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長期股權投資規定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體系(2006)的有關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
因此,題中會計處理應當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5
700萬元
借: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60萬元
借:壞賬准備
240萬元
貸:應收賬款
6
000萬元
關於補充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的有關規定:公允價值計量是指,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發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因此,題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成本,應當以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計量,即題中的5
700萬元。至於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10
000萬元摺合甲公司擁有份額6
000萬元(10
000
*
60%),不是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而只是構成股權投資公允價值的一部分,另外的部分即為商譽或者「負商譽」。
總之,上述兩個「公允價值」是不同的。
另外,題中說明「A公司以其對乙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還所欠甲公司5700萬元債務」,由於題中未特別說明甲乙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因此該5
700萬元可以認定為是公允的。當然,在實務中,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的認定,還需要其他相關資料的支持。
⑵ 如何制定對外股權投資管理辦法
一、投資原則1、是否有利於加快公司整體持續較快協調發展,提高核心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2、是否有利於促進產權有序流轉和資源有效配置,提升資產質量,加快企業經營機制轉換;
3、是否有利於防範經營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維護出資人資本安全;
4、是否有利於依法規范運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實管理責任。
二、投資要求 對外投資的方向,具備相當規模,適合整體經營,對公司主營業務發展有重大戰略意義的投資。與公司主營業務相關,且對所屬分子公司有重大影響的投資。市場前景較好,與主營業務關聯度不大的社會通用性業務,鼓勵引入外部增量資金,利用企業現有存量資產的投資。 投資資本回報率(年平均凈收益/投資資本)標准,根據具體情況而制定,不一而足 特殊情況,如對企業具有戰略意義,投資資本回報率不符合標準的投資項目由董事會專項審議決策。
三、審批決策 企業集團為對外投資主體。所屬分子公司原則上不得進行對外投資。依據《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其對外投資許可權要按照經股東大會批準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許可權執行。對外投資的審批管理,以企業集團為主體的投資項目和以所屬企業為主體投資金額在XXXX萬元以內的投資項目由企業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批,金額在XXXXX萬元以上的投資項目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證券、委託理財等領域項目不論規模大小,一律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 對外投資決策原則上要經過項目立項、可行性研究、項目設立三個階段。
四、股權處置 企業集團和所屬分子公司的股權處置事項須經由企業集團董事會批准。股權處置應按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法定程序。實施處置前,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應對擬處置的投資進行清產核資和審計,並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值作為確定處置價格的參考依據。 股權轉讓程序,對於需要轉讓的股權項目,所屬分子公司在企業集團授權下,或者企業集團自身要主動聯系受讓方,並按照規范的法律程序進行轉讓;股權轉讓價格一般以凈資產評估、市盈率法、資產重置法、現金流量折現等價值評估方法測算底價,通過拍賣、招投標或協議轉讓等方式確定;股權轉讓應與受讓方進行充分談判和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後,擬訂股權轉讓意向書草案,將轉讓方式、轉讓價格、《股權轉讓申請報告》、《股權轉讓說明書》及相關資料一起上報企業集團董事會審批;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按照企業集團董事會的批准,對外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負責股權處置方案具體實施工作,按照合法程序進行股權轉讓,做好工商注冊變更等相關工作,相關處置結果統一在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辦公室備案。 股權清算程序,被投資企業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大會決議和出現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均應組織清算。企業集團自身或授權所屬分子公司促成被投資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形成清算決議,進入法定清算程序:成立清算小組、通知並公告、處分企業財產、注銷登記與公告,並將清算結果統一在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辦公室備案;被投資企業需要延長經營的,按照對外投資許可權審批;對於已經停業或無法追溯被投資人的投資項目,能夠提供核銷的有效證據,可以進行核銷;不能提供合理的證據,企業集團或所屬分子公司要提供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報企業集團董事會批准後可以通過賬銷案存的方式予以核銷,並另設台賬進行備案管理,繼續保留權益追索權。
五、管理職責 企業集團相關職能部門是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管理的決策參謀部門和檢查監督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財務部門:負責對我方出資的非現金資產進行評估;按對外投資計劃籌措和撥付資金;負責對外投資協議、合同和公司章程中有關財務會計條款的審查;負責回收對外投資收益;負責股權處置過程中的帳務處理。
部:負責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的審計和實施過程監督;負責對外投資和股權處置的效能監察。 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查對外投資新設法人實體的機構設置方案;提出向被投資單位委派(或推薦)董(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人選,履行委派(或推薦)手續;明確派出人員的管理許可權、選派程序和考核要求。 發展規劃部:負責對外投資規劃和項目的立項審查;負責審查與對外投資項目有關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負責對外投資的統計工作;負責對外投資中有關出資方式、股權設置、收益或利潤分配、風險和虧損分擔等的審查和管理;跟蹤對外投資項目的運行狀況,組織後評價工作,為董事會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辦公室:參與有關談判和協議、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起草工作;處理所涉及的法律論證、法律糾紛、外聘律師、商標使用等法律事務;負責有關簽約文本的最終審查及辦理有關授權等法律手續,組織起草相關議案,籌備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按照有關要求,予以信息備案。
六、考核監督 對外投資按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資本回報率納入企業集團預算考核。企業集團注入到所屬企業投資項目的資金按投資資本回報率,納入對所屬企業的預算考核。 對於利用股權處置之機,轉移、侵佔、侵吞、有意低價轉讓、核銷公司資產的,一經查實將嚴肅追究處理,視輕重給予公司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最後對管理制度明確由企業集團發展規劃部負責制訂、修改並解釋。申明凡與本制度有抵觸的,均依照本制度執行。明確未盡事宜,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有關規定。如需經企業集團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實施,需對管理制度的法律效力進行說明。
⑶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⑷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來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源,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⑸ 商業銀行能否投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法規的相關規定謝謝
暫時是不能的。不過現在呼籲商業銀行參與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的聲音很多
⑹ 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投資公司在私募股權業務中如何操作
經過查找,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法律法規法律部分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12、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13、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14、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
15《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文件)
16、《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務部文件)
17、《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1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文件)
19、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20、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21、《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在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22、《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
2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辦法》(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文件)
24、《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文件)
25、《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證監會文件)
26、《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境內企業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問題的復函》(中國證監會文件)
27、《國家稅務局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股權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文件)
28、《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9、《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
30、 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