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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分為哪幾個方面

發布時間:2021-06-06 18:40:14

㈠ 所有者權益包括哪些內容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所有者權益按經濟內容劃分,可分為投入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四種。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所有者權益是所有者對企業資產的剩餘索取權,它是企業的資產扣除債權人權益後應由所有者享有的部分,既可反映所有者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情況,又體現了保護債權人權益的理念。
(1)投入資本是投資者實際投入企業經濟活動的各種財產物資,包括國家投資、法人投資、個人投資和外商投資。國家投資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法人投資是企業法人或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的資本;個人投資是社會個人或者本企業內部職工以其合法的財產投入企業所形成的資本;外商投資是國外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投入的資本。
(2)資本公積是通過企業非營業利潤所增加的凈資產,包括接受捐贈、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資本匯率折算差額和資本溢價所得的各種財產物資。接受捐贈是指企業因接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現金或實物等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是指企業因分立、合並、變更和投資時資產評估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資產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資本匯率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收到外幣投資時由於匯率變動而發生的匯兌差額;資本溢價是指投資人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認繳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及可轉換債券轉換為股本的溢價凈收入等。
(3)盈餘公積是指企業從稅後凈利潤中提取形成的、存留於企業內部、具有特定用途的收益積累。盈餘公積按規定可用於彌補企業虧損,也可按法定程序轉增資本金。公司制企業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2006年新公司法僅規定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公積金。取消了所有關於「法定公益金」的規定。公司制企業的法定盈餘公積按照規定比例10%從凈利潤(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照《企業所得稅》規定,以前年度虧損(5年內)可用稅前利潤彌補,從第六年起只能用第六年稅後利潤彌補。
(4)未分配利潤是本年度所實現的凈利潤經過利潤分配後所剩餘的利潤,等待以後分配。如果未分配利潤出現負數時,即表示年末的未彌補的虧損,應由以後年度的利潤或盈餘公積來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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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我國的存款人和投資人保護制度包括哪些

1)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版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權。對個人儲蓄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對單位存款,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查詢,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凍結、扣劃,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予以公告。
(4)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
(5)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㈢ 什麼是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是指法律對投資者的保障程度以及相關法律的有效實施程度,由委託代理機制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公司的管理者以及大股東可能由於自己的私利侵犯投資者的權益,投資者保護機制就是為解決這一問題而產生的。投資者可以依賴兩種保護機制:一是國家層面的制度機制,二是公司層面的政策機制。
投資者保護三大流派

1、契約論。契約論的學者認為,投資者通過和公司簽訂契約就可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因此,政府只需保證契約執行即可。
2、法律論。這派理論主要以La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以下簡稱LI-SV)為代表,主要觀點是法律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至關重要,是決定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的最重要因素。LI-SV分析了多個國家投資者保護水平情況,發現法系差異決定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差異,進一步,法律規則的變化提高了投資者保護水平和公司外部融資能力。
3、不完備法律理論。討論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得不提到當前一種新的理論一不完備法律理論。2002年7月,倫敦經濟學院的許成鋼與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的皮斯托在《不完備法律理論——種概念性分析框架及其在金融市場監管發展中的應用》中提出了「不完備法律理論」,正引起歐美經濟學界與法律界越來越多的興趣與關注。「不完備法律理論」對監管,特別是對金融市場監管的存在提出了新的見解,可以進一步詮釋投資者保護問題。不完備法律理論受到了不完備合同理論的啟發;將這一理論用於法律分析雖剮開始,但極具潛力。該理論的出發點是,除合同之外,法律也是內在不完備的,事實上,法律上的不完備問題比合同l中的要更為深刻。不完備法律指,如果所有可能造成損害的行為都能准確無誤地由法律詳細規定,則認為法律是完備的,否則,法律就是不完備的。運用在證券市場上,不完備法律理論很好的解釋了證券,市場監管理念的引入,且凸現了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性。

㈣ 我國存款人和投資人保護制度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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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自然人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包括哪幾個方面

(1)可用資金要求
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前一交易日日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②投資者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以期貨公司會員收取的保證金標准作為計算依據。
(2)知識測試要求
①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測試投資者是否具備參與金融期貨交易必備的知識水平。
②一般單位客戶的指定下單人及自然人投資者本人應當參加測試,不得由他人替代。
③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交易所統一編制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測試試卷及答案通過交易所系統統一 下發至期貨公司會員。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使用更新後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④期貨公司會員客戶開發人員不得兼任開戶知識測試人員。
⑤測試完成後,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對試卷進行評分。開戶知識測試人員和投資者應當在測試試卷上簽字。
⑥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測試得分低於80分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⑦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加強對投資者的培訓和指導,對於未能通過測試的投資者,期貨公司會員可以在繼續培訓後再組織其參加測試。
⑧期貨公司會員為投資者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的時間距投資者通過知識測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3)交易經歷要求
①期貨公司會員為自然人投資者和一般單位客戶向交易所申請開立交易編碼前,應當確認該投資者具備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或者期貨交易經歷。
②投資者的金融期貨模擬交易經歷應當包括累計10個交易日、20筆以上(含)的金融期貨模擬交易成交記錄。一筆委託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交易所查詢投資者模擬交易數據,並根據查詢結果對投資者的模擬交易經歷進行認定。
③投資者期貨交易經歷應當以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三年內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證明,且具有10筆以上(含)的成交記錄。
(4)一般單位客戶的特殊要求
一般單位客戶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金融期貨交易的內部控制、風險管理等相關制度,並提供加蓋公章的證明文件。
(5)其他要求
期貨公司會員不得為證券、期貨市場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從事金融期貨交易和存在嚴重不良誠信記錄的投資者申請開立交易編碼。

㈥ 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2)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禁止與它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6)投資者保護分為哪幾個方面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㈦ 證券法中保護投資者利益的手段

著力加強對投資者的權益保護

保護基金制度成為投資者「保護傘」

損害賠償制度為投資者提供法律救濟

股市黑嘴」誤導

投資者需賠償

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

立法前沿

修訂後的證券法在10月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表決通過,這部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加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力度、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權」又「限權」,勢必會對中國證券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構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

修訂證券法一個很重要的指導思想就是要加大對投資者的保護力度。這一點證券法修訂案在有關加強對上市公司、證券公司的監管方面均有體現。

近年來,一些證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質押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和佔用客戶資產等違法違規現象,嚴重侵害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規定:「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建立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

過去,許多股民因證券公司和上市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權益受到損害卻無法得到賠償,此次修改證券法,填補了這一法律空白。

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了對投資者的損害賠償制度:發行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上市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欺詐客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等。

損害賠償制度的確立,為投資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制度支持,避免投資者因證券市場上存在的不法行為而影響投資信心。

完善證券投資咨詢業虛假信息歸責制度

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出現了一些「害群之馬」。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

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證券法修訂案明確規定,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並規定由此給投資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加強證券監管部門的權力

為加強證券市場監管、維護市場運行秩序,證券法修訂案完善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調整了被監管對象和增加了監管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適應打擊違法犯罪的需要。

修訂案明確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有權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有權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等等。

依法追究證監機構人員濫用職權行為

證券法修訂案對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擴大授權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權力行使的制約條件。

修訂案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二)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㈧ 我國存款人和投資人保護制度包括哪些

1存款保險制度
2保險保障基金
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4個人債權收購制度
5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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