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組織結構
理事會:
中國期貨業協會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會員理事由理事會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專業委員會:
1、研究發展委員會
研究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協會的科研課題、戰略發展規劃。
2)代表會員向立法機關、司法機關、監管部門等反映 期貨市場發展情況和要求等事宜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期貨從業人員後續職業培訓工作向理事會等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2、從業人員行業監察委員會
從業人員行為監察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對期貨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作出處罰建議。
2)就期貨業從業人員行為准則和期貨業從業人員道德規范等規則的制訂和修改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就協會從業人員行為監察方面的有關工作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3、法律委員會
法律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1)推動期貨市場法律法規體系的建立,向立法機關、監管部門提供咨詢、提出建議。
2)組織聽證會調解期貨糾紛。
3)提供法律支持。
4)為司法機關提供期貨專業咨詢、界定服務。
5)就協會有關法律方面的規則和程序的制訂和修改向理事會提供咨詢、提出建議等。
㈡ 中國證券業協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有什麼區別
1、定義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成立於1991年8月28日,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中國證監會和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國務院在《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中規定,"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在證監會內部,專門設有期貨監管部,該部門是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
2、職能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職責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對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等等。
3、組織結構不同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制定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認定規則,審理稽查部門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聽證,擬訂行政處罰意見。
㈢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是事業單位還是國企和中國證券業協會性質一樣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版行業性、非營利權性社會組織。會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相關服務機構。協會秉承「服務、自律、創新」理念,自覺接受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協會章程開展工作。在證監會的監督指導和協會理事會的引領下,基金業協會全體工作人員竭盡全力為會員服務,通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動財富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業協會的會員共有555家。
事業單位,從原來的證券業協會分立出來的。
㈣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證券業協會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六條 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 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一節 會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 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注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 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 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 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 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 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 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 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 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 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㈤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成立的全國期貨業自律性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第二條 協會英文名稱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FA。第三條 協會的宗旨是:在國家對期貨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期貨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期貨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期貨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維護期貨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協會住所:北京市。第二章 職責第六條 教育和組織會員及期貨從業人員遵守期貨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行業自律性規則,建立健全期貨業誠信評價制度,進行誠信監督。第七條 負責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的認定、管理以及撤銷工作,負責組織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質測試及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其他專業資格勝任能力考試。第八條 監督、檢查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受理對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的舉報、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對違反本章程及自律規則的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給予紀律懲戒;向中國證監會反映和報告會員和期貨從業人員執業狀況,為期貨監管工作提供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制定期貨業行為准則、業務規范,參與開展行業資信評級,參與擬訂與期貨相關的行業和技術標准。第十條 受理客戶與期貨業務有關的投訴,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糾紛進行調解。第十一條 為會員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中國證監會及國家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在經營活動中的問題、建議和要求。第十二條 制定並實施期貨業人才發展戰略,加強期貨業人才隊伍建設,對期貨從業人員進行持續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期貨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職業道德水平。第十三條 設立專項基金,為期貨業人才培養、投資者教育或其他特定事業提供資金支持。第十四條 負責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自律性組織協調,提高行業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技術水平。第十五條 收集、整理期貨信息,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推動會員按現代金融企業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促進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第十六條 組織會員對期貨業的發展進行研究,參與有關期貨業規范、發展的政策論證,對相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出建議。第十七條 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與聯系,廣泛開展期貨市場宣傳和投資者教育,為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第十八條 表彰、獎勵行業內有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個人,組織開展業務競賽和文化活動,加強會員間溝通與交流,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第十九條 開展期貨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期貨業加入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對期貨涉外業務進行自律性規范與管理。第二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三章 會員第二十一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擁護本章程;(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或許可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二十二條 協會由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系會員組成。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公司、從事期貨業務或相關活動的機構。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審核批准設立的地方期貨業社會團體法人。第二十三條 經中國證監會審核批准設立的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機構,應當加入協會;其他與期貨市場有關的法人機構經協會批准可以加入協會。第二十四條 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會員申請加入協會時,應當按照協會的要求進行登記注冊。第二十五條 會員設代表一名,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代表本單位履行會員職責。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第二十六條 會員的權利:(一)會員、特別會員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請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權利;(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四)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五)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六)對協會給予的紀律懲戒有聽證、申訴的權利;(七)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權利。第二十七條 會員的義務:(一)遵守協會章程及其他自律性規則;(二)執行協會的決議;(三)按規定繳納會費;(四)支持協會工作,維護行業利益;(五)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按協會規定提供與期貨業務相關的數據信息及其他資料;(七)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檢查;(八)根據協會的規定履行公告義務;(九)會員大會決議增補的其他義務。第二十八條 會員資格的終止:(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單位合並,會員資格由存續單位或新設單位繼承,原有會員資格自動終止;(二)會員被依法撤銷;(三)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的;(四)會員退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三)選舉和罷免理事;(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准;(五)決定協會合並、分立和終止事宜;(六)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關章程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決定協會合並、分立、終止事宜須經到會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組織召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其職責是:(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大會的決議;(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三)決定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四)根據證監會的提名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和專職副會長;(五)根據會長提名,選舉或罷免兼職副會長;(六)根據會長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七)制定和頒布協會的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八)決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預決算;(九)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十)表彰、獎勵、處分會員;(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理事會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會員和特別會員聯名提議,由會員大會差額選舉產生。特別會員為協會當然理事。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第三十四條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第三十五條 會員理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二)能正常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三)熱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四)誠實信用,規范經營,嚴格自律;(五)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有一定影響力;(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會員理事發生不符合上述條件情形的,由會長提請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第三十六條 會員理事選派的理事代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會員理事的總經理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二)具有良好的期貨專業知識和豐富的期貨實踐經驗;(三)熱心為行業服務,在期貨或相關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四)三年內未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協會的紀律懲戒;(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理事代表發生不符合上述任職條件情形的,會員理事應當變更理事代表。在變更之前,理事會暫停其理事資格。會員理事變更理事代表的,變更後的理事代表應當符合本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理事會審查同意。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或會長辦公會認為必要時,應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三十八條 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登記後開展活動。第三十九條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秘書長為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兼職副會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第四十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在期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二)期貨業相關工作經歷三年以上;(三)具備較強的組織協調工作能力;(四)熱愛協會工作;(五)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四十一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會長、副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第四十二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責:(一)主持會員大會;(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三)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通過的制度、決議、工作計劃和預決算;(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五)提名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六)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設置方案;(七)聘任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各部門負責人,聘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八)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專職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第四十三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第四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二)決定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三)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事項。第五章 經費及資產管理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費來源是:(一)會費;(二)社會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六條 會費收取管理辦法由理事會擬定,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第四十七條 協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四十八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第四十九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五十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一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按規定接受財務審計。第五十二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第五十三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五十四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第五十五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 終止第五十六條 協會的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五十七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五十八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五十九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條 本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數字含本數。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0年9月20日第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㈥ 期貨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成員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 )
正確答案:錯
解析:期貨業協會的理事會成員按照章程的規定選舉產生。
㈦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的會員公約
廣東證券期貨業協會會員公約
(2003年3月20日廣東證券業協會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員經營行為,提升行業形象,增強誠信守法、公平競爭、共同發展意識,維護廣東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護會員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廣東證券期貨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全體會員經討論協商達成共識,制定本公約,並承諾嚴格遵。
第二條會員應嚴格遵守: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廣東證券業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三)證券、期貨開戶、交易與清算規則。
第三條會員應當做到:
(一)建立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客戶資金管理和技術安全工作,保證客戶的交易通暢及資金、證券安全;
(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守商業秘密,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四)加強對員工的管理和培訓,提高執業水平和道德水準,督促員工培養和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廉潔的品質;
(五)公平競爭,共同發展,自覺維護本行業形象;
(六)加強證券期貨市場研究,推動業務創新和制度創新;
(七)自覺接受和參與行業自律管理,積極參加廣東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協會要求的有關材料;
(八)主動制止並及時舉報有關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
(九)積極抓好投資者教育,正確引導投資者。
第四條禁止會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或協助他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從事超越經營范圍的業務;
(三)從事或縱容、默許、姑息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期貨欺詐活動;
(四)惡意競爭,貶損同行;
(五)破壞行業信譽,損害行業利益;
(六)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宣傳;
(七)竊取同行秘密從中漁利或披露給他人獲利;
(八)在業務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會員開展承銷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承銷傭金方面作不適當的價格競爭;
(二)為發行人提供融資;
(三)與發行人或其相關人員有不正當的口頭及書面利益協定;
(四)以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或故意隱瞞應當披露的信息;
(五)以不法手段促銷有價證券;
(六)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行審核人員,干擾審核正常秩序。
第六條會員開展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或散布虛假信息或未經正式披露的內部信息,誤導投資者;
(二)欺詐客戶,私自買賣客戶帳戶上的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三)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四)向客戶作出盈虧承諾;
(五)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六)泄露客戶資料,或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客戶交易、結算、交割等資料;
(七)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八)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買賣證券;
(九)違規向客戶提供資金或有價證券;
(十)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進行傭金價格的競爭或宣傳;
(十一)惡意詆毀、中傷同行;
(十二)到同行營業場所進行營銷活動或煽動同行客戶擠提或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
(十三)用利誘、脅迫等不正當手段挖走同行客戶和從業人員;
(十四)故意拖延或不予辦理客戶證券轉託管、撤銷指定交易業務(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規則有特別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會員開展自營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客戶保證金或有價證券;
(二)假借客戶名義開立證券帳戶;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將自營帳戶與其他帳戶混合操作;
(五)與投資銀行、受託資產管理、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關聯運作;
(六)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
(七)對外透露自營買賣信息;
(八)將自營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九)炒作關聯公司的有價證券。
第八條會員開展受託投資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變更受託投資范圍;
(二) 挪用受託投資資產;
(三) 故意使受託人利益關聯主體的交易搶先或滯後於受託投資交易;
(四) 將受託投資在不同受託投資帳戶之間或與受託人自營帳戶之間進行相互買賣,轉移受託投資帳戶利潤或虧損;
(五)以獲取傭金或其它利益為目的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與委託人約定投資證券的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向委託人承諾投資收益;
(七)以爭取客戶為目的對公司情況作不真實的宣傳;
(八)已知受託資產為非法而接受委託。
第九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與他人合謀,聯手炒作證券,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買賣其股東單位的上市證券;
(三)進行對敲對倒;
(四)損害客戶合法利益向其股東單位輸送利益;
(五)對外泄露證券交易信息;
(六)將基金買賣的證券推薦給客戶,或誘導客戶購買該種證券。
第十條會員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存在虛假信息、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二)在同一時點上就同一事項提供相反或矛盾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
(三)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
(四)欺騙或強制客戶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五)違規代理客戶從事證券買賣;
(六)在證券咨詢活動中,向客戶承諾投資收益及與客戶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第十一條會員開展期貨經紀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接受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委託為其進行期貨代理交易;
(二)允許法人以個人名義開戶進行期貨交易,允許客戶假借他人名稱或虛擬名稱開戶,或在同一公司多方開立帳戶和下達交易指令;
(三)將受託業務進行轉委託,或者接受轉委託業務;
(四)允許客戶在保證金不足的情況下進行期貨交易;
(五)從事或變相從事期貨自營業務;
(六)不按照規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風險准備金;
(七)偽造、塗改或者不按照規定保存期貨交易、結算、交割資料;
(八)違反規定進行混碼交易;
(九)不按照規定向客戶出示風險說明書,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十)未經客戶委託或者不按照客戶委託范圍擅自進行期貨交易;
(十一)提供虛假的期貨市場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誘騙客戶發出交易指令;
(十二)向客戶提供虛假成交回報;
(十三)未將客戶交易指令下達到期貨交易所,從事場外期貨交易;
(十四)挪用客戶保證金;
(十五)從事外匯按金交易、境外期貨交易或其它。
第十二條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對違約會員進行調查取證,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協會依據章程和有關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有義務接受和配合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的調查,會員對協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公約的會員,協會可採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進行提醒或質詢,並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書面批評,責令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遣責;
(四)暫停部分會員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並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會員對處分有異議的,可以向協會提出復議申請。
第十六條對違約行為的舉報、調查、處理和復議的具體辦法協會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對自覺遵守本公約的會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協會將予以適當的獎勵或表彰:
(一)開展證券期貨市場業務或管理創新,貢獻突出者;
(二)對證券期貨市場發展提出重要意見、建議被主管機關或協會採納者;
(三)舉報證券期貨市場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經查明屬實者;
(四)維護證券期貨市場正常運作,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妥善處理意外事故者;
(五)協會認定的其他成績突出者。
第十八條會員受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的處分或獎勵的,其結果記入會員及負責人誠信紀錄檔案。
第十九條本公約適用於證券公司會員、期貨公司會員、證券營業部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會員、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二十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制定、修改,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一條本公約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㈧ 中國期貨業協會的協會成員
中國期來貨 業協會由期貨源公司等從事期貨業務的會員、期貨交易所特別會員和地方期貨業協會聯系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四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是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協會常設權力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由會員理事、特別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理事會議事機構,對理事會負責。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若干名,兼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會長指定的其他人員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授權的職責。目前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設辦公室、會員部、培訓部、研究部、合規調查部、資格考試與認證部、信息技術部等七個部門。
㈨ 中國期貨業協會網站的理事成員
會長 :劉志超副會長 :侯蘇慶、范輝、孫明福、鄭小國兼職副會長 :葉春和、郭曉利、魏振祥、魯東升、酆 強、施建軍、馬文勝、陳 方副秘書長 :吳亞軍、劉濤
㈩ 證券業協會的組織章程
(2011年6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2011年10月24日民政部核准)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CHINA,縮寫SAC。
第二條 協會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全國性證券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在國家對證券業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進行證券業自律管理;發揮政府與證券行業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業的正當競爭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的住所設在中國北京市。
第二章職責范圍
第六條協會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
(四)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五)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
(六)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
(七)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七條協會依據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證券業執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二)負責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執業注冊;
(三)負責組織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及其他特定崗位專業人員的資質測試或勝任能力考試;
(四)負責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進行登記備案工作;
(五)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協會依據行業規范發展的需要,行使下列自律管理職責:
(一)推動行業誠信建設,開展行業誠信評價,實施誠信引導與激勵,開展行業誠信教育,督促和檢查會員依法履行公告義務;
(二)組織證券從業人員水平考試;
(三)推動行業開展投資者教育,組織製作投資者教育產品,普及證券知識;
(四)推動會員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的提高,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行業科學技術獎勵,組織制訂行業技術標准和指引;
(五)組織開展證券業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中國證券業加入相關國際組織,推動相關資質互認;
(六)其他涉及自律、服務、傳導的職責。
第三章會 員
第一節會籍
第九條 協會會員由單位會員構成。
第十條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章程;
(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並從事與證券相關的業務;
(三)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協會根據需要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協會會員包括法定會員、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第十二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法定會員。
第十三條 依法設立並經中國證監會許可從事與證券有關業務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等證券經營或服務機構,在獲取業務許可後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特別會員:
(一)證券交易所、金融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融資融券轉融通機構;
(二)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中介機構;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證券業社團組織;
(四)經相關監管機構批准設立的境外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機構;
(五)經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二節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但特別會員無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四)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五)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六)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六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服從協會的監督與管理,接受協會的檢查與協調;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節 會員入會、退會程序
第十七條會員入會實行注冊制。
申請加入協會,申請機構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應載明申請機構的名稱、法定住所等,並承諾擁護本章程;
(二)按協會要求填寫的《會員登記表》;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條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審核申請機構所提交的申請文件,對符合入會條件的,報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進行會員注冊登記並向申請機構發放會員證書。
第十九條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會長辦公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接替該會員在協會的理事或監事職務。如該會員為副會長、監事長單位,繼任會員代表須經理事會或監事會選舉通過,方能繼任協會的副會長、監事長職務。
第二十條會員發生合並、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二十一條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可以自願退會。會員退會應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書。
除法定會員外的其他類別會員,無正當理由在二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法定會員有前述情形的,協會將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協會將給予取消其會員資格或其他紀律處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五)決定會費收繳標准;
(六)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
(七)決定咨詢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八)決定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並、分立、終止,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名提議時,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
第二十九條會員理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非會員理事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五分之一。
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協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審議通過自律規則、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四)選舉或罷免協會會長、副會長,聘任秘書長;
(五)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理事;
(六)決定專業委員會的設立、注銷和更名;
(七)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八)提請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九)審議協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十)審議協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十一)審議會長辦公會提請審議的各項議案;
(十二)決定其他應由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數量不超過理事會成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十條規定的除第一、四、五及十二項外的理事會其他職權。
常務理事會根據需要可以提請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三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監事長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協會設監事會,由全體會員監事組成。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
第三十八條監事由會員單位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在當選的監事中選舉產生。
監事、監事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九條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二)監督理事會的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監事長;
(四)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罷免不履職監事;
(五)監督協會的會費收取及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提議時,可召開監事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節會長辦公會、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協會設專職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和兼職副會長若干名。會長、專職副會長由中國證監會提名,兼職副會長從會員理事中遴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專職會長、專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中國證監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兼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超過兩屆的比例不得超過兼職副會長總數的三分之一。超過60周歲的,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協會根據需要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中國證監會推薦。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四條協會設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
第四十五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提請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編制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協會日常工作重大事項;
(五)制訂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六)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決定協會日常辦事機構的設置,報民政部備案;
(七)提請罷免理事、監事資格;
(八)審議並決定會員資格;
(九)提名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聘任咨詢委員會和各專業委員會委員;
(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工作;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
(四)聘任副秘書長,提請理事會聘任秘書長;
(五)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六節 任職條件
第四十八條協會會員理事、監事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會員中具有代表性;
(二)誠實信用,規范經營;
(三)具有社會責任感和行業使命感,在行業中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四)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九條 協會會員理事、監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會員理事、監事單位的會員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證券金融實踐經驗;
(三)熱愛和支持協會工作;
(四)最近3年沒有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協會自律處分;
(五)會員大會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十條 協會的監事、理事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十一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證券行業工作經歷5年以上,在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聲望;
(三)身體健康,具有完全履行民事行為能力;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二條理事或監事不履行職責,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到會的,或不再具備相應任職條件的,由會長辦公會提請理事會或監事會表決,罷免其理事、監事資格。
第七節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協會設立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應經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並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第五十四條 咨詢委員會和專業委員會為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協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五十五條咨詢委員會由有較大影響、良好聲望、豐富經驗並長期從事證券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監督管理的專家組成。
專業委員會由相應專業領域的行業專家組成。
第五章財務與資產管理
第五十六條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
(二)政府資助、社會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八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五十九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崗位時,必須與繼任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一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二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應向理事會、監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經費收支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五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預審通過後,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六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審查,經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七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八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九條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證監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條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一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證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經2011年6月24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