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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條例股市

發布時間:2021-06-04 08:43:45

A. 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能不能炒股

公務員能炒股,需要分情況,以下四類人不能買賣股票,除此之外可以(另不得在上班時間買賣股票)。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1)政府投資條例股市擴展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促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廉潔自律,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條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

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第十條

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是指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和行政執法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中的工作人員;各級黨政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作協、科協等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適用本規定。

B. 如果一個國家沒有股市會怎樣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十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債權債務關系。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
股票是對公司收益和資產的索取權。股票網 基金 證券 期貨
這種所有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普通股股東可以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股票一般可以通過買賣方式有償轉讓,股東能通過股票轉讓收回其投資,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但是,公司可以通過股票市場回購自己發行的股票,提高股票價格來保護股東的權利、集中每股權益,此做法的目的在於保護中小流通股股東的權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所有與被所有的關系,不同於債權債務關系,所以股東對公司的求償權是剩餘求償權,只能在債權人全部收回自己的債權時才能對剩下的資產求償。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有限責任,承擔風險,分享收益。(當然一些高線技術企業的股東可能是以他的技術作為出資來獲得股東身份的。)企業可以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也可以私募資金充實自己的資產。目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絕大部分是國家控股公司,但也有相當一部分是民營的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本段股票交易的基本原理
一般來講,人們並不想知道是牛市還是熊市,只希望確切地知道到底該買入什麼,拋出什麼,他不想自己動腦,讓他把錢從地上拾起來,還得數清楚太麻煩。
人們想掌握股票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很不容易的,我以前總是說買入時最好選擇上漲的股市,而現在,關鍵不在於能否買到最便宜的股票或在最高價上做空頭,而在於是否能在恰當的時機買入或拋出。
當我身處熊市,拋出時,每一手一定比前一手賣得低,當我買入時,剛好相反,我一定會在上漲時買進,我從不在下跌時做多頭,只在上漲時才做。
如果我做多頭,那是因為我對形勢的分析使我看漲。但有些自以為聰明的人看漲,則是由於他們擁有股票。我永遠不和行情記錄爭論,由於股市出乎意料或不合邏輯就對它火冒三丈,就如同得了肺炎跟自己的肺慪氣一樣,是不可取的。
對於股票投機,除了分析行情走勢外還需要在牛市保持倉位,這是至關重要的,這一點使我將主要精力放在了判斷市場的性質上面,只有抓住大幅度波動才能賺大錢。
編輯本段炒股原理
炒股也有一段時間了,從一開始我就想搞清股票原理是什麼,比如漲跌,很多人舉例這樣說:一個人發現一隻股票從30元漲到40元,過一會又發現從40元漲到50,而是這人發現這個股票很搶手可能還會漲,便會以55元買入這只股票,然後股票的價格便被抬起等這類意思差不多的說法。但我覺得在現實的股票交易中,這個說法顯然是錯誤的。我們買入股票時,並不是我們想以什麼價位來買入,就可以以什麼價買入的,只有股票現在是什麼價格,我們就能夠以什麼樣的價格來買入,然後我們的買入才會影響到股票價格的上漲。賣出也同理。由此引出很多問題,我現在還是像很多股民一樣,先假設一公司發行1000元的股票,每股10元,共100股,由此引出下面這些問題:
1。公司在發行這些股票時,是否要全部賣出,才算發行成功?
2。如果100全部被股民買入拿在手裡,還有人要買入,這時買不到了嗎?為什麼我們沒有發現過哪只股票你想買,但沒有「貨」的現像?
3。是否可以這樣理解股票價格的漲跌:將賣出的動態的股票數換算成靜態的股票數的價格。比如像上面,我原始發行的100股每股10元的股票全部被股民買在手裡,這里每股股價還是10元。如果還有人要買入股股票,沒問題,假如你現在買入10股,每股10元,那麼總的股票的錢就變成了1100元,但靜態的股數仍然沒變是100股,所以這時每股股價便成了1100/100=11元每股。所以說股票價格的上漲應該是每個股民的以現在的價格買入都會推動股價的上漲。每個股民買入股票的價格是不一樣的,當然這是建立在沒有賣出股民的假設的基本上。
4。很多人說莊家的概念,但是但斌卻說股票市場是沒有莊家的,大家是怎麼看的?(不知道但斌是誰?可以看下他出的《時間的玫瑰》)
說了這么多,我其實要理解也就是一個股票最基本的原理,股票漲跌的原理和計算方法,如果這個都沒有弄清楚還炒啥股票,到時死都不知道怎麼死的。關於我心中的疑問,我也在網上搜過,得不到一個滿意的答復,不是太過空洞,就是沒有說服力,比如我還看過一個用來說明股票漲跌原理的關於兩個人買燒餅的故事,我覺得這個故事講得不對,剛好弄反了,他講的是50元的股票60買入導制股價漲瞭然後很多人來買,而我認為是因為這只股票有人氣了買的人多了,股價才漲,漲瞭然後又有更多的人來買。
編輯本段股票性質
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發配取決於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發派股息,股東沒有獲得股息的權利。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股息,而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是與公司的利潤相關的。普通股股東股息的發派在優先股股東之後,必須所有的優先股股東滿額獲得他們曾被承諾的股息之後,普通股股東才有權力發派股息。股票只是對一個股份公司擁有的實際資本的所有權證書,是參與公司決策和索取股息的憑證,不是實際資本,而只是間接地反映了實際資本運動的狀況,從而表現為一種虛擬資本。
股票至今已有將近似400年的歷史,它伴隨著股份公司的出現而出現。隨著企業經營規模擴大與資本需求不足要求一種方式來讓公司獲得大量的資本金。於是產生了以股份公司形態出現的,股東共同出資經營的企業組織。股份公司的變化和發展產生了股票形態的融資活動;股票融資的發展產生了股票交易的需求;股票的交易需求促成了股票市場的形成和發展;而股票市場的發展最終又促進了股票融資活動和股份公司的完善和發展。 股票最早出現於資本主義國家。世界上最早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誕生於1602年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股份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態出現以後,很快為資本主義國家廣泛利用,成為資本主義國家企業組織的重要形式之一。伴隨著股份公司的誕生和發展,以股票形式集資入股的方式也得到發展,並且產生了買賣交易轉讓股票的需求。這樣,就帶動了股票市場的出現和形成,並促使股票市場完善和發展。在1611年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們在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就進行著股票交易,並且後來有了專門的經紀人撮合交易。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形成了世界上第一個股票市場。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成為最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之一;股票已經成為大企業籌資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亦是投資者投資的基本選擇方式;股票市場(包括股票的發行和交易)與債券市場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基本內容。
(1)股票是一種出資證明,當一個自然人或法人向股份有限公司參股投資時,便可獲得股票作為出資的憑證;
(2)股票的持有者憑借股票來證明自己的股東身份,參加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對股份公司的經營發表意見;
(3)股票持有者憑借股票參加股份發行企業的利潤分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分紅,以此獲得一定的經濟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 二)股票市場的影響作用 股份公司,股票和股票市場無疑對資本主義國家的企業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股份公司,股票和股票市場不是資本主義所特有的。我國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在發展有計劃商品經濟的條件下,同樣可以利用股份公司的企業組織形式,股票籌資的方式和股票市場的調節機制,為發展社會主義的有計劃的商品經濟服務,它的積極做用是: 1,對國家經濟發展的作用
(1)可以廣泛地動員,積聚和集中社會的閑散資金,為國家經濟建設發展服務,擴大生產建設規模,推動經濟的發展,並收到「利用內資不借內債」的效果。
(2)可以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打破條塊分割和地區封,促進資金的橫向融通和經濟的橫向聯系,提高資源配置的總體效益。
(3)可以為改革完善我國的企業組織形式探索一條新路子,有利於不斷完善我國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個人企業,三資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組織形式,更好地發揮股份經濟在我國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
(4)可以促進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發展,特別是股份制改革的深入發展,有利於理順產權關系,使政府和企業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職,各用其權,各得其利。
(5)可以擴大我國利用外資的渠道和方式,增強對外的吸納能力,有利於更多地利用外資和提高利用外資的經濟效益,收到「用外資而不借外債」的效果。
編輯本段股票分類
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依據有關規定和相應程序,旨在向原股東進一步發行新股、籌集資金的行為。按照慣例,公司配股時新股的認購權按照原有股權比例在原股東之間分配、即原股東擁有優先認購權。 轉配股是我國股票市場特有的產物。國家股,法人股的持有者放棄配股權,將配股權有償轉讓給其他法人或社會公眾,這些法人或社會公眾行使相應的配股權時所認購的新股,就是轉配股。 轉配股目前不上市流通。 轉配股雖然能解決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無力配股的問題。但它造成國家股和法人股在總股本中的比重逐漸降低的狀況,長此以往會喪失控股權。同時。轉配股產生了目前不能流通的社會公眾股,影響了投資者認購積極性,帶來了股權結構的混亂。 為克服轉配股的局限性,越來越多上市公司的國家股東和法人股東,紛紛以現主或者以資產折算為現金參加配股。大大提高廠公司的實力,既保證股權不被稀釋。又鼓舞廣大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的投資信心。據統計,截至1997年年底,上海證券市場未流通的轉配股總數為16.89億股,占總股本的1.59%。
1、根據上市地區可以分為:我國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的區分。
A股
A股的正式名稱是人民幣普通股票。它是由我國境內的公司發行,供境內機構、組織或個人(不含台、港、澳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A股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1)在我國境內發行只許本國投資者以人民幣認購的普通股;(2)在公司發行的流通股中占最大比重的股票,也是流通性較好的股票,但多數公司的A股並不是公司發行最多的股票,因為目前我國的上市公司除了發行A股外,多數還有非流通的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等等;(3)被認為是一種只注重盈利分配權,不注重管理權的股票,這主要是因為在股票市場上參與A股交易的人士,更多地關注A股買賣的差價,對於其代表的其他權利則並不上心。
B股
B股也稱為人民幣特種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國大陸注冊、在中國大陸上市的特種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只能以外幣認購和交易。
H股
H股也稱為國企股是指國有企業在香港 (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
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產或者經營等核心業務在中國大陸、而企業的注冊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掛牌的企業股票。
N股
N股是指那些在中國大陸注冊、在紐約(New York)上市的外資股。
2、 根據股票代表的股東權利分類:
普通股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普通股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比例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公司決策參與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參與股東大會,並有建議權、表決權和選舉權,也可以委託他人代表其行使其股東權利。 (2)利潤分配權。普通股股東有權從公司利潤分配中得到股息。普通股的股息是不固定的,由公司贏利狀況及其分配政策決定。普通股股東必須在優先股股東取得固定股息之後才有權享受股息分配權。 (3)優先認股權。如果公司需要擴張而增發普通股股票時,現有普通股股東有權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從而保持其對企業所有權的原有比例。 (4)剩餘資產分配權。當公司破產或清算時,若公司的資產在償還欠債後還有剩餘,其剩餘部分按先優先股股東、後普通股股東的順序進行分配。 優先股 優先股相對於普通股。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有兩種權利:(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例:如果公司不對優先股股東進行股利分配,則不能對普通股股東進行股利分配。因為優先股股東優先與普通股股東分配股利。)(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 註: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後配股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發行後配股,一般所籌措的資金不能立即產生收益,投資者的范圍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後配股一般在下列情況下發行: (1)公司為籌措擴充設備資金而發行新股票時,為了不減少對舊股的分紅,在新設備正式投用前,將新股票作後配股發行; (2)企業兼並時,為調整合並比例,向被兼並企業的股東交付一部分後配股; (3)在有政府投資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達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為後配股。垃圾股 經營虧損或違規的公司的股票。績優股 公司經營很好,業績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 藍籌股 股票市場上,那些在其所屬行業內佔有重要支配性地位、業績優良,成交活躍、紅利優厚的大公司股票稱為藍籌股。
3、可分為
①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這主要是根據股票是否記載股東姓名來劃分的。記名股票是在股票上記載股東的姓名,如果轉讓必須經公司辦理過戶手續。無記名股票,是在股票上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如果轉讓,通過交付而生效。 ②有票面值股票和無票面值股票。這主要是根據股票是否記明每股金額來劃分的。有票面值股票是在股票上記載每股的金額。無票面值股票只是記明股票和公司資本總額,或每股占公司資本總額的比例。 ③單一股票和復數股票。這主要是根據股票上表示的份數來劃分的。單一股票是指每張股票表示一股。復數股票是指每張股票表示數股。 ④普通股票和特別股票。這主要是根據股票所代表的權利大小來劃分的。普通股票的股息隨公司利潤大小而增減。特別股票一般按規定利率優先取得固定股息,但其股東的表決權有所限制,特別股票又叫優先股票。 ⑤表決權股票和無表決權股票。這主要是根據股票持有者有無表決權來劃分的。普通股票持有者都有表決權,優先股票在某些方面享有特別利益的持有者,在表決權上常受到限制。無表決權的股東,不能參與公司決策。
4、根據股票交易的活躍程度,我國投資者將股票分為一線股、二線股和三線股:
一線股
指在二級市場交易較活躍的一類股票。這些股票的公司業績優良且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一線股的公司在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產品也具有一定的不可替代性。
二線股
二線股在二級市場上的交易也較活躍。這類股票的公司業績較優良,發展前景較好。但是二線股公司較一線股公司行業上處於中等偏上水平。而產品較一線股公司稍稍遜色。
編輯本段股票基礎
1,報價單位
A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如:您要買進深發展,填單的價格為:10.02元,而不能填10.002元。
B股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美元(滬市)
2,漲跌停板
1)每日市價的最高漲至(或跌至)上日收盤價的10%幅度
2)ST股漲停,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漲跌幅度為5%
3)新股上市與漲跌停板
新股上市當天價格漲幅上限為發行價格×(1+1000%),下限為發行價×(1-50%)。但第二天則要遵循漲跌停板規則。
3,新股上市 的限價規定
新股上市當天價格在委託時,要遵守一些規則。如深市規定:新股首日上市集合競價范圍為其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滬市對新股首日上市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是當時股價的10%。
4,一手
一手就是100股。股票買賣原則上應以一手為整數倍進行 但由於配股中會發生不足「一手」的情況,如10送3股,您有100股,變為130股,這時可以賣出130股。也就是說,零股不足「一手」可賣出。
5,現手
就是當時成交的手數
6,T+1
T是英文Trade(交易的意思)的第一個字母。目前滬深兩所規定,當天買進的股票只能在第二天賣出,而當天賣出的股票確認成交後,返回的資金當天就可以買進股票。
7,集合競價 (開盤價如何產生)
每天交易開始前,即:9點15分到9點25分,滬深證交所開始接受股民有效的買賣指令,在9點30分正式開盤的一瞬間,滬深證交所的電腦主機開始撮合成交,以每個股票最大成交量的價格來確定每個股票的開盤價格。下午開盤沒有集合競價。集合競價不適用范圍:新股申購、配股、債券。
8,連續競價
集合競價主要產生了開盤價,接著股市要進行連續買賣階段,因此有了連續競價。集合競價中沒有成交的買賣指令繼續有效,自動進入連續競價等待合適的價位成交。而全國各地的股民此時還在連續不斷地將各種有效買賣指令輸入到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滬深證交所電腦主機也在連續不斷地將全國各地股民連續不斷的各種有效買賣指令進行連續競價撮合成交。
9,配股填單
是填「買入」還是「賣出」。有人說,配股我拿錢買,當然填「買入」了。這在深市配股是對的,填「買入」。但在滬市配股時,就應填「賣出」。這個「賣出」不是「賣」配股,而是「賣」配股權,得到配股。
10,增發新股 的規定是:
上市公司申請增發新股,除應當符合《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最近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10%,且最近1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10%等條件
11,股票指數股票價格指數
股票指數股票價格指數:(即股票指數) 是由證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務機構編制的表明股票行市變動的一種供參考的指示數字。
由於股票價格起伏無常,投資者必然面臨市場價格風險。對於具體某一種股票的價格變化,投資者容易了解,而對於多種股票的價格變化,要逐一了解,既不容易,也不勝其煩。為了適應這種情況和需要,一些金融服務機構就利用自己的業務知識和熟悉市場的優勢,編制出股票價格指數,公開發布,作為市場價格變動的指標。投資者據此就可以檢驗自己投資的效果,並用以預測股票市場的動向。同時,新聞界、公司老闆乃至政界領導人等也以此為參考指標,來觀察、預測社會政治、經濟發展形勢. 計算股價平均數或指數時經常考慮以下四點: (1)樣本股票必須具有典型性、普通性,為此,選擇樣本對應綜合考慮其行業分布、市場影響力、股票等級、適當數量等因素。 (2)計算方法應具有高度的適應性,能對不斷變化的股市行情作出相應的調整或修正,使股票指數或平均數有較好的敏感性。 (3) 要有科學的計算依據和手段。計算依據的口徑必須統一,一般均以收盤價為計算依據,但隨著計算頻率的增加,有的以每小時價格甚至更短的時間價格計算。 (4) 基期應有較好的均衡性和代表性。股價指數是運用統計學中的指數方法編制而成的,反映股市總體價格或某類股價變動和走勢的指標。 根據股價指數反映的價格走勢所涵蓋的范圍,可以將股價指數劃分為反映整個市場走勢的綜合性指數和反映某一行業或某一類股票價格走勢的分類指數。 例如,深證綜合指數反映的是深圳股市整體走勢,而深圳B股指數反映的是在深交所上市的B股價格走勢,深圳行業分類指數則反映深圳股市中分類行業的價格走勢。 綜合指數/成份股指數 按照編制股價指數時納入指數計算范圍的股票樣本數量,可以將股價指數劃分為全部上市股票價格指數(即綜合指數)和成份股指數。
綜合指數是指將指數所反映出的價格走勢涉及的全部股票都納入指數計算范圍,如深交所發布的深證綜合指數,就是把全部上市股票的價格變化都納入計算范圍,深交所行業分類指數中的農林牧漁指數、採掘業指數、製造業指數、信息技術指數等則分別把全部的所屬行業類上市股票納入各自的指數計算范圍。
成份股指數
指從指數所涵蓋的全部股票中選取一部分較有代表性的股票作為指數樣本,稱為指數的成份股,計算時只把所選取的成份股納入指數計算范圍。 例如,深圳證券交易所成份股指數,就是從深圳證券交易所全部上市股票中選取40種,計算得出的一個綜合性成份股指數。通過這個指數,可以近似地反映出全部上市股票的價格走勢。上海的上證30指數是上交所的上證成份股指數。 計算方法 股價指數的計算方法,有算術平均法和加權平均法兩種。 1.算術平均法 是將組成指數的每隻股票價格進行簡單平均,計算得出一個平均值。 例如,如果所計算的股票指數包括3隻股票,其價格分別為15元、20元、30元,則其股價算術平均值為(15 20 30)/3=21.66元。 2.加權平均法 就是在計算股價平均值時,不僅考慮到每隻股票的價格,還要根據每隻股票對市場影響的大小,對平均值進行調整。實踐中,一般是以股票的發行數量或成交量作為市場影響參考因素,納入指數計算,稱為權數。例如,上例中3隻股票的發行數量分別為l億股、2億股、3億股,以此為權數進行加權計算,則價格加權平均值為(15×l+20×2+30×3)/(l+2+3)=24.16元。 由於以股票實際平均價格作為指數不便於人們計算和使用,一般很少直接用平均價來表示指數水平,而是以某一基準日的平均價格為基準,將以後各個時期的平均價格與基準日平均價格相比較,計算得出各期的比值,再轉換為百分值或千分值,以此作為股價指數的值。 例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綜合指數基準日指數均為100點,而兩所發布的成份指數基準日指數都為1000點。 指數校正 在實踐中,上市公司經常會有增資和拆股、派息等行為,使股票價格產生除權、除息效應,失去連續性,不能進行直接比較。因此在計算股價指數時也要考慮到這些因素的變化,及時對指數進行校正,以免股價指數失真。
股票上市
股票上市是指已經發行的股票經證券交易所批准後,在交易所公開掛牌交易的法律行為,股票上市,是連接股票發行和股票交易的「橋梁」。在我國,股票公開發行後即獲得上市資格。上市後,公司將能獲得巨額資金投資,有利於公司的發展新的股票上市規則主要對信息披露和停牌制度等進行了修改,增強了信息披露的透明性是一個進步,尤其是重大事件要求細化持續披露,有利於普通投資者化解部分信息不對稱的影響。
編輯本段股票基本特徵
(l)不可償還性。
股票是一種無償還期限的有價證券,投資者認購了股票後,就不能再要求退股,只能到二級市場賣給第三者。股票的轉讓只意味著公司股東的改變,並不減少公司資本。從期限上看,只要公司存在,它所發行的股票就存在,股票的期限等於公司存續的期限。
(2)參與性。
股東有權出席股東大會,選舉公司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決策。股票持有者的投資意志和享有的經濟利益,通常是通過行使股東參與權來實現的。 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大小,取決於其所持有的股份的多少.從實踐中看,只要股東持有的股票數量達到左右決策結果所需的實際多數時,就能掌握公司的決策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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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嗎

黨員幹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對於黨員幹部是否能炒股的焦點問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這樣明文規定: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准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3)政府投資條例股市擴展閱讀:

黨政人員炒股 這7類行為必須禁止

從《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可以知道,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除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外,《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嚴禁下列七類行為。

(一) 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 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 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 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 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 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參考資料:《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網路

D. 公務員是否可以炒股

公務員可以炒股。

2001年中辦發[2001]10號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中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具體有七項要求。

(一)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4)政府投資條例股市擴展閱讀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

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八條各綜合性經濟管理部門及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工作性質,對其工作人員進入證券市場的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報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參考資料

關於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規定_共產黨員網

E. 保險資金股權投資辦法中的國家產業政策包括哪些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節 資金運用范圍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七條 保險資金辦理銀行存款的,應當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作為存款銀行:
(一)資本充足率、凈資產和撥備覆蓋率等符合監管要求;
(二)治理結構規范、內控體系健全、經營業績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連續三年信用評級在投資級別以上。
第八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債券,應當達到中國保監會認可的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且符合規定要求的信用級別,主要包括政府債券、金融債券、企業(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符合規定的其他債券。
第九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票,主要包括公開發行並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的股票。
投資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幣認購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國保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條 保險資金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凈資產連續三年保持在人民幣一億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最近三年沒有不良記錄;
(三)建立有效的證券投資基金和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之間的防火牆機制;
(四)投資團隊穩定,歷史投資業績良好,管理資產規模或者基金份額相對穩定。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築物及其它附著於土地上的定著物。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第十三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不得使用各項准備金購置自用不動產或者從事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
第十四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滿足有關償付能力監管規定。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的保險子公司不符合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要求的,該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投資。
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應當限於下列企業:
(一)保險類企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
(二)非保險類金融企業;
(三)與保險業務相關的企業。
第十五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存款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買入被交易所實行「特別處理」、「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的股票;
(三)投資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企業股權和不動產;
(四)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
(五)從事創業風險投資;
(六)將保險資金運用形成的投資資產用於向他人提供擔保或者發放貸款,個人保單質押貸款除外;
(七)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投資行為。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禁止性規定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六條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從事保險資金運用應當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資於銀行活期存款、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銀行債券和貨幣市場基金等資產的賬面余額,合計不低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二)投資於無擔保企業(公司)債券和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三)投資於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賬面余額,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20%;
(四)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4%,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5%;
(五)投資於不動產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投資於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3%,兩項合計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六)投資於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的賬面余額不高於本公司上季末總資產的10%;
(七)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對其他企業實現控股的股權投資,累計投資成本不得超過其凈資產。
前款(一)至(六)項所稱總資產應當扣除債券回購融入資金余額、投資連結保險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資產;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資產應當為集團母公司總資產。
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未上市企業股權相關金融產品是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未上市企業股權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是指不動產投資管理機構依法在中國境內發起設立或者發行的以不動產為基礎資產的投資計劃或者投資基金等;
基礎設施等債權投資計劃是指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專業管理機構根據有關規定,發行投資計劃受益憑證,向保險公司等委託人募集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等,按照約定支付本金和預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應當控制投資工具、單一品種、單一交易對手、關聯企業以及集團內各公司投資同一標的的比例,防範資金運用集中度風險。
保險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有關情況對保險資金運用的投資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和非壽險非預定收益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資金運用,應當在資產隔離、資產配置、投資管理、人員配備、投資交易和風險控制等環節,獨立於其他保險產品資金,具體辦法由中國保監會制定。

F. 公務員是否可以持有公司股份

公務員是可以持有公司股份的,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國家公務員可以以其合法的財產合法的方式買賣股票。因此,國家公務員可以通過合法的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國家公務員不能在上市公司兼職。

除此之外,根據《公務員法》以及相關黨紀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且不得在非上市公司(企業)兼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公務員可合法投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權,除此之外,可通過規定的合法方式在證券市場進行拋售。

若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國家公務員除受到相關處罰之外,還需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對其持有的股份予以處理。

拓展資料:公務員不得盈利性兼職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G. 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不得在上班期間和利用辦公室的設備進行炒股,違反者會給予紀律處分,屢教不改的會遭到辭退處分。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是指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的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三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在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時,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禁下列行為:(六)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第九條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應當給予黨紀處分、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

(7)政府投資條例股市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的若干規定》

第四條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五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第六條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條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本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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