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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場增資2個意向投資者公告

發布時間:2021-06-04 11:14:30

㈠ 1一個公司《定向增資》什麼意思2、定向增資完了後是不是該上市了3、還有想增資擴股什麼的能買嗎

1、定向增資就是股市俗稱的「定向增發」,是指非公開地向特定的戰略投資者發行股份的行為。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受到《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兩個文件的約束。
2、定向增資(發行的股票)完成後能不能立即上市交易:不能。增發的股票一般有一年或三年的鎖定期,時間長短需要查看公司當時定向增發公告的規定。
3、想增資擴股的投資者能夠買進定向增發的股票嗎:不能。既然是「定向」就只能由公司確定的十名左右機構或自然人購買。
4、購買定向增發的股票後有分紅嗎:購買任何公司的普通股,就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同股同權,當然可以享受該公司的分紅。
5、購買定向增發的股票有風險嗎?風險多大:是否購買一家公司的股票,最少需要熟讀該公司近五年的財務報告,並且最好是到公司實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經營情況和盈利情況。如果公司盈利能力強勁,各方面沒有什麼大問題,當然就可將風險控制在最小的范圍之內,反之,則不應購買。

㈡ 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超過2%,需不需要公告(請提供法律依據)

深交所: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須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並不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專有義務,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就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

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應暫停交易並公告

持股比例是投資者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的重要指標。《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均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之後投資者繼續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繼續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一、當投資者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則即構成嚴重違規行為。

案例1: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08年10月15日買入A公司股份574萬股,由於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4.987%,從而合計持有226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6.68%,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案例2:G公司案例中某商廈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合計增持G公司A股819萬股、B股30.5萬股,合計佔G公司總股本的5.09%,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兩個案例均屬於投資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未能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還繼續買入公司股票,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已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二、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也不相同,當持股比例為5%-20%(含5%)之間,需編制並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為20%-30%(含20%)之間,需編制並公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達到30%後如需繼續增持的,除獲得證監會的豁免外,應提出全面「要約」,編制並委託上市公司公告收購報告書,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原來持股30%以上的股東若計劃在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則應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個時點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股東無論是通過競價交易系統還是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減持,均應遵守有關規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東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萬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間該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累計達165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63%,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案例2:中核鈦白(002145)第二大股東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於2008年8月20日賣出中核鈦白1742萬股,佔中核鈦白股份總額的9.1684%,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兩個案例中股東均是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報告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繼續出售公司股份,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已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還有一個與股權分置改革相關的減持股份達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數量每達到1%時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東買賣時間有限制

一般普通投資者買賣公司股票行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東後,就可以認定其行為能對上市公司實施一定影響,因此其買賣該公司股票行為在時間上將受到一定製約。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東,將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這些投資收益歸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對該公司股票買和賣行為必須間隔在6個月以上,否則該股東不能享有其買賣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同時,也構成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將會受到交易所的紀律處分和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東某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持有公司82.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減持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後,又以16.657元/股買入公司股票20,000股,城投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最後,該公司獲得的差價收益40,460元屬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任何30天內通過二級市場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過1%,否則應當通過大宗交易進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達股份(證券代碼:600331)的股東四川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綿陽市益多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分別減持了751.36萬股和696.23萬股,減持數量占該宏達股份總股本比例1.46%和1.35%,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果上述兩個股東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最後,我們再一次提醒投資者,如果你在將來的投資中有可能達到上述限制時,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規,及時報告、公告,並不得在上述期間再行買賣,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深交所投資者教育中心)

㈢ 32號令非公開協議方式 原股東增資 需要同比例嗎

016年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32號令」),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2號令為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特別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本人作為從事國資國企改革法律服務的律師,對32號令的亮點和突破解讀。

一、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也明確進場交易了!

32號令發布之前,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有明確規定,企業增資是否進場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資產轉讓是否進場交易,地方國資委也規定不一,有點甚至沒有規定。32號令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統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相比,32號令要求進場交易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且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也應進場交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如何把握?

32號令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前述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前述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

三、產權交易要按章行事!

◆企業產權轉讓如何批准?
32號令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對於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對於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

◆啥是產權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
32號令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設置受讓條件不得任性,受讓條件問題也終有解決辦法咯!
32號令規定試圖改變產權交易中隨意設定受讓條件的亂象,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
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

◆分期支付產權轉讓價款是有代價滴!
32號令要求,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32號令喊你公告產權交易結果!
32號令要求,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

◆非公開協議轉讓產權是有限制滴!
產權轉讓以公開進行為原則,非公開協議轉讓為例外。32號令進一步明確限定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

四、哪些情況適合企業非公開協議增資呀?

32號令除對企業增資的批准、審計評估、信息披露、投資方遴選、交易結果公示以及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的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等作出了與產權轉讓相同或類似規定外,對企業自行決策的非公開增資情形進行了限定,即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三種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

五、企業資產轉讓仍得按章行事!

◆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批,批!
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

◆資產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確定,得注意啥?
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

◆資產受讓條件和價款支付要求,忒嚴了吧!
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

六、交易機構的活不好乾了!

產權交易除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及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考核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交易機構將很難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區的產權交易業務,競爭態勢加劇。活不好乾了!

七、專業事還得交給專業人辦,法律意見書仍是必需滴!

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行為時,再次要求提交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32號令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㈣ 上市公司公告引入投資者是什麼意思

引進新的投資方,是利好有助公司發展

㈤ 另外的公司現在對我公司進行增資,但是是以另外一個公司的股份進行增資的,請問增資過程中涉及股權轉讓嗎

1、參照《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公司在增資的過程中不涉及股權轉讓。新的公司因該先持有該公司的股權,則增資前先把原股東部份股權轉讓到新公司名下(因為新公司增資前並不是該公司股東,無法參議股東會決定),按比例分配好,再進行增資即可(按此流程要進行變更兩次,但如果當地工商部門允許一次性辦理的例外,各地工商局對該理解可能並不完全一致)
2、被投資公司依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辦理有關登記手續,除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企業登記提交材料的規定執行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以股權出資的投資人簽署的股權認繳出資承諾書。有關投資人應當對所認繳出資的股權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且不具有該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等作出承諾。
(二)股權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需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㈥ 向投資者公告但尚未分配的利潤會計科目是什麼

1.向投資者公告但尚未分配的利潤做: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應付股利-**股東
2.向投資者分配股利做:
借:應付股利-**股東
貸‍:銀行存款

㈦ 聯合產交所備案的增資合同與實際簽署的增資合同不一致怎麼處理

016年7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聯合公布了經國務院同意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法》(以下簡稱「32號令」),旨在規范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32號令為新一輪國資國企改革特別是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中的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提供了具體操作依據。本人作為從事國資國企改革法律服務的律師,對32號令的亮點和突破解讀。一、企業增資、資產轉讓也明確進場交易了!32號令發布之前,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有明確規定,企業增資是否進場交易存在不同看法,資產轉讓是否進場交易,地方國資委也規定不一,有點甚至沒有規定。32號令對此進行了明確和統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產轉讓。與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法》規定的「企業產權轉讓進場交易」相比,32號令要求進場交易的范圍進一步擴大,且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資產轉讓原則上也應進場交易。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范圍如何把握?32號令規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包括: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前述所列單位、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前述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政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單一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直接或間接持股比例未超過50%,但為第一大股東,並且通過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或者其他協議安排能夠對其實際支配的企業。三、產權交易要按章行事!◆企業產權轉讓如何批准?32號令規定,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產權轉讓事項。其中,因產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出資企業應當制定其子企業產權轉讓管理制度,確定審批管理許可權。其中,對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產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對於轉讓方為多家國有股東共同持股的企業的情形,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國有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對於各國有股東持股比例相同的情形,由相關股東協商後確定其中一家股東負責履行相關批准程序。◆啥是產權轉讓的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制度?32號令規定,轉讓方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工作進度安排,採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的方式,通過產權交易機構網站分階段對外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公開徵集受讓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設置受讓條件不得任性,受讓條件問題也終有解決法咯!32號令規定試圖改變產權交易中隨意設定受讓條件的亂象,要求產權轉讓原則上不得針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確需設置的,不得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原則,所設資格條件相關內容應當在信息披露前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國資監管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產權交易機構負責意向受讓方的登記工作,對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提出意見並反饋轉讓方。產權交易機構與轉讓方意見不一致的,由轉讓行為批准單位決定意向受讓方是否符合受讓條件。◆分期支付產權轉讓價款是有代價滴!32號令要求,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方式。採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轉讓方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32號令喊你公告產權交易結果!32號令要求,產權交易合同生效後,產權交易機構應當將交易結果通過交易機構網站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交易標的名稱、轉讓標的評估結果、轉讓底價、交易價格,公告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非公開協議轉讓產權是有限制滴!產權轉讓以公開進行為原則,非公開協議轉讓為例外。32號令進一步明確限定產權非公開協議轉讓的情形,主要包括涉及主業處於關系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企業的重組整合,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企業產權需要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之間轉讓的,經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價格不得低於經核准或備案的評估結果。四、哪些情況適合企業非公開協議增資呀?32號令除對企業增資的批准、審計評估、信息披露、投資方遴選、交易結果公示以及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可以採取的非公開協議方式增資的情形等作出了與產權轉讓相同或類似規定外,對企業自行決策的非公開增資情形進行了限定,即國家出資企業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實際控制的其他子企業參與增資,企業債權轉為股權,企業原股東增資三種情形,經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進行增資。五、企業資產轉讓仍得按章行事!◆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批,批,批!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產設備、房產、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產權等資產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產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國家出資企業負責制定本企業不同類型資產轉讓行為的內部管理制度,並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資產轉讓底價和轉讓信息公告期確定,得注意啥?轉讓底價高於100萬元、低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10個工作日;轉讓底價高於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於20個工作日。◆資產受讓條件和價款支付要求,忒嚴了吧!除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另有要求的外,資產轉讓不得對受讓方設置資格條件。資產轉讓價款原則上一次性付清。六、交易機構的活不好乾了!產權交易除要滿足規定的條件以及接受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督考核外,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應當在全國范圍選擇開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並對外公布名單。交易機構將很難全部承接其所在地區的產權交易業務,競爭態勢加劇。活不好乾了!七、專業事還得交給專業人,法律意見書仍是必需滴!國資監管機構批准、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採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企業產權轉讓、企業增資行為時,再次要求提交產權轉讓、增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企業資產轉讓的具體工作流程參照32號令關於企業產權轉讓的規定執行。

㈧ 發布意向,投資者招募後的公告是利空還是利好

發布意向,投資者招募公告。一般來說屬於利好!但是在二級市場往往有人借利好出貨aqui te amo。

㈨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要在境內進行利潤再投資(增資或新設),有什麼規定需提供材料優惠政策

從2008年開始,沒有專門自對外國投資者的再投資退稅的概念了,只有投資特定行業,如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按40%退還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投資於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體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按照80%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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