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操盤手需要承擔什麼風險
操盤手就是為別人炒股的人。操盤手主要是為大戶(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
操盤手是個新詞,它是隨著股市的開啟而走進中國人生活的。它的誕生標志著中國經濟的變化。
操盤手不是炒手,他們是不炒單的,因為主力資金不需要炒單,他們做的是趨勢,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盤面而不是靠微小的點差來積累盈利。從一名普通的期貨投資者到一名優秀的操盤手,就好像從士兵到將軍一樣,除了經受時間考驗之外,其基本前提有兩個:
第一,以此為業,栽過跟頭,但仍痴心不改,喜歡交易,屢敗屢戰。操盤手是職業交易員,不是票友。專業和業余不可同日而語。在任何一個行業中要取得成功,喜歡此行業並全身心地投入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第二,認錯不服輸,虛心學習,認真總結反思。這是優秀操盤手的特質。有信心但不自高自大,精神自由但又遵守紀律,對市場充滿了敬畏之心,隨時隨地聽從市場的召喚,絕不會對市場說三道四,幻想著市場會聽從自己的意願。
建倉,吸籌,拔高,回檔,出貨,清倉———是一個操盤手的日常工作。
操盤手泛指金融證券期貨市場中受計劃指定買賣品種的人(封閉基金)。
由於動輒就要操縱上億元的資金,一直以來,外界總有一種誤解:成功的操盤手都是那些擁有高學位的名牌大學高材生,交易者必須絞盡腦汁才能獲利。其實,操盤絕不是學術研究。
跟一般人想像的不同,操盤手每天的生活既不緊張也不神秘,更多的是需要細心,然後剩下的就是枯燥了,因為操作時整天都要盯著走勢圖。當然壓力也很大,因為委託方不僅要求達到每個項目的成本最小化,還要求做到每個階段利潤的最大化。
2. 股票要承擔怎樣的風險
控好倉位,關注財經
3. 交易員需要自己承擔風險嗎
不應該承擔風險。
1、操盤手的職業就是操作股票,本身不應該有任何倉位,不然容易引起心態變化導致操作失誤。
2、把錢給基金也難免虧損,基金也照樣受管理費。憑什麼讓操盤手承擔風險呢? 這個是對你的不公平。
4. 期貨,股票,證券風險到底是怎麼樣的啊他們風險誰高誰低請高人解答下,謝謝!
如果你對金融市場比較了解的情況下,期貨風險小於股票,因為期貨可以買漲買跌雙向操作,比較方便操作。
反之,期貨風險大於股票,因為期貨有杠桿效應,並且可以買漲買跌雙向操作,如果一點都不會的話,期貨對於你來說是雙倍風險。
如果有期貨技術方面的問題或入門方面的問題咨詢可以網路HI我。
5. 股票經紀人從事期貨交易違法嗎
違法,期貨屬於證券行業,只要你未從事證券行業,就不要碰證券。
股票經紀人,也被稱為證券經紀人(Bought
and
sold
note),是證券交易中充當買賣雙方的中介收取傭金的商人。經紀人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不為自己買賣證券,只是在證券交易中替別人買賣和撮合交易。證券法規定,在證券交易中,代理客戶買賣證券,從事中介業務的證券公司,為具有法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證券經紀業務的主體為證券經紀人。作為一個合格的證券經紀人,有三個條件必須符合,一是對證券市場有深刻的認識;二是有著豐富的從業經驗;三是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 期貨和股票的風險誰大
股票風險比期貨風險大。
理由概括如下:
1、以整體價格波動幅度看,大豆十年來基本上在1700-4000之間波動,銅在13000-33000之間波動,即最高價僅是最低價的2-3倍;而一隻股票幾年間能從幾元錢漲到一百多元,又能從一百多元再跌回到幾元。
2、以單日價格波動幅度看,股票的漲跌停板是10%;而期貨一般僅為3%。
3、從參與者的虧損面來看,不考慮手續費因素,期貨市場始終是一半人賺錢,一半人虧損;而今年的股市到目前仍有90%的股民套牢。
4、從風險監控角度看,期貨市場交易的品種多是大宗農產品或工業原料,事關國計民生,價格的波動受到交易所、證監會乃至國務院有關部委的監控;而證券市場,股票太多了,券商搞包裝上市、公司靠造假圈錢、莊家玩控盤操縱,管理當局難以應付。
5、從定價基礎和價格秩序看,期貨市場商品的價格以價值為基礎,隨供求關系而波動,還有現貨作參考,秩序井然.股票市場,公司盈利多,按市盈率定價;公司盈利少,按市凈率定價;公司不贏利按重組題材炒;公司退市了,按殼資源定價。一邊是流通股高價流通,一邊是國有股(等非流通股)低價轉讓,秩序混亂。
6、從交易制度看,期貨市場實行T+0交易,短線進出十分方便。做錯時,可以及時止損;股票市場實行T+1制度,明知上當了也要等到第二天才允許拋出。
7、從運行機制看,期貨市場有做空機制,可以進行套期圖利、套期保值等低風險或規避風險的交易;股票市場沒有做空機制,遇到公司造假或莊家資金鏈斷裂,風險難以迴避,而遇上退市的或倒閉的公司,投入的資金豈不是一樣血本無歸。
8、從市場流動性來看,期貨市場資金集中、參與者眾加上做空機制,流動性極好,容易變現;而股票市場普遍是易進難出(如最近基金所遇到的困境),甚至是難進難出,不易變現。
9、從市場信用角度看,期貨市場的履約由期貨交易所擔保,信用極高;而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所從來就不為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言行作任何保證。
7. 跟著股票經紀人買股票是不是安全
一般這種事不會發生的,這關繫到經紀人的人品問題,如果真有人品問題的話,那他就是賺你頻繁交易的手續費了,但不會有意讓你賠,所以經紀人可信,但不可全信,你也需要有你自己的觀點,經紀人的觀點作為參考,本身他們服務也是作為你的參考的
8. 您好,請問從事期貨經紀人職業存在風險嗎從業資格證應該是必須的吧謝謝
你說的風險指的是期貨波動帶來的風險吧?
那麼我可以負責任的告訴你,只要你合法合規的做好本職工作,是不會因此遭遇風險的。
如果你要轉正的話,資格證書是必須的;在沒轉正前在公司上班,可以不要資格證書。
9. 證券經紀人掛牌在證券公司有什麼風險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滿意答案惘事已逝3級2009-01-11你指的是不是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然後將證書掛到證券公司,證券公司用你的證書掛一些沒有資格證的經紀人拉來的客戶,給你一定的費用,但你根本不參與客戶任何操作。幾乎是不幹工作白拿錢的情況。其實這種情況是普遍存在的,因為現在正處於行業規范期內,原來有客戶資源的經紀人或居間人沒有取得從業資格,在法律上不能從事該項業務,所以需要找一個有證書的,將其拉到的客戶掛到名下。當然從本質上來說,這是一個違規的行為,因為你雖然是客戶名義上的經紀人,但是根本沒有也不可能盡到經紀人的職責。所以風險是存在的。但哪有一點風險也不承擔就拿錢的好事呢?而且一般來講,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如果需要對外承擔責任的一般應由證券公司來承擔,實際上經紀人只是一個中間人,簡單的說,經紀人就是把客戶介紹給證券公司,收取一定的介紹費,基本上不承擔客戶和證券公司因違規操作造成的風險(特殊情況除外,比如參加違規操作等等)。
10.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