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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適用意見9號

發布時間:2021-06-03 00:58:39

①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利益共享、風險共擔、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

B.產品杠桿倍數符合要求,即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1 倍,固定收益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2 倍,其他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3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3倍,其他類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倍數不超過2倍。

②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了嗎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扎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成果。

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後,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中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准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中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③ 證券期貨適用意見第3號 適用於自然人股東

所得稅事項要依照所得稅的法律規定。增值稅事項自然要依照增值稅的法律規定。
目前,對於增值稅方面的非正常損失的認定,是《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以及被執法部門依法沒收或者強令自行銷毀的貨物。
因此,增值稅法律框架下的非正常損失要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④ 什麼是證券期貨

證券期貨交易是以將來的特定日作為交割日,按現價賣出或買進證券的交易。專

其特點是:(1)期貨交易的投資屬者即使不持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只要支付少量的保證金,就可以買賣多額的證券;(2)在交割日之前通過對沖買賣,賣出和買進期貨,只進行差額結算。

(4)證券期貨適用意見9號擴展閱讀:

特點如下:期貨交易具有明顯的投機性,購買者並非真正購買有價證券,賣出者也不一定握有證券,兩者往往在賭行市的漲落:當證券價格上漲時,買者會以較小的本錢帶來較大的利益;當證券價格下跌時,賣者將會取得較多的好處。所以這種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對買者和賣者都有強烈的吸引力。因為交割期到來結算時,只需支付行市漲落的差額,所以,買賣雙方可以靠「買空」和「賣空」牟取暴利。美國於1975年10月最先開設了證券期貨交易市場,其後西歐、日本等國也陸續開設了期貨交易市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證券期貨交易

⑤ 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 適用創業板嗎

為支持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前進行業務重組整合以實現整體發行上市,規范該等業務重組行為,中國證監會今天在官方網站上發布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適用意見——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3號》(簡稱「適用意見第3號」),明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簡稱發行人)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只要符合規定條件,即視為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記者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以來,一些發行人最近3年(簡稱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情況,因此,不少發行人咨詢該情況是否符合《首發辦法》的上述要求。

???對此,適用意見第3號首先對這種重組的積極意義予以了肯定,明確規定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情況的,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視為主營業務沒有發生重大變化:一是被重組方應當自報告期期初起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如果被重組方是在報告期內新設立的,應當自

成立之日即與發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權人控制;二是被重組進入發行人的業務與發行人重組前的業務具有相關性(相同、類似行業或同一產業鏈的上下游)。並規定重組方式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股權;發行人收購被重組方的經營性資產;公司控制權人以被重組方股權或經營性資產對發行人進行增資;或發行人吸收合並被重組方。

對發行人報告期內存在對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相同、類似或相關業務進行重組的,意見要求發行人應關注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情況,並應根據影響情況按照以下要求執行:一,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100%的,為便於投資者了解重組後的整體運營情況,發行人重組後運行一個會計年度後方可申請發行。二,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50%,但不超過100%的,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首次公開發行主體的要求,將被重組方納入盡職調查范圍並發表相關意見。發行申請文件還應按照《公開發行證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9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文件》附錄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會計師關於被重組方的有關文件以及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申報財務報表至少須包含重組完成後的最近一期資產負債表。

根據該意見,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與重組前發行人存在關聯交易的,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按照扣除該等交易後的口徑計算。發行人提交首發申請文件前一個會計年度或一期內發生多次重組行為的,重組對發行人資產總額、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的影響應累計計算。

意見還要求,重組屬於《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中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事項的,被重組方合並前的凈損益應計入非經常性損益,並在申報財務報表中單獨列示。重組屬於同一公司控制權人下的非企業合並事項,但被重組方重組前一個會計年度末的資產總額或前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或利潤總額達到或超過重組前發行人相應項目20%的,在編制發行人最近3年及一期備考利潤表時,應假定重組後的公司架

構在申報報表期初

⑥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有什麼要點

就是合格投資者的的辨別及風險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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