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權管理中,參股或控股後如何保證投資方(或母公司)的利益Z
最近公司在一項投資活動中,由於股權管理的問題造成公司數千萬的損失,因此肯請各位大蝦對股權管理發表高見! 具體分以下幾種情況: 1、絕對控股(指持有51%以上股份)。 2、相對控股。這里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但另兩家或數家股東為關聯系關系,其股份之和大於本公司股份;另一種是公司處於大股東地位,其他股東不存在關聯關系。 3、不控股。 這種股權關系,無論是在兼並、收購還是在純投資的都可能存在,因此派生出如何保證本公司在上述三種情況下的利益問題。如何在新公司的章程里對上述三種情況下制定出相應條款以保證投資方的利益?如果高層管理人員為其他投資方的關聯人員,或者是毫無關聯的外部人員,該如何對高層管理人員進行相應約束,但又不至於束縛其能力,壓抑其主動性?最後,財務方面的監控也是一個問題? 簡單回答一下: 1、絕對控股情況。 此種情況下對於大股東來說,只要能實現財務控制即可。方法是派駐財務人員並進行定期審計,以便隨時掌握控股公司財務狀況。另外還可以進行戰略層面的戰略控制,如設計戰略規劃、計劃並對控股公司高管人員進行經營考核。 2、相對控股中的情況,主要是通過董事長(總經理)對於全面財務管理的控制來實現。同時要實現控股股東對於該公司的財務監督、審計。對於此種情況,還要看董事會中大股東的決策權重,這對於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重要。 3、不控股時,作為股東方應該通過監事會、獨立審計師等方式,實現對於財務的監督,確保自身的利益。作為股東還可以調閱財務資料進行審查。這是很重要的權利。 絕對控股狀態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戰略控制,只能由畝公司派出的董事及高管人員來實現,這里不能夠在公司章程里有這方面的控制性等的內容,否則容易出現法律風險。 相對控股和參股情況,要積極爭取股東的各項基本權利,並且在章程里實現這些權利。比如監事會、比如公司法規定的少數股東權益等內容。
⑵ 參股公司控制力之思考 參股股東如何爭取權益
事實果真如此嗎?前幾天和公司同事交流,很受啟發,現在把參股公司如何體現權益,爭取控制力,作一簡要梳理,以下各方面根據參股股東的可控性、可操作性高低進行排序。 一、取得經營權 有些控股股東之所以要控股,尤其是絕對控股,無論如何第一選擇就是要把自己的股權做到51%及以上,就是擔心不控股就會失去對企業的控制力,這是最初始的朴實想法,因為總體上,我國的誠信環境和規范化運作還是遠遠不夠,所以企業希望通過控股而達到控制。但是,正如眾所周知的一樣,控股權不等於控制權。 控股股東盡管控股,但可能由於攤子大,距離遠,人才不夠等諸多方面的因素,事實上對於企業經營,往往無能為力,此時,參股公司的機會來了,參股公司可以通過自身能力建設,打造人才隊伍,獲取企業的經營權,盡管過程中會投入更多的人力資源、時間精力,但這是確保自身權益,甚至是放大自己價值的最好的手段,也最可行。二、確保人員派駐權 在合資合作之初,即明確雙(多)方在哪些崗位派出哪些人員,我方作為參股公司,要盡可能多地確保人員派駐權,比如控股股東派出人員任董事長,我方派出人員任總經理,對方派出人員任總經理,我方派出人員任財務經理,對方派出人員任會計,我方派出人員任出納,僅為示意,表達的意思是要確保和盡可能多地爭取人員派駐權,重大決策事項通過要實行聯簽制度。三、增加知情權當參股公司無法取得企業經營權的時候,該怎麼辦?增加知情權,盡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企業的運行情況。 一般地,作為股東,參股股東具有對財務報表、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等方面的查閱權、知情權,但光有這些還是不夠,這些是基本的,但並不能有效確保參股股東的權益,因為我國大部分企業的報表真實性存疑,董事會監事會決議具有滯後性。 所以,我們建議,在章程或三會議事規則中,盡可能多地列舉股東知情事項,比如,增加公司投資動向、資金計劃及使用情況、審計監察報告等。一方面參股股東有了解掌握這些事項的權力,另一方面要規定好時限,比如,董事會決議、公司投資動向、審計監察報告必須在幾個工作日內抄報參股股東。四、放大投票權(否決權) 作為參股股東,在股東會上表達意見是最基本的權力,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有普通決議和提別決議,普通決議需要1/2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特別決議需要2/3以上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方可通過。在這方面,參股股東可以在合資合作之初,在公司章程等重要文件中,建議增加特別決議的事項,這樣,對這些事項控股股東需要2/3以上方可通過,增加了通過門檻,降低了控股股東的控制力,間接地增加了參股股東的控制力,通過否決權曲折地放大了自己的投票權,對於那些控股股東股權未達到2/3以上,或者參股股東股權達到1/3以上的參股股東,非常有意義。五、培育關鍵資源能力控制權 沒有控股權,沒有經營權,那麼需要在增加知情權和放大投票權的前提下,培育對關鍵資源的控制權。比如,合資合作生產廠家的原材料供應、核心技術控制在我方手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政府關系、銀行關系我方更為牢固,等等,都是參股股東通過掌握關鍵資源而增加對合資合作企業控制力和影響力的法寶。這要求參股股東要明確哪些是合資合作企業的關鍵資源,而自身需要對這些資源能力進行強化建設。六、利用第三方監督權(推動公司公眾化) 通過引入其他股東、引進戰略投資者、推進企業上市等多種方式,使企業成為一個公眾公司,通過其他外來壓力,使得公司信息更加透明化,更加規范化。七、放棄控制權(只追求結果) 如果你投資(參股或控股)一個公司,你的精力不足以你去參與經營、了解情況,或者你根本不擅長去經營管理,那麼放棄控制權,利用對賭協議等形式,只追求結果,未必不是一個好方法。正如大摩等公司,投資甚廣,領域眾多,此時,要求對方給予一定的固定回報,放棄過程中的控制,通常是一個簡單而不失有效的好方式。 以上各方面,大約根據參股股東的可控性、可操作性進行排序。
⑶ 持股和控股還有參股的區別(說形象點,小白完全不懂)
作為股票操盤手和證券從業人員,我來回答。
第一,阿里巴巴實行AB股權結構,也就是說投票權和股權不對等的一種模式。這類股權結構多半在科技類企業。馬雲和管理層雖然股份不多,但他的每一股的投票權比軟銀這些持股的投票權多。所以,軟銀投資阿里巴巴只有利潤分紅權,並不能經營控制阿里巴巴?
第二,持股,持有公司股份。控股是指在公司股權中有一票否決權。具體比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都有規定。參股是持股較少不構成控股的持股。
具體可多交流,以上剪短解答,希望你滿意
⑷ 控股和參股分別是什麼意思
1、控股指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版制的公司。即是掌握權一定數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業務。
某一機構持有股份達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該股份公司的經營活動。股東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絕對控股。
2、參股是指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簡單地說:持有某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就可叫參股某公司。控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公司進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
純粹控股公司不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業務,只是憑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進行資本運營。混合控股公司除通過控股進行資本運營外,也從事一些生產經營業務。
⑸ 請問持股 炒股 參股 控股有什麼區別
這四個是不同的概念,持股是指有股票這種資產證券,炒股是指進行股票買賣,參股是指對某個企業進行了投資,控股是指對某個企業的有控制權。
⑹ 控股企業和參股企業有什麼區別
一、指代不同
1、控股企業:指通過持有某一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而對該版企業權進行控制的企業。
2、參股企業: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的企業。
二、特點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控制下的各個企業,在法律上都是各自獨立的經濟實體,同控股企業在經濟責任上是完全獨立的,相互之間沒有連帶責任。因此,控股企業中各企業的風險責任不會相互轉嫁。
2、參股企業: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並未突出強調所佔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
三、企業關系不同
1、控股企業:控股企業中各個企業都是獨立的,因此需要各自申報納稅,所以存在雙重納稅的可能。
2、參股企業:子公司和總部以及其它子公司的關聯度不大,因此,只需要對其實施分權的管控模式和產出結果進行績效評價即可。
⑺ 參股企業的控股股東投資同行業企業是否構成同業競爭
查看了下去年抄律師協襲會和證監會聯合舉辦的律師培訓講義,發現對這個問題的觀點為:2、同業競爭的審核要點◆對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限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持股超過5%的股東經營同類業務的,不屬於同業競爭的核查范圍,但不能對發行人獨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股權分散時應關注。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是證券法的同業競爭問題,而是《公司法》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競業限制問題。◆同業競爭的認定標准,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觀點1:同業中心說:即只要經營同種業務,及構成同業競爭。觀點2:競爭中心說:雖經營同種業務,但不具有競爭關系,如實披露即可,可不認定為同業競爭。目前證監會內部認識也不統一,發行部從嚴把握,從整體上市角度,以同業中心說把握。例外情況: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境外有同種業務,但境內沒有,可以認可。除此之外,不認可市場分割理論。(目前上市部在審核並購重組時,可以認可競爭中心說)
⑻ 參股變控股前期的投資損益怎麼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從權益法轉為成本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