的每個對象重點監測,他們使用SiteViewECC內置的幾十種監測器,並且根據網上交易系統的特殊需要添加了更多的監測器,完成了全網設備的統一監控,實現了「主動運維」的基本條件。 全面提升服務水平 「無間斷運行」是確保客戶滿意度的基礎,游龍科技認為:「以實現業務與技術的融合為目標,把業務部門與IT部門的兩只手握起來,才能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這就需要標准化的管理,這也就是ITSM為何成為銀行、金融企業關注的原因。」而SiteViewITSM的關鍵是能夠解決證券基金企業內、外網統一管理的難題。 中國的證券基金行業,在IT運維管理方面,之前運維的關鍵是對設備和鏈路的管理,但越來越復雜的業務和各種網路基礎架構,帶來了更加「業務化」的管理需求。這一切的「遠景」都需要詳細的數據支撐,這就為研發一套具有生命力的運維平台埋下了「種子」。
⑶ 區塊鏈項目為什麼首選新加坡基金會
區塊鏈新加坡基金會這樣的一種非盈利公眾擔保公司,是可以作為發幣的海外主體公司平台,可以用這種非盈利基金會公司發幣,上交易所去交易。這種性質的公司承擔的責任小注冊資本也就一新幣。這種性質的主體公司也更符合區塊鏈的精神。
把主體公司注冊在新加坡的優勢
1.新加坡注冊費用適中,性價比高
2..區塊鏈ICO市場成熟,法律服務完善。後期對接交易所可以出具法律合規意見書,。
3..新加坡政府支持和鼓勵區塊鏈項目的發展。
4..新加坡政治穩定,經濟發達,基礎設施牢靠,商業氛圍良好。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的資料
1..新加坡基金會的名稱:(要求全英文大寫,加FOUNDATION以LTD結尾)
2..提供2位董事資料)
3..經營范圍;提供兩個幫助選擇。
4..注冊時間,一般10個工作日左右
在新加坡從事區塊鏈ICO,上交易所。您只需要注冊非盈利的基金會主體公司,後期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您就可以合法的展開項目。這樣也會讓項目更有公信力和說服力,增加投資者的信心。

⑷ 聯泰基金如何以金融科技攜手銀行轉型升級
日前,由蘭州銀行與寧波銀行主辦、聯泰基金協辦的「百合共融」資金聯盟同業交流會議在蘭州召開,數十家西北地區城農商行共聚一堂,探討應對策略、分析市場機遇。聯泰基金常務副總裁尹彬彬在會上發表主題演講時表示,中小銀行可以借力公募基金,並通過金融科技手段從產品、投研、服務三方面搭建多層次理財產品體系,全面提升客戶服務實力。

首先,公募基金可以幫助銀行構建多層次的理財產品體系。「投資者『剛兌思維』難以短時間消除,銀行可用類貨基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和定期開放式的理財產品強化用戶黏性,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固收打底、權益增強的類絕對收益產品;中長期內,銀行還可進一步細分需求、建立適合自身客戶的特色產品線。」尹彬彬表示。
其次,銀行可以通過投顧、委外及FOF形式快速拓展投資邊界、參與投資交易過程、培養自己的投資研究能力。在此過程中,科技手段的運用及智能投研等技術創新,將幫助銀行進一步提升自身投研效率和競爭力。
「此外,銀行要實現從產品銷售到財富管理的轉型,需要更加豐富的資產類別和多元化服務。」尹彬彬說,「通過代銷公募基金全系列產品,並在此基礎上提供智能投顧、智能營銷、情景理財等多重服務,銀行可以進一步完善銷售體系布局,提升銀行服務客戶的能力。」
不過,中小銀行由於區域、渠道所限,議價能力參差不齊,較難直接向大型基金公司引入金融產品。即使開展合作並將海量產品接入平台,其技術研發能力與運營經驗也很難切實滿足終端客戶的需求。
對此,尹彬彬介紹說,聯泰基金作為持有證監會頒發牌照的獨立第三方基金銷售機構,始終堅持深度耕耘大資管行業,並通過自身產品、技術、數據的多年積累滿足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需求。針對中小銀行的需求痛點,公司已在兩大應用層面實現技術落地,為金融機構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解決方案。
其中,「北極星」作為服務機構投資者的線上金融產品交易平台,針對金融機構在資金流動性、操作便利性、研究便捷性等方面的不同需求,通過線上開戶、賬戶管理、產品篩選、在線交易、流程管控及投後績效評價等全流程服務,極大提高機構投資者的產品投資與交易效率。
而通過智能金融開放平台,聯泰基金將產品、技術、數據、服務打包輸出,為中小銀行提供包括現金寶類賬戶、基金超市、智能投顧等在內的一站式零售銀行解決方案。目前,聯泰基金已與蘭州銀行、九江銀行等多家城農商行達成合作,利用自身豐富的平台搭建經驗和強大的科技創新能力,協助合作銀行搭建金融產品服務平台,為其投資用戶提供安全、高效的交易服務體驗。
業內認為,金融科技的短期意義在於提升業務效率、改善用戶體驗、鞏固和拓展客群,中長期則有利於探索和培育新的細分業務,進而推動銀行運行機制與流程的重構。可以預見,隨著銀行業改革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中小銀行將借力金融科技、優化服務流程、實現自身業務模式的探索與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