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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險資在投資標的上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1-05-28 09:41:07

⑴ 2019年上半年險資規模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監會官方數據顯示,2015年保險業總資產為12.36萬億元,按照「境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上年末總資產的15%」的投資比例限制來計算,2016年的投資總額上限為1.854萬億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險資境外投資規模只有2000多億元,僅占可投資總額的10.79%。不難看出,險資境外投資的實際投資額距離政策規定的投資上限相差甚遠,境外投資市場潛力巨大。
險資青睞境外投資的兩大原因
我國保險機構偏愛境外投資,主要得益於兩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觀因素。中國保監會於2014年和2015年先後發布了多項法令,拓寬了保險機構境外投資范圍,給予保險機構更多資產自主配置空間。政策利好,使得險資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觀因素。當下人民幣匯率波動加劇、經濟增速下滑,國內「資產荒」的形勢愈演愈烈。境內金融產品和工具難以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的現狀也加速了險資出境步伐。整體來說,險資投資的境外資產比較優質,尤其是不動產類項目。
我國保險機構境外投資的趨勢進一步增強
數據來源:保險投資網根據新聞資料信息收集統計
註:匯率按照9月30日收盤價計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從投資金額和投資頻率來看,海外不動產一直是國內保險機構最關注的領域。這類資產無論是轉租,還是出售變現都很容易,能夠為險企帶來穩定的現金流。股權投資,是另一種較為傳統的境外投資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購境外市場佔有率高、經營狀況穩定的險企。在股票投資中,港股獨占鰲頭,佔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對境外股票的投資額迅速提升,共計100.17億元。這與保監會批准險資參與滬港通試點息息相關,千億險資蓄勢待發,預計今後險資投資港股的金額會進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對於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險資境外投資發生了幾點變化:第一,多次出現終止交易。第二,險資開始投向溫哥華和特拉維夫等新的市場,克服了區域的局限。第三,越來越多的保險機構開始對境外投資領域展開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資的,只有國壽、人保、平安、安邦和復星幾家比較活躍。據保監會官網批復數據統計,已具備投資境外資質的保險機構共有16家。這意味著保險機構正在積極准備,等待時機進入境外投資市場,謀求更高的投資回報。
一方面,就近兩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數據來看,投資金額一直處於上升的趨勢。主客觀因素協同作用,使得險資出海愈發勢不可擋。
另一方面,值得關注的是,在國家給險資以及投資范圍「松綁」,且數以萬億的險資渴望尋找境外投資出口的同時,其中所存在的風險並沒有隨之消除。
對險資境外投資趨勢的預測
險資境外投資,不動產和股權投資是重點
保險資金對於不動產的投資一直格外熱情,不外乎是因為不動產看得見、摸得著,容易估值。事實上,一方面,保險機構資金雄厚,資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險資格外青睞美國、英國以及中國熱門城市的地標性建築;另一方面,保險機構收購地標性建築也相當於為自己進行了全球性的廣告宣傳,於保險機構本身也帶來了相應的好處。
重點關注「一帶一路」相關項目
保險資金參與「一帶一路」可以採用三種方式:第一,保險資金可以在境內投資,即投資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資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帶一路」上有較好的基礎設施項目並具有潛在投資價值,那麼保險資金可以直接參與;第三,通過產品投資,保險資金可以與境外其他投資機構進行合作。
收購境外相關金融機構或設立境外投資平台是對接長期優質資本的絕佳途徑
就收購境外保險公司來說,可以通過相關保險公司繼續投資其他海外資產,實現公司資產配置的多元化,並滿足高端客戶的資產配置需求。這樣既可以幫助他們拓展海外保險市場,實現戰略協同效應,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險資金在海外眾多行業深耕布局,助力其成為多元化經營的跨國金融集團。而收購境外銀行,可以使其擁有較大資金優勢。此外,從近兩年的保險資金投資趨勢來看,與境外的相關機構成立合資公司或合作設立投資平台的手段也並不罕見。
歐美依舊是熱門,香港股市蘊藏大機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現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資案例均發生在香港地區,均為對華寶香港中小盤基金的申購。保險投資網認為,這兩起案例的發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保監會於2016年9月8日發布的《關於保險資金參與滬港通試點的監管口徑》,這使得保險資金可參與滬港通試點業務。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來大量的內地資金增量,與此同時國內保險公司的資產配置壓力得以緩解,多元化投資組合更有利於分散險資的投資風險。
加強與PE機構的直接及間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動產和股權投資的方式之外,險資還積極尋求與基金或PE等機構開展合作,通過間接投資方式參與海外投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REITs)就是最常見的間接投資方式。政策層面,保監會於2015年9月11日印發了《關於設立保險私募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險資不僅可以作為LP參與項目投資,還可以以GP身份獨立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
境外投資要認准時機,量力而行
2016年險資境外投資的案例中,不乏最後放棄與終止的交易。實際上,最終的放棄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麼角度考慮問題。正面影響是,交易的終止不僅避免了當地市場變動可能帶來的種種風險,而且險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標公司的收購對價,也不需要對項目進行債務融資,可降低險企的財務杠桿。負面影響是,險企錯失了進一步獲得其他國家客戶認可的機會,從而減緩了其進軍國際、打造全球知名綜合性金融服務集團的步伐。這樣看來,放棄境外投資交易的好壞並無定論,重要的是,是否進行交易,或者進行多少金額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後行,量力而為。
險資將加強境外投資的風險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判機制,積極關注國際金融動態,提升全球范圍內的戰略資產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盡職調查一定要謹慎細致,增加對於目標市場以及投資對象的全面了解,從而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再次,我國的保險專業人才數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資專業人員較為匱乏,加大與境外投資相關的保險專業人才培養力度迫在眉睫;最後,境外投資普遍存在信息不對稱、聯系溝通困難、反映不及時等情況,只有外部監管和內部監管並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資風險。
在當下低利率的市場投資環境下,險資未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會更加強調價值投資、分散投資、另類投資的理念。不跟風投資、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資到主要市場的各大資產類別,並制定長期有效的風險防範措施,在防範風險的同時獲得長期、穩健的超額收益,成為保險資金的重要投資戰略。

⑵ 銀保監會:禁止保險資金投資企業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記者 計思敏 胡志挺)11月1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一方面,銀保監會放開了險資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另一方面,也列出負面清單,為投資標的劃出紅線。
其中明確,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具體來看,此次《通知》的核心內容在於取消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的行業限制。但這也並不意味著保險公司可以任意選擇投資標的,負面清單設置了10項情形給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明確劃出紅線。
此次《通知》所指的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某房產研究院分院院長張波認為,《通知》中關於保險資金投資房地產的規定,符合房地產市場金融風險監管的總體監管目標,保險資金採取「明股實債」方式進入房地產開發領域的現象並不鮮現,由此產生的隱形風險不容忽視,因此這一政策無疑強化了資金監管的滲透性。
「一方面,當前房地產行業中TOP50房企中未上市的企業已經不多,未上市企業相對而言風險本身比較大;另一方面,國家對於保險資金投資一些高風險性資產,特別是房地產業作出明確限制性要求,也代表了保險資本對於房地產投資的進一步從嚴。」 盤古智庫高級研究員江瀚提到。
張波認為,在「三道紅線」等高壓下,「債轉股」融資需求增加。目前監管層做出上述禁止性規定,主要是源於整體控制房企的債券融資,這導致房企加大股權類融資,而股權類融資也存在一定風險,保險資金對於風險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進入到房地產直接開發領域,並不利於其穩定性和安全性。
「保險資金的資金來源很大一部分是老百姓交的保費,其帶有公共屬性,同時其資金成本也非常低,為了防止出現系統性的風險導致保費受損,因此保險資金財務投資此前多集中於養老金、債權性質的債券,給保險資金保值增值。此次,劃定負面清單後,保險資金的投資范圍擴大,可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說道。
值得一提的是,房地產業由於低估值高收益等特點一直受到險資青睞。據克而瑞地產研究公布的報告,2020年上半年排名TOP50的房企中,有超過三分之一房企的前十大股東中有險資的身影。其中,中國平安和中國人壽投資TOP50強房企數量相對較多,特別是中國平安,目前均位列碧桂園、旭輝控股、中國金茂、華夏幸福的第二大股東。
報告顯示,國家「房住不炒」的調控理念不改,險資進入房地產行業,主要集中在股權、債權類投資,資金不會直接流向房市。在險資權益性資產入房方面,一方面隨著保費的近幾年爆發式增長,險資需要尋找給其帶來穩定收益的投資渠道,預期收益率高,風險相對較小,成長性強的產業則會得到青睞,同時險資青睞業績穩健的價值型上市公司以獲取長期分紅和股價成長。
張波指出,此次《通知》未對投資房企上市公司提出相應要求,規定目前是禁止投資未上市公司。這在一定程度上或會加劇險資向上市房企靠攏。但值得關注的是,已上市房企並不代表著自身當下的財務風險水平就處於較低水平,未來不排除對上市房企的資金監管,可能會通過證監會等部門進一步規范和升級。

⑶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標的與投資方式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
(一)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
(二)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
(三)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
(四)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
(五)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應當產權清晰,無權屬爭議,相應權證齊全合法有效;地處直轄市、省會城市或者計劃單列市等具有明顯區位優勢的城市;管理權屬相對集中,能夠滿足保險資產配置和風險控制要求。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
(一)投資機構符合第九條規定;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由專業團隊負責管理;
(三)基礎資產或者投資的不動產位於中國境內,符合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的規定;
(四)實行資產託管制度,建立風險隔離機制;
(五)具有明確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後續管理規劃、收益分配製度、流動性及清算安排;
(六)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七)具有登記或者簿記安排,能夠滿足市場交易或者協議轉讓需要;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屬於固定收益類的,應當具有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或者相當於AA級以上的長期信用級別,以及合法有效的信用增級安排;屬於權益類的,應當建立相應的投資權益保護機制。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保險資金可以採用股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不動產,採用債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不動產,採用物權方式投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的不動產。保險資金採用債權、股權或者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僅限於商業不動產、辦公不動產、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及自用性不動產。
保險資金投資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投資養老不動產、購置自用性不動產,不受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及區位的限制;本款前述投資必須遵守專地專用原則,不得變相炒地賣地,不得利用投資養老和自用性不動產(項目公司)的名義,以商業房地產的方式,開發和銷售住宅。投資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不動產,其配套建築的投資額不得超過該項目投資總額的30%。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除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外,可以採用債權轉股權、債權轉物權或者股權轉物權等方式。投資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調整管理方式。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投資同一不動產的,應當分別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含自用性不動產),應當符合以下比例規定:
(一)投資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投資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3%;投資不動產及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度末總資產的10%。
(二)投資單一不動產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該計劃發行規模的50%,投資其他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不高於該產品發行規模的20%。
第十五條 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應當合理安排持有不動產的方式、種類和期限。以債權、股權、物權方式投資的不動產,其剩餘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於15年,且自投資協議簽署之日起5年內不得轉讓。保險公司內部轉讓自用性不動產,或者委託投資機構以所持有的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發起設立或者發行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除外。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無擔保債權融資;
(二)以所投資的不動產提供抵押擔保;
(三)投資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一級土地開發);
(五)投資設立房地產開發公司,或者投資未上市房地產企業股權(項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資股票方式控股房地產企業。已投資設立或者已控股房地產企業的,應當限期撤銷或者轉讓退出;
(六)運用借貸、發債、回購、拆借等方式籌措的資金投資不動產,中國保監會對發債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投資比例;
(八)法律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⑷ 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投資標的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第十三條保險資金投資的投資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資機構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
(二)投資方向或者投資標的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
(三)具有確定的投資目標、投資方案、投資策略、投資標准、投資流程、後續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
(四)交易結構清晰,風險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實完整;
(五)已經實行投資基金託管機制,募集或者認繳資金規模不低於5億元,具有預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風控措施,且在監管機構規定的市場交易;
(六)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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