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各地為鼓勵外商投資提出了哪些政策措施
近年來,廣東、福建等省份陸續推出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措施。廣東省政府發布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若干政策措施(又稱「外資十條」),將進一步擴大市場准入領域,加大利用外資財政獎勵力度。提出廣東省財政對外商在廣東投資實體經濟項目、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達到一定規模的,按投資金額不低於2%的比例給予獎勵,最高獎勵1億元。廣東省商務廳廳長鄭建榮說:「利用外資是廣東外向型經濟的特色、優勢和重要組成部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意義重大。」
作為改革開放試驗田,福建省自貿區在深化對外開放中先行先試。今年5月,《進一步深化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發布,提出要率先建立同國際投資和貿易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目前,省商務廳(自貿辦)正配合國家相關部門抓緊修改完善更透明、限制投資領域更少的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負面清單。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3.0版也將加快建設,實現國際貿易管理所有環節、所有進出口商品和主要運輸方式「3個全覆蓋」。
B. 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那些
1、目前,海外投資國家給予的政策有很多。比如:繼續完善財稅、信貸、外匯、保險等政內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容各種所有制企業國際化經營。出台了《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意見》,等等;積極穩妥推進境外經貿合作區建設,中標的境外經貿合作區陸續啟動,合作區工作總體進展順利,部分已在境外形成了一定的生產規模等。
2、海外投資,即國際投資(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稱對外投資(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資(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國公司等國際投資主體,將其擁有的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通過跨國界流動和營運,以實現價值增值的經濟行為。參與國際投資活動的資本形式是多樣化的。它既有以實物資本形式表現的資本,如機器設備、商品等,也有以無形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商標、專利、管理技術、情報信息、生產訣竅等;還有以金融資產形式表現的資本,如債券、股票、衍生證券等。
C. 對外直接投資的法律法規
境外投抄資管理辦法是由中襲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於2009-03-16正式發布的。其發布文號「商務部令 2009年第5號 」。其主要作用是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 該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2004年16號令)和《商務部、國務院港澳辦關於印發〈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的通知》(商合發2004452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此辦法為准。
D. 如何更好地完善中國對外投資的政策支持體系
1.盡快建立對外直接投資的整體法案,以法律性文件取代政策性文件,奠定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策略的法律基礎。中國新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體系雖然已經發生了重大轉變,但是目前仍然缺乏一部綱領性的、權威性的法案,以便能夠從整體上協調中國整體對外投資政策體系。發改委的《辦法》和商務部的《規定》均是以國務院部門政策的形式出現,是一種行政管理政策,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其他境外投資相關規范也存在同樣的問題。要保證中國「走出去」 戰略能夠健康發展,僅僅依靠行政法規是不夠的,必須建立一部能夠總體上指導對外直接投資的法案。這樣才能夠使中國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具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保證相關法律法規的統一性、協調性和權威性。
2.進一步明確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的職責劃分,構建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最高協調機構。從國務院對發改委、商務部「三定」(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分析,商務部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更注重日常操作管理層面,國家發改委在對外投資方面的主要職責側重於宏觀資源配置。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發改委和商務部兩個部門仍然存在界限不清,平行管理的問題。中國境外投資體系要想健康發展,必須進一步明確發改委、商務部的職責,建立更為清晰的管理體系。國家可以考慮成立「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戰略管理委員會」,建立高度權威的綜合協調管理機構,統一協調對外直接投資的宏觀決策和操作模式。
3.通過政府和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積極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境外投資服務,必須採取政府主導和積極發展服務性商業機構兩種途徑同時展開的辦法。2004年8月,商務部和外交部聯合發布了首批《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企業開展對外投資,防止境外盲目投資和自相競爭。商務部2004年12月還修正制定了《對外直接投資制度》。隨著以上各種制度的推行和完善,必將對中國企業未來的境外投資行為產生積極指導意義。政府應該繼續延續這種趨勢,進一步細化完善境外投資服務方面的措施,除了自身更好地做好公共服務,加強為市場主體服務的精神,政府還應該積極鼓勵境外投資服務性商業機構的發展。境外投資服務包括投資國環境調研分析、海外法律服務、財務服務和稅務服務等多方面內容。
4.繼續完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可以預料,隨著中國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未來將出現越來越多的中國跨國公司。這些公司的分支機構將遍布世界各地。中國對外直接投資法規政策不僅應該鼓勵企業走出去,還應該在對中國企業走出去後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2002年10月原外經貿部先後頒布的《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是目前中國正在實施的境外投資監管體系,正處於推廣階段,其效果還有待觀察。未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監管應該是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例如,中央企業監管應該由國資委配合進行,建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而對於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問題。在境外企業的監管問題上,相關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5.積極構建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對企業而言,境外投資的一個很大風險來自於政治風險。過去中國境外投資規模小,數量少,這方面碰到的問題很少,但是隨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規模和數量增長,必然要面對境外投資的政治風險問題。建立中國境外投資的擔保制度,有助於消除企業海外經營的顧慮,促進中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境外投資擔保,是指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的境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證或保險。投資者從本國投資保險機構取得保險後,如因東道國發生政治風險,導致投資者遭受損失,國內保險機構負責承擔補償。中國首先應該逐步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境外投資擔保制度,同時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以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支持保護力度。
E. 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利用外資,中國會採取什麼措施
一是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新舉措。《若干措施》指出,要通過修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以及相關的政策法規,大幅度放寬服務業、製造業、采礦業領域的外資准入限制。「中國製造2025」戰略的政策措施,要同等適用於內外資企業,鼓勵外商投資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改造提升傳統產業。支持外資依法依規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基礎設施的建設,並且同等適用相關的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資設立研發中心,與內資企業、科研機構開展研發合作。特別需要指出的是,《若干措施》指出,支持海外高層次人才在中國創業發展,為其依法依規提供出入境管理方面的便利,這將為促進引資和引智引技相結合創造更好條件。
二是促進內外資公平競爭的新舉措。《若干措施》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確保政策法規執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限制;促進內外資企業公平參與中國標准化工作,參與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工作,依法依規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一視同仁;強化對外商投資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知識產權對外合作機制建設;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拓寬投融資渠道,落實內外資企業統一注冊資本制度等等。
三是加大吸引外資力度的新舉措。《若干措施》提出,各個地區要按照新發展理念的要求,積極開展投資促進活動,支持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承接產業轉移;促進資金雙向流動,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外商投資企業境外融資能力;深化外資管理體制改革等等。同時,《若干措施》也重申,允許地方政府在法定許可權范圍內制定出台招商引資政策,依法保護外商投資企業及其投資者的權益,這是營造良好投資環境的需要,也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的具體措施。
F. 新《公司法》關於對外投資的限制與舊《公司法》有什麼不同
舊《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第15條廢除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明確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對外投資限制的放開,有利於公司投資業務的拓展。
(6)擴大對外投資的相關政策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G. 中國對外投資的基本政策是什麼
答:我國在海外投資創辦企業所遵循的原則是「平等互利、講求實效、形式多樣、共同發展」。其基本政策是:1.產業政策:其一是鼓勵機電產品走出去,其二是在海外舉辦加工裝配型企業,其三通過海外投資開發資源;2.資金政策:舉辦海外投資較多的生產性企業,國內投資者出自籌部分資金外,可向國家銀行申請優惠貸款;3.稅收政策;4.原材料供應政策:在設備材料供應上,鼓勵用國產設備材料作為海外企業的中方投資,凡屬統配、部管產品的訂貨生產,可納入國家計劃;5.銷售政策:凡屬國內需要進口的,在同質同價的條件下可申請納入國家計劃,優先安排進口。
H. 什麼是境外投資,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什麼是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相關法規:
第一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政策支持
可參考以下鏈接:網頁鏈接
一、全國人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綱要》(2011)
二、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會同外交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聯合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開展境外投資的實施意見》(發改外資[2012]1905號)
三、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發布《「十二五」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規劃》(2012年7月17日發布)
四、商務部、外交部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7月發布《目錄一》,2005年10月發布《目錄二》,2007年1月發布《目錄三》)
五、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的《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發改外資[2006]1312號)
六、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外交部關於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指引(2011版)》的通知(商合函[2011]767號)
第二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前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信息報告制度
(二)核准制度
(三)備案制度
(四)項目登記制度
(五)國家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備案或登記的法律效力
二、國家商務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二)核准和批准制度
(三)國家商務部核准後的法律效力
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前期報告制度
(二)前期費用申請制度
(三)外匯登記審核制度
四、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規制
(一)境外投資行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企業章程的規定。
(二)境外投資的決定作出機制。
(三)重大事項核准制度。
(四)境外投資應當進行國有資產評估。
(五)制定投資管理制度。
(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制度。
(七)主業務投資限制制度。
五、國土資源部
第三部分對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經營階段的法律規制
一、國家發改委
二、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
第四部分調整境內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法規等其他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
一、政策類
二、法律類
三、行政法規類
四、部門規章類
(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二)國家商務部
(三)國家外匯局
(四)國資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