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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06-02 18:45:17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融資須知

交所抄發布《關於交易所交易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相關事項的通知》,相應地調整了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范圍上。該通知已於2012年5月22日實施 。
在新規中,符合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100億元、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10000戶、跟蹤指數的成分股不少於30隻、總市值不低於5000億元且上市交易5個交易日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證券。
與之前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相比,新規對交易所交易基金標的要求明顯提高。其中,平均資產規模從「近三個月日均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提高到了「日均資產規模不低於100億元」;基金持有戶數從不少於4000戶提高到了1萬戶,而上市交易時間從「超過3個月」,縮短為「5個交易日後」,並且增加了跟蹤指數的成分股不少於30隻,且總市值不低於5000億元的新規定。

㈡ etf基金交易規則

1、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交易規則:在一級市場上,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最小申購和贖回單位一般為50萬份或者100萬份,在申購或者提交贖回後不能撤銷;不過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與封閉式基金類似,遵循以下交易規則:
① 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額凈值;
② 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③ 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者其整倍數,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賣出;
④ 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

2、場內ETF基金交易規則:
① 當日申購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贖回;
② 當日買入的基金份額,同日可以贖回,但不得賣出;
③ 當日贖回的證券,同日可以賣出,但不得用於申購基金份額;
④ 當日買入的證券,同日可以用於申購基金份額,但不得賣出。
應答時間:2020-08-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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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什麼是EI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是什麼意思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意思

ETF是Exchange Traded Fund的英文縮寫,中譯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又稱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產品,交易手續與股票完全相同。ETF管理的資產是一攬子股票組合,這一組合中的股票種類與某一特定指數,如上證50指數,包涵的成份股票相同,每隻股票的數量與該指數的成份股構成比例一致,ETF交易價格取決於它擁有的一攬子股票的價值,即「單位基金資產凈值」。 ETF特點 特點一:一級市場申購門檻高 在一級市場申購ETF至少要100萬份,如按現在的凈值計算,最少需要80多萬元資金。申購時不是用現金,而是要用一籃子股票來申購。如果是贖回基金份額,投資者最終拿到手的也是一籃子股票,贖回至少也要100萬份。目前,ETF的申購、贖回只能在指定的代理券商櫃台進行。中小投資者可通過二級市場參與ETF的投資,就像買賣封閉式基金一樣,手續費較低,不用繳印花稅,最小投資份額只有100份。 特點二:實現准「T+0」操作 如果一個投資者買好一籃子股票後,在一級市場申購ETF基金,申購成功後,他並不用等基金到賬,當天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拋出,實現「T+0」交易。同樣的道理,一個投資者也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入ETF,然後在一級市場要求贖回。贖回成功後,也不用等一籃子股票到賬,就可以將這些股票拋出,也是「T+0」交易。但投資者在同一市場中不能實現「T+0」操作,即當天在一級市場申購不得當天贖回,當天在二級市場買入,不得賣出。因此,ETF只能稱作準「T+0」操作。 特點三:單位凈值等於上證50指數的0.1%。 上證50ETF的單位凈值與上證50指數的關系非常簡單,為上證50指數的0.1%。。上證50指數的樣本股是上海證券市場中規模最大、流動性最好、最具代表性的50隻股票,同時,這50隻股票一般都是行業龍頭的藍籌股,具有很高的市場覆蓋率和市場影響力。根據上證50指數,可以很容易地換算出上證50ETF的單位凈值。如,當上證50指數為875點時,上證50ETF的基金份額凈值應約為0.875元,當上證50指數上升或下跌10點,上證50指數ETF之單位凈值應約上升或下跌0.01元。

㈣ 什麼是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它結合了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運作特點,其份額可以在二級市場買賣,也可以申購、贖回。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同時,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一樣在二級市場上按市場價格買賣ETF份額,不過,申購贖回必須以一攬子股票換取基金份額或者以基金份額換回一攬子股票。由於同時存在證券市場交易和申購贖回機制,投資者可以在ETF市場價格與基金單位凈值之間存在差價時進行套利交易。套利機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閉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價問題。

㈤ LOF和一般指數型基金的申贖以及交易規則

LOF的英文全稱為「sted Open—Ended Fund,中文名稱為「上市開放式基金」,是指既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又可以在場外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銷售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的基金。與ETF不同,LOF既不必須復制指數,也不實行實物申購贖回機制,一般的開放式基金均可以按照LOF的模式進行交易。
LOF發售完畢並成立後,可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易規則類似於封閉式基金。投資者除了可在交易所買賣基金份額外,還可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為了解決投資者在上述不同市場之間買賣基金份額的問題,LOF允許投資者在不同市場之間辦理基金的轉託管。投資者如需將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申請贖回,或將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通過交易所交易,應當先辦理跨系統轉登記手續,即將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轉登記到注冊登記系統,或將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中的基金份額轉登記到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㈥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的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參與本所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關系,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業務。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三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第十五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六條 投資者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七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八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擔保物和本細則所述標的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不得用於從事本所債券回購交易。
第十九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一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二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三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滿三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近三個月內日均換手率不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20%,日均漲跌幅的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的平均值的偏離值不超過4個百分點,且波動幅度不超過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00%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根據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的進展情況,從滿足前條規定的證券范圍內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五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第二十六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二十七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九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一條 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第三十二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試點初期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三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七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債務的擔保物。
第三十八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利息及費用)
第三十九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規定的標准。會員應按照不同標的證券的折算率相應地確定其保證金比例。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五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該月的下列情況:
(一)融資融券業務客戶的開戶數量;
(二)對全體客戶和前十名客戶的融資和融券信息;
(三)客戶交存的擔保物種類和數量;
(四)強制平倉的客戶數量、強制平倉的標的證券及交易金額;
(五)有關風險控制指標值;
(六)融資融券業務盈虧狀況;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七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八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九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有價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一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權益的數量,合計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五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六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三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第五十八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五十九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一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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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融資融券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相關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融資融券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會員」)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第二章 業務流程
第四條 本所對融資融券交易實行交易許可權管理。會員申請本所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需向本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及以下材料: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頒發的批准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二)融資融券業務實施方案、內部管理制度的相關文件;
(三)負責融資融券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業務人員名單及其聯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會員在本所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應按照有關規定開立融券專用證券賬戶、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融資專用資金賬戶及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資金賬戶,並在開戶後3個交易日內報本所備案。
第六條 會員在向客戶融資、融券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合同及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並為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和信用資金賬戶。
第七條 投資者通過會員在本所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定一家會員為其開立一個信用證券賬戶。
信用證券賬戶的開立和注銷,根據會員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會員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時,應當申報擬指定交易的交易單元號。信用證券賬戶的指定交易申請由本所委託的指定登記結算機構受理。
第八條 會員被取消融資融券交易許可權的,應當根據約定與其客戶了結有關融資融券合約,並不得發生新的融資融券交易。
第九條 會員接受客戶融資融券交易委託,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融資融券標識等內容。
第十條 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第十一條 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新成交價;當天沒有產生成交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其前收盤價。低於上述價格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融券期間,投資者通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持有與融券賣出標的相同證券的,賣出該證券的價格應遵守前款規定,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條 本所不接受融券賣出的市價申報。
第十三條 客戶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通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會員融資專用資金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約定辦理。
第十四條 客戶融券賣出後,可通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會員償還融入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客戶通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會員與客戶之間約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融資買入尚未了結合約的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該投資者的融資欠款。
第十六條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條 會員與客戶約定的融資、融券期限自客戶實際使用資金或使用證券之日起計算,融資、融券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八條 會員融券專用證券賬戶不得用於證券買賣。
第十九條 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不得買入或轉入除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以外的證券,也不得用於參與定向增發、證券投資基金申購及贖回、債券回購交易等。
第二十條 融資融券暫不採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會員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第二十二條 會員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的,應按照本所規定的格式申報強制平倉指令,申報指令應包括客戶的信用證券賬戶號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價格、數量、平倉標識等內容。
第三章 標的證券
第二十三條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證券,經本所認可,可作為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標的證券(以下簡稱「標的證券」):
(一)符合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股票;
(二)證券投資基金;
(三)債券;
(四)其他證券。
第二十四條 標的證券為股票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過3個月;
(二)融資買入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1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5億元,融券賣出標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於2億股或流通市值不低於8億元;
(三)股東人數不少於4000人;
(四)在過去3個月內沒有出現下列情形之一:
1、日均換手率低於基準指數日均換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額小於5000萬元;
2、日均漲跌幅平均值與基準指數漲跌幅平均值的偏離值超過4%;
3、波動幅度達到基準指數波動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發行公司已完成股權分置改革;
(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實行特別處理;
(七)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五條 標的證券為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上市交易超過三個月;
(二)近三個月內的日平均資產規模不低於20億元;
(三)基金持有戶數不少於4000戶。
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本所按照從嚴到寬、從少到多、逐步擴大的原則,從滿足本細則規定的證券范圍內選取和確定標的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標的證券的選擇標准和名單。
第二十七條 會員向其客戶公布的標的證券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
第二十八條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且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可以順延,順延的具體期限由會員與其客戶自行約定。
第二十九條 標的股票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的,本所自該股票被實施特別處理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條 標的證券進入終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發行人作出相關公告當日起將其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
第三十一條 證券被調整出標的證券范圍的,在調整實施前未了結的融資融券合同仍然有效。會員與其客戶可以根據雙方約定提前了結相關融資融券合約。
第四章 保證金和擔保物
第三十二條 會員向客戶融資、融券,應當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標的證券以及本所認可的其他證券充抵。
第三十三條 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凈值按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一)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被實行特別處理和被暫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為0%;
(二)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三)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四)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五)權證折算率為0%。
第三十四條 本所遵循審慎原則,審核、選取並確定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並向市場公布。
本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條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名單,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
會員可以根據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對可充抵保證金的各類證券確定不同的折算率。
會員公布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不得高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六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資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資買入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資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資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資買入證券數量×買入價格)×100%
第三十七條 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
融券保證金比例是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交付的保證金與融券交易金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融券保證金比例=保證金/(融券賣出證券數量×賣出價格)×100%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時所使用的保證金不得超過其保證金可用余額。
保證金可用余額是指投資者用於充抵保證金的現金、證券市值及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折算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減去投資者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和相關利息、費用的余額。其計算公式為:
保證金可用余額=現金+∑(可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市值×折算率)+∑[(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資買入證券金額×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保證金比例-利息及費用
公式中,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的數量×賣出價格,融券賣出證券市值=融券賣出證券數量×市價,融券賣出證券數量指融券賣出後尚未償還的證券數量;∑[(融資買入證券市值-融資買入金額)×折算率]、∑[(融券賣出金額-融券賣出證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資買入、融券賣出證券對應的折算率,當融資買入證券市值低於融資買入金額或融券賣出證券市值高於融券賣出金額時,折算率按100%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保證金以及客戶融資買入的全部證券和融券賣出所得全部資金,整體作為客戶對會員融資融券所生債務的擔保物。
第四十條 會員應當對客戶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維持擔保比例是指客戶擔保物價值與其融資融券債務之間的比例,計算公式為:
維持擔保比例=(現金+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市值總和)/(融資買入金額+融券賣出證券數量×當前市價+利息及費用總和)
客戶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出現被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被暫停交易、被實施特別處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權益處理等產生尚未到賬的在途證券,會員在計算客戶維持擔保比例時,可以根據與客戶的約定按照公允價格或其他定價方式計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條 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
當客戶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會員應當通知客戶在約定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過2個交易日。
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第四十二條 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余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的標准,並向市場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會員公布的融資保證金比例、融券保證金比例及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本所規定的標准。
第四十五條 投資者不得將已設定擔保或其他第三方權利及被採取查封、凍結等司法措施的證券提交為擔保物,會員不得向客戶借出此類證券。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余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布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只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余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四十九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資余額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條 單只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該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並向市場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所對市場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融資融券交易出現異常時,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並向市場公布:
(一)調整標的證券標准或范圍;
(二)調整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的折算率;
(三)調整融資、融券保證金比例;
(四)調整維持擔保比例;
(五)暫停特定標的證券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六)暫停整個市場的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交易;
(七)本所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二條 融資融券交易存在異常交易行為的,本所可以視情況採取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等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會員應當按照本所的要求,對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進行監控,並主動、及時地向本所報告其客戶的異常融資融券交易行為。
第五十四條 本所可根據需要,對會員與融資融券業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業務操作規范、風險管理措施、交易技術系統的安全運行狀況及對本所相關業務規則的執行情況等進行檢查。
第五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細則的,本所可依據有關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及給予處分,並可視情況暫停或取消其在本所進行融資或融券交易的許可權。
第七章 其他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會員通過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持有的股票不計入其自有股票,會員無須因該賬戶內股票數量的變動而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普通證券賬戶和信用證券賬戶合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權益的數量或者其增減變動達到規定的比例時,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信息報告、披露或者要約收購義務。
第五十七條 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記錄的證券,由會員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的利益,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會員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應當事先徵求客戶的意見,並按照其意見辦理。客戶未表示意見的,會員不得主動行使對發行人的權利。
前款所稱對發行人的權利,是指請求召開證券持有人會議、參加證券持有人會議、提案、表決、配售股份的認購、請求分配投資收益等因持有證券而產生的權利。
第五十八條 會員客戶信用交易擔保證券賬戶內證券的分紅、派息、配股等權益處理,按照《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和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具有以下含義:
(一)日均換手率,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換手率的平均值;
(二)日均漲跌幅,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每日漲跌幅絕對值的平均值;
(三)波動幅度,指過去3個月內標的證券或基準指數最高價與最低價之差對最高價和最低價的平均值之比;
(四)基準指數,指上證綜合指數;
(五)異常交易行為,指《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
(六)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當日收盤價與當日清算後的份額的乘積。
第六十條 投資者通過上海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深圳市場發行上海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深圳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投資者通過深圳普通證券賬戶持有的上海市場發行深圳市場配售股份劃轉到上海普通證券賬戶後,方可提交作為融資融券交易的擔保物。
第六十一條 依照本細則達成的融資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體規則,依照本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 本細則所稱「超過」、「低於」、「少於」不含本數,「以上」、「以下」、「達到」含本數。
第六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㈧ 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指數基金也稱etf,它有哪些特點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通常又被稱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簡稱"ETF"),是一種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可變的一種開放式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屬於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結合了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運作特點,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同時,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一樣在二級市場上按市場價格買賣ETF份額,不過,申購贖回必須以一籃子股票換取基金份額或者以基金份額換回一籃子股票。由於同時存在證券市場交易和申購贖回機制,投資者可以在ETF市場價格與基金單位凈值之間存在差價時進行套利交易。套利機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閉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價問題。
根據投資方法的不同:ETF可以分為指數基金和積極管理型基金,國外絕大多數ETF是指數基金。目前國內推出的ETF也是指數基金。ETF指數基金代表一籃子股票的所有權,是指像股票一樣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指數基金,其交易價格、基金份額凈值走勢與所跟蹤的指數基本一致。因此,投資者買賣一隻ETF,就等同於買賣了它所跟蹤的指數,可取得與該指數基本一致的收益。通常採用完全被動式的管理方法,以擬合某一指數為目標,兼具股票和指數基金的特色。

㈨ 在股市中如何交易ETF 基金,有何限制和注意事項

12月3日 17:49 ETF 是英文全稱 Traded Fund的縮寫,字面翻譯為「交易所交易基金 」(實際上,國內以前大都採用這一名稱),但為了突出ETF這一金融 產品的內涵和本質特點,現在一般將ETF稱為「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

ETF是一種跟蹤「標的指數」變化,且在交易所上市的開放式基金,投資者可以像買賣股票那樣,通過買賣ETF,從而實現對指數的買賣。因此,ETF可以理解為「股票化的指數投資產品」。

從本質上講,ETF屬於開放式基金的一種特殊類型,它綜合了封閉式基金 和開放式基金的優點,投資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 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同時,又可以像封閉式基金一樣在證券市場 上按市場價格買賣ETF份額。不過,ETF的申購贖回必須以一籃子股票換取基金份額或者以基金份額換回一籃子股票,這是ETF有別於其它開放式基金的主要特徵之一。

與傳統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相比,ETF有很多優點。

首先,ETF克服了封閉式基金折價交易的缺陷。封閉式基金折價交易是全球金融市場的共同特徵,也是迄今為止經典金融理論尚無法很好解釋的現象,被稱為「封閉式基金折價之迷」。這一現象在我國表現得尤為突出。當前在滬深證券交易所 上市的54隻封閉式基金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相對於其單位凈值,平均折價幅度接近30%以上。由於封閉基金的折價交易,全球封閉式基金的發展總體呈日益萎縮狀態,其本來具有的一些優點也被掩蓋。ETF基金由於投資者既可在二級市場交易,也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以一籃子股票進行申購與贖回,這就為投資者在一、二級市場套利提供了可能。正是這種套利機制的存在,抑制了基金二級市場價格與基金凈值的偏離,從而使二級市場交易價格與基金凈值基本保持一致。

其次,ETF基金相對於開放式基金,具有交易成本低、交易方便,交易效率高等特點。目前投資者投資開放式基金一般是通過銀行、券商 等代銷機構向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基金的申購、贖回,股票型開放式基金交易手續費用一般在1%以上,一般贖回款在贖回後3日才能到帳,購買不同的基金需要去不同的基金公司或者銀行等代理機構,交易便利程度還不太高。但投資者如果投資ETF基金,可以像股票、封閉式基金一樣,直接通過交易所按照公開報價進行交易,資金次日就能到帳。

最後,ETF一般採取完全被動的指數化投資策略,跟蹤、擬合某一具有代表性的標的指數,因此管理費非常低,操作透明度非常高,可以讓投資者以較低的成本投資於一籃子標的指數中的成份股票,以實現充分分散投資,從而有效地規避股票投資的非系統性風險。

正是有上述一系列優點,近10年來,ETF已經成為全球增長最快的金融產品:美國 證券交易所(AMEX)於1993年1月29日推出了標准普爾指數存托憑證SPDRs。此後,ETF產品在美國乃至全球迅速發展起來,截至2004年6月30日,全球共有304隻ETF,資產規模已達2464億美元。

目前國內設計中的上證50ETF是跟蹤「上證50指數」,並在交易所上市的開放式指數基金,由華夏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採取完全被動的管理方式,以擬合50上證指數 。

上證50ETF的交易制度的設計還為符合一定交易條件的投資者參與套利交易提供了機會。同時值得注意的是,上證50ETF還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實現了對上證50指數的T+0交易。

一、上證50指數構建了上證50ETF的價值基礎

上證50ETF本質上是一種完全被動型的指數基金,其投資收益最終來源其上證50指數成長。從我們的研究來看,上證50指數成份股具備了"藍籌股"特徵。從行業代表性、規模和流動性來看,也代表了國際主流的市場價值取向。從投資價值的角度來看,上證50指數所具有的優勢是十分明顯的。而對於投資者而言,上證50ETF提供了非常方便的買賣上證50指數的交易方式。

上證50樣本公司的數量雖然不足全部上市公司1365家公司(2004.9.30,所有A股公司)的3.67%,但它們卻佔有整個上市凈資產的31.43%,總資產的47.59%;更創造了整個上市公司45.64%的凈利潤和45.80%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凈利潤。從平均利潤率、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市盈率、凈資產收益率等指標來看,上證50指數成份股毫無疑問是滬市最優質的上市公司。

上證50中入選公司大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行業龍頭企業,涵蓋了包括石化、銀行、航運、鋼鐵、電力、電信、汽車、制葯、家電等行業的龍頭企業,如中國石化、招商銀行、浦發銀行、長江電力、上海機場、中海發展、寶鋼股份、武鋼股份、華能國際、中國聯通、上海汽車、華北制葯、四川長虹等大型企業。樣本股的選擇充分考慮了行業代表性、市場規模、交易活躍度和經營業績等。

對於投資者而言,上證50ETF提供了非常方便的買賣上證50指數的交易方式。投資者可以在ETF二級市場自由進出,如同買賣股票一樣。投資者再也不會存在"賺了指數陪了錢"的情況。對於投資者而言,既可以採用買入並持有的長期投資策略,也可以進行波段操作獲取價差收益。

二、套利交易——上證50ETF的重要生命力

套利交易是ETF生命力的重要體現之一。上證50ETF的連續申購贖回機制為一定資產規模的投資者參與套利提供了途徑。

套利基本原理如附表所示。當ETF溢價交易時,即二級市場價格高於其凈值交易的時候,ETF的一級市場參與者可以通過買入與華夏基金當日公布的一攬子股票構成相同的組合,在一級市場申購上證50ETF,然後在交易所賣出相應份額的上證50ETF。這樣,如果不考慮交易費用,那麼投資者在股票市場購入股票的成本應該等於ETF的單位凈值,由於ETF在二級市場是溢價交易的,投資者就可以獲取其中的差價。

而當ETF折價交易時,即二級市場價格低於其凈值交易的時候,套利交易者可以通過相反的操作獲取套利收益。即ETF的一級市場參與者可以在二級市場買入上證50ETF,同時在一級市場贖回相同數量的ETF(得到的是代表ETF的組合股票),並在二級市場賣出贖回的股票。如果不考慮交易費用和流動性成本,那麼投資者在二級市場賣出所贖回的股票的價值應該等於其基金凈值,而由於ETF是折價進行交易的,因此套利者可以從中獲利。

當然,由於ETF的申購贖回必須要求達到一定規模以上,比如說上證50ETF就要求達到100萬份以上,因此資金規模較小的普通投資者就不能參與ETF的套利交易。但是,對於資金量相對較大的投資者則完全可以參與。

三、T+0——值得注意的焦點

值得注意的是,上證50ETF在現有的交易制度框架下實現了T+0交易。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第22條規定:當日買入的ETF基金份額,不可以賣出,但可以贖回;當日申購得到的ETF基金份額,可以賣出,但不能贖回;投資者當日買入的股票,不得賣出,但可以用於申購ETF基金份額;投資者當日贖回基金份額得到的股票,可以賣出,但不得用於申購ETF基金份額。因此,投資者可以在當日實現對上證50指數的T+0交易。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上證50ETF對我國現有交易制度實現了重大突破。

除了ETF相對於其他基金產品在運作機制上的獨特性以外,ETF產品的標的或者說是ETF作為指數基金的特點,才是ETF十年來獲得巨大發展的根本原因。因此,無論是機構投資者,還是普通投資者,ETF的最終投資價值應該是其內在標的物的價值。從我國市場來看,隨著市場逐步的發展和成熟,指數基金應該會逐漸體現出它的優越性。從本質上來說,上證50ETF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像買賣股票一樣買賣上證50指數的機會。因此,對於投資者而言,如果對中國未來的發展有足夠的信心,那麼就把上證50ETF當作一隻藍籌股來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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