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廠辦大集體投資由勞動所得資金投入興辦的,如何改制有哪些法律依據
廠辦大集體。石油。勞動資金投入興辦的,可以改制為民營企業。國家在這方面有支持政策。
Ⅱ 請問集體資本,國家資本的單位是什麼就是錢嗎比如國家資本為10000
實收資本【定義】:【實收資本】(Paid-inCapital)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實收資本【依據主體】分類: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分為六種: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不論企業的資本是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只要是以國家資本進行投資的,均作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港澳台資本: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實收資本【依據形式】分類: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三種。【貨幣資金】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Ⅲ 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按其按其投資形式不同,可分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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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一、貨幣資金
1、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
2、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3、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
二、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
三、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3)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分為六種:
1、國家資本
國家資本: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不論企業的資本是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入的,只要是以國家資本進行投資的,均作為國家資本。
2、集體資本
集體資本:是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3、法人資本
法人資本:是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
4、個人資本
個人資本:是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5、港澳台資本
港澳台資本:是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省的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6、外商資本
外商資本:是指外國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
Ⅳ 法人資本、集體資本、個人資本他們的定義各是什麼
1、法人資本在現代資本主義經濟中,主導經濟組織是各種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企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這些法人組織在各自的經營領域內積極活動,根據其獨特的行為,追求各自的經營目標。
然而,作為一種社會分工制度,也活躍在各自的經營領域。每個法人都以不同的組成部分獨立地追求自己的目標,但事實上它們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這是建立在相互依賴的基礎上的。沒有這種依賴性,任何法人組織都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
2、個人資本,是指企業內的社會個人或者從業人員將其合法財產實際投資於企業形成的資本。
3、集體資本: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企業中投入的資本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中資產集體所有制。
(4)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法人資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業、商業及金融領域居於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組織通過持股而形成的,這些大公司組織在自己的行業中佔有相當大的份額,形成了壟斷局面。
為了進一步增強競爭力,保持已形成的壟斷地位,通過法人之間的股權、信用和人員參與債券,形成了一個更大的資本財團,即公司資本。從規模和經營范圍來看,該財團遠遠超過了組成財團的穩定借款來源,保證了企業資金需求的滿足。
Ⅳ 實收資本中個人資本和集體資本的概念分別是什麼
集體資本:指由本企業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和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資產投入形成的資本金。
法人資本:指其他法人單位投入本企業的資本。
個人資本:指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
實收資本: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企業實收資本按照投資主體一般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外商資本以及港澳台資本。
(5)集體企業資金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法人資本是法人個別資本融合的產物,是一種新型社會資本。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點:
1、非法人性
非法人性是法人資本的法律屬性。它意味著法人資本是一種復合性資本。而非實體性資本。個別資本是資本主義條件下資本的現實存在形態。它存在並運動於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
2、穩定性
所謂穩定性,是說法人個別資本通過持股、信貸、人事等紐帶構成一個穩定統一的經濟體系。法人個別資本問建立持股關系是形成法人資本的首要和根本條件。
3、壟斷性
法人資本大都是由一些在工業、商業及金融領域居於重要地位的大型法人組織通過持股而形成的,這些大型法人組織本身在其所在行業已佔有相當大的份額,形成了壟斷態勢。
為了進一步增強競爭力,保持業已形成的壟斷地位,在法人組織之間通過持股,信貸及人事參與等紐帶聯合成一個更大的資本聯合體,即法人資本。這個聯合體不論在規模上,還是在運營范圍上,都遠遠超過組成聯合體的對穩定的借款來源,保證了工商企業對資金的需求的滿足。
Ⅵ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
第四條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後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
第二章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於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並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況不作為投資關系:
Ⅶ 國有企業能否成立基金管理公司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殊注意事項
(一)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需履行特殊審批、備案及相關決策程序
無論是《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還是各級地方政府制定的關於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備案制度,都強調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管理,重大投資項目需要經過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審批或備案,對於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重大投資事項,甚至需依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有企業在決定全資子企業的重大事項或對其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項行使股東權利前,應按規定徵求國有企業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意見。審批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其他證明投資項目合理性和合規性有關文件。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中央企業應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中央企業按照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中央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
因此,在國有企業對外投資設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制或有限合夥制基金實體及投資私募基金時,通常需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要求報本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者所屬國家出資企業批准或備案。
(二)國有企業對外投資需開展盡職調查、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風險應對方案
《中央投資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中央企業應當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按照國資委確認的各企業主業、非主業投資比例及新興產業投資方向,選擇、確定投資項目,做好項目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的研究論證。對於新投資項目,應當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其中股權投資項目應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並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或估值程序。」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也建立了關於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要求對規定的重大事項需報送有關投資的決議、有關事項的說明、可行性研究報告、法律意見書等相關材料,各級地方國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審核國有企業重大事項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與國有企業結構調整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是否符合該企業年度經營計劃、其決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並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審核。
2016年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63號)規定:「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投資並購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等。」
因此,為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保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國家不斷加強對國有企業對外投資、並購、擔保等重大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國有企業在投資發起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前需進行詳盡全面的項目盡職調查工作,對項目可行性論證,合規性調查,以及風險預測和風險應對策略等。對項目的全面調查工作不僅有利於國有企業科學投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這也就是國有企業履行國有資產內部審批程序的最為重要的前期工作。
(三)國有企業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的評估程序
依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第47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因此,該三類國有企業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應當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
(四)「三重一大」決策程序
根據201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的規定,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
Ⅷ 請問:集體企業的設立,投資主體一般有哪些呢謝謝!
一般集體企業設立登記表上有投資主體,但如果不清,比如最近的一個集體企業的案子,投資寫有「注冊資金10萬來源主管單位拔入,其餘為自有資金。」這種情況下,除去10萬元的主管單位拔入,其餘部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應屬於群眾集體所有。
Ⅸ 企業自有資金包括哪些
自有資金是企業為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經常持有、能自行支配而不需償還內的資金。例如股東容實繳資本、銀行的貸款等。
貨幣資金屬於種類物,具有所有權與佔有權一致的屬性,通常情形下,在企業或者個人銀行賬戶的資金即視為歸其所有。
例如,無論是股東實繳資本,還是銀行的貸款,如果打入了企業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賬戶持有人就享有賬戶內資金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從法律角度而言,這些賬戶內的資金都可以視為賬戶持有人的「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在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為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歷年來累計的未分配利潤;也反映為營運資金(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固定資金(長期資產-長期負債)。
企業自有資金是企業抗風險能力的基本保證,也是銀行對企業授信首先需要考量的一個重要指標。企業出現問題使銀行信貸資金最終形成事實損失,很大程度上是由於企業自有資金不實、或自有資金抽逃、或自有資金損失、或自有資金固化難於變現。
Ⅹ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是否有效
仍然有效。
【法規標題】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頒布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局
【發文字型大小】
【頒布時間】1994-12-25
【失效時間】
【全文】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明晰產權關系,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公有制經濟的鞏固和發展,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集體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以下簡稱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許可權的一種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各種城鎮集體企業(含合作社)資產的產權界定。
第四條 產權界定應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進行,即從資產的原始來源入手,界定產權。凡國家作為投資主體,在沒有將資產所有權讓渡之前,仍享有對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在產權界定過程中,應本著「立足今後加強管理,歷史問題處理適度」的工作原則,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地進行界定。既要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正當權益,也不得損害集體企業所有者的合法利益。
第六條 進行產權界定,應保持國家對集體經濟法律、法規、政策的連續性和協調性。
第七條 集體企業中的國有資產,須以價值形態進行界定和記帳反映。
第二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界定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以下簡稱全民單位)投資或創辦的集體企業,以及雖不隸屬於全民單位,但全民單位實際以貨幣、實物、無形資產等給予扶持和資助的集體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一)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創辦的以集體所有制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對國有企業產權界定規定辦理。但依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規定或協議約定並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屬於無償資助的除外。
(二)新建的企業,開辦資金完全由全民單位以銀行貸款及借款形式籌措,生產經營以集體性質注冊的,其資產產權界定比照前款規定。
(三)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照投資份額(或協議約定)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全民單位以資助、扶持等多種形式向集體企業投入資金或設備,凡投入時沒有約定是投資或債權關系的,一般應視同投資性質。如有爭議,可由雙方協商,重新確定法律關系並補辦有關手續,協商不成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界定。但下列情不作為投資關系:
1、凡屬於1979年以前投入的,可視同墊支借用性質;
2、凡集體企業已按期支付折舊等費用,可視同租用關系處理;
第九條 集體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集體企業確實無力按期歸還的,經雙方協商可轉為投資。轉為投資的部分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條 集體企業依據國家統一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享受減免稅優惠而形成的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在開辦初期或發展過程中,享受國家特殊減免稅優惠政策,凡在執行政策時與國家約定其減免稅部分為國家扶持基金並實行專項管理的,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二條 集體企業享受國家稅前還貸和以稅還貸等特殊優惠政策而形成的資產,其中國家稅收應收未收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單獨列帳反映。
第十三條 集體企業無償佔用城鎮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權屬於國有,企業可以有償使用,經界定後單列入帳。
第十四條 凡界定為國有資產的,均按其占企業總資產的份額,滾動計算。
第十五條 除上述條款外,集體企業中的下列資產,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一)國家以撫恤性質撥給殘疾人福利企業的實物和資金等形成的資產;
(二)全民單位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撥給的閑置設備等實物資產;
(三)全民單位所屬人員將屬於自己所有的專利、發明等帶給集體企業所形成的資產;
(四)明確約定為借款或租賃性質支持集體企業發展而形成的資產;
(五)其他經認定不屬國有的資產。
第三章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中已界定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對其擁有法人財產權。除發生產權轉讓等法定情形外,集體企業可以繼續使用,國家不得抽回國有資產。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對佔用的國有資產負有保值增值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量化到集體或個人。
第十八條 對界定後屬於國有資產的,可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企業繼續使用,按規定交付資產收益;
(二)按國家規定,繳納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資產佔用費;
(三)實行租賃經營,由投資單位收取租金;
(四)實行有償轉讓,由雙方簽定合同,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
(五)作為與全民單位聯營,按國家有關聯營的規定辦理;
(六)作價入股,按股份制企業進行管理,並參與分紅;也可作為優先股,只收取股息或紅利,不參與管理;
(七)對本辦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所稱扶持性國有資產,國家只保留特定條件下對這部分資產的最終處置權,不參與管理及收益,企業應將這部分資產用於生產發展,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否則,可依規定收歸國庫;
(八)其他。
上述辦法中除第(七)項外,可以由當事人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佔用全民單位土地的,可實行租用制度,由集體企業向產權單位交納租金。
第二十條 集體企業國有資產經清理界定後,凡界定為政策部門投資的應辦理產權登記等法律手續,以明晰產權。今後凡完全用國有資產投資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均不得注冊為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二十一條 全民單位在舉辦集體企業過程中,不得將本單位的重要生產車間、部門無償劃給集體經營;不得以各種形式將本應歸屬全民單位的收益轉移給集體企業。
第四章 產權界定的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產權界定的主管機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產權界定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集體企業產權界定應分步實施,但發生下列情形,應當首先進行產權界定:
(一)與外方合資、合作的;
(二)實行公司制改組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和與其他企業聯營的;
(三)發生兼並、拍賣等產權變動的;
(四)由全民單位投資創辦的集體企業,全民單位正進行清產核資的;
(五)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產權界定應從查帳入手。查閱財政、銀行和其他部門的撥款撥物帳單、投資單位撥入資金或實物的證明或收據、以及稅務部門給予企業減免稅等優惠的文件規定和減免數額;還可對照檢查企業收款收物帳和享受減免稅額,上下結合,以確定國家投資或撥入資產。
因為歷史等原因,撥入資產手續不全,帳單不存的,可以事實為依據,確定撥入資產。
第二十五條 國有資產增值或減值的計算方法是: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時,投入資產占企業凈資產總額中的比重,乘以產權界定時企業凈資產總額(所有者權益),即為國有資產總額。具體計算時,應分年分段計算,最後加總。
第二十六條 產權界定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立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企業主管部門、財稅部門、社會公正性中介機構和企業參加的產權界定小組,具體負責企業產權界定工作;
(二)查閱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進行清理和界定;
(四)經界定屬於國有資產的,由企業填報「國有資產產權界定表」,報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
(五)經認定的國有資產,要明確管理主體,辦理有關法律手續。
(六)調整會計帳目,屬於政府部門投資的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佔用國有資產的集體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接受產權界定或不如實反映和提供資料,使產權界定無法進行,損害國家利益的,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提請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第二十八條 發生屬於應當進行產權界定的情形,集體企業隱瞞不報或串通作弊,導致國有資產權益受損的,應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給予企業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以經濟的、行政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阻止和干擾產權界定工作,或與企業串通作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由產權界定主管機關報請政府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的、經濟的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懲處。
發生上款情形,還需補辦產權界定手續。
第三十條 產權界定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產權界定中以權謀私、循私舞弊,不如實進行產權界定,使國家和集體權益受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給予直接責任者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分行業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三條 軍隊、武警等特殊單位所舉辦的集體企業產權界定,可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發布前公布的產權界定政策,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