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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的意義

發布時間:2021-06-03 13:46:27

Ⅰ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用途是什麼

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內安全、穩健的原容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基金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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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為何要全面嵌入投資者保護要求

據報道,3月12日,證監會負責人表示,證監會牢牢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根本使命,初步形版成了覆蓋投保各業權務領域的制度體系。另外,創新便捷投資者行權維權,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和服務的新探索、新實踐。

報道稱,截至1月底,證券市場投資者1.35億,其中自然人投資者1.348億,佔比99.73%;機構投資者36.4萬,佔比0.27%。持有A股市值50萬以下的自然人投資者1.28億,占自然人投資者總數的95%;市值50-300萬的540萬,佔比4%;市值300萬以上的140萬,佔比1%。

投保局出台了多個層級的制度,基本覆蓋了投保領域的各個方面,為投資者保護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礎。十八大以來,在股票發行改革、退市、並購重組、公司債券、新三板等各業務條線的140餘項制度建設中全面嵌入投資者保護要求。比如發行環節的先行賠付承諾,退市環節的糾紛調解與訴訟索賠。

針對資本市場出台的一些新產品、新業務,證監會投保部門會加大對制度安排知識的普及,加強投資者教育和服務,同時做好風險提示。最近比較熱的「獨角獸」企業上市和CDR(中國存托憑證)相關的投資者保護也都在研究。

Ⅲ 機構投資者的意義和作用,急!!!!

什麼是機構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注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面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

(3)投資行為規范化。

機構投資者是一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投資行為受到多方面的監管,相對來說,也就較為規范。一方面,為了保證證券交易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維護社會穩定,保障資金安全,國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另一方面,投資機構本身通過自律管理,從各個方面規范自己的投資行為,保護客戶的利益,維護自己在社會上的信譽。

中外機構投資者比較含義比較

1.從投資者資金量大小來進行定義,將機構投資者定義為:資金量大到其交易行為足以影響一段時期某隻股票價格的投資者,其中包括個人大戶。

2. 從投資者身份或組織結構出發,將機構投資者限定為與個人相對應的一類投資者即法人,具體體現是開設股票賬戶的法人,包括三種類型:

(1)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從事股票交易權利的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2)按照《證券法》和相關法規,可以參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類企業」,即國有企業、國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3)在能否參與股票交易及參與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確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不具體的法人,如「三資」企業、私營企業、未上市的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社團法人,等等。
3.在2002年11月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將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定義為:符合有關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對比上述關於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各種含義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最明顯地體現在業務活動的專門性上,即國外強調機構投資者的主營業務應主要集中在證券投資活動方面,而我國幾乎未能對此加以關注。與之相對應的是,國外的機構投資者隱含有在金融領域尤其是證券投資領域有豐厚的理性判斷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決條件,而我國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則是比較模糊的。

運作實踐的比較

從運作實踐的角度來進行考察,中外機構投資者的差別可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理解:

一、機構投資者的起源是基於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發達國家,作為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證券投資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誕生於英國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託」。18世紀末英國由於經歷了一場深刻的產業革命而出現資金過剩,使得許多人將資金投資於海外以謀取更高的資金報酬,但國際投資知識的缺乏以及投資國家證券市場風險的不時爆發,致使這些投資者中有相當一部分遭受到比較大的損失,這樣就產生了由政府出面組建基金的市場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資者的青睞也就順理成章。緊隨其後發行的幾家基金,如1873年蘇格蘭人創立的「蘇格蘭美洲信託」、1926年美國波士頓馬薩諸塞金融服務公司設立的「馬薩諸塞州投資信託公司」等,都是基於市場需要的原因而發展起來的。由此不難看出,機構投資者發展的動力來源於市場投資者的需要,是一種市場的自發行為。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的產生和發展在相當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於自己的某種需要而推動的,是一種明顯的政府行為。這些需要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證券市場迅速擴容相適應,期望機構投資者擴容帶來市場資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於1991年、1993年作出允許機構投資者入市的決定,1999年准許三類企業進入證券市場等,都是基於上述原因。另外,認為行情低迷、需要市場資金進入也一直是管理層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原始動力。早在1994年7月,針對市場情況,管理層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發展共同投資基金,培育機構投資者,試辦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國基金投入國內A股市場」。在當時市場條件並不成熟的情況下,管理層出台這類措施,很明顯地表明了其希望藉此刺激市場的意圖。另一方面,希望機構投資者能夠達到穩定和規范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且這種意圖在有關的法規中都有非常明確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是其宗旨之一。為達到穩定和規范市場發展的目的,管理層對機構投資者提供了比較優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現在新股申購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發行時可以單獨向基金配售,其後基金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或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預約配售等。

二、機構投資者的運作環境存在非常大的差異。

國外機構投資者的產生本質上是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其發展也進一步推動了金融創新的發展,兩者形成了一種良性互動的關系。而在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動,缺乏適應的生存空間,以致於「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成了揠苗助長的產物。

首先,國外機構投資者不僅有規模足夠大的國內市場供其運作,而且在投資組合理論擴展到國際范圍的背景下,可以不斷將其他國家市場特別是一些有發展潛力的新興市場納入其投資組合,從而可以在相當程度上規避單個國家證券市場的風險。如在英國資產管理業中,對國外投資占其總比例的20%。

反觀我國的機構投資者,其能夠投資的范圍基本局限於國內,我國資本市場情形發展的勢頭即股票市場發展迅速而債券市場發展相對緩慢使其運作空間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場中上市公司呈現出的「數量多、流通盤小」的 特徵進一步制約了其投資運作。

其次,國外特別是發達國家機構投資者比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獲得更廣泛的投資機會,並提高風險管理的效能。如歐盟國家61%的養老基金公司和保險公司直接或通過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為了有目的的資產配置,50%是為了規避現金風險。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系統性風險占據了總風險的大部分,甚至達到80%左右,分散化投資對於風險規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夠規避系統性風險的股票指數期貨和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場的要求推出,致使機構投資者抵禦風險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後,國外機構投資者運作空間的日益擴展,為投資者提供了不斷創新的投資對象。僅以投資基金為例,20世紀90年代以來,英國基金業推出了一系列創新品種,主要包括:

(1)個人股票計劃(PEP)和個人儲蓄賬戶(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稅優惠的個人儲蓄和投資計劃;
(2)傘型基金與分割資本投資信託(SPLITS)。傘型基金主要通過運用「雨傘」架構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其下可設立多個子基金,每個都有特定的投資目標和特徵,投資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間轉換。而分割資本投資信託則是投資信託中的一個種類,通過發行對資本增長和收益具有不同權利的股份來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偏好;
(3)風險投資信託VCT,主要包括創業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種類型。尤其值得關注的是,在一些發達國家一種創新的基金品種,即「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攬子股票轉托憑證(XXDR)」在近期獲得了迅速發展。ETF的投資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閉式基金一樣轉讓ETF,也可以要求贖回ETF獲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優點,成為頗具生命力的被動投資品種。同樣,曾經是專門針對富人的對沖基金,也被納入普通投資者的組合。
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上,能夠供投資者購買的基金品種十分有限,不僅缺少在國外市場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中的貨幣市場基金,同時債券基金也極其稀少,而且即使是發展到具 有一定規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現在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沒有形成各自的獨立風格,無法得到普通投資者的認同。

Ⅳ 投資者保護對公司財務政策的影響

為了評估法律結構對金融體系的影響,LLSV首先按照法源將49個國家分為普通法、法國大陸法、德國大陸法和斯堪的納維亞法四大法系¨,然後制定了一套投資者法律保護指數,包括股東權利保護指數、債權人權利保護指數和執法效率指數.在此基礎上,LLSV將投資者法律保護指數與公司財務相聯系,發現投資者法律保護與一系列公司財務問題有關,主要體現在如下八大專題.
1.1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權集中度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裡,投資者為了避免成為中小股東而遭受管理者的剝削,只有通過持有大量股權而成為大股東,以監督管理者的剝削行為,從而保護自身利益;同時,中小投資者面對較大的被剝削的風險,只願意以較低的價格來購買股票,這使得股權融資異常困難,促使股權趨向於集中。因此,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來源於,或者說,替代了弱投資者法律保護.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其上市公司的股權集中度更高,兩者存在顯著負相關關系.對於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權集中度之間存在的這種替代關系,來自跨國比較的分析結果同樣支持LLSV的觀點.但單一國家時間系列的分析結果則傾向於否定LLSV的研究結論.
1.2投資者法律保護與公司價值
當外部投資者受到法律保護時,公司的更多利潤將以紅利或利息的形式返還給外部投資者,而不是被內部人剝削,為此外部投資者願意為股票和債券支付更高的價格.因此,通過限制內部人的剝削行為,法律保護提高了證券價格.其研究結果表明: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公司價值更高;在投資者法律保護好的國家,控股股東持有的現金流權對公司價值的影響較弱.引發了後來一大批學者對投資者法律保護、股權集中度與公司價值三者關系的研究和檢驗.公司治理變數,尤其是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比其他宏觀經濟變數能更好地解釋亞洲金融危機期間匯率和股市市值的變化.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公司價值越高,同時股權結構與公司價值的關系受投資者法律保護的影響.此外,對39個新興國家209家私有化公司的實證結果同樣支持上述結論.
1.3投資者法律保護與控制權私利
LLSV認為投資者法律保護可以限制大股東等內部人的剝削行為,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內部人所獲得的控制權私利將減少,公司價值將提高.與同一國家非交叉上市的公司相比,在美國交叉上市(crosslistings)的公司,其控制權私利水平越低,公司價值更高.在美國交叉上市的外國公司其投票權溢價低於非交叉上市公司,並且投票權溢價的下降水平與上市公司母國的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負相關,來自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弱國家的上市公司,投票權溢價的下降幅度最高。除了使用交叉上市樣本外,不同法系控制權私利水平的差異,其實證結果顯示,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與控制權價值顯著負相關。此外,來自義大利的證據也表明,在時間系列上,隨著投資者法律保護的加強,控制權私利逐步降低.
1.4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資本成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好的國家,公司利潤不容易被內部人侵佔,而更多地作為利息和股利返還給外部投資者,外部投資者因此願意為股票支付更高的價格,使公司可以較低的成本籌集資金,即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資本成本越低.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公司越容易通過籌集外部長期資金實現理想的增長,公司的權益資本收益率越低.內幕交易管制的真正實施可以起到降低權益資本成本的作用.投資者法律保護、股權集中度與資本成本三者關系後發現,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股權集中度越低,資本成本也越低.研究表明,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其結果導致公司流動性較強,流動性成本較低,公司的資本成本也較低.
1.5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利支付率
投資者法律保護與股利政策可能存在兩種截然相反的關系.一方面,根據結果模型,股利是有效保護投資者的結果.因為在一個有效的投資者法律保護制度下,中小股東將使用法律權利迫使公司吐出現金,以阻止內部人使用太高比例的公司盈利來獲取私利,所以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股利支付率越高.另一方面,根據替代模型,股利是投資者法律保護的一種替代.為了能為有價值的項目籌集外部資金,公司必須樹立起在剝削中小股東方面是有節制的聲譽,其方法就是支付股利,以減少可供內部人剝削的現金,所以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股利支付率越高.實證結果支持了結果模型.
1.6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現金持有
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裡,外部股東無法強迫管理層吐出現金,管理層將持有大量現金並做出許多不利於股東的決策,而且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外部融資的成本越高,管理層傾向於持有大量現金以備用於未來有價值的投資項目.通過對45個國家的實證分析後發現,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公司的現金持有量是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好國家公司現金持有量的兩倍,投資者法律保護是公司現金持有量的重要決定因素,支持了Jensen的自由現金流假說.在此基礎上,Pinkowitz,Stulz和WiUiamson認為,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社會較不穩定,公司不得不持有較多流動資產以應對外部突發事件,同時這些國家的金融市場較不發達,籌集資金成本較高,致使公司必須持有大量現金.三位學者指出,在投資者法律保護較差的國家,控股股東更容易盤剝公司現金以謀取個人私利.
1.7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盈餘管理
公司內部人有動力去獲取控制權私利,並對公司的盈餘進行管理,以粉飾公司業績和隱瞞控制權私利,但強有力的投資者法律保護將限制內部人獲取控制權私利的能力,進而降低內部人管理會計盈餘的積極性.投資者法律保護在影響不同國家盈餘管理水平上扮演著重要角色: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越高,盈餘管理程度越低.進一步指出,投資者法律保護與盈餘不透明度(earning opacity)存在兩種相反關系:一方面,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差,內部人越有可能去粉飾公司業績,盈餘不透明度越高,兩者存在負相關關系;另一方面,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內部人通過盈餘不透明度而遭受外部股東監督和懲處的力度越強,內部人越有動力去隱藏自己的尋租行為,兩者存在正相關關系.實證結果支持了投資者法律保護越好盈餘不透明度越高的結論.
1.8投資者法律保護與CEO變更
作為評價公司治理好壞的一個准則,當公司業績下降時,董事變更概率將上升.基於此,以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較差的義大利為樣本,研究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關系.研究發現,當董事來自控股股東時,董事變更概率及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敏感度較低;當控股股東持有的現金流越高,董事變更與公司業績之間的敏感度越高;當公司存在股東聯盟時,兩者之間的敏感度較高.對此,提出應加強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以提高義大利較低的公司治理水平.進一步的研究發現,在立法水平很高的國家,CEO變更與公司業績無關,而在執法水平很高的國家,CEO變更與低下的公司業績有關.其理由是,在投資者法律保護水平較差的國家,董事與CEO相互勾結來剝削股東財富,所以董事沒有積極性去解僱公司業績表現較差的CEO.

Ⅳ 為什麼要加強投資者保護

大股東可以很方便的操縱股價,他們會故意放消息抬高股價後高價賣出,而投資者看股價不斷攀升也跟著買入,結果買入後猛跌,這就虧大了

Ⅵ 易通貸投資者保護委員會成立的意義是什麼

起到引領行業良性積極發展的作用。隨著監管層的監管細則不斷完善,在未來幾年P2P行業也將成熟起來。

Ⅶ 淺析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年的風雨,目前已成為一個規模日漸壯大、地位日益顯著的大市場。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畢竟是一個新興市場,在其發展的歷程中,出現了很多的問題,如會計信息質量問題而引發的投資風險,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市場參與主體對中小投資者的惡性誤導,導致中小投資者利益嚴重受損等。幫助中小投資者利用會計信息,識別投資風險並有效的控制風險,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本文論述的基點。 一、認識現狀,培養中小投資者維權的意識 中小投資者自我維權意識是投資者保護機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中小投資者維護行使自己的權利,一般體現在行使投票權上,而行使權利的意識往往與投資組合有著密切關系。證券所有權的分散對風險承受的最優配置是有益的,但其結果是證券持有者通常過於多樣化地擁有公司的股票,以至於對某一特定公司沒有多少行使權利的興趣。中小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只是考慮通過實施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風險,但對投資某一特定公司行使投票權卻沒有足夠的興趣。 中小投資者維權意識差,缺乏行使權利的動機,固然與組合投資存在著一定的關聯,但問題的症結還是應該歸因於歷史上的「一股獨大」。雖然廣大中小投資者擁有法律上的投票權,但股權分置使得流通股股東的投票權成為一種擺設。由於大股東所控制的董事會、股東大會等集體決策的組織機構,往往對中小股東投票權的行使規定了許多歧視性的限制性條款(如所持股票必須達到一定比例,比如5%),或對由中小股東所提出的提議不予表決等,也使得廣大中小股東不僅在理論上「不願行使」投票權,而且也在現實中「不能行使」投票權。即便是中小股東行使了自己的權利,實際上也不能對公司的決策構成實質性的影響。 中小投資者是證券市場存在和發展的根基,正是他們的積極參與才會有證券市場的迅速發展。水能載舟,亦能覆舟,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關繫到證券市場是觸礁擱淺還是繼續遠航的大問題。通過提高中小投資者的素質對他們維權意識加以引導,中小投資者一旦具有了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間接的推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也會使證券市場穩定的向前發展。 二、正確引導,讓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 證券投資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人們對客觀存在的風險是可以控制的,但要有一定的基本前提:投資者必須具有理性的投資行為。從現實情況看,證券投資的風險損失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投資者本身的錯誤決策和錯誤的投資行為也是其中的一個重要因素。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往往表現為,缺乏利用會計信息的智慧型的投資和風險識別和防範技巧,由於一味盲目的模仿他人、隨行就市的羊群式交易行為而誘發泡沫市場,以至於錯誤的判斷證券質地和投資回報率。一個正確的投資理念和理性的投資行為,可以引導投資走向成功之路,而錯誤的投資決策和非理性的投資行為,則可以使客觀存在的投資風險變為既成事實。非理性行為會嚴重的妨礙證券合理價格的形成,降低證券市場的效率。 中國的投資結構極不合理, 在A股中70% 是由中小投資者持有,無論是從數量上,還是投資總額上,龐大的中小投資者構成了當前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而且從現行的經濟、金融政策及證券市場的運行狀況來看,個人投資者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仍會佔有比機構投資者多的多的市場份額。 然而,以個人投資者為主的證券市場往往傾向於過度投機和短期行為,市場的穩定性較差。市場上大量的個人投資者,常常是自發形成的並表現為非理性的特徵,從而導致了意見和行動的傳染。他們依靠「消息市」、「政策市」提供的各種小道消息和政策做出決策,缺乏對會計信息的分析能力和對投資風險的承受能力,表現出各種偏激和情緒化特徵,其投資行為往往無依據可言,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呈一時沖動。 在國外成熟的證券市場中,投資者則是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個人投資者相對較少,入市資金以養老基金、開放式基金、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基金為主,股價不容易被主力所操縱。而中國的機構投資者主要是由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和法人公司等組成,投資基金佔少數。這些投資者入市以自營為目的,資金來源極不穩定。種種跡象表明,在現有的市場結構下機構投資者自身的行為已經發生了一定的變異和扭曲,他們不僅沒有引導中小投資者正確的使用會計信息,從而有效的穩定市場,反而助長了市場投機,對市場波動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 能否對中小投資者非理性行為予以矯正,使他們能夠充分地利用會計信息,並結合豐富的投資知識和法律知識,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利益,這里有兩種觀點。其一,一些觀點認為,當把所有中小投資者看著是一個群體來考察時,由於新老投資者總是在不斷地新陳代謝,致使投資者整體的素質難以提高,投資者非理性投資行為必然會持久化。此外,投資者與公司經營者共振作用也難以改變非理性投資行為。其二,還有一種觀點認為,無需刻意矯正投資者的非理性行為。他們認為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性不會構成影響資本市場效率的重大障礙。雖然投資者對公司的真實業績並不一定感興趣,習慣於搭便車和進行短期炒作,但由於非理性投資者以及短期投資者正好是使老練成熟的理性投資者得以套利的「小綿羊」,因此,他們的損失自然會迫使他們最終退出市場。 從以上的兩種觀點可以看出,有限理性的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交易行為及其後果,但卻不主張改變現狀,而是順其自然,讓中小投資者自生自滅,要知道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呈現過度反應的傾向,在相當程度上會加劇證券市場的震盪,最終影響整個市場的交易,更談不上保護其利益。為此,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中小投資者,加以正確引導,保護其利益,建議如下。一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良好的經濟法律環境。政府部門在制定證券市場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時,應具有前瞻性、穩定性、延續性和透明度。在法律制度中應充分體現鼓勵長期投資的理念,比如可以採用鼓勵長期股票投資的稅收制度來限制股票市場中的短期炒作行為,讓中小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前景樹立信心,從而減少中小投資者的盲目沖動性和過度的投資行為。同時,證券監管部門要規范和監督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最大程度地避免上市公司虛假會計信息可能對中小投資者造成的傷害,比如可以開設中小投資者維權熱線,制定「打擊會計信息欺詐有獎舉報實施細則」,並通過媒體對社會公告,鼓勵全社會對會計信息欺詐進行監督、舉報。二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穩定的經濟政策環境。政府部門應盡可能減少政策風險對市場及中小投資者行為的震盪,避免「政出多門、朝令夕改」的現象,使政策更接近投資者的心理認同,減少政策對證券市場和投資者行為的過度干預,使中小投資者的投資行為向著更加理性的方向發展。三是為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創造優越的人文環境。證券監管部門或中介機構要擔負起積極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的任務,可以考慮設立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民間組織。 三、加強監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 最大限度地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實現資本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使證券市場健康的向前發展。通過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從源頭上鏟除虛假會計信息的產生機理。修訂後的公司法十分重視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積投票制的規定;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出機制的規定,在公司符合分紅條件而長期不向股東分紅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要求公司收購其出資,退出公司;增加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規定,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侵犯了公司權益而公司不予追究時,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公司和自身的權益等。這些規定都極大的保護了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但這些還遠遠不夠,比如為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法律上對控股股東的權力應加以限制,賦予監事會實質上的權力等。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尚需進一步的努力。

Ⅷ 為什麼要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浮游生物---魚來---大魚---食魚的動物
散戶源(中小投資者)----機構---國家---財團
這個是兩個食物鏈,一個自然界,一個社會的。如果自然界的浮游生物全沒有了,或者因為污染,會有魚蝦和動物嗎?
所以,散戶是這個食物鏈的最低端,是機構、國家、財團賴以生存的基礎,在環境很好的時候(牛市)浮游生物生長非常好,魚蝦才能豐盛,大魚才能生存,餐桌上才會有更多的禽獸,才能養更多的人。
在環境惡劣的時候(熊市),會導致大批魚蝦死亡或者減量,當然,人也吃不到更多的大魚和禽獸。
所以,永遠都會有人跳出來說保護環境,保護中小投資者。不保護不行啊,俺的餐桌上不能沒有魚啊,不能沒有鴨啊!

Ⅸ 為什麼要對投資者利益進行專門的保護

這是一種保護良性循環發展的必要措施!不然投資將變成一次性而非持久的活動!

Ⅹ 研究市場有效性對投資者有什麼意義

市場的有效性研究和揭示,對投資者採取不同的投資策略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 5.如果市場沒有達到弱式有效,說明市場上資產價格的變化有趨勢,技術分析方法可以獲得超額利潤,因此投資組合應該採取積極的策略,即首先用技術分析法選擇成長性強的資產,其次再在成長性強的資產中進行投資組合. 6.如果市場沒有達到半強式有效,說明市場上的價格變化有趨勢,這種趨勢不僅受歷史價格信息的影響,也受基本信息變化的影響.因此應首先採用技術分析和基本因素分析法選擇資產,其次再進行組合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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