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號令適用於:
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
(一)政府部門、機版構、事業單位出權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
(二)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
(三)本條第(一)、(二)款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
(四)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Ⅱ 我國基金法中,對股票型基金持有各類型資產的比例有什麼要求
一般股票型資產配置抄:股票資產占基金資產的60%—95%;債券、貨幣市場工具、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證券品種占基金資產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現金以及投資於一年期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比例合計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的5%.
Ⅲ 請問產業引導基金也算是股權投資基金的一種嗎
產業來引導基金通常由地市級以源上政府牽頭,聯合金融機構發起成立,以財政資金為劣後,撬動民間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中,引導高新行業發展。
政府產業引導基金,多數以股權的方式,少部分引導基金也可用債權方式投資。
從產業引導基金的結構和目的方面可以分為:
1、母基金+子基金的模式。母基金層面,很多地方的政府引導基金要求禁止財政資金作為劣後級,因此採用平行投資的架構,吸引大型金融機構參與,放大杠桿優勢。
2、專項基金模式。
此模式,財政資金聯合行業龍頭、金融機構或其他社會資本共同設立、單層基金架構,重點支持特定行業或特定類型企業。這種單層有限合夥形式的模式較為多見。
3、國企牽頭類。
最為常見是設定優先劣後級結構化設計,杠桿比例2:1到4:1不等,甚至更高。金融機構認購優先順序,國企或指定主體出資認購劣後級,為優先順序資金提供一部分安全墊。平行投資基金較少出現。
Ⅳ 如何保證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安全
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勾勒出基金的大致架構:投向主要是創新型產業的初創期和早期企業,根據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的劃分,即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七大產業;收益分配方式採用先回本後分紅的模式,並且社會資本可以優先分紅;管理模式則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市場化基金管理公司來負責運營,並且自主投資決策。相較於過去的對創投企業採用風險補助或是政府直接管理,市場化的基金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與尋租空間,而這也被看做是政府對創業企業的扶持方式從過去的行政規劃模式向市場化投資模式的轉變。
Ⅳ 什麼叫產業引導基金
產業來引導基金就是國家和地方政府為自了引導高新行業發展,而創設的產業融資平台。政府引導基金成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撬動民間資金投入到高新技術產業中,一般有幾種不同的運作模式: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初期階段的地區,可採用引入「補償基金+股權投資」的模式以快速啟動引導基金,嘗試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創業投資領域;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成長階段的地區,可通過引入「引導基金+擔保機構」的模式,擴大融資規模,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對創業投資發展處於相對成熟的地區,可以通過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來吸引社會投資的方式,發揮其最大功效,促進創業投資發展。
Ⅵ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怎麼理解
北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快速注冊手冊
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非證券類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可以實行公司制、合夥制(以下簡稱基金型企業)。本手冊所指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企業)是指接受投資基金委託,規范管理運營投資基金的公司(企業)(以下簡稱管理型企業)。
管理型基金企業設立條件
1.公司制管理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合夥型企業「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必須放在商號和行業用語前面。
2.管理型企業名稱核定為: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北京**投資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數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管理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管理型企業均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企業和投資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是所有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字樣。「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基金型企業不得成為上市公司的股東,但所投資的未上市企業上市後,所持有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可不在此限。
Ⅶ 產業基金的國企出資 算政府出資嗎
不算。政府出資一般僅指財政資金直接出資,國企屬於可盈利的經營單位,資金結構也可能比較復雜。
Ⅷ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為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版吸引社會資金投權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30日頒布《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2800號文」),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或「產業基金」)的基本情況、管理人、託管人、登記審查、投資運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條件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