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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設立情況

發布時間:2021-05-26 08:11:42

① 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的歷屆宣傳日

2013年宣傳日主題
2013年保險公眾宣傳日的年度主題是「傾聽由心,互動你我」。
2013年宣傳日活動
據介紹,7月8日還將舉行首個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啟動儀式,播放專題宣傳片,發布保險公眾調查結果,開通保監會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賬號等。此外,保監會機關還將向社會公眾開放,邀請社區居民、保險消費者代表、保險公司基層員工等走進保監會,了解保險監管機構職能設置、信息公開、保護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情況。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鼓勵各保險機構提供咨詢服務,接受投訴建議,開展公益活動,展示保險行業履行社會責任、服務民生的良好形象。通過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深入介紹保險功能作用,廣泛宣傳保險業在完善現代金融、社會保障、農業保障、防災減災、社會管理等「五大體系」建設中的成效,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努力實現「保險,讓生活更美好」。
活動主題
「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的主題是「保險 讓生活更美好」,2014年的年度活動主題是「愛無疆 責任在行」。
活動形式及內容
(一)積極參與保監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按照保監會部署,今年「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系列活動期間,由會機關牽頭開展網路與公眾互動活動、央視新聞報道活動和7月8日主題活動等,具體包括發布《保險業社會責任白皮書》、中國保險學會開通保險歷史博物館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舉行「大學生保險支援宣講團」授旗儀式等。各級協會、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廣泛發動本轄區、本系統內保險從業人員,積極參與保監會微博、微信公眾賬號開展的話題討論和網路互動活動,充分發揮營業網點、營銷人員和機構網站等平台優勢進行宣傳,邀請保險消費者關注活動並參與互動。
(二)「走進保監局」主題活動。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實地體驗監管工作,讓公眾切身感受到「監管為民」,增進公眾對保險監管的理解和信任,樹立保險監管的良好公眾形象。
(三)「走進保險公司」主題活動。邀請社會公眾代表實地體驗保險公司運營和服務,讓公眾了解保險承保、理賠、投資等各環節,感受到保險業承擔和履行的社會責任,增進公眾對保險公司的了解和對保險業務的理解,讓公眾切身體驗到保險「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和人性化的服務舉措,改善公眾對保險的認知,提升行業形象。
(四)積極開展網點宣傳活動。在保險公司營業網點通過設立專欄、製作展板、張貼海報、懸掛橫幅、擺放折頁、散發宣傳單、播放短片和電子顯示屏滾動顯示等方式,積極宣傳「7·8全國保險公眾宣傳日」系列主題活動,擴大《保險業社會責任白皮書》的社會影響力,普及保險消費知識、保險業務流程和典型理賠案例。
(五)運用媒體資源擴大活動影響。整合行業宣傳資源,加強與當地媒體的溝通協作,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各種形式,大力宣傳活動開展情況,有效擴大活動影響。各級保險機構應積極配合行業協會和有關媒體組織的新聞報道活動,共同營造保險公眾宣傳日活動的統一聲勢。 2015年宣傳日主題
2015年保險公眾宣傳日的年度主題是「一鍵保險,呵護無限」。

② 怎樣設立海洋宣傳日

海洋是人類共同的財產。1993年2月,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第17屆大會上,葡萄牙政府代表團提出建立「國際海洋年」的建議。根據該建議,大會通過了一項關於號召各國共同舉辦「國際海洋年」的決議,並向聯合國大會提請建議。聯合國認識到海洋、海洋環境、海洋資源和海洋持續發展的重要性,1994年12月,在聯合國第49屆大會上通過了這項由102個成員國發起的決議,宣布1998年為「國際海洋年」。

在這項決議中,聯合國要求世界各國做出特別努力,通過各種形式的慶祝和宣傳活動向政府和公眾宣傳海洋,提高人們的海洋意識,強調海洋在造就和維持地球生命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強調保護海洋資源與環境的重要性,保持海洋的持續發展和海洋可再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海洋國際合作。

1997年7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將「海洋——人類的共同遺產」作為「國際海洋年」的主題的建議,並將7月18日定為「世界海洋日」。「98國際海洋年」以及「世界海洋日」成為世界各國加快進軍海洋步伐的一次全方位行動。

世界上已有不少國家已經設立與海洋有關的節日。日本自1941年起,便規定7月20日為「海洋紀念日」。1994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後,日本國會立法將每年的7月20日確定為海洋日。另外,日本還將每年的7月27日定為藍海節。屆時,日本沿海都市都將舉辦藍海節,專家學者共同研討開發和利用海洋資源,表彰作出突出貢獻的海洋工作者。英國則將8月24日定為英國海洋節,並邀請各國參加。每年的5月22日是美國的海運節,以示紀念蒸汽輪「薩凡納」首次橫渡大西洋這一壯舉,並且一直沿襲到現今。另外還將每年10月的第二個星期一定於「哥倫布日」,以紀念哥倫布在美洲新世界登陸。除此之外,安哥拉的漁民島節、菲律賓的捕魚節、巴西的海神節、希臘的航海周等世界各國舉辦的海洋節日活動,都為我國提供了很好的經驗,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在我國有的沿海地方,每年也都將舉行隆重的海洋節日。每年7月,中國青島都將舉行青島海洋節;浙江省象山縣每年也都將舉辦開漁節;中國海洋文化節也已在浙江岱山縣成功舉辦了3屆。如今,為進一步增強國民海洋意識,為我國建設海洋強國打下堅實基礎,促進我國海洋事業又好又快發展,設立一個全國性的海洋節日,實現全民參與、全民關注,成為海洋工作迫在眉睫的任務。

早在1998年國際海洋年期間,我國政府就積極參加國際社會為迎接1998國際海洋年而舉辦的各類活動,發布《中國海洋政策白皮書》,並開展了系列宣傳工程。國家海洋局與多部門聯合主辦了「98國際海洋年」大型宣傳活動,取得了明顯的效果。2008年正值「98國際海洋年」10周年,為落實中央領導指示和《綱要》精神,國家海洋局決定:從2008年開始啟動「全國海洋宣傳日」活動,並將時間定於每年的7月18日。目的在於通過連續性、大規模、多角度地宣傳,以全民參與的社會活動為載體,以媒體宣傳報道為介質,構建海洋意識宣傳平台,主動傳播海洋知識,深入挖掘海洋文化,引導輿論關注海洋問題熱點,促進全社會認識海洋、關注海洋、善待海洋和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顯著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識。

「全國海洋宣傳日」口號:

1.揚帆綠色奧運,擁抱藍色海洋2.海洋宣傳日:一天的提醒,一生的行動3.擁抱藍色海洋,珍愛生命搖籃4.生命從海洋開始,善待海洋從你我開始5.民無海洋不富,國無海洋不強6.堅持科學發展,構建和諧海洋7.擁抱海洋,感恩海洋,善待海洋8.手拉手保護海洋環境,心連心傳承海洋文明9.實施海洋強國戰略,共圖民族復興大業10.海洋,中國騰飛的加速器知識點

③ 某公司欲投資一個項目,需要投資100000元,項目期六年,估計投資後從投資後第二年開始盈利,可連續五年每年

我覺得有兩種方復法可以制算唉。一種求終值,一種求現值。
方法一:復利終值:FV(6)=PV*FVIF(12%,6)=100000*1.974=197400
投資的終值:FVA(5)=A*FVIFA(12%,5)=24000*6.353=152472
由此可得出該項目不合算
方法二:各年利潤的延期年金現值:
V=A*PVIFA(12%,5)*PVIF(12%,1)=77262.32<100000
所以該項目不合算

④ 投資者與村集體成立公司有保障嗎

主要還是看村集體成立的公司的合法性及投資者與村集體成立公司簽訂合同的合法性。一般情況下,雙方只要誠心合作,事情還是可以辦成的。但是如果帶有地方保護主義色彩,會有一定的風險。

基金發起人的與投資者保護

關於發起人是否基金關系主體,學者一直有爭論,一種認為基金發起人作為基金契約當事人於法理不合。因為發起人是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其行為及權利義務均發生在基金設立之前;基金設立後,發起人便退出了基金的運作,不可能享有基金契約當事人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另一種觀點認為基金發起人是基金法律關系的主體但只是設立階段的主體。發起人的法律地位要置於投資者利益保護這一立法宗旨中考慮。基金設立同樣是基金投資中不可缺少的一個環節,而且這個環節對基金的健康發展和投資者保護起著關鍵的作用。在基金設立階段發起人負責組織基金,起草基金契約,決定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而基金契約是基金各階段基金關系當事人的「根本大法」,是其權利義務的根據,而管理人和託管人則是基金關系的重要當事人,與投資者利益密切相關,可以說牽一發動萬家,因此基金發起人是基金設立中不可忽視的角色。為保護投資人利益並保障基金的健康運行,法律必須對發起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因此至少在設立階段發起人是基金關系當事人。
但是基金設立後,基金發起人的地位發生了轉化,或者(1)只購買基金成為單純的基金持有人和受益人,(2)轉化為基金管理人,同時持有基金份額,兼委託人、受託人與受益人於一身,(3)由於03年基金法未規定發起人須持有一定比例基金份額,因此還有可能只轉化為基金公司而不持有基金份額,(4)或者完全退出市場,從而存在四種去向。發起人的這四種去向將直接影響投資基金主體的關系,影響投資者的保護。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基金發起人主要職責包括。
(1)制定有關法律文件並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基金的申請,籌建基金。
①基金發起人必須對國家的經濟、金融政策、市場狀況、大眾的投資心理等進行研究分析,在此基礎上對擬設立的基金進行策劃,如確定基金的主要投向、基金的類型、基金的存續期限以及基金的募集規模等。
②基金發起人要代表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訂基金契約,約定基金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同時,基金發起人還需要製作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文件,如招募說明書等。
③確定發行方案,選定銷售機構。
④向主管機關提出設立申請,並報送主管機關要求的有關文件。
⑤設立申請獲得批准後,進行公告。 (3)基金不能成立時,基金發起人須承擔基金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規定時間內退還基金認購人。由於基金發起人對基金的設立有重大影響,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發起人應具備的條件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發起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主要發起人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發起人必須擁有雄厚的資本實力,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基金的主要發起人有3年以上從事證券投資的經驗及連續盈利的記錄;基金發起人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財務狀況良好,經營行為規范等。

⑥ 證券法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基本原則。

法律總是傾斜保護弱者的利益,在證券市場中,投資者,由其是專中小投資者,由於信息不對屬稱、持股比例相對較小,相比於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層,其一般處於弱勢地位。為此,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重點保護。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全方位的保護,意味著證券市場交易是安全穩定的。從而,其他投資者對市場就用信心,入市的資金和人數也會相應地增加。由此觀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主要目的在於讓投資者樹立信心。因為,投資者保護不僅關繫到證券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發展,而且也關繫到整個經濟的穩定增長。

至於投資者保護對證券法、金融法以及金融市場的運行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防止損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行為,維護市場的安全,保持一個相對穩定的交易環境;其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能夠促進市場的成熟化,加快市場監管體系的構建和發展,並及時發現監管中出現的問題,影響未來相關領域立法的趨勢。

希望有所幫助!

⑦ 一批法律法規6月起生效,哪些與你有關

您好:
6月起,又將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生效
其中包括去年底修訂的新版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海關針對跨境電商和個人代購出台的新規,剛剛修訂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等等。此外,各地也均有涉及環保、民生等領域的新規出台。

新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加大對考試作弊打擊力度

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和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於2015年12月27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
這次修法比較顯著地加大了對國家考試作弊行為的打擊力度,明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抄襲、帶小抄、代考等多種作弊行為,除可以被取消考試資格或成績外,情節嚴重者可以被「禁考」一到三年,甚至受到治安管理處罰乃至刑事追究。
而對學校違規招生等行為,新法也加重了懲罰力度,除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外,可對相關教育機構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甚至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後的高等教育法還明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個人攜帶入境行李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將被扣

海關總署網站今年發布的2016年第14號公告提出,今後中國旅客進境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若不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海關將暫不予放行並對物品進行暫存。這包括五類情形:
一、旅客不能當場繳納進境物品稅款的;
二、進出境的物品屬於許可證件管理的范圍,但旅客不能當場提交的;
三、進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數量,按規定應當辦理貨物報關手續或其他海關手續,其尚未辦理的;
四、對進出境物品的屬性、內容存疑,需要由有關主管部門進行認定、鑒定、驗核的;
五、按規定暫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這一規定是與3月24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配套實行的。該通知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國將實施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並同步調整行郵稅政策。
設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保護投資者利益
證監會新修訂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據證監會介紹,此次修訂主要涉及明確投資者保護基金性質、增加基金公司職責等方面。
依照管理辦法,為建立證券公司風險防範長效機制,設立國有獨資的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其職責主要在於,籌集管理並運作基金;監測證券公司風險參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工作;在券商被撤銷、被關閉、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託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組織、參與被撤銷、關閉、破產券商清算工作;管理、處分券商資產,維護基金權益。
黃金進口允許「一證多次」刺激進口量

中國央行、海關總署決定開展《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非一批一證」試點工作,試點海關為北京、上海、廣州、南京、青島、深圳海關,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與過去的「一批一證」黃金進出口限制規定相比,試點簡化了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業務頻繁的企業的報批程序。「非一批一證」准許證後,可在6個月內、不超過12次的限額下多次使用。
版權登記啟用新版證書和印章
6月1日,國家版權局將啟用統一監制的新版作品登記證書及印章。作品版權登記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將其享有版權的作品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一般作品版權登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版權局辦理,計算機軟體作品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登記。
作品進行登記有利於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糾紛,並為解決糾紛提供初步證據。
童裝新標准升級安全要求

《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安全技術規范》(GB31701—2015)是我國第一部專門針對嬰幼兒及兒童紡織產品(童裝)的強制性國家標准,於2016年6月1日正式實施。它將童裝分為適用於年齡在36個月及以下嬰幼兒穿著的嬰幼兒紡織產品,及適用於3歲以上、14歲及以下兒童穿著的兒童紡織產品。

⑧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內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容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⑨ 政府有哪些保護台商安全的政策

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該法的實施細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

(1994年3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布)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台灣同胞投資有規定的,依照該規定執行。

本法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

台灣同胞投資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第四條 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可以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和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也可以採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投資形式。

舉辦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有利於國民經濟的發展。

第八條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國務院規定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進行經營管理活動,其經營管理的自主權不受干涉。

第十條 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託親友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

第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1999年12月5日發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74號令)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鼓勵台灣同胞投資,促進海峽兩岸的經濟發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台灣同胞投資是指台灣地區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作為投資者在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以下簡稱大陸)的投資。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害。

第四條 國家依法鼓勵台灣同胞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第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和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比照適用國家有關涉外經濟法律、行政法規。

第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應當與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導向的要求,比照適用國家關於指導外商投資方向的規定。

第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可自由兌換貨幣、機器設備或者其他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作為投資。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

第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可以依法採用下列投資形式:

(一)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者全部資本由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統稱台灣同胞投資企業);

(二)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

(三)開展補償貿易、加工裝配、合作生產;

(四)購買企業的股票、債券;

(五)購置房產;

(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經營;

(七)購買國有小型企業或者集體企業、私營企業;

(八)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形式。

第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進行投資,需要審批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應當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決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的申請經批准後,申請人應當自接到批准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 設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台灣同胞投資者應當依法向審批機關提交申請文件;必要時,還應當附具由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 審批機關審批台灣同胞投資,應當提高辦事效率,減少管理層次,簡化審批程序,做到管理制度統一、公開、透明。

第十三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第十四條 投資於大陸中西部地區的台灣同胞投資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鼓勵或者適當放寬限制。

第十五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符合貸款原則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信貸支持。

第十六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一定期限多次入出境手續和相應期限的暫住手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外籍職工的入出境和暫住手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的子女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子女,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入大陸的小學、中學和高等學校接受教育。

台灣同胞投資者或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在台灣同胞投資集中的地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台灣同胞子女學校。經批准設立的台灣同胞子女學校應當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經審批機關批準的合同、章程,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經營管理的自主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不受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的非法干預和侵犯。

第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在購買機器設備、原材料及輔料等物資以及獲得水、電、熱、貨物運輸、勞務、廣告、通信等服務方面,享有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同等的待遇。

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在交通、通信、旅遊、旅館住宿、房產購置等方面,享有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財產、工業產權、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第二十一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依法獲得的投資收益、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後的資金,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的合法收入,可以依法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二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可以委託親友或者他人作為其投資的代理人,代理人應當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權委託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收費的項目和標准,應當與大陸其他同類企業相同。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另立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准。

任何機關或者單位不得向台灣同胞投資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不得對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進行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檢查、罰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參加各類培訓、評比、鑒定、考核等活動。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有權拒絕並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國有化和徵收;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台灣同胞投資者的投資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實行徵收,並給予相應的補償。補償相當於該投資在徵收決定前一刻的價值,包括從徵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計算的利息,並可以依法兌換外匯、匯回台灣或者匯往境外。

第二十五條 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個人及其隨行家屬和台灣同胞投資企業中的台灣同胞職工及其隨行家屬的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除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的外,不得對台灣同胞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台灣同胞投資企業集中的地區,可以依法成立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

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的合法權益以及按照其章程所進行的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台灣同胞投資提供優質、規范、方便的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台灣事務辦事機構應當做好台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咨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台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大陸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大陸的仲裁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請台灣同胞擔任仲裁員。

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條 台灣同胞以其設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的,可以比照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http://www.gwytb.gov.cn/lajm/stjmflfg4.asp

⑩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對納入行政許可、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關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及相關司法解釋。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保護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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