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5.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手打望採納
㈡ 外商投資法所謂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 准入管理措施
外商投資法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㈢ 急求外商投資企業限制類和禁止類項目清單。
搜索: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裡面有鼓勵的、限制的、禁止的
㈣ 哪些屬於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同學你好,很來高興為您解答!自
您好,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包括以下四種:
(1)技術水平落後的;
(2)不利於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3)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勘探、開採的;
(4)屬於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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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有什麼具體要求,和投資鼓勵類、允許類有什麼不一樣
我沒有在外商投資限制類項目里查到這項阿。
如果是金銀首飾加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取締自發黃金市場加強黃金產品管理的通知》,保稅區內的金銀首飾加工企業和經營單位所生產和經營的金銀產品原則上應出口,不能銷往非保稅區(包括批發和零售)。如遇特殊情況需將金銀產品銷往非保稅區時,應視同進口,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㈥ 禁止外商投資 不能有任何外資背景嗎
是的,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私人直接投資。
外商投資的投資主體是「外商」,又稱為「外國投資者」,這里強調的是外國國籍,包括在中國境外、依照其他國家相關法律設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具有外國國籍的個人;此外,由於歷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還包括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
㈦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限制類領域如何辦理
答: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回部、國家工商行答政管理局2000年第6號),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外商投資企業應在注冊資本已繳清並開始盈利後方可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在鼓勵類或允許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應直接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在限制類領域投資設立公司的,應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供材料包括: 1. 外商投資企業關於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2. 外商投資企業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3. 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4. 外商投資企業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 5. 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6. 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省級審批機關按照被投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徵得同級或國家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後十日之內作出書面批復,外商投資企業憑該批復文件向被投資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㈧ 有關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問題:所謂的鼓勵、限制和禁止的具體定義。
這個不需要定義,只要看目錄就行,除此三類外的行業即為允許類,差別就是准入門檻不同,審批許可權不同。高污染、高能耗、高危險、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基礎建設、珍惜資源、農林牧副漁等等多為限制類和禁止類。
㈨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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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icp 允許不允許外商投資
100%外資可以辦理的許可證: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EDI
(2)呼叫中心業務(需提供CEPA)
(3)多方通信業務(需提供CEPA)
(4)存儲轉發類業務(需提供CEPA)
外資不高於50%可以辦理的許可證: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除外);
(2)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4)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IC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