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發改委各類項目備案、審批、核准所需要的資料
項目備案、審批、核准需要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文件中都有詳細說明。第19號令指的是內資企業,第22號令指的是外資企業。
同時,各省也根據各省的實際同樣出台了核准、備案暫行辦法。
我現在根據江蘇省的文件說明一下各類項目審批時所需提供的資料:
備案類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項目備案申請表(全省統一格式)
2、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3、屬國家規定實行許可證生產、經營管理的項目,需提交相關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類項目
(一)內資企業核准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5、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資企業核准項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1)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2)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3)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環境影響評價(5)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6)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2、外方投資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3、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4、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6、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7、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8、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審批類項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項目建議書》批復,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業主申請立項報告;
2、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項目建議書》;
3、項目法人證書或項目業主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業主申請立項報告;
2、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建議書》的批文;
4、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5、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6、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第三步,《初步設計》批復,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業主申請立項報告;
2、具有相應級別、專業、服務范圍的資質機構編制的《初步設計》;
3、《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文;
4、專家論證紀要;
5、工程預決算、施工圖及概算等
『貳』 項目立項的辦理指南
又稱項目建議書審批
辦理范圍
①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
②國家機關的基本建設項目
③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④經濟適用住房、學生公寓、
辦事依據
①國家計委計投資(1996)693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第一條
②黔府發(2003)5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第二條
③黔府(1990)39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
④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
⑤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19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
⑥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22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
⑦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貴州省投資項目核准暫行工作意見》
⑧黔發改投資[2005]705號《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申報材料
①項目承辦單位申請文件(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概況、申請理由、建設地點、擬建規模、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②項目建議書
③行政機關的建設項目需上級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的書面意見
④規劃部門核發的紅線圖或選址意見書
⑤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關附件
⑥其它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關於該項目立項的會議紀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等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審查-批復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轉報省;外商投資項目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轉報省;需國家、省投資的建設項目轉報省 ①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04年本)的投資項目
②國家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
辦事依據
同「立項」中的辦事依據。
申報材料
(一)內資企業投資項目需提供
①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編制的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規劃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②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
③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投資項目需提供土地公開拍賣確認書
④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投資項目需提供
①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編制的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②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③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④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⑥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⑦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書
⑧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審查~核准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轉報省;外商投資項目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的轉報省;需國家、省投資的建設項目轉報省。 辦理范圍
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准或審批的投資項目外,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辦事依據
同「立項」中的辦事依據。
申報材料
①填寫《省/市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
②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
③項目簡介(包括產品方案、配套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說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說明、符合行業准入標準的說明,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工期、資金來源等)
④發展改革部門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備案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由省備案

『叄』 項目備案與核准有什麼區別
項目備案與核準的區別有:
第一,范圍不同:
項目備案:政府投資項目和《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總投資在50萬元以上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項目核准:《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內的項目實行核准制。
第二,內容不同:
項目備案:備案審查內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其它有關規定,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政策的規定,是否符合行業准入標准,是否屬於 政府審批或核准而不應進行備案項目。
項目核准:項目核準的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地區布局合理,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未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資源,生態環境和自然遺產得到有效保護,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公眾利益產生重大影響。
第三,申報材料不同:
項目備案: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項目單位法人工商登記證明。
項目核准:項目核准需申報的材料有項目申請報告書、規劃選址意見書、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材料。

審批、核准和備案統稱項目立項,是立項的三種形式,具體採用哪一種形式立項是根據項目及實施單位的性質、資金來源等因素決定的。
一般政府投資項目、銀行政策性貸款項目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用審批制。
企業自主投資的對經濟社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外商投資項目、已列入《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的項目以及礦產、通信、旅遊、基礎設施等項目用核准制。
企業自主投資的一般項目採用備案制。
『肆』 急求:黔發改投資[2010]2589號文件。謝謝各位大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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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的介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了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活動,特製定《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陸』 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對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行為,實現便利、高效服務和有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行核准制的投資項目范圍和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許可權,由國務院頒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核准目錄》)確定。
前款所稱項目核准機關,是指《核准目錄》中規定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核准目錄》所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目錄》規定由省級政府、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其具體項目核准機關由省級政府確定。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的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第三條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取得依法應當附具的有關文件後,按照規定報送項目核准機關。
第四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依法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並加強監督管理。
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項目核准機關不得干預企業的投資自主權。
第五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不得超出辦理時限。
第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將核准過程、核准結果予以公開。
第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建立項目核准管理在線運行系統,實現核准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八條 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辦法另行制定,其他各類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項目單位應當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 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項目單位自主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其中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甲級工程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
(三)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四)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並頒布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本、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項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遵循便民、高效原則,制定並公開《服務指南》,列明項目核準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審查條件、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提高工作透明度,為項目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準的建設用地范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文件;
(四)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向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
地方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應當由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許可權的項目,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由省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初審的,應當由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其聯合報送。
國務院有關部門所屬單位、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投資建設應當分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直接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分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分別附項目所在地省級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
企業投資建設應當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第十五條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單位補正。
項目核准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報材料,都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對於受理的申報材料,書面憑證應註明編號,項目單位可以根據編號在線查詢、監督核准過程和結果。
第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編制項目申請報告的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評估工作。工程咨詢機構與項目單位存在控股、管理關系或者負責人為同一人的,該工程咨詢機構不得承擔該項目單位的項目評估工作。接受委託的工程咨詢機構應當在項目核准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並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
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准機關承擔,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取項目單位的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管理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管理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八條 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構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九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正式受理申報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或向上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單位。
項目核准機關需要委託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將咨詢評估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書面告知項目單位。
第二十條 對於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項目核准文件並依法將核准決定向社會公開;對於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
屬於國務院核准許可權的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國務院的意見出具項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決定書。
項目核准機關出具項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決定書應當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和下級項目核准、初審機關。
第二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強化自我約束,制定並嚴格遵守內部《工作規則》,明確受理申請、要件審查、委託評估、徵求行業審查意見、內部會簽、限時辦結、信息公開等辦事規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對項目核准機關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主要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宏觀調控政策;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和准入標准;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經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文件,依法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核准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的30個工作日之前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按照規定向原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准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六條 取得項目核准文件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單位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准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原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者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一)建設地點發生變更的;
(二)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的;
(三)項目變更可能對經濟、社會、環境等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
(四)需要對項目核准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稽察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對於未按規定取得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評審批、節能審查意見的項目,各級項目核准機關不得予以核准。對於未按規定履行核准手續或者未取得項目核准文件的項目,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二十九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加快完善信息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政策、准入標准、誠信記錄等信息的橫向互通制度,及時通報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情況,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超越法定職權予以核準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核準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不予核準的;
(四)擅自增減核准審查條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核准決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三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工程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核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單位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申報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核準的,項目核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經取得項目核准文件的,項目核准機關應當依法撤銷該項目核准文件,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屬於實行核准制的范圍但未依法取得項目核准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照項目核准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准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具有項目核准許可權的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核准目錄》規定實行核准制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4日起施行。《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第19號令)同時廢止。

『柒』 關於項目立項審批過程中哪些是應該核準的,哪些是批復的,哪些是備案的
投資項目立項審批、核准和備案工作規程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項目立項分為審批、核准和備案三種。
www.jianghai.gov.cn/FAGAIJU/UploadFiles_6834/200608/20060830095351867.doc
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項目建議書審批)、核准和備案辦理指南閱讀次數: 12 發送郵件. 政務中心辦事指南. 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項目建議書審批)、核准和備案辦理指南. 一、立項(項目建議書審批). 辦理范圍. ①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②國家機關的基本建設項目③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④經濟適用住房、學生公寓、 ...
www.zunyi.gov.cn/cms/cms/website/fagai/jsp/page.jsp;j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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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中心辦事指南
建設項目立項審批(項目建議書審批)、核准和備案辦理指南
一、立項(項目建議書審批)
辦理范圍
①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②國家機關的基本建設項目③城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④經濟適用住房、學生公寓、
辦事依據
①國家計委計投資(1996)693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第一條②黔府發(2003)5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第二條③黔府(1990)39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④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⑤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19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⑥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22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⑦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貴州省投資項目核准暫行工作意見》⑧黔發改投資[2005]705號《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申報材料
①項目承辦單位申請文件(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概況、申請理由、建設地點、擬建規模、總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②項目建議書③行政機關的建設項目需上級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的書面意見④規劃部門核發的紅線圖或選址意見書⑤經濟適用住房需提供房管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及其相關附件⑥其它與申報項目有關的材料,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關於該項目立項的會議紀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合同等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審查-批復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轉報省;外商投資項目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轉報省;需國家、省投資的建設項目轉報省
二、核准
①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列入《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貴州省2004年本)的投資項目②國家鼓勵類、允許類,總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項目
辦事依據
①國家計委計投資(1996)693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第一條②黔府發(2003)5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第二條③黔府(1990)39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④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⑤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19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⑥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22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⑦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貴州省投資項目核准暫行工作意見》⑧黔發改投資[2005]705號《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申報材料
(一)內資企業投資項目需提供①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編制的申請報告(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規劃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②城市規劃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③國土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投資項目需提供土地公開拍賣確認書④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⑤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資項目需提供①有相應資格的咨詢機構編制的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環境影響評價;涉及公共產品或服務的價格;項目總投資、注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②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注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③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④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⑤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⑥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⑦國土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書⑧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審查~核准
辦理時限
10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2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轉報省;外商投資項目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上轉報省;需國家、省投資的建設項目轉報省
三、備案
辦理范圍
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准或審批的投資項目外,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辦事依據
①國家計委計投資(1996)693號《關於重申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審批規定的通知》第一條②黔府發(2003)5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意見》第二條③黔府(1990)39號《關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的通知》第二條第二項④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⑤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19號)《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⑥國家發改委令(2004年22號)《外商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⑦黔發改投資[2004]1173號《貴州省投資項目核准暫行工作意見》⑧黔發改投資[2005]705號《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
申報材料
①填寫《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②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③項目簡介(包括產品方案、配套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說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說明、符合行業准入標準的說明,建設地點、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建設工期、資金來源等)④發展改革部門認為有必要說明的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
申報-受理-備案
辦理時限
5個工作日
是否收費
否
備注
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建設項目由省備案
『捌』 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備案條件及效力
第十二條 對實行備案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項目備案機關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業准入標准;
(四)是否符合國家或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相關規劃;
(五)是否應由政府核准或審批。
第十三條 對屬於國家淘汰類的產業項目,各級項目備案機關不得進行備案。
第十四條 項目備案機關在辦理備案時,對各種所有制、中央和地方、本地和非本地的項目申報單位要一視同仁,搞好服務;要主動與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工商管理、海關等部門做好銜接和溝通工作,方便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是進行項目建設有關工作的依據。
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林業、衛生、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稅務、海關、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門(機構)要按照職能分工,對項目備案機關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取得項目備案文件後,項目建設如發生變化,應重新辦理備案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一)項目投資主體發生變更;
(二)項目建設地點發生變更;
(三)項目建設內容發生變更;
(四)項目建設規模超過原備案規模30%以上;
(五)項目總投資變化超過原備案數額30%以上。
第十七條 對項目備案機關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項目建設單位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質量監督、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水土保持管理、海關等部門不應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應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項目備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備案確認之日起計算。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備案機關應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備案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備案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備案文件自動失效。

『玖』 貴州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固定資產投資監管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和《國家發改委關於實行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投資[2004]265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需報政府核准或審批的投資項目外,我省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備案。
實行備案管理的基本建設投資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 我省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實行分級管理。省、市(州、地)、縣發改部門為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備案機關。
第四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除外商投資項目和國外貸款項目以外的其他基本建設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