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指俱樂部在法律上有規定嗎,要開股指俱樂部犯法嗎
看你如何運營了,有涉嫌賭博的肯定違法。2010年首例利用股指期貨聚賭案就告破了。
『貳』 期貨基礎知識 , 期貨法律法規
一:期貨基礎知識:
期貨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宗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
買賣期貨的合同或協議叫做期貨合約。
買賣期貨的場所叫做期貨市場。
投資者可以對期貨進行投資或投機。大部分人認為對期貨的不恰當投機行為,例如無貨沽空,可以導致金融市場的動盪,這是不正確的看法,可以同時做空做多,才是健康正常的交易市場。
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和質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二:期貨法律法規:
* 1999年06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叄』 股指期貨市場的法律風險作何解釋
在2007年5月,曾由銀監會和證監會聯合制定《商業銀行從事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和期貨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但目前商業銀行能否成為股指期貨特別結算會員「尚在商議之中」。為何有如此的擔憂呢?源自監管層的謹慎態度,究其原因在於風險,特別是當股指期貨市場出現系統性風險時,則可能導致大范圍「穿倉、爆倉」等情形的出現,進而使得銀行面臨承擔「無限風險責任」的敞口之下,甚至波及資本金。系統性風險本是源自股票市場,並通過股指期貨傳導出來,也即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但是,即便市場風險無時不在、不可避免,它也沒有想像的那麼可怕,更沒必要成為銀行參與股指期貨結算業務的阻礙!
『肆』 股指期貨配資在法律上算不算是違法的
你好,民間借貸受法令保護,而股指期貨配資算是民間借貸的其中之一。在股指期貨配資版之前,股指期貨配權資公司和客戶也是要先簽一份合同的,一部分配資公司採納的是公司法人和客戶直接簽合同,也有一部分配資公司採納的是三方擔保的方式,合同也是具有法令效應的。
『伍』 股指期貨如何執行強行平倉
"客戶既有資金不足強平、又有違規強平時,先執行違規強平,執行違規強平釋放的保證金數額並入客戶賬戶權益計算,重新計算後的可用資金余額作為是否進行資金不足強平的依據。如果重新計算後客戶可用資金為正值,不再進行強平,如果重表計算後客戶可用資金仍然為負值,繼續執行保證金不足強平,直至可用資金為正值為止。"培訓師回答道。
"既有套保又有投機,一般先執行投機頭寸的強平,執行後可用資金仍不足,然後再執行套保頭寸;當客戶賬戶有多個合約月份的時侯,一般以期貨公司事前公布的風險控制制度或合同約定為主,通常有兩種原則:一是持倉量大小排序原則,二是持倉虧損金額大小排序原則。" 培訓師回答道。
"因受價格漲跌停板限制或者其他市場原因制約而無法在當日完成全部強行平倉的,其剩餘強平的持倉頭寸可以順延至下一交易日繼續強行平倉,仍按照前述原則執行,直至強行平倉完畢。在價格處於停板價位時,期貨公司執行客戶強平一般採用停板價位限價強平指令,較市價指令有兩個好處,一是每次下單數量限制寬松,二是如果不能即時成交,變為停板價掛單進入委託隊列,增加成交概率獲得強制減倉資格。" 培訓師回答道。
風險提示:股指期貨是一項高風險、高收益的金融投資活動,投資者在進行股指期貨的投資過程中,將面臨代理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現金流風險以及法律風險,與其他風險不同的是,法律風險貫穿在投資者股指期貨交易的各個環節,如果投資者在日常交易過程中,因為對金融期貨相關法規、制度缺乏了解,其行為一旦觸犯相關制度,將會給投資者造成較大損失,因此投資者在股指期貨投資之前需認真、充分學習和了解股指期貨交易各項法規和制度,以防範法律風險。
『陸』 非法經營股指期貨罪能判多久
一、根抄據情節來確定量刑。
二、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具體的量刑是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和事實作出的。
『柒』 非法經營股指期貨 經營額怎麼計算
您好,
非法經營額是行政執法特別是商標專用權保護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首先,它是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基礎,行政處罰的罰款額度是在非法經營額的基礎上作出的;其次,它是確定罪與非罪即追究侵權人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重要依據,也是判定侵權情節是否嚴重或特別嚴重的具體標准;再次,它也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特別是確定賠償額的必要條件。關於非法經營額的概念,法律法規或研究著作中鮮有明確的定義,對其理解和掌握不管是在理論還是實務中出入都比較大,特別是在司法和行政執法實踐中,由於此概念的不明確甚至歧義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混亂,影響了執法公正,降低了執法效果。筆者認為,非法經營額應指商標侵權人生產、銷售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真品或正品的價值。
一、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等概念的區別。
(1)一般來說,銷售金額與銷售收入、案值同義,其中案值這一概念既不是專業的法律用語,也不是行政執法的規范用語,只是一種歷史形成的習慣用語,行政或司法文書中不應當出現這樣的概念。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經濟數額,包括成本和純利潤;而非法經營額的定義如上所述。其次是范圍不同,銷售金額指侵權人銷售侵權商品所獲得的全部金額;而非法經營額除銷售環節外,商標侵權人生產或提供侵權便利如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的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價值均包含在內。
(2)非法所得也叫違法所得,與非法收入、非法獲利同義。非法經營額與違法所得相比,首先是概念不同,非法所得是指侵權人生產或經銷侵權商品所獲得的純利潤;其次是計算方法不同,生產成本與銷售價或銷售價與進價之差即為非法所得。另外,關於非法經營額與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在侵權構成方面的區別,非法經營額是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銷售金額、非法所得卻非商標侵權的必要條件,換言之,只要侵權人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就一定有非法經營額,但未必有銷售金額或非法所得。
二、計算標准和方法應統一由於對非法經營額的概念理解的不一致導致其出現三種計算標准,即分別有以真品價、侵權物品銷售價、假貨成本價計算三種標准,比較一下這三種計算標准各自的特點:
首先,立足點不同,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僅僅考慮到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准考慮到了權利人的已失利益也考慮到了侵權人的既得利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准不僅考慮到對權利人造成的有形損失而且考慮到無形損失,其中有形損失既包括權利人的已失利益還包括權利人的應得利益,無形損失則指權利人的注冊商標價值貶損和信譽度的降低。其次,從數額高低來看,以真品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同樣,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肯定高於以假貨成本價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則按照三種不同標准計算出的非法經營額所得出的處罰結果或刑事責任後果也會大相徑庭。
那麼在當前商標權保護中應當採取哪種標准呢?毫無疑問,以假貨成本價計算的標准肯定不可取;以侵權物品銷售價計算的標準是一種折中的選擇,所以它為大多數人所接受(最新的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司法解釋同樣採取了這一標准),但它也是一種比較符合實際但是卻難以根除侵權痼疾的策略,所以它常常為權利人所力主擯棄。採取這種計算標準的負面影響至少有兩點:一是這種計算方法客觀上使侵權人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從而既損害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和消費安全也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商標聲譽;二是即使侵權人不降低生產和銷售成本,而是從營銷策略如超低價銷售、銷售渠道如占據中低消費群體從而千方百計排擠權利人的市場,同樣可以獲得豐厚的利潤,這同樣損害權利人的利益,也蒙蔽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而以真品價計算的標準的優點至少有三個:一是有利於震懾侵權人的違法行為,加大懲治侵權的力度;二是通過打擊違法犯罪,有利於保障全社會的消費安全;三是計算方法簡單、明確,執法風險小,執法效率高。筆者認為,為了走出知識產權保護的怪圈,在更大程度上凈化經濟環境,以立法的方式採用此計算標准已經是當務之急。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那麼此處的「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應如何理解呢? 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一些侵權人通常採取不開據進貨、售貨單據,不留進貨、售貨記錄,庫房存貨與銷售現場分離,在銷售現場僅擺放幾份侵權商品樣品等手段,隱瞞侵權真實情況,給行政執法設置障礙,試圖規避法律、逃避打擊。因此,簡單來說,「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適用於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包括單據、記錄、供貨人等,商標行政執法機關又無法查明其非法經營額的情況由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實際執法中較難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適用這一概念時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對於涉嫌侵權人不提供或未如實、有效提供可據以查證其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論判定其屬於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情形,應結合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考慮,如涉嫌侵權人是不是有過侵權或屢次侵權的記錄,或者從產品的上位供貨商、下位銷售商或代理商證明其有沒有生產、銷售侵權商品的事實;二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個二條賦予了行政執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在案件查處過程中,仍然應周密調查、嚴格取證,盡量查實涉嫌侵權人的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不要輕易判定其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三是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只要行政處罰決定還沒有作出,非法經營額的信息什麼時候發現什麼時候採用。
屢次侵權是指同一商標侵權人被行政執法機關給予一次處罰後又繼續進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關於屢次侵權與刑事責任追究問題,首先,我們看到,有關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曾規定,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只有非法經營額達到一定數量才能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但司法解釋同時還規定,非法經營額雖未達到該標准,但侵權人受到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理或刑事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初步結論,即在考慮侵權人的犯罪情節時,一般來說達到一定數額的非法經營額是侵權人情節嚴重的標准之一,但如果行為人具有兩次以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行為,而且累計數額較大,仍然視為情節嚴重,在這里每次侵權的非法經營額的數量和多少對於確定侵權人的刑事責任仍然具有實質意義。其次,關於屢次侵權中的非法經營額能否累計計算問題。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對屢次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人,只要未經處理的,其非法經營額均應累計計算。
五、構成知識產權犯罪的非法經營額的標准不應區分個人和單位關於商標執法的一些法律法規中針對單位和個人的假冒商標犯罪構成曾規定了不同的非法經營額標准,如單位非法經營數額須在50萬元以上,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這種規定有明顯的不合理之處,在實際執法活動中也難以操作。首先,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經濟主體日趨多元化和單體化,「單位」的概念已經日益弱化和淡化。其次,區分單位和個人的標准,給侵權行為人以可乘之機,因其可以假單位的之名行個人實施侵權行為主實從而逃避法律制裁。我們欣喜地看到,關於知識產權犯罪的最新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取消了單位和個人的區別。
『捌』 美國股指期貨法律監管機構有哪些
美國對金融體系的監管機構主要有兩個,一個是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SEC),另外一個是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
美國證券交易監督委員會,簡稱美國證監會(SEC),於1933年美國國會成立的政府委員會,通過了《1933證券法案》和《1934證券交易法案》,負責監督證券市場及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以及負責監督美國的企業收購項目。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1974年由美國國會建立,最初任務是監管美國的商品期貨和期權市場。以後CFTC的任務范圍逐漸更新和擴展,尤其是在得到Commodity Futures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0(CFMA)的授權後。負責監管商品期貨、期權和金融期貨、期權市場。CFTC的任務在於保護市場參與者和公眾不受與商品和金融期貨、期權有關的詐騙、市場操縱和不正當經營等活動的侵害,保障期貨和期權市場的開放性、競爭性的和財務上的可靠性。
『玖』 現在在大陸做香港得股指期貨合法嗎(印尼的期貨公司)
准確的說,是遊走在我國法律的灰色地帶,因為目前的立法並沒有對這個領域有非常明確和詳細的規定,一旦出了事情是很麻煩的,雙方扯皮扯不清楚,所以你說的印尼公司它一定非常小心,因為它看好中國市場,但是市場還沒有全面開放,所以它的策略就是低調先做著,等待國內全面開放。恭祝發財!
『拾』 股指期貨風險的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是指在期貨交易中,由於相關行為(如簽訂的合同、交易的對象、稅收的處理等)與相應的法規發生沖突致使無法獲得當初所期待的經濟效果甚至蒙受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